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时代下知识产权犯罪及其预防研究
2015-01-21王千月
王千月
摘 要:随着全球化大发展,科学技术已成为国家发展的关键。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渐突出,然而我国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仍有待加强。从文化、法律制度、经济方面分析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缘由,在此基础上,立足于我国现实状况,提高国民法律意识,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依据实际国情制定相应方案等多种防治措施,以遏制知识产权犯罪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全球化;知识产权犯罪;预防
一、问题的提出
全球化——一种人类社会发展的现象过程。对“全球化”的评价依然是见仁见智,一方面,全球化可以增进国内经济增长,并为该国家的政治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另一方面,全球化也带来了加大贫富差距,加深地域矛盾,促使形成新的跨国犯罪和国际垄断组织等诸多问题。就当今各国对知识产权问题的态度来看,知识产权俨然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知识产权犯罪对各国经济的发展影响越来越大。在全球化的影响下,各国都不断修正其知识产权法,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使得知识产权犯罪可以被有效控制;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的同时,不断探求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方法、新思维,以较好地适应国际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的需要。在这种国际环境中,在目前的中國,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现状和原因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并寻求有效的预防措施是非常重要的。
二、全球化时代下知识产权犯罪的成因
(一)文化原因
主张重义轻利的儒家思想在中国站长期的统治地位,并深刻的烙印在世世代代的中国知识分子心中。思想家们一向认为个人创作和知识的发明创造应该是全体人民共享的,不屑于谈论它的商业价值,将知识、艺术的创造活动与商业活动区别看待,并分隔处理,将一切与智力劳动有关的成果为表现形式的权利置于财产权之外。这种思想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我国公民在认识和观念上缺乏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人们对盗版等行为普遍抱有宽容的态度,并不认为盗版行为触及社会道德的底线。对于盗版商品,公众很少作出批评甚至纵容这种行为。在这种社会氛围中,人们明目张胆地购买盗版软件,大张旗鼓的支持盗版软件;更有甚者认为盗版软件大多数是盗版外国公司的,损害的是外国公司的利益,其行为是变相为本国经济做出了贡献。我国公民对于盗版行为的纵容态度,是我国目前知识产权问题丛生的根本所在。
(二)法制原因
从立法的方面来看,第一,刑罚结构不合理。知识产权犯罪通常不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所以,在我们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种类,主要是以自由刑为主导,罚金刑为辅助,在实践中并没有适用资格刑和财产刑,这就造成了适用刑法处理知识产权犯罪问题时的手段匮乏。打击程度过于软弱,不能适应全球化条件下对日趋猖獗的知识产权犯罪打击的需要。第二,法律条款内容不明确。虽然我国已经出台多部知识产权部门法以及许多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但他们之间暗藏着矛盾和不协调,而且多元监管的体制,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统一。上述原因导致的直接后果便是侵权行为人无须为其实施的侵权行为付出相应法律代价。
从执法角度上来看,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缺乏有效的惩治手段、执法不严格不严厉。当前,知识产权猖獗的侵犯活动,侵权产品广而见之。这说明仍存在大量的一般知识产权违法案件,且此类案件并没有得到适宜的处理,致使违法行为演变成为犯罪行为。同时,执法部门缺乏法律思维,在防控知识产权犯罪的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仍停留在民事和行政层面,以罚代刑的现象普遍,使得我国刑法对知识产权不能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
(三)经济原因
知识产权犯罪的根本在于其本身带来的巨大非法财富。知识产权衍生产品的品牌附加值很高,其所带来的利润是非常可观的,所以许多犯罪分子愿意铤而走险。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的蓬勃发展的大环境下,知识产权犯罪提供更加肆虐的空间。上前我国还没有完备的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监督和管理机制并不健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还未发挥决定性作用,制约市场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其作用。这使得假冒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犯罪在我国随处可见。
三、全球化时代下知识产权犯罪的预防
(一)预防基础:增强公民知识产权意识
在全球化背景下,针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世界各国在严格遵照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国际公约的同时,必须通过国家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来实现,其重中之重在于提高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此要求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向公民宣传维权意识,防止他人或者其他机构在生产生活中侵权;二是培育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应该自觉接受知识产权相关机构的管理,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约束,防止侵犯他人、他国的知识产权。
(二)预防关键: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第一,合理的、全面的构成知识产权犯罪的标准。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部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些规定对打击犯罪和保护知识产权有这重要的实际意义。但是,这些解释与规定仍然不能保证知识产权司法尺度、裁判尺度的统一性。只有统一的知识产权司法才能更好地预防全球化时代下知识产权犯罪。
第二,完善、健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和罪名体系。知识产权属于私权的范畴,由民法、行政法、刑法三者之间相辅相成,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构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然而,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虽然刑法针对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了七个罪名,但目前的罪名依然不能全部涵盖实践中发生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我国立法机构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应注意罪名体系的健全与完善,以健全中国的知识产权犯罪罪名体系。
第三,增加处罚措施,更好的适应各种犯罪行为。大量实践经验证实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设计多元化、多方式的惩罚手段,比简单的提高刑度更能有效。一味的提高刑度不仅违背罪刑相互适应的原则,同时不利于法律体系自身的完善与发展。因此,增加处罚措施,提高犯罪风险,在原有刑种的基础上,合理利用财产刑和资格刑,将更好的预防知识产权犯罪。
(三)预防趋势:根据本国实情制定相应的方案
第一,依法严惩知识产权犯罪是行之有效的方式。依法严肃惩处破坏市场经济的犯罪行为,一直是我国的刑事政策。在全球化时代,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稳步提升,逐渐成为影响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决定性因素。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惩戒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撑,有效遏制了侵权行为的蔓延。
第二,多种手段联合保障知识产权健康发展。作为法制社会、法治国家,惩处必须有法可依。当我们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惩戒知识产权犯罪时,对所惩戒的对象要严之有理、有据、有度。国家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应当在用民事、行政手段都不能解决时,才可以运用刑法手段处罚,即最后适用刑法原则。这样既可以做到惩戒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又不影响知识产权的健康发展。
第三,对知识产权保护起着不可取代的作用的就是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政策的根本取向取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社会文明程度、本国自身利益和刑法谦抑等多方面关系的协调、平衡,是多元制衡的结果。要制订出切合实际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政策,要求制定者必需运用法律思维,立足本国基本国情;要行之有效的执行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政策,要求执法者必须运用司法智慧认真分析、研究如何科学的决策。(作者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