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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能擅自以组织职工旅游来代替休年假

2015-01-19

当代工人 2014年20期
关键词:申诉人仲裁庭申请人

个案急呈:

申请人孟某系某培训学校职工,他与学校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3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申请人要求单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单位答复说,单位已经统一组织职工旅游,视为休年假,不能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了。申请人不服,遂将所在单位告上仲裁庭。

申诉人:

职工休年假,这是法律规定的,相信单位非常清楚。如果我休年假,可能去旅游,可能宅在家里休息,也可能回家探亲,就是说旅游不是我休假时的唯一选择。单位统一组织职工旅游,我确实参与了,但当时并没告诉我这就等于休年假。所以请仲裁庭还我公道。

被诉人:

单位统一组织职工旅游并不是一件容易事,而且花费也不少。我们当初之所以没有提出让职工休年假,而是选择一起旅游,本就是冒着一定风险的,没想到,职工不理解我们的良苦用心,还要在年休假上纠缠。

仲裁庭:

申请人的主张得到当地劳动人事仲裁机关的支持。

单位组织职工旅游是福利性质的,如果要代替年休假,事先得向职工说明情况,征得职工同意,最好双方订有协议,职工可在休假和旅游之间选择,否则,单位以组织了职工统一旅游来替代年休假的做法不妥,故应当向职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W

责编/王欢

wh@lnddg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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