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国式影子银行
2015-01-21赵威
赵威
摘 要:随着网络和计算机的快速普及以及迅猛发展,以电子商务为核心的经营和消费理念使整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和经营及消费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电子商务的发展也迅速推动了网络金融的发展,电子商务下网络金融的风险随之而来。刚刚闭幕的政协会议李克强总理在答记者问时再次提及关于影子银行的若干问题,再次把影子银行推向风口浪尖。
关键词:影子银行;特征;监管
一、影子银行的内涵
“影子银行”是一个新生的事物。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时,影子银行借此机会付出水面并且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当下,世界各国都没有对影子银行作出一个具体的定义。“影子银行”是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后出现的一个新生且至关重要的金融学概念。它是通过银行贷款证券化进行信用无限扩张的一种方式,它的核心是把传统的银行信贷关系逐步演变为隐藏在证券化中的信贷关系。这种信贷关系看上去像传统银行但着只是行使传统银行的功能而没有传统银行的组织机构,即类似一个“影子银行”体系存在。
随着学者的不断研究和认识的加深,影子银行已不在单指金融机构,其外延还包括类似于传统银行的理财部门或者金融工具。而银监会则将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业务、金融租赁业务排除出“影子银行”之列,对我国的影子银行作出区分。“影子银行”作为一个新生的事物,世界各国并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定义或解释,下面是笔者自己总结的世界各国对影子银行的不同解释。世界各国对影子银行的定义如下,国外的定义:1.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与传统、正规、接受中央银行监管的商业银行系统相对应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等不受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保罗·麦考利,指出影子银行体系指代那些“有银行之实但却无银行之名的种类繁杂的各类银行以外的机构”。它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SIV)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从我国对影子银行的定义来看,由于我国的影子银行发展起步较晚与国外的影子银行有很大差别。但是总体还是借鉴了国外影子银行的一些看法和认识。国内的定义如下:1.影子银行,顾名思义,是指虽无银行之名,但实际上发挥了同传统银行相同或相似作用的金融中介的统称。它没有传统银行的组织的架构,仅行使传统银行的(部分)功能。2.影子银行:指在一定程度上延伸和代替银行某些功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3.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对影子银行的定义为,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包括商业银行表外理财、证券公司集合理财、基金公司专户理财证券投资基金、投连险中的投资账户、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企业年金、小额贷款公司、住房公积金、非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专业保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典当行、票据公司、具有储值和预付机制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有组织的民间借贷等融资性机构。
世界各国都没有给影子银行一个确切的定义,但总结各国的定义我们大致可以得出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影子银行没有银行之名但是行银行之事,同时游离于法律和机构监管之外的一种新型的金融现象。“影子银行”作为一个复合名词,其实由“影子”和“银行”搭配组成。从字面意思也可以得出影子银行可以划入的特点就是同时具备“影子”和“银行”的共同特征。
二、我国影子银行的特征和分类
我国的影子银行虽然起步较晚,在运作和监管方面有借鉴西方发达经济体制下管理模式,但是我国影子银行却没有完全“克隆”其特质,而是在中国的特定环境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影子银行。甚至与国际惯例和通用的判断标准完全不同。主要表现为:
(一)本质上来讲,商业银行仍然是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主角和主导者。商业银行自身发行的一系列所谓理财产品和资金池业务,以及所谓的银信合作“通道业务”还有同业合作资产管理业务,无一不凸显商业银行的“领袖”地位。
1、中国特色的影子银行业务的交易结构中,几乎难以看到严格、标准、复杂的证券化产品结构,相关产品主要仍为债务工具或初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2、杠杆率较低是中国特色影子银行的又一特色。中国影子银行的杠杆率较低甚至无所谓杠杆率可言。
3、机构数量多,发展迅速,但是规模不大。截止到2011年底,我国影子银行种类已达到20多种,特别是2005年以来,商业银行推出了理财业务之后,影子银行迅速发展。
4、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和居民。
(二)我国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三类
1、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無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
2、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公司等;
3、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三、影子银行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有关影子银行监管的法律单一、匮乏、不健全。在银行的贷款规则方面,我国相关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有《货款规则》、《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但是并没有正式的监管法律。对于从事储蓄转投资业务的委托贷款、小额贷款、担保、信托、财务等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信托法》、《担保法》等,也不完善。至于民间融资,如地下钱庄等的法律监管,更是少之又少。近年我国对影子银行的潜在风险已经引起重视,银监会也发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等文件,但是我国对于如何控制影子银行风险,应该将影子银行的贷款规模控制在多大范围内,以及发生风险如何处理等各类具体的实施细则出台是落后的,法律监管并没有跟上金融市场的发展,法律监管方面还是亟需完善的。
(二)监管机构的不协调。由于中国的特殊体制,对于金融监管,我国实行“一线多头”分业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有其缺陷性。首先,这些监管机构在监管的过程中缺乏独立性,容易受到行政权力的制约,其次各监管机构协调性不强,缺乏沟通,容易出现监管过程脱节,使监管环节出现漏洞,不能对影子银行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管。这说明我国的分业监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金融创新,分业监管使多数传统银行的业务单一,风险集中,核心竞争力差,而影子银行是依托于传统银行发展的,也就导致影子银行业务产品趋同,不利于分散风险。
当然,作为市场自发扩张的产物,影子银行能够为企业提供新的资金和流动性来源,并可促进经济体系中信用、资本有效配置。影子银行对于市场不完备的矫正作用,放诸中国金融体系高度管制乃至行政干预依然盛行的背景条件下更显其价值,因为中国的影子银行实则更多地体现为“银行的影子”,也就是说,它的超常规增长反映出正规银行体系体制性的缺陷,其中最明显的例证即在于,影子银行为中国缺乏弹性的金融体系提供了弹性。非市场化的金融管制意味着,正规银行体系不愿在“合规”收益无法覆盖风险的情况下,向缺乏充足抵押品和现金流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因此,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仍然带有中国金融改革处处可见的完善市场与防范风险双重任务。监管固然需要加强,但也要小心呵护,不致又一次“一管就死”。为今之计,应当在宽严相济的总体基调下,一方面,尽快针对影子银行实施单独建账管理,并且由风险承担主体的行业归口部门负责全业务流程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还是要在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放松金融管制,力求更多、更快地推动资金市场化配置。(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参考文献:
[1] 杜亚斌观点,中国金融网http://stock.zgjrw.com/static/news/dzyh/20130830/635134592805000000.html。)
[2] 巴曙松,朱元倩.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研究[M].1版.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3] 陈雨露,马勇.中国金融体系大趋势[M].1版.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4] 王卫国.金融法学家(第二辑)[M].1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5] 唐红娟.影子银行体系:功能、脆弱性与监管改革[M].1版.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6] 韩守富,马斌,吴世真.后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金融监管[M].1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