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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与公民权益

2015-01-21扎西

2014年37期
关键词:新闻自由傲骨客观性

扎西

摘 要:自由、民主、法治是每个国家所追求的,也是每个西方现代国家自我标榜的标签。美国作为西方现代国家中的典型代表,在這些价值的实现和保障上有着可资借鉴之处。而这些价值追求也是美国社会能够持久稳定的基础。作为自由权利之一的新闻自由深植于美国民众的心里,同时也反映在美国的电视文化中。《傲骨贤妻》这种典型的律师职业剧,为我们这个东方国家展现了美国社会中的新闻自由。

关键词:新闻自由;公民权益

一、案情与疑问

《傲骨贤妻》第一季第十一集讲述了一位母亲因为电视台主持人的虚假言论而自杀的案件。在剧中,电视台主持人宣称小女孩并非失踪,而是其母亲将其杀害。主持人在节目中信誓旦旦的宣称他所讲的都是真相。死者的丈夫就此对电视台提起了诉讼。经过各方的努力,失踪的女孩最终回到了家人的怀抱中,而电视台也在这场诉讼中凭借法官援引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原则规定推翻了陪审团的决议而获胜,虽然电视台播报的内容并非主持人说的那样是“真相”。

在这样一场诉讼中,包含着新闻自由与公民权益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新闻自由的保障和公民权益的维护,最终都有赖于司法公正来实现。但新闻媒体在公民个人面前拥有着天生的制度性优势,而公民个人在面对新闻媒体时只能如剧中死者的丈夫所言的那样:“我没有电视节目,我没有办法让人们听到我的声音,但我可以在法庭上回应他。”死者丈夫在面对新闻媒体的这种无力感与法官最后的判决让我们不禁想到本是人民“看门狗”的新闻媒体为何会侵害人民的权益,新闻自由与公民权益间为何会有如此的冲突?这让我们不得不去思考美国宪法所要保障的是什么样的新闻自由或是言论自由?

二、新闻自由及相关问题

新闻媒体在美国的发展和取得的成就是令人瞩目的,新闻媒体也因其在美国社会中的重要性被冠以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的赞誉,这种“权力”的获得离不开美国宪法在保障言论自由上的规定。作为第四种权力的提出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已故大法官斯图瓦特认为:“宪法保障新闻自由的目的就是在于保障一个自由组织的新闻媒体,使其成为国家三权之外的第四权,以监督政府,防止滥用权力,发挥制度性的功能。因而新闻媒体所从事的的传播事业所依据的权力即为新闻自由。”①作为新闻自由权利的最终来源,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限制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据此,美国的新闻媒体获得了一种制度性权利,能够自由的采访、传播、发表信息。因此,美国的新闻媒体能够对美国社会发挥巨大的影响,在促进司法公正、纠正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虽然新闻媒体有如此成就,但却无法掩盖其存在的弊端。《傲骨贤妻》中原告起诉电视台可以说是艺术化的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无论是现实还是艺术化创作,大都是以原告败诉而结束。这样的结果是否意味着新闻自由不仅保障的是说话的权利,同时也可对其所“说”的话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在探讨这一问题之前,有必要对言论自由的相关问题进行一番了解。每个国家的宪法都或多或少,或早或晚的对言论自由这一公民权利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在宪法的许可和保障下,公民得到了自由说话的权利。虽然如此,但事实上人们却不能随心所欲的表达己见。各国法律制定了相应的条款来惩罚那些“乱说话”给他人、社会或国家造成影响的人。在中国民法上就有侵犯名誉权、荣誉权的处罚条款,在刑法上有诽谤罪的罪名。美国法律也有对侵犯名誉权的限制。因此,在这一层面上讲,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言论自由保障的是你说话的权利,但公民对其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最终都可以归结为外延更广的表现自由。

三、限制新闻自由的可能途径

《傲骨贤妻》中新闻自由与公民权益间的冲突,是否意味着在面对新闻媒体的侵权时,公民个人的权益就确定无疑的难以获得保障?或是说,如何才能避免或是减少新闻媒体对公民权益的侵害?对于这一问题,可以从两个两个方面来解答,第一个方面就是从新闻媒体自身入手,即新闻媒体对新闻客观性的追求和把握。不断地追求真相、接近真相、客观地报道事实,是新闻媒体的生命之源。在《傲骨贤妻》所呈现的情节中,我们了解到,电视台主持人对其获得的信息没有进行客观地核实,没有去尝试证明消息的真实性。新闻媒体对新闻客观性的背离,归根结底是对于商业利益的追求与屈服。与其他行业一样,媒体也以追逐盈利,回报股东为目的,但与其他行业不同的是,媒体是美国唯一一家其产品受到宪法保护的行业。它虽然享有这一特权,但并没有特别的责任,也无更高的道德追求。②媒体的盈利性使得其敢于也能够做自己想做的事。剧中的主持人也就是凭借其所掌握的几百万观众而敢于企图与原告打成和解协议的公司叫板。但是当我们回顾新闻客观性在美国形成的历史就能够发现,这一新闻专业主义的核心概念正是在民主市场社会中确立了自己的地位,其是为了避免自身被广大受众抛弃而进行的一种自我救赎,客观主义是新闻界有意识的反映社会的应对策略,它最终成为书写新闻的攻而不破的价值准则。③新闻媒体为了能够吸引受众,重获受众的信任与依赖,希望能够“公正、客观、中立”的报道事实,不加价值色彩的撰写新闻。正是得益于过去新闻媒体对新闻客观性的坚持。虽然新闻的客观性在现今受到了学界和业界的不同质疑,但却无法否认其所具有的作用。因此,新闻媒体要想避免或减少对公众权益的侵害,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坚持新闻的客观性,这样才能够获得受众的信赖,才能够平衡好新闻自由与公民权益之间的关系。

对新闻媒体利用新闻自由这一保护伞侵害公民权益的限制方式就是学界提出的思想市场理论。这一理论脱胎于市场经济竞争理论。在自由市场经济中,资源、产品等通过市场的竞争机制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胜劣汰。因此,基于市场竞争理论的思想市场理论就具有许多经济特性。新闻媒体作为思想市场中信息产品的提供者,必将会顾及受众——信息产品的消费者——的可能反应。因此,新闻媒体不可能毫无顾忌的向受众投放虚假信息,而不考虑以后的受众市场。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信息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距离进一步缩短。每个人在这一时代中,都是信息产品的制造者和传播者,不再是单纯的消费者。新闻媒体也不再是过往的信息制造商,有时也成为互联网平面化时代中的信息接收人。这样的一个自媒体时代,信息已不再匮乏,而是泛滥成灾。因此,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媒体提供的信息将会得到更大范围,更大程度上的讨论和质疑。或许新闻媒体能够一两次的欺骗受众,侵害公民权益。但是当人们通过互联网来判别真伪与是非之时,新闻自由获得了保障,而公民权益也将获得大众的支持。

结语

综上,新闻媒体对新闻自由的滥用可以从新闻客观性和思想市场理论两个角度来予以可能的限制。但是,我们不难看出,这两种途径或视角都存在着理想化的成份,特别是后者。然而在美国这样一个崇尚自由的国度里,自由精神已深入到美国人的骨髓里,想从法律上来做到对新闻自由的绝对限制是决无可能的,唯有做到行业本身的自律和公众的言论自由来予以限制,才或有可能。(作者单位:兰州大学)

注解:

① 林子仪,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台北,台湾元照出版公司.

② 任东来,新闻自由与个人名誉的艰难平衡——关于美国媒体的诽谤诉讼,南京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

③ 王贵斌,作为媒介独立的客观性:基于美国新闻客观性生成历史的再考察,国际新闻界,2011.08,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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