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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视野下的司法公信力建设

2015-01-21陈洁玉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35期
关键词:公正信任信用

陈洁玉

摘 要:司法公信力是继“三权分立”后兴起的新概念,指的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建设还不完善,法院行使司法权力的信用度不高,民众也对维护公平公正的司法权力不够信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用经济学分析司法公信力,有助于客观而长远地看待司法公信力,兼顾公正与效率,促进信用信任机制的构建。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信任;信用;公正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5-0291-03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学的蓬勃发展,经济学的思维深入到法律的背后探究其效益和价值,用经济学检验法律制度是否真正服务于作为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将经济学所注重的私人利益引入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利益中,让国家司法职能发挥其保障民主、服务公民的功能,让司法体系的运作高效合理发挥其救济的功能,而不是借着正义的筹码成为勒索受害者的工具。

一、司法公信力概说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

公信力的概念,学术界主要存在广义说与狭义说。狭义说认为司法是指法院作为依照法律法规等定纷止争的活动,这里的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其行使的审判权便是司法权。本文采取狭义说,认为司法公信力是指公众对法院在依照职权和程序处理纠纷的诉讼过程所形成的信任和心理认同。可见,“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具有双重维度的概念。从权力运行角度,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在其自在运行的过程中以其主体、制度、组织、结构、功能、程序、公正结果承载的获得公 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从受众心理角度,司法公信力是社会组织、民众对司法行为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它是司法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社会组织和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映。包括民众对司法整体形象的认识、情感、态度、情绪、兴趣、期望和信念等,也体现为民众自愿配合司法行为,减少司法的运行成本,以提高司法效率。综合而言,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

(二)我国的司法现状

现阶段,我国司法公信力建设虽在不断进步,但现状却依然不容乐观,大众对司法仍然充满了不信任与质疑。信任-信用下的司法公信力一方面包括司法机关对程序、结果等因素的信用、履行承诺客观上所获的信任程度,一方面包括司法机关对信用方的责任以及在实际上对公众的期待与信任所做的回应。“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行动。故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司法部门绝对无从成功地反对其他两个部门;故应要求使它能以自保,免受其他两方面的侵犯。”司法行政化、政治化、功利化,使得那些将信任司法,急需司法保障公平公正、保障人权的公众为此蒙冤。“侦破”念斌投毒案的警察翁奇锋升职为公安局刑侦大队中队长,打着“命案必破”的幌子利用司法,宁愿错抓也不错放,所谓的司法正义成为其政治表演的名利场。

念斌经过三次上诉、八次审理、十次开庭,曾四度被做死刑宣判,终因证据不足而无罪释放,也是司法公信力改善的体现。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法院能知错改过,使得司法的权威性、公正性进一步提高。

二、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司法公信力

信用本为经济学概念,指的是理性的利益预期。在司法层面的信任本质也是利益预期,“不过,与对经济利益的预期不同,对司法的信用是基于司法权力公正高效权威地为权利服务的预期。”信用也是一种道德资源,具有脆弱性、易碎性,如果对其的破坏作用来自司法系统,损害后果将比来自民间的破坏严重得多。由此,信用将经济学领域的社会资本和信用—信任说下的司法公信力联系起来,成为贯穿二者的纽带。西方经济学的“理性人”理论认为,人是以其占有的有限经济资源的最小代价去追求自己的最大经济的效益。人的决策过程是在成本与效益之间理性权衡,将这种分析运用到法律制度对人的行为的规制之中,用经济学的理论去评价和检验法律制度的作用 、影响,将会开辟新的视野,获取新的发现。

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行使诉权,向国家请求公力救济,而诉权的提供基于国家赋予和司法许可时,国家与请求当事人便形成了供求关系。

(一)供给需求关系下的司法公信力

经济学上的需求不同于期望,是建立在有支付能力上的愿意和能够,公民对于诉权的需求也如此,形成因素包括商品本身价格,替代品、互补品的价格,消费者的收入水平,消费者规模等。公民获得作为商品的诉权需要支付费用,而诉权行使费用并不具有福利和补偿性质。

1.需求。根据需求规律,排除其他因素影响,商品需求量同价格是此消彼长的。消费者的购买力同其司法制度的需求量成反比,当正义与公平的维护超出当事人购买力,使其无力承受经济支出时,当事人只能放弃司法途径,寻求其他救济或放弃维权。从消费者偏好来看,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重家族、重血缘、重伦理的差序格局下,人们惯于将道德凌驾于法律之上;礼的观念仍流淌在中华民族的血液里,将争讼看做是坏事,不愿将纠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期待更多的非讼方式,这也牵涉替代效应。经济学上的效用是指消费者通过消费或者享受闲暇等方式使自己的需求、欲望等得到满足的度量,反映到司法制度上即为司法制度的信用指数及与之对应的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司法制度越是权威,信用度越高,对于当事人的效用越好,当事人选择信任司法制度的可能性就越大。

2.供给。经济学中的供给是指生产者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在每一价格水平上生产者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一定数量的商品或劳务,其影响因素主要有价格,生产技术、生产要素的变动等。

经济视角下,司法制度下个国家与公众是交易关系,国家作为诉权的提供者,既追求经济效益,也要注重社会效益,在收取诉讼费用的同时,还要维护借以实现治理社会的法律秩序。若价格过低,国家供给诉权的质量将受到影响,不利于司法信用建设;供给能力体现在国家在保证诉权质量下立法、执法水平的高低;国家的司法供给还要考虑司法成本,在当代社会矛盾下,国家职责不仅仅包括维护法治秩序,还有经济、教育、医疗、国防、生态保护等方面的职能,司法公信力的建设也要兼顾立法成本和执法成本。endprint

(二)成本效益分析中的司法公信力

成本效益分析法是针对某一特定行动综和分析其成本支出和预期收益,在成本和效益之间寻找最优方案,力图达到最低成本和最佳收益,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资源有限的世界中,效益是一个公认的价值。表明一种行为比另一种行为更有效当然是制定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法边际均衡论认为“法是主体间各种法主张所形成的社会效果的最佳边际均衡,是一种在对自身利益充分认识的条件下,能够达到最佳社会效果的主体间的正确合意。”这为司法公信力的建设提供了借鉴。

1.司法成本

司法成本可根据经济学上的总机会成本理论分为先行成本和隐形成本。司法预算、诉讼费等以金钱支付为表征的为显性成本。“凡是不直接以金钱支付但隐含着金钱支付的时间、距离、程序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耗费即属隐性成本。如期限、管辖、诉讼的合并与分离等。”

司法成本最显著的体现为司法预算。国家为了维持司法机关的正常运行,保证司法活动的开展,以及司法专业人员队伍的建设,需要财政的充分支持 。对于当事人而言,依据负担原则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了要为国家诉权埋单,支付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为了增强自己胜诉的可能性,其诉讼费用还包括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等支出的费用;根据案件的不同,诉讼的程序设置也不同,一般而言,诉讼程序越复杂,对司法资源的利用越多,当人事购买司法产品的成本越大,这也督促当事人节约司法资源,有效率地维护公平;从时间的角度来看,司法成本体现在诉讼时限上,尽管司法资源可以反复利用,案件不能及时审结,司法资源无法为他人充分利用,国家司法人员也要为案件耗费精力,司法资源的重复利用率因此受到影响。

司法公信力的建设与维护也同样需要成本,理性的经济人力图把成本降至最低,用最少的投入和牺牲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正,实现司法目的。“如果大多数公民都确信权威的合法性,法律就能比较容易地和有效地实施,而且为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和物力耗费也将减少。”

2.司法效益

经济学上的“效益”是指“以最少的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用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较大的效果。”建立在西方“资源稀缺理论”上的效益理论,追求以最小的资源实现最大的利益,将效益理论延伸到司法领域,便产生了司法效益问题。

司法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途径,使得司法效益的内涵更为丰富,其外延“包含了司法经济效益、司法政治效益、司法社会效益及伦理效益。”可见,司法效益的考量是建立在公正与效率基础上,综合考虑其经济利益,柔和了现代伦理与功利主义的要求。司法不仅要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还要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这在英美判例法系体现的更为明显,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将会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途径

(一)借助媒体监督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社会经济生活进入互联网时代。在科学技术的推动下,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途径得到了扩展,继报纸、广播、电视后,网络舆论成为公民参与司法、民意进入司法的新渠道。现今社会的网络舆情主要通过新闻跟帖、网络论坛、电子邮件、网上签名、Blog、微博(即MicroBlog)、BBS、Wiki等途径传播。公民可以通过网络广泛而深入地参与司法进程,充分行使表达权和监督权,对增强司法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司法过程在民众心中仍然充满神秘色彩,通过新媒体,司法机关可以将司法活动过程用方便公众了解的方式进一步公开。司法公开是评价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标准之一,加强公开,可以为公众和司法机关实现良性互动创造条件,使公众减少对司法机关的猜忌,司法机关在判案的同时,也能够真正结合法律与民意。

2013年在山东省济南市进行的审判薄熙来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件,司法机关采取了网络微博直播的方式,使媒体和大众能够即时了解案件审理进程,为媒体公众监督司法做了良好示范。网络的力量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强有力的验证,但如果这股力量没有理性的驾驭,对正常的司法活动的危害将是危险的,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二)简化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设置的主要价值是维护和保障实体权利的实施,同时还直接影响诉讼费用,程序越复杂,诉讼费用也就越高,过于冗长的诉讼程序,不但耗费时间,还占用司法资源,其综合经济效益较低。民事诉讼中新增的小额诉讼程序就只是出于这样的考虑。“程序公正也是一种民主且重视人权保障的公正,一般包含四个要素:参与、可信、中立和人与人之间的尊重。”复杂而冗长的程序设置并不意味着公平正义,而是给司法腐败预留了空间,导致借司法不当得利的出现。

封建人治的漫长历史使得公民“找关系”心理严重,如果保障公正的程序不能让公众明了易懂,那么程序法将等于摆设。法制社会依然代替不了人情社会。

(三)法官队伍建设

我国司法还不够独立。现实中司法腐败现象屡见不鲜,监督机制的匮乏使得司法价值贬值严重,司法的信用缺失使得司法无法赢得公众的信任。作为公权力与私权利互动的纽带,法官的低素质使得效率与公平无法兼得。公正的获取如同黑市交易,法官凭借其独特的地位,将公正的价格肆意提高,甚至不惜践踏公正。富人可以利用黑白不分的“正义盲官”维护自己的权利,甚至不正当利益;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却要遭受法官的“潜规则”,遭受所谓维护公平的司法机关的又一次凌辱,不得不选择相对更具有经济效益的途径,或者干脆放弃维权。

在我国,基层法院要处理近70%的案件,使得基层法官的工作强度很大,但其工资待遇却仍处于“基层”程度,付出与回报比例严重失调。同时,基层法官因其地位较低,往往得不到其职位因有的尊严。2014年7月19日,北京39岁的基层法官张毅辞去职位,结束其16年的法官生涯,并在网上晒出了工资条。月资5 555.8的他称离职是因为没有职业荣誉感。其后又有几名法官相继辞职。优秀法官不断流失,加重了法官队伍的低素质状况,其质量无法满足大量的诉讼需求,反而给司法公信力建设增加了负担。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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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仲 琪]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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