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农业土地权属交易及相关国际规则制定动向
2015-01-13王士海李先德陈秧分
王士海+李先德+陈秧分
摘要 持续的农业投资是确保世界粮食安全的根本措施。随着全球粮价走高,农业投资再次升温,与此伴随的跨国土地权属交易以及相应国际规则的制定问题成为全球粮食安全治理的重大问题。本文通过分析跨国农业土地权属交易现状和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动向来洞察跨国农业投资的最新动态,为中国参与国际农业经济活动提供参考依据。研究显示,在新一轮的农业投资热潮中,投资主体依然是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传统农业投资国,新兴国家的投资规模较小但却备受国际社会关注。新的投资活动中出现了一些侵害当地居民土地权属权利的现象,跨国农业土地权属交易面临诸多争议。为了促进农业投资的有序进行,以联合国粮农组织为核心的国际机构着力进行农业土地权属治理和交易规则的制定,并在经过长时间的国际磋商之后形成了《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土地、渔业及森林权属负责任治理自愿准则》。另外一部相关规则《促进农业和粮食系统负责任投资原则》还在磋商之中。两套规则解决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一个针对的是国内土地权属治理的制度安排,后一个则针对具体的农业投资活动。其目标都是要强化发展中国家的土地权属治理,保护农民尤其是小规模农户的权属权利,以实现更为全面的粮食安全。新的土地权属交易国际规则的出台抬高了农业投资的准入门槛,但也为农业投资营造更为良好的制度和法律环境,降低农业投资的不确定性。在此背景下,中国农业企业“走出去”要做出适当调整,以顺应新的投资环境。
关键词跨国农业土地权属交易;国际规则;权属;农业“走出去”
中图分类号F11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5)01-0097-06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501014
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以下简称FAO)2009年的估计,为满足93个发展中国家在2050年的预计农产品需求,全球每年需要增加约2 090亿美元的农业投资[1]。由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资金匮乏,吸收国外农业投资就成为他们促进农业投资的有效途径。然而,随着近年跨国农业投资的再次升温,土地权属交易活动增加,与此相关的争议不断出现,其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也成为了国际社会的热点问题。
1跨国农业投资的现状
1.1跨国农业投资的历史与现状
(1)跨国农业投资与土地权属的发展历史。跨国农业投资并不是新鲜事物,欧洲诸国、美国和日本等国从19世纪就已经开始进行大规模的跨国农业投资。这些投资活动主要是为了获取工业化所需要的棉花、橡胶、食糖等工业原料和食物[2],或者将农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也有一些投资者的发展目标是向本地市场提供农产品以获取经济利益,不过这样的投资比例较低[3 - 5]。二战后发展中国家通过国有化等手段加强了对农业资源的控制,使得外国投资者很难直接参与农业投资。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早期开始,外国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获取土地的难度越来越大,他们不得不重新调整投资结构,逐渐向农业产业链的上游(农资供应和技术指导)或下游(贸易、加工和零售)转移。例如,在中南美,投资企业逐渐从香蕉种植领域转向技术咨询和市场服务[6]。在这个阶段,订单农业成为跨国投资者参与农业产业的重要形式,这种经营形式主要存在于高价果蔬、有机产品、香料、鲜花、茶叶、烟草、制种等领域[7]。这种变化既是东道国政策调整的结果,也是国际投资者主动参与国际农业分工的结果。
(2)政府间国际机构对当前跨国农业投资形势的判断。进入21世纪尤其是2006年全球粮食价格上涨以来,跨国农业投资再次具有吸引力。然而,目前农业投资规模状况一直不够清晰,即使是最为权威的国际机构也无法提供准确的跨国农业投资数据。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发布的《世界投资报告2009》显示,2000年以来农业投资增速加快,但其在全球资本流动中的比重很小(除了这份报告,其后续年度报告没有再对跨国农业投资进行专门讨论)[8]。例如2007年全球跨国农业直接投资规模约为320亿美元,仅占同期全部跨国投资的0.2%。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粮食安全和营养问题高级别专家组在2011年7月提交的报告《土地权属与国际农业投资》认为全球跨国农业投资涉及到的土地规模大约为 5 000-8 000万hm2,不过该数据的来源并不完全可靠[9]。2013年FAO的一份报告分析显示,在2003-2011上半年,全球跨国农业投资的交易额为1 433亿美元。美国是全球最大的投资国,其跨国农业投资额超过了290亿美元。英国、法国、瑞士、荷兰,日本、韩国、中国和海湾国家也是重要的投资方。主要的投资东道国有尼日利亚、南非、加纳、埃及和安哥拉,美国、巴西、阿根廷、加拿大和墨西哥,俄罗斯、波兰、英国、罗马尼亚和西班牙[10]。
(3)土地矩阵网络对当前跨国农业投资规模的判断。土地矩阵网络(The Land Matrix)是由牛津饥荒救济委员会、瑞士开发合作署、荷兰外交部、德国经济合作发展部和欧盟委员会共同资助的一个全球土地监控网络。根据土地矩阵网络最新数据,从2000-2013年可供查询的土地权属交易案例有1 789个,其中有1 307项已经达成协议(包括口头协议),涉及到的土地面积有4 230万hm2,分布在72个国家。从十几年的变化趋势看,2007年之前交易的土地规模相对较小,2007年开始交易规模明显增加,2008年达到650万hm2。2011年以后交易规模明显减少。投资的东道国主要集中在非洲和中南美国家,而投资者除了来自美国和英国等传统投资国外,像中国、阿联酋、印度、新加坡、沙特和韩国等新兴农业投资国的投资活动也明显增多。
王士海等:跨国农业土地权属交易及相关国际规则制定动向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年第1期
1.2新世纪跨国农业投资再次兴起的动因
跨国农业投资本来就是全球农业领域的一个组成部分,特别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外国投资者一直都是该地区农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新世纪以来,跨国农业投资再次升温是多方面因素作用的结果。首先,保证本国粮食安全是投资国政府支持海外农业土地投资的主要动因。全球范围的环境变化和干旱、洪水等自然灾害频发,全球粮食供应形势已经令粮食高度依赖进口的海湾国家非常担忧。在这样的背景下,在海外购买土地种植粮食成为沙特、阿联酋、科威特等国的重要农业发展战略。严重依赖粮食进口的沙特、巴林、科威特、卡塔尔、阿曼、约旦和阿联酋等国家也加强海外农业投资。其次加强本国农业开发和农产品供给是东道国吸引农业土地投资的动因。对于农业资源丰富而又缺乏资金的国家,通过吸引海外资本进行农业投资是其开发本国农业,增强自身农产品供给的有效途径。非洲联盟 2003 年的非洲农业综合发展计划(CAADP)要求各成员国政府将政府支出的10%投资于农业,多数国家尚未达到这一目标,很多国家通过土地交易寻求私人国际资金来填补资金空缺。最后,经济利益是私营部门进行跨国农业投资的主要动力。虽然政府政策可以激励海外投资,但在土地投资方面一直走在前列的还是私有部门。由于土地和农产品的相对价格在中长期预计将呈上涨态势,预计投资回报率也会保持相对稳定,并逐步上升。一项对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和大型上市农业公司的一项调查发现有138个实体在全球各地有农业投资[11]。
2跨国农业土地权属交易引发的国际关注和争议
2.1引发关注和争议的原因
与以往不同,此次兴起的跨国农业投资活动不是对农业的上游和下游产业进行投资,而是主要直接投资于农业本身。这种投资进行的第一步就是进行土地等农业资源权属的交易,而这正是跨国农业投资引起国际关注和争议的所在。由于很多国家不允许外国人拥有土地,因此跨国农业投资获取土地的主要方式就是租赁,其次才是收购。现有研究发现,现有的土地租赁期短的少于十年,长的可达99年,有的甚至是永久性的[12-13]。而且租地的年租金很低,从埃塞俄比亚的不到2美元/hm2,到利比里亚的5美元/hm2,再到喀麦隆的13.8美元/hm2。有些合同规定了5年的免租金期,有些则允许随着时间推移对租金进行调整[14]。长期租赁与买断所有权类似,因为投资者几乎完整拥有所有权利,包括使用权、管理权、专属权,而且在越来越多的案例中,还拥有租约转让权。租期长,加之租金便宜,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投机性租赁行为。证据表明,很多土地交易完成后都没有后续的生产性投资,只有20%的已公布投资项目在后期真正进行了农业生产活动,投机可能就是其中原因之一[15]。在非洲、中南美洲和亚洲的不少发展中国家,土地在法律上归国家所有或被国家实际掌控。因此,政府机构在土地权属交易中起着核心作用。很多情况下,政府为了吸引外国投资者会利用自己的征地权剥夺投资所在地居民的土地权益[15]。在很多小农系统中,个人获得土地完整产权的情况是很少见的。相反,土地通常具备多重权利。农村社区居民习惯性地使用社区的农地和其他公共资源。土地征用或官方主导的租赁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原居民长久拥有的习惯性权益,进而影响了他们的生计。
2.2新殖民主义评论甚嚣尘上
2008年,韩国大宇集团与马达加斯加政府签署合作备忘录,马国政府原则同意将130万hm2土地长期出租给大宇集团用于种植棕榈树及其产品加工和出口,租期为99年。据美国政府估计,大宇集团在马达加斯加租用的农田约占其可耕地面积的一半。该租赁协议引发国内民众和反对派的强烈不满,并由此导致马达加斯加政府倒台。此后,大规模跨国投资活动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包括知名非政府组织如乐施会(Oxfam)在内的批评方指出,这类交易是一种新殖民主义形式。2011年2月在达喀尔召开的世界社会论坛期间,“农民之路”组织和西非农民和农业生产者网络,在食为先信息及行动网络国际协会(Foodfirst Information and Action Network International)等其他组织的协助下,推动通过了《达喀尔反土地掠夺请愿书》。2011年2-6月,500多家民间社会组织签署了《达喀尔反土地掠夺请愿书》。这些组织呼吁各国政府立即停止目前或今后的大规模土地掠夺行为,归还所掠夺的土地,进行重新分配式的土地改革,并请求“各国、各区域组织和国际机构保障人民拥有土地的权利,支持家庭农业和农业生态建设。”近些年像韩国、海湾诸国、中国和印度等这些新兴投资国加入对欧美日等投资先行者构成了一定的竞争压力。尽管先行者和后来者在土地获取上的方式类似,造成的影响也类似,但当先行者占据优势以后再给后行者设置进入障碍无疑是保护既得利益的有效手段。近些年,美日欧等国肆意宣扬新兴农业投资国所谓的“圈地”影响,给后行者设置舆论压力,其主要考虑恐怕是上屋抽梯,限制后行者分享发展中国家农业投资利益。
2.3事实与后果
然而,大量的经验研究发现,官方记录的土地交易量要远远低于媒体报道中提到的交易量。虽然土地转让的交易量可能非常大,但外国投资者通常只构成土地投资者的小部分。举一个较为极端的例子:2004-2009年间利比里亚出现大规模土地征购,涉及全国一半以上的农用土地,这其中只有约30%的交易涉及外国投资者,且其中大多数为美欧日等跨国投资先行者长期土地特许经营权的续约。柬埔寨和埃塞俄比亚涉及土地征购的农业用地比例较高,柬埔寨为18%,而埃塞俄比亚为10%,但土地买卖的投资者大部分是其国内投资者,特别是近年来,这一趋势更加明显[15-16]。在大部分其他国家,大规模土地征购涉及的农业用地大约占所有农业用地的1%-3%,这些交易的投资者中,外国投资者只占了少数。尽管如此,国际社会关于土地权属交易的讨论更多地还是针对所谓的“新殖民主义”,而且新兴投资国最容易受到指责。在国际社会尤其是舆论媒体的高度关注下,跨国农业投资进程受到越来越大的道义压力,一些东道国开始收紧跨国农业投资门槛。例如莫桑比克暂停生物燃料项目用地供给,阿根廷通过了限制外国人购买土地的法案,乌拉圭也将有类似行动。全球兴起的反农业投资浪潮不仅不符合美国、日本和欧盟等传统农业跨国投资大国的利益,而且减缓了全球农业投资进程,不利于农业的长期发展。
3跨国农业土地交易相关国际规则制定的最新进展
为了规范所谓的“海外屯田”和各国在农业用地治理中的行为,国际社会发起了旨在规范各国土地权属治理和农业国际投资的行为准则的努力,由此形成了《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土地、渔业及森林权属负责任治理自愿准则》(以下简称《自愿准则》)和《促进农业和粮食系统负责任投资原则》(简称《投资原则》)两份文件。从发起方的意图看,《自愿准则》和《投资原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个针对国内土地权属管理的制度安排,另一个针对具体的农业投资活动。最近几年《自愿准则》和《投资原则》的磋商与出台占居了全球粮食安全治理工作的重要位置。
3.1《自愿准则》的磋商过程与争议点
(1)磋商过程。2009年初,FAO自然管理及环境司下属土地权属与管理处完成了一份“负责任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权属治理自愿准则”的讨论文件。随后FAO举行了一系列区域性的磋商活动,对该文件进行了广泛的讨论,133个国家和近700名代表参加了相关的磋商活动。2010年10月,在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粮安委”)第36次会议上,土地权属和国际农业投资作为两个热点问题得到了广泛而深刻的讨论。2011年4月,FAO召开《自愿准则》第一版草案(初稿)的发布会,同时在网站公布草案内容。在粮安委的牵头下,关于《自愿准则》的政府间磋商分别于2011年7月和10月举行,并在2012年3月的最后一次磋商会议中完成, 2012年5月召开的粮安委特别会议通过了《自愿准则》。
(2)参与磋商的主体特征。《自愿准则》一共分7部分,就《自愿准则》的目标、性质和范围,概要性事项,权属权利及义务的认定及分配,权属权利及义务的转让及其他变更,权属的行政管理,应对气候变化和紧急情况,执行、监测及评价等进行了详尽的规定。针对当前农业投资活动中出现的侵害当地农民非正式权属权利的现象,《自愿准则》要求各国保护没有被纳入法律体系的习惯性权属,并规范征地行为。在磋商过程中,作为跨国农业投资的先行者,美日欧等发达国家积极推动《自愿准则》的出台,并在其磋商中也发挥了核心作用。而作为土地供给方的东道国分为三种类型。一些国家需要国外投资来改善当地农业发展条件和农产品供给状况,他们认为《自愿准则》的实施可能有利于改善其国内的权属治理,推动解决本国的粮食安全问题,也避免因内外因素而引发的经济与法律纠纷以及社会与政治动荡。因此,他们希望《自愿准则》能够通过。有的发展中国家对农业国际投资心存疑虑,尤其是在国内利益集团的压力下对国际投资持排斥态度,但又不好直接表达。大部分非洲国家和部分拉美国家属于这种类型。还有一些国家或许是因为与自身关系不太紧密而采取观望和顺从的态度。在整个磋商过程中非政府组织表现十分活跃,对《自愿准则》的最终形成发挥了很大影响力。
(3)磋商中的主要分歧点。《自愿准则》磋商的争论焦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愿准则》的性质。有的磋商代表力图强化《自愿准则》的强制性,倾向使用约束性和限制性较强的字眼,而大多数代表主张保留《自愿准则》的自愿性,最后通过的文本接受了后者的建议;二是非正式权属权利的保护问题,一些成员尤其是非政府组织主张归还或补偿权属权利受侵害土著人民,这和存在土著权属问题的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产生了很大分歧,也受到一些投资先行国的反对;三是农业资源权属权利转让及其变更问题。《自愿准则》要求各国要对征地规模予以限制,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新兴农业投资国(海湾国家和亚洲国家)与传统投资国和部分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分歧十分明显;四是关于土地等农业资源重新分配型改革问题。部分非政府组织强烈要求在这些国家进行土地资源的重新分配。但是这个提议却严重危及那些早期在这些国家进行农业投资的发达国家的利益。例如,美国等国就明确提出反对进行重新分配型改革,主张利用市场机制解决土地分配不公平问题;五是关于暴力冲突问题。该问题在近中东的阿拉伯国家与美国和俄罗斯之间形成激烈的交锋。前者如阿富汗、伊朗等主张在每个段落、甚至于标题上都要采用“被占领土”(Occupation)的词汇,而美国和俄罗斯则表示坚决反对。
3.2 《投资原则》的出台过程与核心内容
(1)《投资原则》前期准备过程。《投资原则》作为一项议题被提出来与《自愿准则》时间相差无几,但从被部分国家和相关国际组织提出到进入正式官方磋商的进程要缓慢得多。2009年9月23日,由日本政府、世界银行、FAO、国际农业开发基金会和联合国贸易及发展会议共同主持的“促进负责任国际农业投资”圆桌会议在美国纽约市召开,此后国际农业投资议题被广泛纳入国际论坛。在2009年11月举办的世界粮食安全首脑会议上,各国领导人发布宣言,同意继续研究投资原则和良好做法,以促进负责任的国际农业投资。2009年12月,联合国大会第二委员会向联合国大会提交草案,建议对跨国公司等进行大规模购地行动表示关切,并强调负责任农业投资的重要性。2009年世界粮食安全首脑会议后,FAO、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和世界银行便开始共同起草负责任农业投资原则。2010年2月,四家组织联合发布了7 项“尊重权利、生计和资源的负责任农业投资原则”的摘要版本,以此作为“推动全球对话的讨论文本”,并组织了一些介绍并讨论这些原则的相关活动。在2011年 10月召开的粮安委第三十七届会议上,各成员国“支持在粮安委内部发起一个包容性磋商进程,为加强粮食安全和营养的负责任农业投资制定原则,并争取扩大对这些原则的认同。”
(2)《投资原则》正式磋商案文的出台。2013年4月,粮安委秘书处发布了《粮食安全与营养背景下的负责任农业投资原则》零草案。经过2013年5月召开的开放性工作组会议上的讨论,粮安委秘书处于2013年7月推出包含8条原则的零草案。在经过几个月的区域性磋商后,粮安委秘书处又在2014年4月推出《投资原则》第一稿,并将其作为开展负责任农业投资进一步磋商的基础文件。在这个文件中,粮安委又将原则扩充到10条。根据2014年8月最新磋商结果,负责任农业投资应该具有以下特点:要有利于改善粮食安全和营养,有利于经济可持续、内涵式发展并减少贫困,有利于促进性别平等,要有利于当地年轻人参与投资活动,要尊重农业资源权属权利,要保证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要尊重当地文化遗产和传统农业技术文化,要推动建立安全健康的生产体系等。《投资原则》高度重视国家在负责任农业投资中的作用。《投资原则》认为国家在实现粮食安全和营养方面负有首要责任,国家应该尽量确保负责任的农业投资(无论是在国内的还是在国外的)要和其在国内法及国际法的义务相一致,符合相关的国际贸易及投资协定;国家不应该运用原则去实行贸易壁垒或采取保护主义做法;应鼓励各国建立稳定和长期的国家粮食安全和营养战略;各国应该努力创造有利于负责任投资的环境,包括立法、政策、公共行政、公共物品提供等。
(3)《投资原则》磋商的争议点。《投资原则》的讨论和官方磋商已经持续了4年多时间,整个过程充满了争论和妥协,主要投资国和民间社会组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投资先行国和新兴投资国之间都有不一致的利益所求。就《投资原则》的性质而言,在整个磋商的过程中总有一些代表希望增强《投资原则》的约束力,而这与农业投资国和急于寻求农业投资的国家的诉求相悖。《投资原则》强调了小农在负责任农业投资原则中的作用,但许多发展中国家和民间社会代表依然认为其对小农作用强调得还很不够,于是在磋商中不得不一再增加小农作用的内容。一些民间组织代表反对大规模土地权属交易,提出要“避免大规模土地转移”,主要投资国对此表示明确反对,他们认为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大规模农业投资就是不负责任的。磋商过程中,土著权利问题再次成为代表们争论的核心问题,民间社会组织与美国和加拿大等存在土著居民问题的国家代表之间存在很大分歧。在磋商过程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一些分歧也暴露了出来。例如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发展中国家强调投资要“适应气候变化”,而发达国家则强调“缓解气候变化”,而这种表述隐含着要求各国采取减排措施,对此双方争议比较大。有的发达国家代表希望将市场准入问题引入《投资原则》中,而发展中国家对此表示反对。此外,一些国家和民间社会代表力图将一些容易引发争议的国际文书内容引入《投资原则》,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磋商的难度。
3.3《自愿准则》和《投资原则》的总体导向
《自愿准则》和《投资原则》是在跨国农业投资备受争议的国际背景下出现的,也是国际机构对这种争议的一种反馈。尽管在这两个文件的磋商中存在一些反投资的声音,但毫无疑问促进投资仍然是它们的总体导向。不可否认,在以往的农业投资中的确存在一些问题,但国际社会更清楚,应对这些问题的方式不是放缓农业投资步伐,而是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投资带来的负面影响。毕竟要保障全球粮食安全,增加投资是必然选择。
作为自愿性质的国际文件,《自愿准则》和《投资原则》将在多大程度上规范未来的农业投资行为存在很大不确定性。甚至他们能不能打消国际社会对农业投资行为的看法也是个未知数。因为早在四家组织联合发布了7 项“尊重权利、生计和资源的负责任农业投资原则”的摘要版本时,就有民间团体认为《投资原则》只是在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其用意是要将“土地掠夺”正常化[17]。他们认为美欧等国极力推动《农业投资原则》出台的本意是为土地掠夺提供支持。不管这种怀疑是不是有依据,但可以肯定的是,美欧等跨国农业投资先行国与反投资民间组织的主张有着很大分歧。其表现就是在其主导的原则案文中竭力反对有可能侵害其既得利益的内容,如进行再分配型改革等。当然,他们更不可能接受《达喀尔反土地掠夺请愿书》提到的“归还所掠夺的土地”等要求。2011年6月23日巴黎20国集团农业部长会议的与会者均收到了《达喀尔反土地掠夺请愿书》,但请愿书提供的行动并不在各国政要考虑的选项之内。
4对中国农业“走出去”的影响及战略选择
近些年国际社会关于中国农业走出去的报道不断升温,特别是在伴随着全球粮食危机带来恐慌情绪,关于中国新殖民主义的批评声音也甚嚣尘上。跨国农业投资新规则的出台可能会增加土地租用的成本以及投资的不确定性,进而加大农业“走出去”的难度。但是从长期看,负责任的农业投资有利于投资企业获得长久的稳定利益。新的投资规则有利于东道国改善国内的土地等资源的权属治理,使得农业投资拥有更为良好的制度和法律环境,降低农业投资的不确定性,也有利于投资企业与当地居民建立和谐的关系。《投资原则》是一个投资促进原则,而不是反投资原则。中国企业在发展中国家开展农业开发必须尊重当地居民的土地和水等资源权利,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防止由开发行为引起的失业和贫困。此外,中国企业应该学会与民间组织交往,充分展示中国企业海外农业投资对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改善当地民生发挥的积极作用,以实际行动扭转西方媒体对中国企业的妖魔化宣传。作为世界最大的粮食生产国和消费国,中国的粮食安全状况必然受全球粮食安全状况的影响,相应地,我国的粮食安全战略应该有更为广阔的全球视角。全球粮食安全状况的改善,全球饥饿人口的减少将利于我国粮食国际获取能力的增强,因此扎扎实实地做好农业发展援助,帮助缺粮国提高粮食自给率也应该是我国粮食安全国际战略的内容之一。
(编辑:刘照胜)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Josef S, Jelle B,Gerold B. Capital Requirements for Agriculture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to 2050[R]. FAO, 2009.
[2]Suret-Canale J. French Colonialism in Tropical Africa[M]. London: Hurst,1964.
[3]Munro J F. Africa and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y 1800-1960[M]. London: Dent, 1976.
[4]Jones G, Tarun K. Bringing History (back) into International Business[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udies, 2006,37(4): 453-468.
[5]Wilkins M. The History of the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A]// Alan M. Rugman(ed.). The Oxford 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C].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3-35.
[6]Striffler S, Mark M. Banana Wars: Power, Production and History in the Americas[M]. Durham, NC: Duke University Press, 2003.
[7]Bijman J. Contract Farming in Developing Countries:An Overview[R].Working Paper, Wageningen: Wageningen University, 2008.
[8]UNCTD. 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09[R]. United Nations,New York and Geneva, 2009.
[9]HLPE. Land Tenure an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in Agriculture[R]. A Report by the High Level Panel of Experts on Food Security and Nutrition of the Committee on World Food Security, Rome,2011.
[10]FAO. Trends and Impacts of Foreign Investment in Developing Country Agriculture: Evidence from Case Studies[R].FAO,Rome, 2013.
[11]Campanale M. A Study of Trends in Private Sector Agricultural Investment: A Focus on African Private Equity[R]. Unpublished Report for IIED,2011.
[12]Nunow A A. The Dynamics of Land Deals in the Tana Delta, Kenya[R]. Paper Presented at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Global Land Grabbing, University of Sussex, UK, 2011.
[13]Shete M. Implications of Land Deals to Livelihood Security and Natural Resource Management in Benshanguel Gumuz Regional State Ethiopia[R]. Paper Presented at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Global Land Grabbing, University of Sussex, UK, 2011.
[14]Cotula L. Land Deals in Africa: What is in the Contracts?[M] London: IIED, 2011.
[15]Deininger K, Byerlee D, Lindsay J, et al. Rising Global Interest in Farmland:Can It Yield Sustainable and Equitable Benefits[R]? Washington, DC: World Bank, 2011.
[16]Horne F. Understanding Land Investment Deals in Africa. Country Report: Ethiopia[R]. San Francisco, Oakland Institute, 2011.
[17]Land Research Action Network. Why We Oppose the 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Agricultural Investment (RAI) [R]. 2010.
Analysis of Transnational Farm Land Tenure Transactions and Trend of Formulating
Relevant International Rules
WANG Shihai1LI Xiande2CHEN Yangfen2
(1.College of Economics & Management, 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Taian Shandong 271018,China;
2.Institute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and Development, Chinese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 Beijing 100081,China)
Abstract
Sustainable agricultural investment is the basic measure to ensure the worlds food security. As the global grain price goes up, agricultural investment is heating up again. The accompanying transnational land tenure transactions and the corresponding international rules have become major concerns of global food security governance.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latest dynamics in transnational agricultural investment through analyzing the status quo of transnational land tenure transactions and the trend of formulating relevant international rules, which can be the reference for China to participate in international agricultural economic activities. Studies show that in the new round of agricultural investment boom, the investment subject remains traditional agricultural investors including the U.S., EU and Japan. Emerging countries have smaller investment scale but attract much attention from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New investment activities have witnessed violations of local residents land tenure rights. Thus, transnational land tenure transactions face numerous disputes. To facilitate the orderly agricultural investment,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centered around FAO are striving to improve farm land tenure governance and formulate the transaction rules, and have formed the “Voluntary Guidelines on the Responsible Governance of Tenure of Land, Fisheries and Forests in the Context of National Food Security” after longtime international negotiations. Another relevant rule, “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 in Agriculture and Food Systems”, is under negotiation. The two rules are to solve two aspects of the same problem with the former one aiming at the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of domestic land tenure governance and the latter one at specific agricultural investment activities. Their goal is the same: to strengthen the land tenure governance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and protect the property rights of farmers, particularly smallscale farmers, so as to ensure comprehensive food security. The newlyreleased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nd tenure transaction raises the access threshold to agricultural investment, but provides a sound institutional and law environment and reduces uncertainties of agricultural investment. In this context, Chinese agricultural enterprises should make proper adjustments to go out and adapt to the new investment environment.
Key wordstransnational agricultural land tenure transactions; international rule; tenure; agriculture “Going Global” strate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