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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索赔,“近因原则”应引起足够重视

2015-01-19英姿

金融经济 2014年2期
关键词:医药费手部保险公司

英姿

出于对“意外”的防范,2个月前张先生花钱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某款意外伤害保险。前几日,在出门时由于他不小心被绊了一跤,在倒下时,出于自身防范意识,手先着了地,如此便造成了手部擦伤。因手部擦伤不是特别严重,所以他当时没当一回事,只是做了简单的处理,可没想到,几天之后,张先生便出现了发烧等症状,他去医院一诊断,医生得出的结论是,他的这种症状是因手部感染后引起了破伤风,为此张先生只好在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做进一步治疗,半个月后通过治疗他最终完全康复,虽自己的“病”好了,可医药费他也花了足足有12000元。

住院花了张先生的不少钱,但张先生一点也不心疼,因为他心里想,自己不是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吗,自己的这次住院也是由于上次的“意外”引起的,全部医疗费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所以,出院后,他就直奔保险公司,要求进行赔偿。可当张先生满心欢喜等着全部医药费都被“报销”时,等到的结果却是,保险公司最多愿意承担他医药费的50%,张先生一下傻眼了,那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就诊原因并不是完全由意外伤害所导致他出现这种“状况”,其中一部分原因是由于他出现意外伤害后没有及时就诊从而引起伤口感染,造成“小病”变“大病”,因此便做出了这样的决定。但张先生却仍不理解保险公司的决定,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对吗?

其实,严格意义上来说,保险公司如果这样来进行赔偿是没有任何异议的,可以说已经是最大限度的进行了赔偿。当然这也是有依据的,它所依照的是保险业最基本原则之一近因原则。那何为近因原则,其指的是,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时,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

在我国相关的保险法中尽管没有直接规定近因原则,可是在司法的实践中,这一原则可以说已经成为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一个标准。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

从该案例可见,张先生之所以就诊住院,并非是因手部擦伤,而是因手部擦伤后他没有及时就诊,最终造成了感染引起了破伤风。当然,能够理解为就诊治疗的“导火索”就是手部擦伤,但如果拿“手部擦伤”和“破伤风”这两原因进行比较,可以说张先生就诊住院,最主要的原因则是破伤风。

基于这些,保险方面的专家建议,如果意外伤害保险购买人一旦出现类似张先生的情况,最好直接去医院进行就诊,

如此,虽然说会产生一些医疗费用,可一旦就像张先生这样出现破伤风,一般也可认作是“直接意外”产生,这样就会在保险公司正常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就会进行全额赔偿,而如果即使自己发生了“小意外”,也不去及时地进行救治,使“小意外”的损失得到进一步的扩大,那可能自己就会像张先生一样傻眼,只能进行部分赔偿,甚至最坏的,保险公司任何的责任都不愿去承担,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对自己的理赔金可能会是“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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