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困境破解之探索
2015-01-21李振
李振
在整个诉讼阶段来看,特别是民事诉讼,执行阶段是颇为重要的一个阶段,是整个诉讼收尾,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笔者对于执行工作颇为关注,经过在西安基层法院的长达半年的调研来看,执行工作遇到的问题主要是被执行人难寻、被执行人的财产难找两个问题。主要表现在法院执行案件的中止率高,申请执行人权益难以较充分的实现,延迟利益甚至主要债务得不到实现。在调研的过程中,笔者翻阅了该法院2000年至2014年的大部分执行案卷,发现大多执行案件的中止事由皆是因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还有一部份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另有一个有趣的现象,2000年至今每将年底都有大量的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执行案件。且以这种结案方式结案的在来年的某个时间段都会重新立案(即恢复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案件绝大多数都会以执行完毕的方式报结归档,但查阅这类案件的案卷之后发现并不是每一起案件都执行完毕,当事人往往做出了让步,其诉请的利益没有得到完全维护。
针对执行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都有相关的规定,这些规定涉及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的申请和移转、执行措施、执行中止和终结等等。在执行案件的执行中,对执行的顺利开展起到作用的有三方面力量:法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执行案件的办理中,法院按照现行民诉法以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程序性的查处,在执行案件的办理中起到主导作用;执行申请人的维权意志极为高涨,在执行中积极的催促法院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予以查处,同時多方面进行查找,甚至通过社会上的不良青年去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和人的线索,可以说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可以起到的积极作用有限,甚至由此引发更多的纠纷;当事人代理人受申请执行人委托后,基于业务等考虑会协助申请执行人在法律手段内寻求破解之法,沟通申请人与法院两方,提醒法院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
基于以上分析,执行工作并不是法院的独角戏,为何执行仍然面临着被执行人难寻、财产难找的两难?基于在基层法院的调研所获,执行难是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法院执行系统问题重重。法院执行部门执行人员的年龄偏大,精力有限对于数量庞大的执行案件而言力不从心,不能兼顾所有的案件;执行办案考核不合理、维权意识淡薄,接触大量纠纷的执行员们对于个案当事人的利益所具有的感同身受已经被大量纠纷带来的疲惫所淡化;执行办案信息安全实属重中之重,然办案中案件信息总能被有意无意的得到,特别是查处执行线索的时候信息的泄漏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第二,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阻挠。执行需要法院强制执行本就是不正常的情况,故对于被执行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原因分析显得非常有必要。在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被执行人以赠与、低价出售甚至挥霍财产的行为都将导致执行难,在没有证据的证明在被执行恶意转移财产情况下执行只能中止;在企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由于这类被执行人一般拥有自己的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律顾问,通过诉讼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更显高明,他们往往对于执行进展极为关注,或提前或执行前就采取相应措施规避执行,这类被执行人拥有的法律资源越多,对执行带来的挑战就更大。第三,法院、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通过各种手段都难以发现执行线索,这种情况属于当事人确实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为没有财产的存在或者有财产但是被执行人生活、生产必须的物质资料,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以及法律的规定都不能对这类财产进行执行。
执行问题是事关社会纠纷解决的重要问题,事关当事人权益的维护,事关司法权威以及司法信仰的树立、维护,更是事关社会安定。在当前面临这类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寻求对策:
第一改变法院系统目前状况。
1.优化执行力量,合理配置人员。改变执行部门人员老化状况,引进拥有坚定法律信仰法学院优秀毕业生,探索新生力量与现有执行人员的搭配关系,着重新生力量的培养,将执行部门的老员工安排到对经验要求多的岗位,其中老员工中的执行骨干可以负责对新生力量的指导。同时,加强执行部么的人员配置,以解决人少案多的情况。
2.注重强化独立办案的意识,强化执行信息的保密,保护责任财产。
执行案件立案之后,需要积极予以办理。针对标的大、案情复杂的案件,积极与申请人联系,由申请人申请法院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针对一般执行案件受理后应积极查处被执行人财产,如申请人不能提供则应立即向最高院执行信息指挥系统请求查处相关信息。
3.改革考核机制,尊重执行案件的办案规律。针对目前的人少案多情况,即使每个执行员全身心办案也是不能保证每一个案件的质量的,执行案件的处理好坏不在于办案数量的多少,在于办案是否严格依法办事,是否积极保护当事人责任财产,在于是否取得申请人的衷心拥护。
4.探索案件分流,发挥社会合力解决纠纷的优势。
笔者所在基层法院每年处理的执行案件大约有2000件左右,大多案件都有着复杂的前世今生,是极为消耗精力的。执行权在审判权中执行的是强制实现权能的体现,是对审判权中判断权的强制实现,其执行名义无论是裁判、仲裁裁决、公证,对其再次予以判断的必要性不大,故探索以下的分流模式是符合执行效率的要求的。
立案阶段分流。在执行案立案时可将事实清楚、权益明确、当事人表示即时履行的案件,可以在立案阶段以和解的形式解决。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财产不知所踪的情况交由执行庭,由执行庭根据具体情况再行分类处置。
执行阶段分流。严格遵守委托执行的时限,遵守执行纪律。并在委托执行后不得随意干涉执行。重视社会私力的协助,对于强制执行行为的案件可以在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情况下将案件的执行委托给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第二,强化司法拘留、罚款等的威慑作用,注重司法建议的力量。
被执行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或者生活或者生产等原因不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加上对以往法院执行情况的了解更加坚定了不履行的念想。甚至有的被执行人宁可被拘留也不肯履行,在法院没有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的证据的情况下,此种侥幸的做法有可能就得逞。当被执行人为企事业单位的情况下,其法律顾问或者诉讼代理人的介入也可能导致案件更加复杂化,他们利用多年的法律实务经验,或者通过观察或者通过代理案件知晓法律的空白,同样了解法院的运作,如果他们与委托人沆瀣一气躲避执行,那么执行更是不知何年何月。
第三,无其他财产可执行下,坚持生道执行、均衡利益。
在穷尽法律手段的救济之后,申请人的权益仍然不能得到维护,此时发现被执行人仍有一部分生活或者生产资料,那么需要着重考虑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发展权与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执行时,如申请人因此而生活、生产发生重大困难,那么法院应该协助申请人向有关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援助。此处的重大困难应与被执行人的相应利益相比较,如申请人生产经营发生的重大困难小于被执行人生产困难(寻求合理的标准)且因被执行人生产困难所遭受的损失大于申请人;申请人生活重大困难小于被执行人所遭受的且被执行人所享有的物资仅能维持基本的生活。(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