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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开征遗产税相关问题探讨

2015-01-15王文静王树锋

金融经济 2014年10期
关键词:遗产税

王文静 王树锋

摘要: 基于国家和社会对遗产税认识分歧较多导致其迟迟不能付诸开征的客观实际,结合我国贫富分化差距不断拉大对遗产税调节需要日益迫切的客观实际,采用文献检索、判断分析、逻辑推理、归纳总结等方法,探讨了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社会效应、税收效应和经济效应,深刻剖析了我国实施遗产税遇到的各种困难、压力和阻力,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冲破各种阻力、克服重重困难尽快开征遗产税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 遗产税;财富积累;税收调节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给继承人或受赠人的财产净值征收的一种税,也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直接税种。该税种具有区别对待性、不易转嫁性、平均社会财富等特点,因此对完善国家税制、丰富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等,都具有重要意义。我国1950年建立税制就设有遗产税,1994年税制全面时再度发布遗产赠与税暂行条例,均因客观条件不成熟而停征。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和个人财富积累日益增多,该税种开征条件日趋成熟[1]。但目前人们对遗产税的功能和作用的认识还很淡漠甚至消极,特别是来自达官富人阶层个人利益维护的阻力,成为中国遗产税一推再推、迟迟不能迈向税收舞台的最重要阻碍。因此,正确认识遗产税开证的积极效应,剖析遗产税开展存在的问题和阻力并有针对性地研究相关对策,便显得至关重要。

一、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效应

(一)社会效应

实施遗产税的社会效应在于缩小贫富差距,公平社会财富分配。改革开放来,我国经济发展突飞猛进。但由于刺激经济增长政策缺乏对贫富差距限制措施相呼应的必要配套,致使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普遍有所提高的同时,居民收入差距也不断拉大,使富者享有亿万财富,挥金如土;穷者囊中羞涩,节衣缩食。贫富差距问题,已经成为国内社会矛盾甚至民族矛盾之巨忧,不能不再引起国家高度重视。实施遗产税,既可以使富者财富更切实地发挥社会经济建设价值,合理改善更多人的生活结构和水平,又能避免贫富差距延续至下一代。其次,“富二代”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现象,虽然其中不乏优秀的社会精英,但其中仍有极大部分人过着挥霍的生活并不思进取,“富不过三代”这句话一次次的得到验证。开征遗产税对稳定社会发展,可以从政策层面打击不劳而获,避免贫富两极分化,公平社会财富分配。

(二)税收调节效应

从理论上讲,个人积累的财富应该是“税后收入”。原本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用来调节人们收入差距的税,但由于它的征税对象主要是合法、公开的收入,而且税制不够完善,缺乏对个人占有社会经济资源保护的征税调整措施,导致难以实现对占用过量社会经济资源获取高额级差收入同未占用社会经济资源甚至是保护社会经济资源着获取收入,都实行了同一的征税标准和手段,加之对黑色及灰色收入没有针对性的硬性征管措施,导致税收调节功能乏力,高收入者高财富积累现象越来越严重。开证遗产税,可以对个人财富在其生命离世终端对继承或受赠得益者征收高额财产税,使其占用过多社会经济资源攫取的高额收入归于国家财政,将之生前猎获并隐匿的黑色或灰色收入在其生命终端环节曝光并以税收形式体面地归还政府,让继承者们尽量少地得到不劳而获的财富,从而促使“富二代”励志图强。所以,实施遗产税是对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协作配合机制,可以有效遏制贫富分化跨代延续,完成对个人收入的充分调节。

(三)经济效应

纳入遗产税征收范围的主要对象是死亡人生前积累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房地产等有形财产,均属于闲置的静态资产和财产。通过遗产税征收,一方面,集聚社会闲散资金为财政资金,使社会闲置资产通过税收途径变为财政预算再分配的货币资金,重新投注于社会经济事业建设,从而转换为可以创造社会物质财富价值的生产资本;另方面,通过对继承产业给予优惠照顾,可以促使私人财产和社会闲散资金尽可能撤出储蓄存款而更多地向产业投资领域转移,从而减少社会闲散资金总量,增强全社会产业投资积极性,起到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引导效果。

二、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困难及对策

(一)中国开征遗产税的阻力和压力

1动摇民营经济发展稳定性的阻力

民营经济是个体私营经济的统称。从我国现在的民营经济发展来看,虽然取得了较好的发展,但从长远来看还是处于初级阶段。在遗产税征收的对象将包含大量的民营企业投资者,他们所掌握的财产基本上是以经营性财产为主,开证遗产税势必对其造成心理压力,产生财富恐慌;其次,按照国际惯例,在征收遗产税时应予扣除或者给予一定的照顾,如果减除额或扣减比例低于私营业者可以接受的利益维护底线,就有可能导致其向国外转移财富或者资本,在消费商倾销于肆意挥霍和过度购置奢侈消费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民营企业投资积极性和持续经营的动力。

2征收成本过高的压力

作为“直接税”,遗产税开征必定会增加财政收入,但由于它是小税种,所以增加的幅度将会是有限的。从各国的征收遗产税经验来看,经常是征管成本与所征收的税款相当,只有在征税效率较高、征管制度严密、征收经验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遗产税才是财政收入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国是世界上典型的征税效率低、征收成本高、征管能力弱的国家,也是私人利益关系最复杂的国家,开证遗产税尚无完善的配套条件,家庭财产登记制度“千呼万唤不出来”,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民间,官员和百姓都有什么财产和有多少财产,根本就是一本糊涂账;而国家的资产评估制度流于形式,评估程序刻意复杂化导致低效率高成本的评估体系,以及落后的评估方法,与遗产税开证的客观需要很难适应。所以,混乱的遗产税征收环境需要全面彻底清理、治理并实施维护,个人财产清查和评估也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过高的征收成本将成为我国遗产税始终难于出台实施的巨大阻力。

3私人财产和资本外流控制压力

在国际国内,都普遍存在一些私人财富创造者和拥有者采取拙劣的逃避遗产税手段,在其生前就将大量私人财产和私有资本转移到国外存储和经营,从而造成我国私人财产和民间资本外流。这不仅对经济的发展是极其不利,而且对遗产税制产生巨大冲击,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财政收入。例如美国的遗产税税的暂停,就是很好的证明。中国作为世界上纳税意识最薄弱的国家之一,同样存在这类问题甚至有过之无不及。如果遗产税形同现行个人所得税都是主要针对工薪阶层征收,那将完全失去该税种的财政意义,更丧失了遗产税缩小贫富差距分化的调节功能。所以,私人财产和资本外流的控制,将成为遗产税制建立的最大压力和挑战。

(二)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对策

1强化政府和百姓对遗产税认识的共同提高

在我国受古代思想的影响对财产多有保密、留给后人的习惯。若让其将财产一部分无偿的缴纳,人们是难以接受的。而且,对于那些合法收来说,财产当第一次获得时,已缴纳了相应所得税,然而在对其去世后,又要对留下的财产进行征收则是第二次征税,显然,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说是有些不合乎情理的。然而,任何财产都是在国家法律保护下安全存在和积累的,个人积累财富越多,政府和法律机关为之承担的法律保护责任越重。因此,当该项资产和财产最终发生转移继承和赠与),国家以税收形式收回一部分保护成本理所应当。所以,政府和百姓都要根除自我利益保护思想,摒弃为少数人服务的执政意识,全面深刻地认识到遗产税的对与社会的作用及意义,官员带头接受并支持遗产税征收,百姓自然会遵从国家税法。如能做到官民共同支持,遗产税开征的社会基础就雄厚了。

2坚决实施财产申报登记制度

制定相应的财产申报登记制度是实施遗产税的前提。可以说,中国长期不能开征遗产税,最大的阻碍就是私人资产和财产模糊不清问题。为此,中央纪委、监察部应结合反腐形势和决心,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立即制订出台境内居民的私人财产申报登记制度,要求不论官民,必须如实申报个人在境内、境外持有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房屋、土地等资产和财产;财产登记造册后,财政局、税务局、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共享使用数据信息;申报人需再每年年末申报年度财产增减变动状况及理由。同时,建立相应的配套控制措施,规定凡漏报、瞒报的资产财产含灰色、黑色收入),一经核实全部没收充公;公安机关和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工作,对开具死亡证明的电子凭证第一时间传达给税务机关。这样,遗产税就有了完整、系统的立税基础,其征收环境也就顺畅了。

3制定完善的遗产税法律法规

在一个税种的征收之前应对其本身的可行性进行详细周密的论证,同时也用制定出保证其顺利实施的法律法规。遗产税属于地方小税种,征管难度很大,所以在立法层面要态度坚决,建议由全国人大或授权人大常委会制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赠与税法》,授权国务院制定出台《遗产赠与税法实施条例》。遗产税法律要素要本着高扣除、高税率的原则,扣除额应按照遗产估值数额的最低50%,确定遗产税计税依据——“遗产计税余值”;税率可依照发展中国家和台湾、香港等地区的基本标准,确立四档以上的超额累进税率;在减免税优惠方面,要充分考虑教育工作者、归国华侨、国企下岗职工、非国有单位残疾人和全日制本科以上高校毕业人员、不可抗力和突发意外亡故者,切实体现人性化。

4改善民营经济投资环境[JP2]

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现状良好,但还需要更多的支持与帮助,实施遗产税固然是减少了民营企业家的财产价值期望,但如果国家创造了更加优越、宽松的投资环境,更全面地放开市场经济自由度,适当解除一部分政府垄断经营领域“准入”民营企业,使之能够在有生之年创造远远超过现实可能的财富。如目前环境下他们倾尽所有投资毕生可创造私人财富1000万元,他们可能担心将来被征走400万元遗产税后只遗留600万元净资产。但如果投资经营环境持续改善后,他们可以创造4000万元私人财富,即使被征收2000万元遗产税,后人仍可获得2000万元遗产,远远超过现实可能。这样,必将充分调动起在国内持续投资经营的积极性,不会反感和阻挠遗产税。当然,遗产税不会规定对私人资本征税,如果逝者留给继承的是用于经营的企业化资产,应该不在遗产税征收范围,这无疑对私营业主是个巨大诱惑和激励。

5选择恰当的遗产税制模式

在世界范围内,遗产税制包括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等三种模式[3]。结合我国资产申报登记法律环境和公民纳税意识状况看,作者主张中国选择总遗产税制模式,即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先行课税,然后再分割给继承人。这就涉及到征税对象确定的法律问题。在制定遗产税法时,规定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以实际死亡人遗留的总资产为征税对象。但夫妻单方先死亡的应以属于死亡者个人的财产为对象;夫妻一方后死亡的,应以期全部遗产为征税对象。这样,既可以有利于税源集中控制,防止税款流失,便于实际操作执行,节约税收成本,,又确保税负大小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不给财产继承人分配财产增加负担和麻烦。

总之,开征遗产税具有强烈的社会经济和税收效应,可谓是利国利民之举。虽然目前尚有主客观各方面的困难、压力和阻力,但只要做好政策宣传,动员党政干部带头积极响应,自觉摒除狭隘的利益保护思想观念,同时制定明晰的个人财产清查、申报和登记制度,为遗产税开征铺平道路,再结合本国实际制定能够被绝大多数纳税人普遍接受且具有可操作性的遗产税法律制度,则具有中国特色的遗产税一定能够获得全民支持,成为丰富地方财政收入、保护个人财产和调节贫富分化差距的重要工具。

参考文献:

[1] [ZK#]郭佩霞、张世敬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考察与实践策略[J]税务研究,20133)::22-23

[2] 陈雁峰我国开征遗产税研究[D]安徽大学,2012

[3] 魏宾试论我国遗产税制模式的选择[D]山东科技大学,2009[ZK)]

项目基金: 教育部本科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基金项目《财务管理专业本科生分层教育与导师制培养战略》编号20131022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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