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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

2015-01-20伍昱行于苏杰

中国经贸导刊 2014年36期
关键词:监事股东大会监事会

伍昱行 于苏杰

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

上市公司由众多的股东及分散的股权所决定,很难直接由股东进行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产生了公司治理结构。在我国,上市公司采用“三会一总”的治理结构。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为由代表了公司的所有权由股东大会投票选举产生实行企业决策权的董事并组成董事会和实行企业监督检查权的监事组成监事会,两种委员会共同对股东大会负责。再由董事会共同决定任命企业以总经理为首的高层经理人执行企业的经营权,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形成“四权”分离互相制约的治理结构。

(一)董事会

董事会作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机构,其中董事由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选举产生,一定程度上董事会代表了大多数股东的意志,代替全体股东管理公司。同时,我国董事会中还存在独立董事,即指不属于公司股东并且不在公司任职,且其自身工作与本公司没有业务往来的外部人员,参加到本公司的董事会为公司出谋划策。这种制度的出发点是引入外部人员参加企业内部的管理,也增强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同时独立董事处于独立的第三方,也可以起到维护各个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作用。

董事会的组织结构中又包括了协助董事管理公司及对外进行信息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处,以及下设的负责各个具体项目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

(二)监事会

监事会作为企业常设的监督审查机构,其中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公司职工选举产生。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对董事会的决策以及经理层的运营进行审查。其中监事会内设审计部专门对企业进行时刻的监督审查。

(三)经理层

经理层作为由董事会任命对公司具体运营进行实际操控的群体,对企业的决策运行效果产生决定性的作用。经理层主要负责人为总裁(即CEO)可设多名副总裁即一名财务总监(即CFO)负责并领导各个部门,对企业运营进行时刻的调整。

(四)我国治理结构的分析

我国治理结构,是以内部治理为主的治理结构,强调上市公司内部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制衡。股东通过相互之间的博弈选出董事组成董事会代替自己管理公司,同时选出监事组成监事会充当监督者帮助股东监督整个公司运营。而经理层也通过董事会表达自己运营思路,同时广大职工也可以通过推举的职工代表成为监事参与董事会会议维护自身利益。因此董事会也成为各方利益相关者矛盾的集合点。

因此在董事会之下设立各种委员会,其中每一种委员会由专业、利益相关者的代表参加,避免了盲目投票、外行领导内行的现象。例如:战略委员会董事须包括董事长、一名相关专业的独立董事、总裁同时还需要监事会监事参加会议进行监督,将决策、执行、监督者汇聚一堂共同制定合理的方案。以此来提升董事会处理问题的效率,并且也加强了各项决策的科学性、可实施性。

同时,设立了董事会秘书处,协助董事避免发生各种遗漏,并且负责信息披露,加强外部监管。

二、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所存在的普遍问题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

其一,国有企业中一股独大现象明显,造成内部人控制问题。究其原因是因为在企业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导致的。在国有企业中国有股分所占股份处于绝对地位,在名义上,国有股分的所有权是清晰的,可在现实中,很少存在一个具体对此负责的单位或个人。在实际运营中,由于官员不需要为自己做出的决策承担风险或从内部人即高级管理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大于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时,官员往往不作为将权利下放给经理人造成主体缺位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委托人,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导致公司管理权、决策权全部掌握在经理人手中,经理人可以利用手中权力左右董事会,使得股东很难对其经营、决策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与监督,尤其是当所有者即国家与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时,可能会造成全体股东及其它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损害,甚至会出现国有资产流失或会计信息失真等情况。

其二,民营企上市公司一股独大,按照现行治理结构,第一股东可以以绝对的优势控制董事会以及监事会造成公司治理结构制衡效果大大降低,实际上将所有权、决策权、监督权、甚至是治理权合而为一,由此产生大量问题,如组织结构不合理权力过于集中;利益分配不均衡,只考虑大股东权益;独立董事成为“人形图章”流于形式;激励制度不完善;并造成了决策风险增加,人才流失等等问题。

(二)监事会制度不完善

在我国,《公司法》等法规主要是以保护所有者权益为主来构建公司治理结构,相对于监事会的地位其更重视董事会的作用将主要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聚焦于董事会,一相当简单的规定对监事会的运作流程进行规范,使它在进行监督时很难以找到相应行之有效的操作依据。然而监事会不具备企业运营控制权和企业战略和运营方案决策权,即不具备权任免董事或经理人的权利,又无法参与和否决董事的决策以及经理人的具体执行。就是说,监事会只能对决策和运营效果的结果进行事后审计,并不参与行进过程之中的监督。这就使得监事会由于没有参与到整个决策过程中造成信息不足,不能真正达到监督的作用。

(三)缺乏有效的经理人制度及契约精神

首先,在我国上市公司多为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多为行政任命而民营企业在我国市场上还并不够繁荣。因此我国还较少存在职业经理人,由此不管是从经理人制度上还是从经理人任命程序上,都没有建立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对经理人进行绩效评价与进行奖惩的措施。即使一些企业存在一些激励制度,也没有形成一套试用全国范围的完善制度。使得经理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缺少动力,没有压力的情形,一切经营活动全凭借经理人的自身素质,使其不能履行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义务,在公司运营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甚至会损害相关利益者的权益。

其次,在我国从股东到董事再到经理人都普遍缺乏契约精神。当决策确定之后,倘若经理人对方案不满时,却不是大部分人都会执行契约,会存在很多经理人会阳奉阴违,不调集所有资源完成契约而是去满足自身诉求。并且当事件披露后,也不会对违反者实施行之有效的处罚,草草了事。因此,也导致了我国一些上市公司在执行力上存在问题。endprint

(四)独立董事制度的不完善

首先,虽然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席位在公司董事会中需达到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然而独立董事作为一种社会兼职模式其本身还有其他别的主要工作,其能否正确合理行使权力,全依靠自身素养,并且作为外来人员独立董事并不能确切的得到企业的第一手经营资料,能否提出真正适用于本公司的建议也值得商榷。

其次,独立董事是由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出候选人,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同时独立董事的薪酬也是由董事会决定,因此其能否真正的独立也存在质疑。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在治理结构上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因此我国在治理结构上还有待完善。

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和完善

(一)逐步建立分类表决制度

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12月7日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这部法规也为加强中小股东权利提供了有效方法及法律保障。分类表决制度的目的就是在股权分置情况下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其核心是保障股东即使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不同但所应有的权利不受损害。使得流通股股东通过分类表决制度在密切关乎自身利益的分红、筹资等有可能损害自身利益的事项上在严格的执行 “一股一权”原则基础真正落实实现自身权力。即流通股的中小股东虽然不具有充足的股票份额在企业的股东大会上通过某项决议,然而他们可以利用分类表决制度,在密切关乎自身利益的事情上拥有有充分的话语权,对于损害自身利益的事项可以阻止大股东的强行表决通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未流通股股东即决定控股或相对股东的行为。然而此制度仅是在改革期间避免对中小股东造成重大损失而颁布的临时法案,在改革后在上市公司中并未实行。

(二)不断推进累积投票制度

我国2005 年的公司法中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又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从此在法律上为推行累积投票制奠定了基础

累积投票制度通过累积计算的投票数,扩大了所有股东表决票的数量,间接增大了中小股东的话语权,有效地防止大股东利用优势的表决权对董事、监事选举时的控制力度,避免了大股东完全掌控公司。这种制度的核心价值体现增强了中小股东的相对权利,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共同的利益形成联盟来获得一定的董事会、监事会席位,增强其在公司内部的话语权及人事控制力度。

然而该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这种制度,在我国法律仅规定控股股东比例为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取,这就导致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全部采取该种措施。同时当第一股东持股超过80%以上,再加上我国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积极性不高情况下,即使实行累积投票制度,第一大股东依然可以掌控董事会席位。也就是说累积投票制在相对控股的情况下可以取得较好的作用,而在绝对控股情况下作用不大。

四、关于我国治理结构整改的措施及建议

(一)对于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措施及建议

1、优化股权结构

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改革应首先从股权结构入手,通过降低国有股份持股比例,借鉴德、日运作模式引入银行、金融机构持股,使国有股、银行机构持股与社会公众中小股形成三足鼎立的模式。同时也应限制同行业企业以及某一上市公司上、下游相关公司交叉持股的比例,防止出现庞大的利益共同体,形成垄断。

2、建立独立董事协会

董事会作为上市公司决策机构,无疑成为各个利益相关者争夺关键,然而在股权结构合理的情况下,董事会的席位是可以达到平衡的。然而为了防止大股东,银行,与中小股东三者中两者长期联合压制第三者,因此健全独立董事制度也至关重要。

作者认为,应由证监会牵头成立独立董事协会,所有独立董事必须经协会考察,入会后方有资格成为独立董事,并建立相应的行业准则。所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所提名的独立董事,必须经过协会培训、考核通过方可上岗。并且独立董事工资应由上市公司、协会、独董个人三方协议,按照协定好的标准由企业定期支付给协会,再由协会支付给独董工资,同时此项费用应计入上市公司的成本费用当中,与企业经营绩效不挂钩。但当独董违规时,协会有权对独立董事进行处罚。以此加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并进行行业规范,同时也强化了外部监管。

(二)对于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措施及建议

但是由于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并不能强制要求大股东减持股份,因此作者认为应当主要通过加强中小股东权利和内部监管为主并完善经理人制度解决问题。

1、加强中小股东作用

股东大会,作为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自身意志的董事管理公司运行方向,和监事监控公司运行,当出现绝对或相对控股的股东时,其几乎可以垄断公司董事、监事。因此为制约大股东利用中小股东资金为自己牟利,应当加强中小股东力量使其达成利益同盟制衡大股东权利。

因此作者认为,我国应当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以及分类表决制度来加强小股东权利。同时,处于信息时代的今天,能否以网络形式建立全体中小股东大会,推选出中小股东代表全权代理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权力。避免因为股东大会自负费用以及小股东股权过少缺乏参会积极性而放弃行使权力。

2、完善监事会制度

监事会作为监督审查机构其本身权利并不大,因此英、美等国家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兼任。然而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治理四权分立体现的一部分,而且由于我国外部监管的不完善却还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因此,能否仿照独立董事制度,在监事会增加独立监事,人数也占监事会人数的四分之一,独立监事由股东大会聘请无业务往来及利益相关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对企业业务的合理合法性进行监督。同时也应要求监事会除了向股东大会负责,还应向证监会负责,以保证各方利益的均衡。

3、健全工资激励制度及社会契约制度

首先董事作为股东的一分子,若工资过高,无形中也减少了股东可分配的利润,间接损害了非董事股东的利益,然而董事作为企业的决策者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也应获得额外酬劳。同时高级经理人,作为企业的实际运营掌控者,也为公司的成长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其工资过高过低都不现实。

因此作者认为,应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对于董事、高级经理人、甚至是监事的工资经由股东大会审核建立一种超额累进工资制度,以营业利润为基础,随着利润逐层增加,工资率也逐层增加。避免了企业经营不佳时董事和经理人依然获得高额工资,而当业绩优异确使付出与收入不符的情况。

同时,应当由政府出面建立经理人诚信体系,通过行政手段维护契约。具体可以建立经理人、董事的诚信档案,每年由各自上市公司监事会对自身所在企业的所有高级经理人、董事、独立董事进行与企业业务相关的契约执行程度进行考核。当发生严重的违约事件时应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并记录入档案,来确保企业决策层和管理层对契约的遵守程度。

(伍昱行,天津科技大学财务管理专业。于苏杰,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四工程分公司)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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