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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委托加工中知识产权的维护

2015-01-17魏晓楠

人民论坛 2014年35期
关键词:经济法国际贸易知识产权

魏晓楠

【摘要】知识产权维护一直是国际贸易开展过程中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委托加工过程中,受到技术标准、科技条件等多方限制,加工企业只能处于被动地位,不仅过分依赖委托企业,也严重影响了自身产品的创新。因此,要通过一系列措施提升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对委托加工企业的保护力度,确保各方利益的均衡,以及技术的不断更新。

【关键词】经济法    委托加工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深入,各国对于知识产权的维护越发重视,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也取得了一定进步。据相关资料显示,按照当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生成速度计算,预计2020年,我国单个企业知识产权平均将超过1.1个。然而受到国际上知识产权滥用情况的影响,我国企业商标、专利被国外企业抢注,在委托加工等许多国际贸易过程中,企业不得不花费大笔费用购买专利使用权,不仅削弱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为科技水平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①在当前世界各企业激烈竞争的背景下,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护体系亟待完善。

规范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管理

一是培育知识产权创新机制,解决委托加工中新型产品或技术的界定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过分维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削弱了知识创新的动力,对国际贸易的开展造成了负面影响,尤其在委托加工过程中,委托方往往过分强调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以便获得技术垄断带来的长期高额收益;加工方往往受限于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无法完全投入创新,大大减少产品或技术创新的频率,影响经济增长。因此在委托加工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完善的产品或技术规范系统,通过对相关新的知识产权的合理界定,鼓励加工方的创新积极性,形成稳定的知识产权创新体系。

二是建立统一的专利审查机制,由跨国的专业专利机构开展审查工作。当前的国际贸易中,承担知识产权维护工作的单位是各国政府,其消耗工作执行成本,却并非最终的获利者。而享受到知识产权维护带来的利益的企业,则通过知识产权税收的增加获得更多的收益。我国政府一般通过知识产权转移支付机制平衡其中的利益分配,但其他国家并没有相应转移支付机制与我国相对应,造成国家之间无法形成统一的标准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同国家的企业所处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也有区别。因此可以建立统一的专利审查与保护机制,在平衡各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建立标准的跨国专业性机构,承担知识产权审查、保护等工作,并在世界各分支机构建立统一的转移支付机制标准,平衡各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确保国际贸易合作的持续进行。

三是建立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由国际权威部门出面裁决。国内企业要迅速转变意识,积极应对由知识产权争端等问题造成的侵权、诉讼等问题。一方面要成立专门部门深入解读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相关的制度规定,不仅要掌握当前的法律规定与环境,也要对未来趋势做出判断,以免在开展委托加工等业务中遭遇委托方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另一方面,在开展委托加工合作之前,要与委托方国家确认严格的专利约定,尤其确认专利是否为独立许可,如非独立许可,则全面衡量后期是否会产生侵权纠纷等问题,避免由于合同漏洞、程序漏洞等造成纠纷。一旦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则应交由国际权威部门解决,委托方国家与加工方国家通过统一的标准进行裁决,避免由于思维方式或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造成冲突等情况。

明确许可内容,科学界定专利权范围

一是完善委托加工中技术使用的相关规定,合理授权加工企业对专利的应用。完善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需要以国际通则为依据,针对国内企业特点与市场行情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体系,尤其对于企业当前的专利情况、技术工艺情况等,要增加相应的专利、技术信息披露规定,增加研究例外规定,以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二是设定不同类型的专利许可制度,满足不同特征的委托加工贸易需求。在委托加工贸易中,加工方受到委托,在产品包装上加贴委托方商标,是在商标使用的许可范围内,但如果该产品在国内销售,则很可能引发国内注册的近似商标企业向海关申请侵权扣留等情况,在这方面,传统的观点有两种,一种认为加工企业的经营行为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犯近似商标注册方的权益,应该加以制止;另一种认为即使出现近似商标产品在国内出售的情况,也更利于开展产品竞争,同时为扩大国家出口贸易做出贡献。受限于这两种观点,多数情况下法院与海关两方对争议做出的裁定并不一致。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专门的许可制度,就这一问题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侵权问题的加工经营过程提出解决依据,以便在不同类型的加工贸易中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

三是建立法律兼容系统,解决不同国家间的知识产权法律冲突问题。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以商标“地域性”理论为依据,其他国家商标在我国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即使在国际贸易中智力因素充当的作用越发明显,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需求越来越强,但由于各国主权的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限制不会消失。③在进行侵权裁决过程中,法院通常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而在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中,在商标注册登记公告后,可以进行公开查询,通过查询结果,企业可以有根据地对可能产生的侵权行为进行预测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规避,不得以事先不知情为由推卸责任。各国的法律系统,由于人文环境、经济结构等方面的不同各有侧重,解决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问题是要建立法律兼容系统,尽量形成统一的标准,界定与裁决知识产权问题。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形成全球协同管理

以公平竞争为原则,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时效性。在全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许多国外公司利用自身已有的经济强权地位、技术领先优势、专利申请时间优势等在知识产权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并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断提升着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为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制造了5年专利计划、贸易屏障等多项陷阱,导致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融入世界更加困难,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在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时效性的同时,还要注意明确知识产权专用权属性,在合理利用专利、技术等资源的基础上,重点强化专用权核心部分的保护。在尽可能扩大专利许可范围的同时,严格保护专利核心部分的利益,既保证自主品牌享有足够的创新空间,为国际贸易的开展提供宽松稳定的司法环境,也为已有的知识产权提供认可和维护,为相关诉讼的提出提供明确依据,遏制知识产权滥用等垄断行为。

将知识产权制度纳入关税与贸易体系,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全球化。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全球化,首先要进一步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约束与规定,平衡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其次要建立完善的审查监督机制,发生裁定结果不统一情况时,通过二审等方式进一步裁定。此外,在发生关联案件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并强化案件受理法院、主管监督部门的沟通机制,确保信息准确迅速地传递。在完善关税与贸易体系的过程中,加入知识产权制度,充分将知识产权相关规定融入国际贸易体系中,确保各国开展贸易过程中,其知识产权不受损害,平衡各方利益。另外,有效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最大限度地抑制知识产权滥用等行为,杜绝不合理的限制技术转让,促进及时的技术交流与革新,为专利强制许可等相关措施的运用提供依据。

设置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专门规定,为国际委托加工提供法律依据。在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中,尤其在高新技术转化为效益的分配问题上,委托加工企业与承担加工企业一直存在分歧。由于知识产权,特别是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与专有性、稀缺性等特点,其能够产生的利益短时间内难以衡量,在委托加工业务中,交易价格较为模糊,很多情况下加工企业需要花费多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将其购买,但受限于委托加工中的技术与标准依赖性,加工企业只能承担这笔费用,并长期处于技术交易的不平等地位,即使该项技术或专利经过多次使用权的交易,也没有影响其交易价格,委托加工企业可以重复获取高额利润,不等价交易现象不断重演。因此对于高新技术的应用,迫切需要更为科学严谨的立法,避免处于垄断地位的发达国家凭借知识产权持续占据有利地位,使得知识产权成为加剧其利益获取的工具。在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等方面,需要制定更为有效的法律规定,如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其带来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并对其交易价格进行明确规定,通过交易时间、交易次数、交易范围等内容的认定,合理调节交易价格,以便减少对加工企业的贸易壁垒以及伴随而来的技术或设备的交易价格,缩短委托企业与加工企业的技术水平差异,平衡市场竞争态势,减少垄断行为造成的消极影响,积极鼓励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创新,并为国际委托加工中知识产权的合理应用提供法律依据。

完善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化工作,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建立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可以更好地去除技术等公共资源的独占性,然而当前的技术标准更新频繁,逐渐被视为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垄断权力,为技术壁垒的形成提供土壤,并以此作为资本进一步掠夺社会竞争资源。完善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化工作,需要明确技术标准本身的公有性,并不能作为权力拥有者独有的工具;要明确区分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不能将专利权作为控制技术标准的手段;要形成客观的技术标准体系,明确其公正属性,作为公平维护知识产权环境的依据。不同的行业中,对于知识产权的维护标准各有区别。一方面受到生产工艺与生产成本的影响,进行产品或技术创新的成本不同,领域方面产业成熟度不同,受到法律政策的限制也不同。尤其在新兴的通信、网络等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不仅包括专利权,也包括商标权、版权等各项权利,在开展委托加工业务中,委托方与加工方在协调技术标准的公开性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之间要进行充分考量,特别是委托方,要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有明确的认定后,再授权专利许可。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行业、不同类别的产品委托加工中,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要适当制定。

构建维护渠道,连接对外经济贸易与专利保护

限制科学技术资源的国际利用,加强对技术转移的控制。经济法视角中,技术专利权认定能确保市场资源的有效分配,并通过权利的限制鼓励创造者发明出更多专利,为整个社会带来更多价值。因此,要加强对技术转移的管理工作,使之成为能够有效应对专利权滥用的措施。在当前的国际委托加工业务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技术转移的控制。建立出口前的知识产权调查机制,委托方在开展业务前全面资讯产品是否会对加工企业所在国家的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形成侵犯,并取得相应的许可,并在委托加工合同中明确规定这一问题。此外,加工企业要积极应对可能产生的侵权问题,以积极态度应对知识产权诉讼等问题,并通过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部门有效识别诉讼中的成本与损失,并在适当时机寻求各方的支持。

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推进知识产权国际注册制度。我国应该积极参与国际上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并以此作为与国际贸易规则接轨的重要途径,及时掌握相关知识产权规定的变动与实施程序等,并逐渐将国内的相应规定进行调整,与国际接轨。在知识产权规则制定中提出合理建议,把握机会为国家争取利益。此外,尽早了解到国际贸易规定以及知识产权规定、案件审理程序以及立法趋势等,有助于我国及时了解可能受到的知识产权威胁及贸易壁垒,并提前采取措施避免。另外,通过与国际相关机构的交流学习,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学术体系与应用体系,推进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系统的改进。为确保各国贸易开展企业充分明确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注册与应用情况,要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国际注册制度,通过将产品或技术信息等在国际制定部门的备案,将知识产权等相关信息形成专门的数据网络,各国企业随时可以查询,通过技术等信息的检索与比对,了解是否存在侵权问题,为专利的申请与技术的研发等提供依据,为企业的有效运转与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保障,为产业的优化升级作出贡献。

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提升国际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国际知识产权管理需要经验丰富的人才与充足的人才储备。在提升现有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的同时,也要注意对后续人才的培养。知识产权管理需要多方面能力的综合,要求人员必须有足够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应用能力,还要具备长远的产权判断技能、丰富的国际贸易等知识以及完备的风险意识等。通过知识产权专业队伍的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各部门的人才储备。此外,要加强海关等监管部门的职能,并形成各国海关系统的协同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工作互动,提升海关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性。

组织知识产权的国际调查,对知识产权维护进行综合评价。开展国际知识产权调查工作,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是知识产权保护预警相关工作。通过国际行业协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监督机构等多方的协同工作,形成以重点技术、核心专利为基础,向其他知识产权扩散的预警机制,及时识别与鉴定可能造成知识产权纠纷的国际业务,通过信息采集、深入调查、风险评估等方式对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分析,并制定出相应的风险转移、规避措施等,及时传递知识产权信息并控制知识产权风险。另一方面,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体系进入迅速发展阶段,知识产权市场初具规模,发达国家等技术条件较为优越的贸易主体能够真正成为知识产权的最终获益者,技术专利创新热情高涨。但就所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参与者而言,知识产权体系的运行效率远远不能满足当下需求。因此需要更加关注知识产权体系运行效果的评估,尤其是对贸易各方知识产权维护效果的评价。将视角拓展到全球,以知识产权涉及到的各方权利的维护为出发点,通过系统的设定评价指标与评定标准,定期对当前知识产权体系的运行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分析需要改进的地方,做出相应调整,确保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能持续有效运行。

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对贸易开展的影响逐渐变大,在贸易往来,尤其是委托加工贸易往来过程中,需要提升对加工企业的保护。可以通过完善知识产权许可规定内容,为加工企业应对侵权问题提供帮助,也为后续的法务工作提供依据;也可以对委托加工中新型产品或技术进行严格界定,并由专门的国际性权威组织进行知识产权的审查与争议裁决等工作。以公平竞争为原则,构建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通过技术标准化的确立,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全球化。此外,通过加强对技术转移的控制,以及推进知识产权国际注册制度,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等方式促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运行,并科学开展运行效果评估等工作。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注释】

①李顺德:“自由贸易协定(FTA)与知识产权国际环境”,《知识产权》,2013年第10期。

②范超:“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体制变革与我国的应对策略”,《国际贸易》,2014年第1期。

责编/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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