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农作物种子纠纷的形成原因与解决途径

2015-01-22邬荣世

种子科技 2015年11期
关键词:田间纠纷种子

邬荣世

如皋市良种场,江苏南通226532

农作物种子纠纷的形成原因与解决途径

邬荣世

如皋市良种场,江苏南通226532

分析了种子纠纷的类型、形成原因、面临的问题等因子,探索了种子纠纷的解决办法,对减少种子纠纷、维护农村稳定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种子纠纷;形成原因;解决办法

自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以来,种子市场经营主体急剧变化,由单一国有种子公司独家经营,变为各种民间资本均可进入种子行业,一时间种子经营企业数量剧增。

以江苏如皋为例,《种子法》实施之前,本市种子公司(国有)独家经营,以乡镇农技推广站为分支机构,全市共有种子门店40多个;《种子法》实施后,如皋市种子公司改制关闭,民间资本迅速进入种子行业,截至2008年底,全市种子门店已达350多个,销售水稻品种40多个、小麦品种10余个、玉米品种10余个;2014年末,如皋市个体种子经营商(户)经营的品种数量有增无减,从而导致种子市场难以管理,因农民用种导致的各种矛盾增多,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稳定。

1 种子纠纷的类型

综观种子销售、使用的实际,因种子销售、使用而引发的纠纷大致可分为以下3类:

一是因种子内在质量引发的纠纷;二是因自然环境的改变导致农作物减产、减收甚至绝收而引发的纠纷,如耕作技术不当、施肥技术不合理、病虫防治技术不到位等;三是因种子合同履行不当引发的纠纷。

2 引起种子纠纷的原因

2.1 超过适宜区域推广(销售)品种

各种作物品种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对光、温的要求不一,有的品种对光的要求比较严格,有的对温度要求比较严格,植物品种对自然条件的要求,决定了品种适宜的种植区域,故农作物品种审定时都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及明确的适用生态区域。若超出适宜种植区,就有可能导致病害加重、产量降低、品质下降,甚至不能正常发育。

2.2 违法推广使用尚未通过审定或认定的品种

目前种子市场仍存在未审先推的现象,少数农户希望“抢先”获得新品种,以使自己的农田产量更高、品质更优、效益更高,从而片面听信销售商片面的宣传,使用未审定品种,使用后出现难以克服的缺陷,造成减产或绝收而引发纠纷。

2.3 违法推广使用假种子

以非种子冒充种子(不是播种材料冒充播种材料)或以甲种子冒充乙种子,在生产实践中若使用常规农作物种子影响也许不大,但是若使用二代杂交种子,则会出现品种退化、分离等问题,造成减产、减收,危害极大。

2.4 使用劣质种子

种子纯度、发芽率、净度和水分是种子上市强制检验的项目,只要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即是劣质种子。生产上,纯度不够或发芽率低,是导致纠纷的主要原因。发芽率低,将导致种子出苗差,迫使种子使用者补种、重种或改种,从而导致因播种期推迟和成熟期延后而减产,增加农业成本。如小麦迟播易遇干热风的危害而减产;水稻迟播易因后期光温资源的影响导致生育期推迟,甚至不能抽穗。

种子纯度问题,主要是因种子混有其他品种种子或者亲本种子,或者种子生产隔离不当,生产的种子出现飞花、串粉现象,导致种子纯度降低,影响产量,引发纠纷。

2.5 夸大宣传误导消费

种子经营者违背品种审定公告精神,任意夸大宣传,误导消费,欺骗种子使用者,或者不向种子使用者如实提供该品种的特征特性和栽培要点,甚至隐瞒品种的主要缺陷,更有甚者虚假承诺。一旦种子使用者发现产量、品质与种子经营者的宣传和承诺相差悬殊,就可能引发纠纷。

2.6 耕作栽培措施不当

田间栽培管理涉及面广,如茬口布局、耕作技术、施肥技术、播种时间、播种质量、种植密度等因素都有可能影响作物的生长发育,导致产量或使品质下降,这就是说如果良种不与良法相配套,就不能发挥良种的潜力,而种子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提供主要栽培措施更是法定义务。

2.7 因气候异常导致病虫害发生

在农业生产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因非正常气候引起植株发育异常,发生病害加重、早衰、不结实,表现减产、品质差等现象,这样的气候原因包括光照不足、高温、高湿、干旱、雨涝等自然因素。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造成作物不出苗或者出苗较差、生产缓慢或者徒长、成熟偏晚或者提早成熟而导致作物品质低劣、产量下降等,这些都属于非种子质量事故。如2012年小麦赤霉病在整个江淮地区自然发生大流行,长江下游的湖北、安徽、河南等省发生严重,甚至以往很少发生赤霉病的山东等省也有发生。

3 解决纠纷面临的问题

3.1 证据保留期短

引发种子纠纷的原因很多,一般都在作物生长发育阶段,由于不断生长发育,田间显现的症状在不断变化,随着时间推移,这些症状易被掩饰。如水稻条纹叶枯病随着时间推移,正常叶片的生长会掩饰病叶;小麦赤霉病随成熟度提高而被掩饰;水稻纯度表现期在破口期,随时间推移症状逐渐减弱,甚至消失。

3.2 无赔偿依据

《种子法》虽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但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没有具体规定,在实际纠纷的赔偿上,当事双方对此最容易产生分歧,但最终吃亏的还是农民。

3.3 权威鉴定机构、仲裁机构未建立

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规定,田间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但现实生活中,一旦出现种子事故,临时组织的专家组的合法性仍受质疑,对鉴定结果往往容易发生争议,其原因是鉴定人员随意性较大。

3.4 没有保护弱势群体救济措施

农民文化程度低,专业水平不高,辨别能力弱,自我保护能力不强,挡不住种子经营者的诱惑,容易轻信经营者的口头承诺,忽略证据的保存。一旦出现种子质量事故,无法出示相关证据,更无力维护自己的权利;还有一些种子使用者虽持有证据,但考虑到种植面积小、维权成本高,还是放弃了维权。对于这类群体,目前尚没有相关保护措施。

4 种子纠纷解决措施

4.1 规范种子审定程度,确保优质资源通过审定

品种审定,实质是一种行政许可,因品种审定不严、误导消费造成农民损失,实质是职能部门乱作为的一种表现,应予以制止。

农作物新品种的审定应当坚持“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原则,四者缺一不可。在审定过程中,应当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同时,还要实行品种淘汰机制,对在生产上有明显缺陷,或影响农作物品质、产量及抗性的品种,不论何时审定,不论何部门审定,都应退出使用,并公告社会。

4.2 规范种子生产行为,实行种子生产源头质量监管

建立“三年三圃制”原种生产制度,提高原种质量,提高基础种源的质量;建立“三圃”、原种生产田的田间验收制度,坚决淘汰不合格种子田,防止不合格种子“合法化”;建立“三圃”、原种生产面积、种子生产量的公示制度,防止种子企业鱼目混珠,扰乱消费者的视线;建立“三圃”、原种种子流向登记备查以及网上公布制度,防止种子企业以次充好,冒充“原种”;种子企业建立种子质量保证制度、种子质量跟踪检查制度、种子质量责任追查制度以及不合格种子召回制度,确保种子质量达标。

4.3 规范种子经营行为,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严格种子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在种子销售期间,种子管理部门加强种子质量抽查,对不合格种子予以公布。通过检查进一步规范种子市场,防止纠纷的发生。

4.4 规范田间损失鉴定程序

4.4.1 依法建立组织

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规定,组织专家及时对提出鉴定申请的单位(个人)进行田间鉴定活动,查明事故原因,确定损失比例。

4.4.2 坚持“谁主张,谁申请”

申请时,应当详细说明鉴定的内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这对于确定参加田间鉴定的合适人选是非常重要的。

4.4.3 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及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受理的,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田间鉴定。现场鉴定专家应当根据鉴定内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涉及育种、栽培、植保、土肥、气象等方面。专家组成人员应当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

4.4.4 田间现场鉴定基本程序

专家组可以向申请人了解有关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现场鉴定相关的材料,在此基础上,确定田间调查的取样方法、判定标准以及鉴定的具体内容等。

田间调查结束后,专家鉴定组对田间调查情况进行讨论、分析。专家鉴定组现场鉴定应当实行合议制度。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种子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作出鉴定结论。

[1]邬荣世.从农作物种子“育繁推”现状看我国种子法律法规[J].农家之友,2009(13):9-12.

[2]邬荣世.走联合创新之路做大做强种子企业[J].中国种业,2011(6):36-38.

[3]邬荣世,吴翠翠.江淮麦区小麦赤霉病大发生的原因与防治对[J].农技服务,2012(10):1 141-1 142.

1005-2690(2015)11-0033-03

D922.4

A

2015-07-17

猜你喜欢

田间纠纷种子
强降雨过后 田间自救指南来了
田间地头“惠”果农
误帮倒忙引纠纷
“码”上办理“田间一件事”
田间地头有了“新绿”
桃种子
用“情”化解离婚纠纷
纠纷
可怜的种子
从一件农资纠纷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