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分层管理研究
2015-01-21彭宇飞
彭宇飞
摘 要:财务分层管理理论是伴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法人地位的确定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关于财务管理主体的理论。基于此,在分析当前企业财务分层管理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科学完善财务分层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企业;财务管理;财务分层;管理层;监督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5-0178-02
一、财务分层管理概念及构建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所拥有的各项财权通常被看做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核心内容。现代企业对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同时还排他性地拥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现代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中的主体已经成为了统一不可分的一个整体。这一企业主体的确定为企业财务工作的开展确定了范围,同时也为企业财务分层管理活动提供了基础。在市场竞争中,企业作为一个主体,本质上则是基于契约关系的经济利益集合体,企业经济利益的实现只有以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为承接,由分层次的财务主体通过管理企业财务活动来实现。现代企业财务分层管理理论的体系构建如下。
(一)出资者财务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产权关系明确,公司在出资者出资后获得独立的法人地位,出资者出资后获得企业的终极所有权,企业则获得法人所有权和独立经营权。由此则形成了出资者与董事会、经理层间的出资者财务。出资者财务的主要职责有:履行出资义务,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资本;积极有效地行使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如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转让股份、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经营层经营的合理质询、建议等权利。
(二)经营者财务
在公司法人内部,作为管理层核心的董事会行使法人财产权和公司经营权,全面的参与公司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和控制。经营者财务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首先,出资者财务主要是一种监控机制而非决策机制,公司资本保值增值的目标要通过经营层的资金运营来实现,从而实现出资者的委托。其次,由于董事会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要通过各种手段控制、协调其中的利益冲突,以确保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一企业主体经营目标。由此,形成了以董事会为主体的经营者财务。经营者财务的主要职责有:制定公司的管理方针和管理制度;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拟定公司的财务和债务政策、债券发行、合并、分离、解散、内部机构设置等重大事项;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层等。
(三)经理财务
企业出资者和企业主体的经济目标通过董事会的财务决策和组织协调之后,必须要通过经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具体操作才能得以实现。作为经营者的董事会,在对经理层进行委托之后,即赋予了后者财务决策工作的执行与管理权。由此,形成了以经理为管理主体的经理财务。经理财务是较低层面的财务管理,是一种具体操作性财务,其工作重心着重于企业资金的日常营运。经理财务的主要职责有:企业日常运营计划的拟定、实施;现金、应收账款等企业流动性资产的日常管理;进行具体的财务决策;财务计划的分析与报告等。
二、当前形势下企业财务分层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管理权归属不当
目前,中国的经济体制已由旧形势下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了以市场竞争为导向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也完成了从计划生产与销售到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转变。在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者应当更多履行的是作为出资者职责的监督权,而非实际经营管理权。然而,我们要看到,目前很多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权尚未实际回归到企业,这主要表现在: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尚未脱离社会行政管理者这一身份,更多的是直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管理,而不是作为企业的出资者,依据不同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手段监督管理,这种不分实际情况“一刀切”的管理方式剥夺了应属企业董事会等管理层的管理职责,毫无疑问会损害国有企业的资产效益,最终作为出资者的国家也将受到损失。如中国各地方的国资委在面对国内钢铁产能严重过剩这一情况时,不是由市场机制自行调节,从而使制造技术落后的企业淘汰,而是采取发布直接行政命令这一一刀切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这种行政行为毫无疑问不利于企业整体经济效益的实现。
(二)权责混乱、管理不到位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行使了企业的财务管理大权,企业只有最低层面的财务管理权;但在随后的经济体制改革中,为使政企分开,国家明确了国企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有些人误认为企业拥有的权利即为经理拥有的权利,特别是在承包经营之下,国家几乎放弃了作为出资者应享有的财务监督与管理权,而由企业的经理独揽了这一权利。他们在经营管理中只考虑到经营者的利益,忽视了出资者的利益,而企业的责任则完全要由国家来承担。如20世纪90年代流行国有企业承包责任制时,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就主要是由于企业的经理不适宜地代理国家行使了对企业的监督权这一行为导致的。这种由经营者控制企业财务管理权和上文的出资者控制企业财务管理权显然是企业财务管理权属划分的两个极端,都不利于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一最终目标的实现。
(三)管理层脱节、管理缺乏科学性
由于企业财务管理权属划分不清、管理水平低下等原因,致使企业财务管理的决策与执行层严重脱节,这主要表现在企业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不是按照科学的方法和程序来决策、行动,而是由经理“拍脑袋”来解决;在决策后执行部门也没有按照科学的方法来实行计划科控制,这直接导致了企业的财务长期处于失控的状态。这种主要依靠“人治”及简单直接的管理方式缺乏科学上的合理性,也将阻碍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四)监督与激励不当
根据经济学中普遍的“理性经济人”这一假设,在公司内部,经营者和财务经理人员作为代理人都是“理性经济人”,他们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也存在着谋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动机,从而偏离甚至损害作为委托人的出资者的经济利益。经营者和经理层作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在公司的决策运营中难免偏离经济学假设中的最优行为,从而影响公司出资者资本保值增值这一目标;同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管理层和经理层掌握了更多的关于企业经营的信息,公司所有者很难对代理人实施有效的监督。同样的,为了引导代理人实现企业资本保值增值这一目标,须同时对代理人实施有效的激励措施。同样,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激励措施很多时候并不能促成企业资本保值增值目标的实现。为此,如何合理的完善公司的财务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成为企业财务分层管理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endprint
三、完善企业财务分层管理的对策
(一)合理划分出资者、管理层的权利及责任
很多情形下,作为企业的出资者,要么不适当地占有了管理层财务管理的权利,要么在很大程度上放弃了本应属于出资者本身的权利。如出资者不适当地授予管理层较大的投资决策权、增资扩股权或者投资者被管理层架空,无法行使正常的监督管理权利。不当的财务管理权划分是导致公司财务失败的根本原因,因此,必须合理划分公司各财务分层管理部门的权责。首先,应该依法划定。依据《公司法》规定属于股东大会(出资者)有权决定的事项,不应以章程或约定的行使划入董事会的权利范围。法律规定的事项具有强制性,不能在各财务分层管理部门间随意划分。其次,应按照各个公司的实际情况,以调动各财务分层管理部门积极性为目标,对企业财务进行科学的分层划分管理,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性,从而实现企业的最终财务目标。
(二)明确经营者的财务主导地位
在现代的企业组织形式下,由于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导致企业的经营运转是建立在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委托与受托责任基础之上。所有者资本保值增值的要求,是通过所有者财务约束、激励的方式来实现的,而这种方式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则是间接性的。所有者财务管理的目标,即企业资金运动的保值增值,有赖于经营者对企业资金运动的直接控制。两权分离使企业取得了法人财产权,从而给予了企业经营者对于资金运动的直接控制权。显然,如果经营者财务管理不成功,则有效的所有者财务管理也将变得毫无意义。换言之,企业的经营者应在企业财务经营决策中处于中心地位;通常,所有者会采取监督与激励的办法来协调与经营者的目标冲突。
(三)完善监督与激励措施
首先,应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监督功能。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功能是通过充分竞争来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从而对代理人的行为产生强有力的约束。目前,中国资本市场在约束代理人方面并未充分发挥作用。鉴于此,各部门应加快完善中国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快法律保障体系等的建设,以尽快发挥资本市场的市场监督作用。其次,要重视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监事会是公司内部专职履行监督职能的机构,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一环,但目前普遍存在着监督功能弱化的现象。在许多公司中,监事会更多的是以“花瓶”的形式存在。公司应采取的措施包括:第一,加快推进监事制度的建设,在公司内部设立独立专职的监督部门,以对董事会、总经理产生强大的威慑。第二,对监督部门提供独立的经济保障。监事及监事会的薪酬、日常开支应由股东大会予以明确,而不是受控于公司的管理层。第三,探讨完善有关外部监事的问题,以进一步增强监事监督行为的独立性。
所有者经常同时用监督和激励两种措施来协调与经营者之间的目标冲突;所以,还应在公司内部建立合理的财务激励机制。激励报酬计划能够使经营者分享企业增加的财富,鼓励他们采取符合公司财富最大化的行为。具体来说可以:第一,引入“管理层持股”、“认股权”等国外流行做法,以激励公司管理层最大化公司的价值。第二,企业应重视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增强代理人对于公司的归属感、实现自身价值的自豪感,以激发他们履行财权的潜能。第三,当代理人在经营活动中偏离企业的财务目标时,应当采取负激励,即通过适当的惩罚措施来抑制这种行为的蔓延,以达到迅速纠错。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