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问题的创新之作
——评蒋兰香教授《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研究》
2015-01-21黄明儒
黄明儒
(湘潭大学 法学院, 湖南 湘潭 411105)
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问题的创新之作
——评蒋兰香教授《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研究》
黄明儒
(湘潭大学 法学院, 湖南 湘潭 411105)
我国专门研究环境刑法的学者,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社会科学处处长蒋兰香教授2014年8月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研究》是迄今为止我国法学界唯一一本关于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问题的学术专著。
因果关系问题及其证明问题一直以来就是我国刑事法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法学界有众多学者对因果关系问题开展过深入细致的研究,但将环境刑事领域因果关系证明问题研究得如此深透的学者当属蒋兰香教授。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中原因(排污行为)与危害结果(危险状态或称危险结果与实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判断更为复杂,对有害物质的排放及其危害程度的确立、检验涉及到高深的科学技术,有些情况下无法依一般的推理、经验规则加以判断,如果仍然固守传统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内在的、合乎规律的、直接的联系的因果关系理论(相当因果关系),势必把大量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排除在处罚之外。如何科学地认定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值得学界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研究》从理论和实践上分析了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的相关问题,某种程度上能够帮助司法机关解决环境犯罪中因果关系认定上的难题,进而解决污染型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归属,为司法实务部门提供理论指导,该书提出的相关建议也可以指导立法机关完善刑事诉讼立法。
研究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证明问题首先需要解决因果关系的基础性问题。著作从宏观入眼,微观入手,对因果关系的有关基础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证明对象仅限于结果犯和危险犯;环境刑事政策会影响其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分配,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著作阐释的这些基础问题为后面证明结构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对于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而言,证明标准直接与证明能力有关。由于污染行为与环境被污染的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难以证明,因此要求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达到刑法中一般刑事犯罪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比较困难。著作基于制裁刑事犯罪的视角对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进行了学理上的探讨,认为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应当适当降低,但也不能将环境民事侵权因果关系证明标准确定为环境刑事犯罪证明标准。刑事诉讼中应当在环境民事侵权证明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在一般刑事犯罪证明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将其确定为“高度盖然性”比较适宜。著作对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标准的探讨为今后刑事证明领域规定特殊犯罪的证明标准提供了理论支撑。证明责任分配的价值在于公平、公正、效率和秩序。对于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来说,证明责任在不同证明主体之间进行公平分配直接关系这类犯罪的追究效果。因而著作主张,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环境刑事立法和环境刑事司法应当借鉴我国环境行政、民事立法、司法和外国环境刑事、民事、行政立法、司法模式,打破一般情况下完全由公诉机关承担证明责任的方式,认为应当被告方适当承担反证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责任。这种观点系通过系统研究得出的结论,在某些特殊类型犯罪事实证明中进行尝试无疑可以达到特殊的证明效果。证明方法直接体现证明的效率。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证明方法一般情况下可以运用传统的逻辑推理、经验法则等证明方法进行证明,但特殊情况下这些传统证明方法在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中的价值有限。为了解决传统证明方法在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中存在的问题,著作主张应适当借鉴国外特殊证明方法如日本的疫学证明法、间接反证法、美国的事实证明本身理论、德国的设备责任理论等特殊因果关系推定方法对我国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事实进行证明。研究拓宽了刑事证明领域的方法视野,对于解决特殊领域的刑事证明问题颇有裨益。
《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研究》从多法律视野探讨因果关系证明问题,丰富了刑事法学理论,拓宽了刑事法学研究的视野;运用价值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实例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法研究问题,方法运用妥当;借鉴域外环境刑事诉讼领域之疫学证明法、间接反证法等证明方法来解决我国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证明问题,洋为中用,切实可行。较之于之前相关的学术成果,本书的研究颇富特色:一则选题细腻,视角独特;二则研究内容新颖、前沿,从不同视角丰富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环境法学理论;三则目的明确,内容具体,能够帮助司法机关解决比较棘手的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问题。毋庸讳言,作为刑事法学领域最为棘手的研究课题之一,因果关系特别是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证明不是一本著作就能够解决的问题,如证明方法的运用、证明责任的分配等都还有待学者们继续进行探究。值得欣慰的是,随着环境刑事领域研究队伍的不断壮大,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问题已经引起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关注。我们有理由相信,环境刑事证明理论会在这些学者的深入研究中不断创新,进而用于解决污染环境犯罪的证明问题。
10.14067/j.cnki.1673-9272.2015.04.018
2015-05-15
黄明儒,教授,博士生导师;E-mail:huangmr_99@163.com。
黄明儒.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问题的创新之作——评蒋兰香教授《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研究》[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9(4): 85-86.
[本文编校:李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