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体制放权让利,释放市场内生动力
2015-01-22王学雷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文|王学雷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科技体制放权让利,释放市场内生动力
文|王学雷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成果转化的体制理顺之后,建立一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保障、服务体系,不仅非常必要而且至关重要。
长期以来,科技成果转化难是制约科技与经济有效融合的瓶颈。
对于科技成果转化难的原因,很多专家学者分析指出:成果有效供给不足、成果信息不对称、成果与市场需求脱节,后续研发的技术跟进不够和资金注入不足,成果市场化、产业化和运营商业模式不健全,科技人员难从成果转化中获益等等。
笔者认为,这些观点仅从要素角度来分析和设计,没能触及根本,即体制机制。
要解决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问题,必须从体制机制上彻底打破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着眼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改革,加强顶层设计、突出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产权关系、劳动成果价值决定和收益分配等方面的问题。
前不久,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让众多科研人员眼前一亮。科技部部长万钢指出,此次修法一大亮点是从问题入手,在几方面聚焦:让全社会获得科研成果知情权,加强国家和地方政府支持的科研成果的信息发布;转变政府职能,取消审批,赋予科研机构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建立利益机制,使科研人员、科研机构在转化过程中有收益,激励转化热忱;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政府建立公共服务平台,构建转移转化的市场,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环境。
修订前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确实有很多实践上的难度,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相关管理制度不适应成果转化需要的情况,包括政府部门对成果使用、处置事项的审批环节多、周期长,影响了转化的时效性;成果处置收益上缴国库,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挤占了工资总额,削弱了单位和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等等。过去普遍存在的成果转化的问题是,一些科研成果躺在实验室、学校里“睡大觉”,没人知道,也没人去转化。所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的新措施将对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进一步释放高校和科研机构沉淀的大量科技资源起到重要作用,为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添油加力,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源头活水。
成果转化的体制理顺之后,建立一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保障、服务体系,不仅非常必要而且至关重要。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指标体系应符合市场机制,重点关注专利的披露、申请、授予、转让、许可及股权收入环节,要结合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做到指标体系参考的基础数据准确全面,使得该指标体系对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效果的评估评价有充分依据。
同时,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加快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中介服务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活动。
总体来说,新法的实施将把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潜力释放出来,未来,科研人员的创新性、创造性成果将大量地走向社会,服务产业升级、产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