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文化产业投融资难题的对策建议
2015-01-20徐霞
徐 霞
(上海戏剧学院,上海 201108)
一、文化产业融资难的现状
文化产业属于附加值较高的创意型环保型产业,世界各国均比较重视发展该产业,但是,也正是这种创意性导致文化产业在投融资方面比一般行业难度高。一方面,文化企业最有价值的往往是人才和技术等无形资产,有形资产占比较少。而要想获得银行贷款,需要提供抵押和担保所需的固定资产,这恰是文化企业普遍缺乏的;如果想要上市或者发行债券,即使是要求较低的创业板,也要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保持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另一方面,文化企业价值主要由创意产品及创作团队决定,而创意产品既具有高收益性也具有高风险性。以电影行业为例,投资界普遍认为,在院线上映的电影中,只有20%左右是赚钱的,10%保本,剩下的70%均亏损。2010年我国院线上映的三百部电影中,真正获利的仅有《让子弹飞》《山楂树之恋》《非诚勿扰2》和《唐山大地震》等8部。
二、我国文化产业投融资政策法律体系
自2000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其中大多涉及文化产业投融资方面的内容。如2009年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文化部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年4月中宣部、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等九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支持金融文化产业振兴和繁荣的指导意见》,2011年4月文化部出台的《关于推进文化企业境内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2012年发布的《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和《文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等。目前,我国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已初步确立,形成了国家财政投入、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等多样化、多层次、多主体的投资体系。
三、文化产业投融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民间资本进入门槛高,无法享受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在投融资准入方面,民营文化企业进入的门槛较高,并受到相当多的限制,无法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如2009年颁布的《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严格限制了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行业以及国有资本的控股比例,而实际上民间资本已经成为推动我国文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这种分类和控股要求加剧了文化产业的融资困难。在待遇方面,近年来国家的财政资金、文化产业基金等大多投放给央企。据统计,2010年和2011年中央财政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民营文化企业的金额仅为1.6亿元和1.9亿元,这与国家一次性投给央企5亿元资金相比规模偏小。虽然国家政策一再强调民营资本享有和国有资本同样的待遇,但实际上由于设定了众多门槛,民营文化企业真正想获得发展基金非常困难。以财政部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例,明确要求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多项资格,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等。制定这些标准虽然是为了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但是由于很多民营企业资质较低,无法达到这些要求,自然也就无法享受优惠待遇。
2.相关监管制度缺失
作为文化产业最重要的资产,如何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和有效流转,也成为文化产业投融资的核心问题。在知识产权评估方面,目前我国虽然成立了一些评估机构,但是这些机构普遍缺乏权威性和统一评估标准,各大银行对其评估结果的认可度也不高。在知识产权流转方面,自2009年我国第一家文化产权交易所——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挂牌成立后,目前全国已经拥有21家文化产权交易所。除北京、上海、深圳和成都四家为国有企业外,其余文交所均为民营性质。大量产权交易所相继涌现,加上国家相关监管制度缺失,使得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出现了一定的混乱局面。如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开业仅三个月,就出现了如证券市场般的疯狂爆炒,其中津派画家白庚延的画作《黄河咆哮》,单价从3月份最高峰187元,滑落至10月份的2元多。知识产权无法得到公正的评估和流转,直接限制了整个文化产业投融资的顺利进行。
3.知识产权保护不力
知识产权是文化产业的发展根基,保护知识产权对于文化产业的投融资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我国已经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但是文化市场中侵权行为仍然屡禁不止,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刚刚上映的电影很快就可以买到盗版碟片。这与公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不足以及国家对于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有直接关系。
三、对策建议
1.适当降低民间资本准入门槛
在文化产业融资准入方面,《文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将文化部管理的文化领域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这是一个很好的尝试,但关键在于政策能否落到实处。在其他的一些文化领域,如非时政类传统媒体也应该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在持股比例方面,纵观世界各国,当今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个特点就是文化资本的国际化。美国最大的电影公司哥伦比亚公司是由索尼集团控股的,美国著名的纪录片电视频道——探索频道是由澳大利亚的新闻集团控股的,外资控股并没有影响到美国政府对这些企业的监管。所以最关键的问题还在于加强对已进入民间资本的管理,而不是限制进入。在优惠政策方面,应该对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一视同仁,对其给予同等的财政支持,甚至在政策制定时,适当向民营资本倾斜,或者专门出台针对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
2.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
一方面,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尽快建立知识产权评估人员准入机制,成立一批权威性评估机构,形成一套完善的评估标准体系。2012年底,在国家版权局等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版权评估委员会正式成立,其中率先成立的影视版权评估工作委员会组织了资产评估机构、投融资机构、知名学者、影视从业者以及版权行业代表五方,通过各方独立评估及估值加权平均,最终为影视作品出具符合其实际的价值评估报告,并得到了金融机构的认可。另一方面,规范文化产权交易所发展。应该结合各地的实际需求来严格限制文化产权交易所数量,同时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完善文化产权交易的各项制度,降低文化市场运营风险,促进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文化产业金融创新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都比较严厉。英国对侵犯版权和商标行为的刑事处罚包括:对于即席判决,一般判以6个月以下的监禁,并处5000英镑以下的罚款;对于犯罪情节较重的起诉案件,则可判处10年以下徒刑,且罚金数额不限。美国法律规定,未经授权,复制、传播、展出拥有版权的音像制品,将面临联邦法律的民事或刑事惩罚。刑事侵权将受到联邦调查局(FBI)的调查,构成重罪者,最高将面临入狱5年或25万美元罚款或两者并处的惩罚。对于出售盗版制品的商店,当事人最重可被处以5年监禁。我国应借鉴欧美国家经验,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加强文化产业领域的金融创新。以知识产权证券化为例,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已经进行了尝试并且在文化产业融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如1996—2000年,美国的电影业证券化业务金额高达79亿美元,涉及福克斯、派拉蒙、索尼、梦工厂、华纳兄弟、环球等主要影视公司。日本游戏软件以及电影行业已成功发行了债券。而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仍然处于理论研究阶段,应该尽快立法,加快金融创新步伐。
[1]数百亿资金期待进入电影市场七成亏损难挡投资热情[EB/OL].人民网,http://finance.people.com.cn/fund/h/2012/0105/c227926 - 3604404054.html,2012-01-05.
[2]文化部:我国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逐步建立[EB/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media/2012-05/31/c_123218119.htm,2012-05-31.
[3]中央财政5亿输血文化央企[EB/OL].凤凰网,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130109/7531719.shtml,2013-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