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简论我国军事征用补偿现状及问题

2015-01-21李佳树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35期
关键词:补偿

李佳树

摘 要:随着我国军事行动的不断增多,我军会越来越多地进行军事征用。但当前我军的军事征用法律制度还不够全面和科学,这既有国情方面的原因,同时也有观念上的陈念的原因。所以,认清我国军事征用的现状,合理完善军事征用的法律体系,厘清补偿相关问题,有助于我国军事征用法律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军事征用;补偿;完善立法

中图分类号:F321.1;D92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5-0265-02

军事征用制度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和发展的,同时也是由国家的经济特性、本国作战部队的作战特点和战争规律所决定的。军事征用的本质是调配军事物力资源及调动军事物力资源的用以弥补军事物力需求不足为直接目的的一种国家行为。与此同时,因为军事征用涉及到对个人的财产权的限制或剥夺,所以军事征用的发展与个人财产权的发展是紧密相连的。

一、我国军事征用补偿的立法问题

补偿是军事征用的核心之一,是私人财产权保障的核心内容。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国家利益至上价值观,导致了很大程度上影响和支配了军事征用补偿的立法,在军事征用补偿理念中公平意识不强,因此相关的法律规范严重缺失,使得当前军事征用补偿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显得格格不入,个人的财产权得不到公平合理的保障。

我国用来规范军事征用补偿的法律法规上不完善,《宪法》中虽然规定了补偿的内容,但是既不能直接适用,又缺乏行之有效的违宪机制审查。在《国防法》第48条第2款、《物权法》中都有对征用的补偿问题做过相关规定,虽然这些规定在征用中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但都没有军事征用补偿的相关规定,这将导致私人财产在遭受重大损失时得不到公平的补偿甚至根本得不到补偿。

补偿关系着私人财产权益的保障,以国外的经验来看,补偿的设定都是始于宪法而终于法律的。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军事征用法》,这使得各级的规范性文件都可以对补偿进行设定,这往往导致公民受补偿的权利落空。因此,补偿问题已经成为了军事征用中侵犯公民私人财产的根源。

二、我国军事征用补偿现状

在我国,军事征用补偿主体范围过窄,目前仅仅包括了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补偿;补偿损失的范围也过窄,目前仅包括实际损失而不包括既得利益的损失补偿;补偿的种类过窄,军事征用补偿的法规仅仅限于取得财产使用权的征用,而对于财产限制性的征用及军事行动附带损伤的补偿和牺牲鲜有提及。

补偿的标准过低且没有统一的标准。我国现行的补偿政策有两个显著问题:其一,补偿标准不统一。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没有给出补偿的具体标准,使其他法律法规所给出的补偿标准无法统一。在各个法律和规范中所给出的补偿标准有写作合理补偿的,也有的写作相应补偿的,还有的写作适当补偿的,这样就容易产生歧义使法律实施者迷惑。而详细的补偿标准由政府机关确定和制定,这样很容易造成故意压低补偿标准等不公正现象。由于用语本身不统一,就表明了补偿没有一个统一的原则,或这可以说补偿由政府说的算,随意性很强。其二,补偿标准的混乱致使补偿标准过低。这种压低补偿标准的执行方式使被征用人的损失无法完整的补偿,同时也助长了权力的滥用。由以上可见,我国的补偿原则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补偿偏低且预得利益损失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予赔偿,而且法律中规定的适当原则变相变成了政府说的算的原则。

我国的征用补偿制度刚刚起步,难免制度混乱结构复杂,因而构建合理的征用补偿制度刻不容缓。

三、完善我国军事征用补偿

补偿程度高低标准是公平与发展的问题,同时也是个人利益和军事利益矛盾的结合体。现代意义上的军事征用补偿法律是一种保障公民私人财产的手段,同时,因涉及到国家的补偿,所以也涉及到了国家的财政利益。我国的军事征用补偿制度很不完善,国内外的客观形势都要求重视军事征用补偿问题,军事征用的补偿急需加强。军事征用中出现矛盾的主要根源就在于补偿问题,而补偿问题同时也是军事征用法的立法关键。

1. 军事征用的补偿性质

军事征用视为满足军事利益而正当的对财产的使用权进行变更,军事征用必须顾及原财产所有人的利益而给予适量的补偿。为了更好的开展军事征用,我们必须对军事征用补偿的性质加以界定。

首先,军事征用不是行政赔偿。根据《行政赔偿法》第二章行政赔偿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军事征用的补偿不适用于行政赔偿的范畴。其次,军事征用补偿既不是民事补偿也不是民事赔偿。根据《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和基本准则中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补偿和民事赔偿所调整的关系与军事征用的实施主体之间不具有等价性。再次,军事征用的补偿也不符合国家赔偿的标准。依据国家赔偿的相关法律条文,军事征用的补偿也不适用,其原因也与不适用《行政赔偿法》的原因相同,即《国家赔偿法》所适用的基础是以违法为前提的。

通过对以上三点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军事征用补偿的性质——军事征用的补偿可以视为国家补偿的一部分。第一,军事征用的补偿是由国家的合法行为所引起的,不是以违法为前提的。第二,军事补偿的根本属性和国家补偿是相一致的,即国家对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损失的填补,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补救,用以体现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第三军事征用的补偿在时间要求上与国家补偿是相一致的,即国家补偿可以在损害发生以前进行亦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军事征用补偿的性质实为一种国家补偿,是国家补偿的一部分。

2.军事征用补偿原则

军事征用的补偿问题是以保护个人利益为出发和目的的,同时也是提高军事征用效率的一个关键因素。但是必须要明确的是军事征用补偿必须要和征用国的国力制度、经济实力和有关的观念相结合。

在立法过程中,应当以公平补偿为基本原则。这无论是从社会的公平正义还是以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考虑都是最基本的。正如我国宪法中所规定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西方国家同样也有此理念,并把该理念写入其宪法,如美国宪法中所述的“不给予公平补偿的私有财产是不可以充公的。”法国在其《人权宣言》的第十七条和《法兰西公用征收法》中都有征用补偿的相应规定。在日本《日本国宪法》中的第二十九条中也规定了“因公共目的而对私有财产的征用都应当正当补偿”的内容。由此可见,公平补偿是各国宪法所普遍确认的征用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对这个权利的一种束缚。endprint

因此,我国军事征用补偿的努力方向应为从适当补偿原则转向公平补偿的原则。坚持公平补偿原则是为了保障被征用人因财产遭受损失或限制时能够公平的获得国家的补偿。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充分考虑被征用人的长远利益和损害程度来确定具体的补偿金额。但是不可以忽略的是,适当补偿也应该同时存在于法律条文之中,如因被征用人有不当行为干扰或阻碍军事征用的前提下,也不排除使用适当补偿作为一种惩罚同时亦为补偿的一种手段和办法。

3.军事征用补偿的范围

军事征用补偿是国家依法征用公民财产而致使公民财产权益的减损而做出的公平的弥补。按照以上定义,军事征用补偿的局限应当是因军事征用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预得利益的损失。而预得利益应该包括法定的和自然造成的损失、经营利润的损失等。军事征用理论上应补偿被征用人的实际损失和预得利益损失,但是由于许多现实原因很多国家包括我国仅仅对实际损失做出补偿,而对预得利益损失一般不予以补偿。在军事征用中,被征用人的实际损失往往是和预得利益损失相伴的,如果不给预得利益损失于补偿,这就很难实现法律中的公平正义。

为了使军事征用更加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军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需要,同时为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军事征用的热情与积极性。这方面美国走在了其他国家的前面,例如,美国对后备航空队采取了许多的优惠政策,优先给予后备民航队国防运输合同。在海湾战争结束后,为了弥补在战争期间军事征用给各个航空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美国国防部将后备航空队的相关业务从每年的3.5亿美元提高至15亿美元,并且为这些公司每年提供固定的2.7亿美元的运输业务。我国军事征用补偿范围应当扩大到欲得利益损失的补偿。这种补偿不一定是对征用期间被征用人或组织的欲得利益进行金钱方面的补偿,也可以是优惠政策或政府与民间承包合同的方式来补偿。

4.军事征用补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我国军事征用补偿标准的计算原则混乱且操作性不强,现行的通用补偿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为政府或军事机关单方面确定补偿标准,由于我国的军事征用相关法律的缺失导致了一些地方在补偿标准计算上是政府说的算。第二种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制定的标准。第三种为依照市场价格的评估来确定补偿标准,但是这种办法不是我国的常用做法。

现在通行的办法是由政府机关单方面确定补偿的具体标准和金额,财产所有人被排斥在决定的过程中且对政府机关的核定结果无任何实质性的影响。笔者认为,从法律的公平公正角度来说,补偿的具体数额和标准应该以财产所有人的损失而不是以财产征用人的所得来计算的,同时应该以该财产在流通市场上的公平价格作为补偿价格的参照系,最后还必须要考虑到估价的时间界限,是征用时的市场价格还是补偿时的市场价格。补偿的标准不光要充分照顾被征用人的利益,同时也要服务于国防建设的需要。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必须要有一个相对中立的机构或组织,通过公平合理的市场价值评估程序来确定补偿的金额和标准。

现今通用的补偿方式主要为直接补偿,即用金钱或实物的补偿方式来弥补财产所有人的损失。返还财产、金钱补偿和恢复原状都属于直接补偿,其特点是补偿的效果快速直接而且不需要被征用人的行为。但是在立法层面来看,我国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中没有明确的补偿方法。

所以依笔者认为,我国宜采用政府出台具体补偿标准并辅以依照征用当日市场价格为基准补偿起点的混合式补偿标准与方式。同时,针对被征用主体为企业、工厂、生产、建设、运输和通讯等组织机构,当采用金钱或实物补偿方法无法满足军事征用的补偿时,应该通过其他办法来进行补偿,如采用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特许经营、政府合同等方式来进一步弥补其所遭受的预得利益损失。采用以上方式不仅能满足军事征用补偿的需要,也能提高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军事征用的积极性,并且也能极大地鼓舞部队的士气。

参考文献:

[1] 李芳梅.军事征用法律制度的选择与构型[J].科学发展观与新世纪新阶段国防和军队建设,2007,(9):346-353

[2] 盛辉辉.论国防动员中军事征用制度的立法完善[J].国防科技,2010,31(5):34-39.

[3] 刘春玲.军事征用法律制度探悉—以《国防动员法》为主要视角[J].社科纵横,2010,25(6):69-72.

[4] 赵世义.财产征用及其宪法约束[J].商法研究,1999,72(4):52-57.

[5] 沈开举.征收,征用与补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6-7.

[责任编辑 李 可]endprint

猜你喜欢

补偿
基于西门子VCS的大型五轴机床空间误差补偿
无功补偿电容器的应用
基于Matlab的串并联机床空间误差建模及补偿
关于优化征收补偿安置的思考
解读补偿心理
TSC 型无功补偿技术的研究
植物补偿和超补偿作用
工矿企业常用无功补偿装置及其应用探讨
Buck-Boost变换器的环路补偿及仿真
离婚时,能否要求家务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