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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问题的研究

2015-01-21侯承承

2014年37期

侯承承

摘 要:在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同时,人员、资本、技术等要素在国际间的流动也随之频繁,纳税人的涉税活动由一国向他国拓展。这虽然有利于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各国税制不同、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使得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逃避税的问题日益显著。

本文就是建立在这样的背景下,从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基本理论、我国税收情报交换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出发,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完善我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税收协定;涉外税收信息

一、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基本理论

(一)与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相关的定义

1.国际税收情报

国际税收情报是指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交换的,为实施税收协定和税收协定所涉及的税种相应的国内法律法规所必须的情报,它包括了书面情报和电子情报两种形式。

2.国际税收情报交换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是指国际社会主权国家或地区,为了防止有害税收竞争,通过采取国际合作的方式,促进税收情报在国际范围内的有效流动的税收协调行为。是有关国家之间就跨国纳税人的税收征纳管理所进行的相互协助和为防止税款欺诈及逃避缴纳税款所进行的一种司法协助,是各国税务当局之间加强税务管理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际税收协调和反避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实际发挥的作用

人员、资本、技术等要素在全球范围的自由流动为跨国经营活动提供了便利,相应的,跨国纳税人的数量便会不断增加。在国内若想切实的搞好税收征管活动已是不易,不难想象,这种跨国的税收征管便更是难上加难。各个国家的税务机构都需要对本国的纳税人实施方便有效的税收管理,并在此基础上解决由各国税制不同带来的重复征税问题,这便迫切要求各国税务当局建立一套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而税收情报交换就是该机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我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存在的问题

1.相关的法律依据不足

我国在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有关情报交换的条款大部分都是参照1977年的OECD范本和1980年的联合国范本而设定的,它们的存在给我国的税收协定提供了良好的模板。虽然OECD一些最新成果以规定的形式体现到了我国的《工作规程》中,但它毕竟仅是一个指导性的文件,对于各级税务机关而言,若想开展具体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还需要更具体、详尽的法律条款。而且,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允许我国税务机关获取国际税收信息。

2.执行力度略显不足

第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情报交换工作的认识不足。一些人认为如果税务机关严格监管外资企业的经营活动,会影响税企关系,不利于我国招商引资,打消外资企业投资的积极性,这种想法无疑会阻碍情报交换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国税收主权的行使也必然会遭到重创,从而影响我国的税收收入。同时,国际税收情报工作涉及的税收问题相对而言会比较复杂,如果对它的认识不足,那么,开展情报交换工作的积极性必将会大打折扣。

第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效率低。程序繁琐、耗时长是我国情报交换工作中现存的重要问题,它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税收情报交换的审批程序对我国基层税务机关开展工作提出了挑战,基层税务机关如果需要与国外进行情报交换,每次都要经过市级、省级、国家级三级税务部门进行批准,而信息反馈回来通常都要1至2年的时间,有时税收情报信息还未进行交换,嫌疑公司或个人就已经离境。

3.相关管理机制不尽完善

第一,涉税信息口径不统一。根据《规程》,我国的税收情报交换有一套严格的工作流程,受外国税务机关的请求或由于自身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向下级税务机构发出请求,下级税务机关根据上级的指示,收集、整理相关的税收信息,然后再报上级审批。目前我国各省市都设置专门的税收情报管理部门和人员,易造成涉税信息的征管与情报交换相互脱节。

第二,涉税征收与核查脱节。我国税务机构大部分实行上下垂直的管理体系,而税收情报交换部门又是一个独立的部门,税收信息的征管受其他税务部门的领导,所以相关部门获取的情报信息多是从其他部门得到的“二手信息”,造成了信息征收与交换的脱节。

三、完善我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相关工作的立法

2006年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工作规程》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仅仅是普通的部门规章,对具体情报交换工作的指导十分有限,对它的叙述应该更为详尽。我国可以在充分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和OECD一些范本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制定一部《工作规程实施细则》或者制定更为有约束力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法》,把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提升到法律的高度,使我国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有法可依。

(二)提高实际工作的执行力

1.简化管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我国基层税务机关若想与国外进行税收情报交换,需要经市、省、国家三级税务部门层层审批,程序繁琐,为了提高办事效率,我国在具体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中需要简化程序,基层机关可以根据涉税事件的情况轻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税收情报交换的申请。

2.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网络

我们可以借助国际互联网的優势,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网站,收集跨国纳税人的纳税基本信息,提供税收情报查询、申请交换的功能,实现全球范围内的税务信息共享,以便各国税务机关可以了解跨国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充分维护本国的税收主权。

(三)创新机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是一项拥有完整工作周期的工作,应该再事前、事中、时候三个阶段分别建立工作机制,使我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范化、常规化。

1.事前自主机制

下级税务机关需要严格按照流程来层层审批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但是在特殊和紧急的情况下,这过多的审批程序会导致纳税人转移税款、销毁证据,此时,我国可以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给予基层税务机关一定的自主权,可以及时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避免税收情报交换的无效性与滞后性。

2.风险预警机制

情报交换,顾名思义,需要两个或以上国家共同协作完成,因此会存在一定风险。所以,我国需要建立一个这样的风险预警机制,对情报交换工作中的任何细节都认真把关,把可能发生风险的概率降到最低。

3.跟踪反馈机制

我国在将相关的涉税信息传递给外国并已经签订税收情报交换协议后,要建立后续的跟踪反馈机制。建立跟踪反馈机制既能及时发现我国税收情报交换过程中的不足之处,提高我国税收情报交换的质量,也可以清晰地界定情报交换工作的效益与成本,使成本最低、效益最大。(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

参考文献:

[1] 孙玉坤,王璘珂,《欧盟税收情报交换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情报,2007年6月,209页

[2] 崔晶晶,《关于我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思考》[J],财会研究,2013年8月,104页

[3] Wisslink,International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between European and other countries,EC TAX EVASIION,1997,NO.2,p108.

[4] 侯杰,《国际税收情报交换问题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