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文本分析
2015-01-23张祺午
张祺午
概 况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是由若干法组成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包括联邦法和州法两个层面。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其职业教育由州和领地直接管理。因此,联邦职业教育法主要针对某一具体的职业教育问题,而州和领地职业教育法内容比较全面,联邦和州与领地的职业教育法在职业教育内容的规定方面形成了一个整体。澳大利亚各州都有自己的职业教育法,而在联邦层面,则有《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职业教育与培训法》《澳大利亚技术学院法》《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法》《劳动场所与平等法》,等等。本文将重点分析《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
《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实质上是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签定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的协议。依据该协议,联邦政府向州与领地提供经费。为接受联邦政府提供的经费,州和领地政府要遵循联邦政府提出的发展职业教育的系列条件。该法案制定于2005年,并于2010年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法案主要包括6部分47条内容。第一部分是序首,包括简短标题、生效、术语解释、目标4条内容。第二部分是对州的经费拨款:资本支出和经常性支出,包括基本条款、法定条件、澳大利亚劳动力改善协议条件、双边协议条件4方面,共22条内容。第三部分是国家战略项目的经费拨款,包括部长有权决定和批准财政资助款的支付、部长理事会对财政拨款的分配、全国性战略项目款项拨付的前提条件、付款条件、名义付款中对于本部分的应用5条内容。第四部分是拨款的返还,包括法定或未履行协议的条件、超额返还、对于应返还的情形部长有何种权力、应向联邦支付的款项是一笔债务、要求返还的决定5条内容。第五部分是财政拨款的金额,包括支付限额1条内容。第六部分是其他事项,包括部长可以决定支付经费拨款的金额和时间、因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而削减的支付、拨款、借款的权力、关于决定的事项、委托、年度全国报告、向议院呈递协议、在互联网上公布协议、规章10条内容。
主要特点
引导方向,对各州立法施加影响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的管理权主要在州和领地。国家通过与州和领地签定协议的方式,通过经济杠杆对地方职业教育发展施加影响,从而引导全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方向。
《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2010年修订版)》明确了联邦政府给予州和领地以一定职业教育拨款的原则,而州和领地政府需要遵循联邦政府提出的条件才能获得拨款。联邦政府提出的这些条件包括方向性条件、限制性条件和处罚性条件。
方向性条件是联邦政府所希望的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发展方向条件。《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规定,必须确保支付给该州的财政资助均用于在澳大利亚劳动力改善协议或该州为一方的双边协议中规定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目的,必须用于澳大利亚本地人才改善,必须遵守用户选择政策并采取措施使得雇主和新学徒选择的最大化,必须在职业教育和培训领域进行工作场所的改革,对于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执行方式必须建立在胜任力基础之上,必须确保公共资助的培训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率。
限制性条件规定了拨款不能使用的方面。《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规定,各州必须确保获得的款项均未用于给海外学生提供职业教育或培训,必须确保所获得的款项未被用于私人娱乐活动或兴趣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处罚性条件是指当州与领地没有实现自己承诺时,联邦政府要实施的若干处罚措施。《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规定,如果该州在要求的时间内或部长允许的任何延展期限内没有履行支付条件,则:该州将在部长的许可下,偿还联邦确定文件中规定的金额;并且如果该州不这样做,部长可以决定减少根据本法案给该州支付的一项或多项经济援助;并且在履行条件之前,部长可以推迟根据本法案给该州将要支付的任何经济援助。
行业引领,重视行业企业参与方式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体系以行业为主导,行业的主导地位通过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而得以确定。
《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在目标描述中就清晰体现了行业引领的要求。(a)通过提供能够满足澳大利亚商业、工业、社会和个人将来需求的高技能劳动力而增强澳大利亚的经济基础。(b)通过联邦、各个州以及工业之间的协作与合作来推动制定国家性职业教育和培训方法。(c)支持能够满足以下要求的国家性培训系统:响应工业和雇主的需求,并且有助于工业和雇主推动与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的政策、任务优先性以及执行;确保高质量和国家一致性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包括通过提供灵活和加速的培训交付达到该目的;通过流线型协议进行操作,并且鼓励更多的澳大利亚人在职业选择时参加职业教育和培训项目。
《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还明确提出,各州必须确保建立州培训当局。该州培训当局承担以下职责:(a)参与该州VET计划的编制。(b)为该州负责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部长提供建议,具体包括与学徒制和培训制相关的决定以及与依照新学徒制计划有资格获得用户选择资助的雇主和新学徒相关的决定等相关的建议。
关注公平,重点放在经费划拨
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一般是职业教育项目经费的重要来源,其一般通过协议方式为州或领地职业教育提供经费,同时规定了具体的经费划拨条款,以使联邦政府用于各州和领地职业教育的拨款能够得到合理使用。如《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规定,部长有权出于以下目的做出有关授权,向一个州支付本法案中规定财政拨款:(a) 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资本支出。(b) 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经常性支出。
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法案普遍重视社会公平的体现,以保证职业教育发展为社会总体发展的贡献。如《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规定,州必须确保该州具有客户咨询安排,该安排应能够确保在做出与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的决定是考虑到所有学生的意见,尤其是弱势学生或孤立的学生的意见。
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
《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内容具体明确,表现在:对法案所使用的术语定义清晰并进行详细解释;法案内容可操作性强。
比如,该法案明确了联邦政府的拨款不得用于海外学生,则在法案第一章就对海外学生进行了清晰界定。海外学生是指:(a) 满足以下条件的人:(i)具有签证;(ii)包含在签证之中;以上所述签证是指依照1958年移民法案允许人员到澳大利亚参加由教学机构提供的课程的签证。(b) 出于本款目的所规定的人员或该类人员中的一员;但是,以上所述人员不包含部长通过立法文件确定的人员或一类人员中的任何人员,但不包含在本款定义中的人员范围之内的人员。
再如,该法案提出的一项拨款条件是,州必须确保建立州培训当局。法案同时对该州培训当局承担职责进行了明确:(a)参与该州VET计划的编制。(b)为该州负责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部长提供建议,具体包括与学徒制和培训制相关的决定以及与依照新学徒制计划有资格获得用户选择资助的雇主和新学徒相关的决定等相关的建议。
启 示
完善职教法律体系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由若干法组成,包括联邦法和州法两个层面,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我国区域差异大,一部国家职业教育专项法律,难以统筹兼顾。因此,我国《职业教育法》要充分发挥对全国职业教育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必须完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逐渐形成以《职业教育法》为总法,横向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法、职业院校法、劳动力就业培训法等若干行政法规,纵向辅以大量地方性职业教育法规的上下有序、内容全面、形式完整、协调统一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凸显职业教育特色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普遍对职业教育特有的内容进行了专门规定。如《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在目标描述中就清晰体现了行业引领的要求。我国《职业教育法》无论是章节安排还是内容表述上,职业教育特色都不明显,如对职业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与《教育法》中关于学校设立的相关规定基本相同,只在设备、设施方面略加调整。在《职业教育法》的修订中,应进一步凸显职业教育的特色,对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等职业教育特色内容划出单独章节进行专门规定。
重点关注提升质量和促进公平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在内容方面普遍重视保证职业教育总体质量的提高,重视社会公平的体现。如《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在拨款条件中,既有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工作场所改革等关注职业教育质量提升的内容,也有倾听弱势学生或孤立的学生培训需求建议的条款。我国《职业教育法》在全纳性、终身性等方面还体现得有所不足。在《职业教育法》的修订中,应彰显职业教育的普惠性、更加体现终身学习的理念,在体系、制度、途径等方面,保障职业教育真正实现“面向人人、面向社会”。
增强可操作性
《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术语定义清晰、法条操作性强的特点也很值得我们借鉴。我国《职业教育法》内容偏重原则,操作性不强。文本中使用“应当、鼓励、支持”等内涵不确定的语言,且没有对以上用词作出明确界定,导致不同身份、背景的人可能对有关条款有不同的理解,使《职教法》在操作时存在偏差。作为职业教育的基本法,《职业教育法》在修订中要提高立法的语言艺术,保证定义准确,充分体现刚性,改进职业教育立法技术,增强职业教育法规的操作性。
作者:吉林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职业技术教育研究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