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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

2015-01-21金琴

2014年37期
关键词:征管税务机关税收

金琴

摘 要: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逐渐渗透到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种蓬勃发展并日益成熟的交易模式,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然而电子商务在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冲击着传统的交易模式和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本文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出发,分析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在税收征管方面面临的一些问题和挑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税收征管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兴起发展,电子商务在各国也逐渐发展成熟,并凭借其“全球化”、“无线化“和“平台化”的模式以及特殊优势,突破了时间和地域上的限制。现在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经济交易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方式,在我国贸易额中所占的比例逐年提高。对传统的实体店交易模式以及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造成了严重的冲击。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正在逐渐改变我国整个社会的经济结构,但是我国的税收体制并没有做到与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步,对电子商务税收无论是立法还是征管技术都远远滞后,因此对电子商务进行管制与课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一)互联网用户潜在消费人口多,增长空间大。CNNIC于2014年7月发布了《第33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数据显示,截止到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为6.1758亿人,全年共新增网民6358万人。其中,全部网民中农村网民所占比例为28.6%,人数达1.77亿,与2012年相比年增长了2101万。目前我国网上消费大概有3.02亿人口。蔡崇信①认为目前我国农村人口中仅有9%的人使用电子商务,因此若搞活农村市场则电子商务发展空间巨大。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新农村建设的加快,城乡差异逐步缩小,农民的收入会逐渐提高,农村中潜在网民及电子商务使用者将成为未来电子商务使用的主力之一。

(二)电子商务服务市场发展迅猛,交易额巨大。截止2013年12月,我国全国范围内开展在线销售的企业比例为23.5%,部分重点行业中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的比例分别高达27.6%和25.3%②。利用互联网开展营销推广,尤其是利用节假日和特殊日子的电子商务推广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推广方式。仅2014年11月11日,“双十一”这天短短24个小时,中国最大的电商阿里巴巴一家电商企业的成交额就高达571亿元,比2013年多了221亿元,这也充分证明了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发展势头迅猛以及交易规模的逐年扩大。

二、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存在的相关税收问题

目前,我国对business to customer(简称B2C)的电子商务模式征税,而对customer to customer(简称C2C)模式的电子商务目前并没有出台相应的税收政策,然而我国目前的C2C电商占据总数的大部分。马云表示,截止2013年11月在淘宝天猫上面开店的商家中仅有6%的卖家开始交税③,对B2C电商征税而对C2C电商不征税,这显然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因此对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的税收征管意义重大,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行业特殊性,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缺失。C2C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品数量繁多、商品信息庞杂,其服务对象不仅包括有形的实物商品还包括大量打虚拟商品和服务。我国税法针对不同形式与性质的商品和服务交易规定了不同的税种和征收方式。但是针对电子商务,我国目前尚且没有专门的具体的相关税收立法。因此,税务机关在对电子商务的众多名目的征税对象进行征税时,适用的税收条款不唯一确定,适用条款混乱成为一个尴尬的问题。

(二)征纳主体难以确定,税源监管难。电子商务的交易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跨地区交易异常普遍,甚至跨越国界的交易也是常事,虚拟的网络空间使得货物或者服务的出卖地、消费地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电子商务的征税主体难以确定。

我国目前对B2C征税但是对C2C并没有征税,但是B2C和C2C在概念上具有模糊性,不同的营运平台上面电商的身份难以准确确定。

(三)常规的以票控税方式不适用。现在我国的税收监管正向以信息管税方面发展,但传统的以票控税仍是我国目前税收监控中最重要的、有效手段。但是电子商务交易中由于消费者的税收意识淡薄很少有人会去索要發票,有些电商使用电子发票,这些都对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技术提出了挑战。

三、针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建议

(一)加快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电子商务盛行以来各国纷纷对电子商务进行立法,我国也应该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以法律形式明确电子商务的征税对象、纳税人、适用税种、税率以及纳税申报等一系列问题。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适用法律条款混乱的尴尬局面,使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明晰管辖权,确定征税主体。针对电子商务交易地点模糊使税收管辖权难确定的问题,应尽快的将我国2010年出台的电商实名制注册政策落到实处,各大电商企业应该积极配合,向税务机关提供商家注册时的银行信息。由买家实际线下实名注册的工商机关所在地和买家开户银行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行使税收管辖权以保证税收收入的实现。

(三)创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技术。征税技术的进步在税收征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征管技术水平落后已经成为制约电子商务税收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加快创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技术刻不容缓。

1、加快电子商务征管信息化平台的建设

电子商务交易方便,购买方大都采用密名交易方式,交易信息不透明,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控,是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的一个难题。因此,我们必须加快电子商务征管信息化平台建设,为每一个电商建立一个电子档案,使电商的每一笔交易都记录在档案中,提高电子商务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和完善电子对账制度必将使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效率大大提高。

2、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实现电商与税务机关的联网

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的电子发票已经于2013年6月27日成功发行,并在一些电商中开始投入使用。我们应该不断推进技术进步,在电子发票的推广过程中不断提高防伪技术,使电子发票的使用真正可行。

同时,要加强大的电商集团、银行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同税务机关、海关之间的合作。将电商、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后台数据库和税务机关及海关的系统终端进行联网,做到各部门信息共享,在电子系统下完成财务信息与税务信息的核对与监督,为税务稽查打下基础。

总之,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影响着我国的经济结构,冲击着我国的税收体系,我国电子税收的发展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为税务机关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但是我国一直在积极的努力,本文针对电子商务税收提出的一些政策性建议并非尽善尽美,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课税技术的进步,我国电子商务税务也必将走向成熟。(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

参考文献:

[1] 刘筱笛:《我国B2C电子商务税源管理研究》,[D].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

[2] 伍红:《基于流程特征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流程再造》,[J].税务研究,2013年第6期.

[3] 曹海生:《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研究》,[D].东华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

[4] 王凤飞:《电子商务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对策探析》,[J].经济与管理,2012

[5] 王红新:《新兴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柔性支付模型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注解:

① 蔡崇信:耶鲁大学经济学学士、法学博士,阿里巴巴董事局执行副主席及首席财务官。

② 数据来源:CNNIC 2013年下半年中国企业互联网应用情况调查

③ http://www.linkshop.comcn/web/archives/2013/2709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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