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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对司法改革的期待

2015-01-14巫颖禄

民主 2014年12期
关键词:司法官公权力执业

巫颖禄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重要战略部署,表明了中共中央落实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决定的决心,令无数法律人翘首以待。司法改革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和关键环节,是基础性工作之一。如今,司法改革的大幕已经徐徐拉开,一些试点改革方案亦已出台实施,但仍有不足。多年来,执业律师群体对司法改革普遍抱有如下五点期待:

一是期待树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观。司法改革是否成功,关键在于司法规律是否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体现。长期以来,公检法等办案机关被赋予发现“绝对客观真实”的政治使命与职业责任,但是,这样的司法观违背了司法规律,成为了引发冤假错案和涉法上访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达到破案或结案的目的,程序正义与证据规则可以忽视,人权与辩护权必须让位,职权滥用与职务犯罪得到纵容,侦、控、审互相监督成为空谈,顶罪案件频繁发生……事实上,司法的使命与职责在于发现“法律真实”,但“法律真实”不必然等同于“客观真实”,这是法律界所普遍认可的核心司法规律之一。因此,司法改革的首要任务是替公检法机关放下破案、结案以及完成阶级斗争任务的政治、思想包袱,树立通过证据发现法律真实,并保证程序公正、控辩制衡和审判中立的正确司法观。

二是期待坚决维护司法权威。一个国家的人民是否遵守或敬畏法律,关键在于这个国家是否坚决维护司法权威。遗憾的是,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偏离了方向。现行的制度设计中,再审程序与涉法信访让司法审判无休无止。而审执权合并,则让执行程序缺乏有效制约,加上执行内容不涉及被执行人的全部利益,执行顾虑较多,以及执行手段受到限制,让越来越多的司法审判无法兑现,导致人民对司法的信任度不断下降。因此,司法改革必须下大力气解决这些问题:首先是要在构建合理司法审判机制和监督机制的基础上,确定终审定案方式。其次是要实施审执分离,把执行权交给司法行政机关,由司法权监督,同时,在构建被执行人获得有限国家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穷尽手段执行司法判决,以维护司法审判的权威,实现人民遵守法律和敬畏法律的根本目的。

三是期待进一步落实阳光司法。让正义看得见,关键在司法公开,也唯有司法公开,“司法官”才不敢寻租权利,才会敬畏法律。落实阳光司法,司法机关确实做了大量工作,但仅仅停留在形式上的公开还远远达不到“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的目的。当下的司法改革,不仅要继续推动“裁判文书上网”、“便利听审”等形式公开,更要下定决心推动实质公开。具体地说,就是要改革司法审案和判案方式,废除“八股”式判决文书,推行说理式判决文书,公开案件评议内容,亮明案件参与者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以及结论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提供供民众、专业人士进行查询、评论和监督的平台。

四是期待进一步提高律师的法律地位。在实践中,律师被定义成“对抗公权力的职业存在”,带有偏见的理解,导致律师与公权力之间的关系长期紧张,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现象普遍存在。但是,公共资源、社会资源不向律师依法提供,限制律师依法执业,必将导致司法个案的不公和当事人的不满,而没有律师有效参与的司法一定是畸形的司法。因此,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应该重新定位律师代表的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关系,应突出强调公权力接受具有法律专业属性私权利监督与制约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着重构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通过制度设计达到保障私权利和依法行使公权力的目的。

五是期待实现法律人职业角色之间实现有序转换。将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的社会精英选任为司法官的做法导致入围者多是擅长考试的年轻人,而司法官社会经历和法律实践锻炼的严重不足,违背了“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这一法治规律,实实在在影响了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与之形成对比的是,随着律师队伍的不断壮大和律师业务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优秀法律人才在律师队伍中涌现,但是,很多优秀律师却苦于因年龄等原因无法再进入司法官队伍。所以,律师执业群体期待,司法改革应与世界接轨,重视律师队伍这一天然的“司法官人才库”。

(作者系龙岩市新罗区政协委员、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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