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与监管研究

2015-01-12王赛芝

商业会计 2014年20期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管

摘要:本文在简单回顾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和温州的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分析了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中面临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指出要控制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需要政府层面监管、行业协会自律和公司内部治理控制三方面来共同实施有效监管。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风险 监管

一、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及监管文献综述

国内学者对小额信贷的研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从经济学和金融学的视角进行研究。如杜晓山和刘文璞的《小额信贷运作及其原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何文广和李莉莉的《正规金融机构小额信贷运行机制及其绩效评价》(中国财经出版社,2005)、焦瑾璞和杨骏的《小额信贷和农村金融》(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等。二是以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的研究居多,如杜晓山等的《中国公益性小额信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程恩江和刘西川的《中国非政府小额信贷和农村金融》(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国内真正对小额贷款公司研究始于2005年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之后,如谢进(2008)在《小额信贷机构面临的主要信贷风险》中指出,虽然小额信贷机构不吸收公众储蓄,但流动性风险仍然存在,其资金获得能力对其流动性具有重要影响;向明(2007)在《江口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模式的实践》一文中认为,江口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风险是经营风险;刘维红(2008)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本身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再加上多数公司人员素质较低且缺乏必要的培训,都增加了贷款风险等。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监管研究,邢昉(2009)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应注重制度上的约束,通过制定合理的准入制度、贷款流程制度和惩处制度来达到目的;杜晓山、聂强(2010)首次引入博弈论,他们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和监管部门实质上在进行一次次的博弈,博弈的均衡结果是监管部门为控制风险,将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准入门槛不断提高;王嘉锡(2011)建议以内外结合的方式建立起风险防范的制度,要想控制住风险,需要将内部防控和外部监管结合起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风险的防范问题。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回顾

20世纪70年代以来,小额信贷(Microcredit)在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逐渐兴起,并迅速发展。在小额信贷发展初期,以福利型信贷占主导,这类组织以穆罕默德·尤努斯创立的孟加拉乡村银行(又称格莱珉银行)为代表。穆罕默德·尤努斯指出,“赋予穷人改变生活的金融支持是解决贫困问题的重要途径,商业组织向低收入者提供金融服务并非无利可图,在为低收入者提供金融信贷服务与机构自身商业化持续经营间是可以实现平衡的。”Khandker,Khality和Khan的研究指出,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小额信贷计划不仅减少了贫困人口数量,提高了参与家庭福利,而且还提高了家庭长期维持收入的能力。我国关于小额信贷制度的开端一般认为是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引入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模式为标志。随后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全面试行并推广了小额信贷活动。2005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在四川、山西、贵州、陕西、内蒙古等5个省、自治区推行“商业可持续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05年12月,“晋源泰”和“日升隆”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在山西省平遥县成立,标志着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的正式成立。2008年9月开始,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浙江全面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温州市第一批最多可有16个名额,刚开始一些支柱企业为了开办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不惜动用各种资源挤掉对手。2008年10月,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从工商部门正式领取了营业执照,成为温州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来发放的第一张执照,随后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相继在温州部分县市运行。

根据央行发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已达7 839家,较2012年末的总数量同比增长了近三成,而2012年小额贷款公司同比增长速度也高达四成;贷款余额8 191亿元,全年新增贷款2 268亿元。其中,浙江小额贷款机构数量达314个,从业人员达3 867人,实收资本达654.10亿元,贷款余额达899.85亿元,各项指标均居全国前列。温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经过六年的发展历程,目前已经发展到会员45家,从业人员600余人,在平均注册资本金、平均贷款规模、人均管理贷款资金等方面在全国均处于领先水平。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效解决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不足。然而受法律制度的欠缺、行业性质不清、资金来源渠道受限等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人们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诱发的风险往往缺乏正确认识,这些势必会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也不利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分析

(一)信用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的放款对象主要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这些主体比较分散,贷款规模不大,一般缺乏可信的长期信用记录和正规的抵押品,也没有规范的具有公信力的财务报表,往往是银行筛选后淘汰的客户,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风险水平较高。因此,如果小额贷款公司通过提高贷款利率来获取利润,则只能导致新一轮的逆向选择,所以小额贷款公司一般会通过评定贷款对象的风险等级、加强监管其资金用途等来降低风险。这又会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用于评估贷款对象风险、确定贷款对象和监督贷款的费用与支出增加。而且对他们的风险评估主要依靠客户经理的个人判断,信用调查也主要依靠管理层或信贷员的个人了解,这对于信息的掌握显然不全面,从而导致贷款信用风险远远超过银行。再加上小额贷款公司大力扩张之后,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为争取客户,充分满足小微企业“短、频、急、快”的融资需求,它们对业务流程实施了根本性变革,整合了业务环节,简化了业务流程和决策机制,但这就更难保证在放贷之前对客户进行详实的资产调查和信用评估,从而进一步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信用风险。甚至有些客户在贷款到期后,往往以各种理由拖欠,而小额贷款公司出于发展客户需要又不愿给予罚息等违约惩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契约的执行力,增加了信用风险。endprint

(二)操作风险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定义: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从目前全国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工作人员来看,高管基本上都有金融业从业背景,有着一定的管理经验,但其员工却普遍没有金融业的相关知识和操作经验,整体素质不高。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机构设置较为简单,岗位职责不够清晰,一些小额贷款公司为了节约人力成本,往往存在着交叉任职现象,缺乏风险控制和内部审计独立专业人员,为操作风险埋下了隐患。根据温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调查资料显示,截至2013年11月底小额贷款公司内金融专业人数的比例仅为23.38%,大专以下学历人数占到公司总职员的49.12%。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上是由民营企业和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的专业性贷款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原则上要明晰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前中后台的岗位职责,明晰项目评审的流程等。但事实上很多小额贷款公司并未真正建立起完善有效的公司法理结构,公司的股东会(权力机构)、董事会(执行机构)、监事会(监督机构)并没有真正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核销的现行做法是依照《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相关规定,核销时需要法院配合,手续繁杂,效率很低,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核算。

(三)经营风险

《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服务“三农(农村、农业、农民)”,但实际上,许多省市都将服务对象延伸至农户和微型企业,甚至扩大到中小型企业。以温州为例,众所周知,温州的传统制造业发达、商贸经济活跃,小微企业广泛分散于各个特色产业集群、专业市场、核心企业上下游,为能快速响应和满足客户的需求,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在各地紧紧依托与产业集群配套的中小企业,做客户身边的融资伙伴,因地制宜开展融资服务。如温州苍南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当地的优势产业印刷、农渔业为服务对象;乐清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发电器、电子及电气制造业为服务对象;洞头、泰顺、文成的小额贷款公司以渔业、林牧业和农业为服务主体。在上述服务对象中,农业产业的经济效益一直低于社会平均水平,而且受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较大,导致农户的还贷能力影响较大。同时农户和小微企业由于难以直接获取市场需求信息,往往在获取信息上具有滞后性,容易带来市场风险,而且它们往往是由于在正规金融机构得不到贷款才会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所以出现坏账、死账的概率就更大,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大大增加。

四、实施有效监管,控制小额贷款公司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以企业法人身份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却经营着银行业务性质的金融业务,同时又拿不到金融许可证,只能“只贷不存”,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既要依托于《公司法》,又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框架来明确其法律地位,其性质决定了它不是金融机构,因此其准入及监管自然就由地方政府来承担。然而,事实上作为非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却从事着金融业务,中国银监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其准入与监管的制度性规定,这样一来就造成了行政主体上权力与职责的不相符合,存在着监管体制不健全,监管机构缺位的现象。笔者认为要实施有效监管,控制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必须从政府层面、行业协会自律和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三管齐下。

(一)政府监管层面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导意见》第5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各地的具体实施意见中也多为成立金融办作为监管主体,而浙江省是全国唯一由工商部门整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的省份。浙江省工商部门按照“强化服务监管,确保运营安全”的要求,力求构建好涵盖主体资质和主体行为的监管框架,尤其是要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通过融资前申报和融资后备案,重点关注融资的对象、资金来源和流向及资金风险等行为,严厉禁止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但政府层面监管应本着从有利于行业发展出发,少一些限制,多一些扶持,要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考核制度,不断创新监管和服务小额贷款公司的手段,如温州通过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专业委员会,实行季度例会制度等,来加强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指导。尤其是这两年,温州受民间借贷风波的影响,个别银行的坏账率已高达10%以上,浙江省考核小额贷款公司的不良贷款率是不超过2%,大部分的小额贷款公司难以达到这个要求。根据温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5月底,温州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平均逾期贷款率为3.88%,超过了2%的规定。实际上小额贷款公司全部是由民营资本投资设立,资金来源不是社会公众存款,一般不会因流动性不足诱发金融风险,所以只要他们遵循“小额、分散”的信贷原则,进行合规经营,不参与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政府部门也就只需做好服务,引导和帮助小额贷款公司走上良性的发展轨道即可,不必严于监管。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指出,一般来说,对非吸收存款类微型金融机构无需采用审慎监管,而只采用非审慎监管。所以政府监管部门应减少行政干预,主要通过市场化手段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监管。要与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合作进行专业化监管,通过构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测系统来加强信息化监管,提高监管效用。

(二)行业自律层面

国际经验表明,当一个经济群体高速发展并且面临着许多共性问题和困难时,就有必要成立一个由该群体成员组成的协会,协助会员解决普遍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有关的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各类社会化服务,规范会员的市场行为。针对小额贷款公司高速发展及存在的问题,各地都纷纷建立了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作为多层次监管框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为成员搭建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平台。温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成立于2012年11月30日,以“自律互助、创新发展、服务小微、助推经济”为宗旨,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监管、信息披露等,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引导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自身良好的形象,不断实现科学可持续发展。通过协会这种民间监管组织的作用,可以让会员之间互相制约监督,实现行业自律管理,推动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上发挥更大作用。

(三)公司内部治理层面

目前在已有的小额贷款公司实践中,不仅存在某些股东滥用权力为自身谋求不正当利益,也存在着内部人控制现象,给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带来了较大风险。所以小额贷款公司要获得可持续发展的正能量,就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合理设置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规范公司运作机制,使公司建立靠制度和团队运行的模式,而不仅仅是靠某个管理者的个人能力和经验。这就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一方面根据《公司法》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法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形成科学的权力制衡机制,另一方面要加强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全流程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前期市场调研、业务发起、客户审批、放款、贷后预警所有业务环节,将风险偏好提前传导至客户准入和筛选环节,确保前中后台统一。如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贷款风险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信贷管理及其操作规程》、《财务管理办法》、《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细则》、《贷后管理制度》、《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内部激励约束制度》、《贷款管理责任及损失追偿制度》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为公司的正常运营和有效管理奠定了基础,从而保障了各相关工作规范有序进行。Z

参考文献:

1.邱建寅.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2.王军涛.试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9.

3.王赛芝.小额贷款公司的制度缺失[J].经济导刊,2011,(11).

作者简介:

王赛芝,女,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区域经济和法经济学。endprint

猜你喜欢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管
互联网金融视角下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研究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中国经济转型的结构性特征、风险与效率提升路径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与管理
企业纳税筹划风险及防范措施
监管
监管和扶持并行
放开价格后的监管
实施“十个结合”有效监管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