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对象不如意,可否要求退还中介费?
2015-01-19杨学友
家庭百事通 2014年7期
编辑同志:
2013年6月,我与某婚介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婚介公司综合我的条件和择偶要求,有针对性地为我推荐结婚对象至少15次,服务最终有效期限为2年。协议还约定,婚介服务以我结婚或主动放弃服务为止,我一次性支付婚介费2000元。此后大半年,婚介公司先后向我推荐7位男士,其中有4位见面交谈,但终未能如愿。今年6月初,因对该婚介公司过于失望,我提出解除婚介服务。我可否以未能促成婚恋为由要求其退还全部服务费用?
张卓越读者:
你好!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既然你们双方所签订的婚介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婚介服务以你结婚或主动放弃服务为止,那么,无论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你随时有权主动放弃婚介公司的居间服务或解除合同。
这种部分履行的但居间人(婚介公司)未促成合同成立(婚姻介绍未最终成功),其居间服务费用应如何计算呢?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婚介公司虽尚未促成你建立婚恋关系,但确为你推荐介绍若干次对象,并付出了时间、精力、联系沟通等居间服务,你应支付相应的、必要的服务费用。鉴于双方合同在时间与内容的履行上均已过半,婚介公司应适当退还半数服务费为宜。
杨学友(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