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实施问责制的困境与对策
2015-01-20张基斌孙俊魏
张基斌 孙俊魏
近年来,事业单位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保持了平稳健康发展的总体态势。但由于当前各种观念的并存,在多元利益交织的冲击和影响下,事业单位时有出现渎职、不作为、违法乱纪现象。因此,加强事业单位问责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问责制的基本含义就是责任追究制度,即对特定组织或个人通过一定的程序追究没有履行好分内之事的公共权力行使者,使其承担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或法律责任,接受谴责、处罚等消极后果的所有办法、条例等制度的总称。
一、事业单位问责制实施的困境
(一)问责形式单一,难以突出重点
目前问责多表现为同体问责多,异体问责少;行政问责多,其他问责少;行政和道义责任追究多,政治和法律责任追究少;分管领导被问责多,一把手被问责少;被迫辞职多,主动“引咎”少;一问则止的多,一问到底的少,对人事、财政等重点领域的问责少。
(二)问责主体缺位,问责动力不足
民主管理下的问责制度是一套完整的责任体系,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问责制重在异体问责,但是当前我国的问责制度主要集中在同体问责。在问责制方面还没有建立起一个常设的机构和制度,只是在发生问题以后临时处理,没有建立激励的问责动力。
(三)问责程序抽象,缺乏可操作性
规范、可操作的问责程序是问责制有效实施的保证。目前在问责程序中,对于问责主体调查方式、范围,做出决定后的告知期限,问责过程是否实行听证等都规定得不详细,有的甚至没有提及。程序的完整性和公平性的缺损,使得问责的预期目的难以实现。
(四)监督体系不健全,问责效果不明显
单方面的事后监督会使双方利益都受损,在一定程度上也浪费了国家的资源。现阶段的监督中,内部监督途径不顺畅,外部监督也不够健全,监督渠道单一,缺乏一个专门机构进行监督,社会公众对问责结果不满意时有发生。
二、事业单位问责制发展的对策优化
推进我国事业单位管理中问责制的实施,就需要在坚持合法性、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利的原则下建立科学、健全的事业单位问责制。
(一)构建法制化的权力体系
在法律框架之内,政府对事业单位管理应由全员管理向目标管理和审查管理模式转变,以防止对事业单位问责的过度与不足。适时调整法律规范,落实事业单位权力主体“权责一致”原则,明确问责主客体的权责范围,构建法制化的权力体系。
(二)构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的多元问责形式
一是,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的同体问责形式较为单一,同体问责还需加强与完善,并要制度化。二是,建立信息平台,加强异体问责。不仅在有关法律文件中增加其他利益相关者和社会机构向事业单位问责的条款,而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使得问责主体能够及时获取信息和交流意见,对问责单位的各方面进行沟通交流、监督制衡,以使异体问责有依有据,真正发挥监督作用。
(三)建立科学的问责运行程序
一是,做到有法必依,严格问责。问责主体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纪检监察条例规定的内容、途径、方式、程序进行问责,采取述职、考评、监察、检查、审计、质询、举报、民主评议等多种形式来保证责任的有效性。二是,实行分类处理,合理确定责任。建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各组织、委员会、社团等的作用,会商责任认定,处理处分适当,保证责任确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四)建立健全问责监督体系
加强事业单位内部的民主监督和外部利益主体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形成内外兼治的合力,强化监督成效。第一,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对管理者的管理行为进行了解、检查、评价和调控,加强内部民主监督。第二,加强外部监督。培育一批独立性和客观性强、业务水平和信誉程度高的第三方组织,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力度,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外部问责监督力量。
(五)营造问责文化氛围
问责制的实施,要营造良好的问责文化氛围,强化公众的公共利益使命感、法制观念和问责意识,要敢于、善于知情。正如盖伊·彼得斯所言,公众的参与“强调公民参与政策过程的所有阶段,而不仅仅是在政策执行后抱怨或提供有关政策执行方式的反馈信息。这种积极的态度能使错误在出现以前就可以得到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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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