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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常见的涉税问题

2015-01-21李岩

2014年37期
关键词:印花税总包分包商

李岩

摘 要:施工企业具有特定的行业特点,同时也影响到相关在税务事项财务核算方面的特殊处理方式,基于目前宏观环境的影响下,对该行业的涉税问题进行细致分析,希望能在相关企业的正常运行中规避相关的涉税风险和加强相关管控。

关键词:涉税风险;管控措施

目前施工企业的项目部管理方式较多,从而导致管理相对粗放,财务核算包括涉税业务不规范的也较多,对于相对业务单一的施工企业,从涉税业务方面仍然有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针对目前企业面临的主要税种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进行分析如下:

一、多负担营业税。

出于成本考虑一般总包方会分包一部分业务给分包商,经抽查分包商合同,合同一般规定分包商按含税价结算,但实际操作中总包方方未要求分包商提供发票,而是按不含税价格进行结算,对分包商代扣代缴按照对上结算金额全额开具发票缴纳营业税,导致分包商的应负担的营业税不能在施工局纳税申报的时候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9年修订版)已经取消了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规定,施工企业签订的分包合同及相关操作与现行营业税条例规定不一致。目前的做法无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9年修订版)第五条(三)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纳税”进行实施。针对以上问题,总包单位不应存在侥幸心理节省相关成本而放松对分包单位的要求,严格要求分包单位提供相关发票进行结算。

二、所得税方面。

总包方一般采用汇总纳税方式,分包成本由于缺乏合规单据,在税前扣除存在重大税务风险。特别是目前执行建造合同的企业,项目执行过程中按照归集的施工成本确认相关的完工百分比,进而确认相关的收入成本和利润,相关的分包税金未能体现进成本,从而会影响到收入成本的确认。在项目完工时进行相关税务清算时,由于缺乏分包发票,对相关的合同成本也得不到认可。目前的做法无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进行实施。针对以上问题,总包单位不应存在侥幸心理节省相关成本而放松对分包单位的要求,应结算环节要求分包单位提供相关发票进行控制。

三、印花税计缴不足

总包方会和业主签订相关施工合同,并且施工过程中如果涉及合同变更等情况,还会导致主合同预计总收入变更,并须签订补充协议。很多企业在主合同阶段会缴纳印花税,但在补充协议部分印花税往往未见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需补缴印花税。

此外施工企业对下分包业务签订分包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未见申报缴纳印花税,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规定“建筑安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照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补缴印花税。

四、个人所得税计缴不足。

施工企业往往项目领导班子进行集体考核,为保证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对项目经理领导班子执行年薪制,出于项目部地域偏僻等客观原因及个人利益等考虑,年度绩效考核涉及的薪酬的个人所得税往往没有申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年度绩效考核涉及的薪酬属于奖金,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

五、流转税计缴风险。

施工企业在主材消耗方面采用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其中采用包工包料模式的分包商领用施工企业材料,按照合同需要分包商自行采购材料并用于项目主体,但分包商出于运费等考虑,往往会直接用施工企业的材料,其业务实质为为施工企业销售材料给分包单位后,由分包单位使用材料,施工企业没有做销售处理,也没有申报增值税。因涉及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施工企业存在涉及兼营增值税业务的相关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版)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因此施工企业应当关注是否需补交对应的增值税金及相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施工企业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涉及较复杂的野外施工,会有较复杂的地质条件,从而会有一定的研究需要,根据财税[2013]70号文件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等相关研发费加计扣除要求可以享受一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在税前抵扣。但目前施工企业常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科研投入和相关费用由于涉及财务部、技术部两个部门从而缺乏沟通,科研费用往往产生错误归集。同时在科研项目立项方面未能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完整备案,参与的科研人员及费用预算方面有待加强,项目地域分散跨度较大往往未能专设研发机构,将正常的施工材料归入科研经费这些问题对于以后的税务检查都会产生较大的隐患。

七、密切关注营改增相关政策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目前已经是箭在铉上,估计不久就会在施工企业开展,税率定为11%的可能性极大。但是并未有具体文件下发。由于可抵扣进项不足,税负有大幅上升的可能性。目前施工企业主要材料部分占整个项目产值比重较大,具有较大的增值税利用空间,应按照增值税抵扣的要求及时获取相关的增值税发票。特别是某些分包业务,如塑钢窗和安全设备的分包业务需要分包商既提供相关安装材料又提供相关安装劳务的情况,相比较之前要求分包商全额提供营业税发票的处理方式逐渐会转向分包商全额提供增值税的方式过渡。

施工企业需要大型的施工器械,在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因使用营业税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在营改增之后,该施工器械的进项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处理。

相比较之前建筑施工行业普遍存在的业主供材问题,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之前按照业主采购的钢材取得发票往往会增加自己的帐面成本,但签订施工合同时按照含主材的金额施工方要含主材价全额开发票给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由于获取不到足够的发票,无法抵扣会导致自身税负加大,因此应更加在业主谈判阶段等环節加强合同条款方面的要求进行规避相关风险。

施工企业在整个施工环节中相对于业主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更应加强相关成本管控,特别是相关税负控制,密切关注各个环节的相关税务事项,节省税务成本的同时,避免各种税务风险产生的罚款等事项。(作者单位:浙江天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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