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新装
2015-01-20傅晓田
傅晓田
本月香港中联办主任张晓明一句“特首地位在行政、立法、司法三个机关之上,香港从来不实行三权分立”的话引发了不少人对香港政体这个命题的思考。
刚到香港听到有香港人说香港实行的是三权分立。当时纳闷:香港真的是三权分立吗?英国人也从来不标榜自己是三权分立,难道香港比英国还更美国?
我是三年前从伦敦搬到香港的。在过去三年里,各种口号、舆论,尤其在去年一年,街头巷尾的各种闹剧,让我开始明白,他们很多人自认为香港是“三权分立”的心理,是有关系的。他们错误地以为三权分立就等于民主,没有三权分立就没有法制基础,三权分立是一个很酷的东西,是一个简简单单就可以把香港跟中国大陆分割开来的符号。然后听到中联办主任张晓明说:“香港从来不实行三权分立。”好多人慌了。
关于什么是三权分立,香港为什么不是三权分立,宋小庄博士近期在《大公报》上做了很清晰的解释,他说三权分立必须满足3个条件:1. 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机构的成员互不兼任、互不统属。香港回归前港督兼任立法局主席,不符合条件;香港回归后,有立法会议员担任行政会议成员,也不符合条件。2. 三权分立体制要求三权相互制衡,任何一权受到其他两权的制衡,不强调三权合作,政府首脑不得解散国会,国会可以提出弹劾案,但不得提出不信任案。香港回归前,实行行政主导体制,总督可以解散立法局,不符合条件;回归后,行政长官可以解散立法会(有限制),同时有部分立法会议员担任行政会议成员,体现了行政立法的配合,也不符合条件。3.三权分立体制是平面型的,在纵向上没有任何制衡的机构。香港回归前,总督可以制衡立法局,而英国政府包括外相可以制衡总督,不符合条件;回归以后,行政长官向中央政府负责,中央政府任命主要官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发回提交备案的香港特区条例、通过解释香港基本法纠正特区法院,这些都不符合三权分立的基本条件。
以上三点关于“回归后”的描述都是基于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可以看出,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拥有解释权一项,其他各个方面的相互渗透、制约只存在于行政和立法之间,也就是说,香港司法独立是不争的事实,也是香港基本法精神。司法独立并不代表三权分立 。基于此,“特首地位在行政、立法、司法三个机关之上”就很好理解了。有些香港记者在引述时将张晓明原话改为:“特首地位在三权之上。”这样的简化改动如非有心,便是极不专业的。3个机关之上不代表不受权力约束,更不代表可以存在于司法之外。特首是由中央任命,特首需要在香港和中央之间形成纽带,这是既存事实也是基本要求。特首在3个机关之上连接香港和中央的地位正是为了保证香港在“一国”的前提下真正实现三权的高度自治。
三权分立其实说白了只是目前世界上多种并存的高效政体中的一种,严格推敲,主要大国中恐怕也就美国符合三权分立的标准。观西欧各个国家,不是就不是,不贴不闹,坦然自在。张晓明的话言得其要,理足可传。其实最让我不解的是,香港经济繁荣、生活便利,享各种优惠政策,大陆游客各种心向往之,如此舒适温暖,又为何非要执拗于一件“新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