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文件看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发展
2015-01-10李模
李 模
(山西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太原030006)
文化遗产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见证,它不仅蕴含着一个民族特有的精神品质,而且也反映了一个民族固有的思维方式。文化遗产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文明的标志,保护文化遗产就是保存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记忆。我国是世界文明古国,文化遗产资源大国,如何对这些珍贵的不可再生资源进行保护、保存、利用和传承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文化遗产保护已成为一个世界性运动,没有哪一个国家可以孤立存在于其他国家之外,因此,系统梳理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规范,分享和借鉴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理念,对于当前我国蓬勃发展的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至关重要。
一、从历史性纪念物的修复保护到城市景观和遗址及其环境的保护
现代意义上的文化遗产保护思想和实践,起源于欧洲,之后随着全球化的进程波及到世界各国,逐渐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广泛的社会基础,形成了世界性的保护共识,这种共识集中体现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系列国际文件中。
1931年第一届历史性纪念物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在雅典召开,会议通过的《有关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是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一份重要的国际文献,是文化遗产修复保护理念的重要里程碑。它在总结世界各国对历史性纪念物修复和保护实践的基础上,正式提出“所有国家都要通过国家立法来解决历史古迹的保存问题”,“应通过创立一个定期、持久的维护体系来有计划地保护建筑,从而摒弃整体重建的做法,以避免出现相应的危险”,“应该尊重过去的历史和艺术作品,不排斥任何一个特定时期的风格”[1]除特别注明外,文中提到的所有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文件均参见张松编.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选编.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为提升文物古迹的美学意义,会议特别强调,“在具有艺术和历史价值的纪念物的邻近地区,应杜绝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和树立有损景观的电杆,不许建设有噪音污染的工厂和高耸柱状物”。会议还明确指出了教育在保护文化遗产中的作用:教育应该保证人们珍爱历史性纪念物;教育工作者应该劝阻人们污损纪念物,引导人们对各个文明时期遗留下来的文化遗产投入广泛的兴趣,强调了公众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重要性。
1933年国际建协在雅典通过了《城市规划大纲》,针对历史遗产的保护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对于好的建筑,不论是建筑单体还是建筑群,都应该得到有效的保护;建筑保护的基础在于它应该作为早期文化的表达和符合公共利益的保留,如果它们现在的位置妨碍了开发,也可采取一些彻底的措施,如改变环状交通干道、甚至搬迁城市中心区;禁止以艺术审美的借口,在历史地区内采用过去的建筑风格建造新建筑。
196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了《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指出景观和遗址的保护对人类生活必不可少,应制定特别规定确保对那些受威胁最大、尤其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买卖而受到威胁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观和遗址进行保护。并提出了六条具体的保护方法:由主管当局进行全面监督;将责任列入城市发展规划以及区域、乡村和城市的各级规划;“通过划区”列出大面积景观区保护目录;列出零散的遗址保护目录;建立和维护自然保护区与国家公园;由社区获得遗址。
1964年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在威尼斯通过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是文化遗产保护的纲领性文件。它指出,“历史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体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这不仅适用于伟大的艺术作品,而且亦适用于随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过去一些较为朴实的作品。”宪章特别强调了古迹保护与修复的原真性和整体性原则:“古迹的保护意味着对一定范围环境的保护。凡现存的传统环境必须予以保持,决不允许任何导致群体和颜色关系改变的新建、拆除或改动。”“古迹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
196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了《关于保护受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对文化财产的含义进行了详细的界定:1.不可移动之物体,无论宗教的或世俗的,诸如考古、历史或科学遗址、建筑或其他具有历史、科学、艺术或建筑价值的特征,包括那些仍以正确形式存在的、传统建筑群、城乡建成区内的历史性住区以及早期文化的民族建筑。2.具有文化价值的可移动财产,包括存在于或发掘于不可移动财产中的物品,以及埋藏于地下、可能会在考古或历史遗址或其他地方发现的物品。建议要求各成员国应对受到公共和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遗产“就地保护”所需的措施给予适当的优先考虑,以保持历史的联系和延续性。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明确提出应该把那些具有突出重要性的文化或自然遗产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公约对文化遗产的定义及保护管理机制进行了规定。“文化遗产”主要指文物、建筑群、遗址。文物是指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其联合体;建筑群是指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是指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工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要求各缔约国应“通过一项旨在使文化和自然遗产在社会生活中起一定作用并把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全面规划纲要的总政策”。
二、从建筑遗产的保护到历史地区、历史园林、历史城镇及其环境的保护
1975年欧洲建筑遗产大会发表了《阿姆斯特丹宣言》,强调欧洲建筑遗产是世界文化遗产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保护建筑遗产必须作为基础研究的主要课题。宣言特别强调了整体性保护的一些具体原则:保护既是地方机构的责任,也要唤起市民的参与;任何保护政策的成功都有赖于对社会因素的合理考虑;保护需要立法和行政手段的协调;保护需要适当的财政手段;保护需要改进修缮、复原的方法、技术和工艺。会上宣布的 《关于建筑遗产的欧洲宪章》,进一步阐述了建筑遗产的涵义:“建筑遗产不仅包含最重要的纪念性建筑,还包括那些位于古镇和特色村落中的次要建筑群及其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建筑遗产中所包含的历史,为形成稳定、完整的生活提供了一种不可或缺的环境品质;建筑遗产是一种具有精神、文化、社会和经济价值的不可替代的资本。”
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内罗毕通过《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强调了历史地区及其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建议认为,历史地区及其环境是全人类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从整体上被视为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体,“所在国政府和公民应把保护该遗产并使之与我们时代的社会生活融为一体作为自己的义务。”同时前瞻性地指出,建造技术和建筑形式的普遍一致可能威胁到世界范围的环境均质化,保护历史地区能为维护和发展每个国家的文化和社会价值作出突出贡献,这有助于世界文化遗产中建筑的丰富性。
1978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莫斯科通过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章程》,成立了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它是有关促进古迹、建筑群及遗址保存、保护、修缮和加固的一级国际组织。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古迹”“建筑群”“遗址”概念的具体内涵。它认为,“古迹”包括在历史、艺术、建筑、科学或人类学方面具有价值的一切建筑物(及其环境和有关固定陈设与内部所有之物)。“建筑群”包括无论城市还是乡村单个的或是相连的一切建筑及其环境;这些建筑在环境中由于其建筑风格、同种类型或所处位置的原因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或人类学方面的价值。“遗址”包括一切地貌的风景和地区,人工制品或自然与人工的合成品,包括在考古、历史、美学、人类学或人种学方面具有价值的历史公园与园林。
1981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与国际历史园林委员会在佛罗伦萨召开会议,发表了保护历史园林的《佛罗伦萨宪章》。宪章认为,历史园林指从历史或艺术角度而言民众所感兴趣的建筑和园艺构造,其面貌反映着季节循环、自然生死与园林艺人希望将其保持永衡不变的愿望之间的永久平衡,必须根据《威尼斯宪章》的精神予以保存。宪章提出了一系列保护原则:对历史园林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的维护、保护、修复和重建工作中,必须同时处理其所有的构成特征;历史园林必须保存在适当的环境之中,任何危及生态平衡的自然环境变化必须加以禁止。
1987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华盛顿通过了《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详细规定了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区的原则和目标、方法和手段,对历史城镇保护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宪章指出,历史城镇和其它历史城区的保护是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完整组成部分,应当列入各级城市和地区规划。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特征以及表明这种特征的一切物质和精神的组成部分,都属于保护的对象。在具体措施上,强调历史城镇和城区内交通的控制。
三、从考古遗产的保护到乡土建筑遗产、产业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
1990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洛桑通过了《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对记载人类过去活动的基本材料——考古遗产的保护提出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宪章认为,考古遗产是根据考古方法提供主要资料的实物遗产部分,它包括人类生存的各种遗存,是一种容易损坏、不能再生的文化资源,其保护必须纳入国际的、国家的、区域的以及地方一级的规划政策。
1994年世界遗产委员会于泰国普吉通过《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认为文化遗产原真性的观念及其应用扎根于各自文化的文脉关系之中,应予充分的尊重。文件认为原真性反映了人类的集体记忆,要尊重其他文化及其信仰体系中的所有方面。文化与遗产的多样性是精神与才智丰富性不可替代的源泉,应大力提倡保护和增进文化与遗产的多样性。
1999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墨西哥通过《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对乡土建筑遗产提出了一系列保护和管理原则,进一步拓展了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宪章认为,乡土建筑遗产在人类的情感和自豪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一个社会文化的基本表现,是社会与其所处地区关系的基本表现,同时也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表现。”“它是那个时代生活的聚焦点,同时又是社会史的记录。”乡土建筑遗产是文化景观的组成部分,对其进行干预时,“应该尊重和维护场所的完整性、维护它与物质景观和文化景观的联系以及建筑和建筑之间的关系。”
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认为,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在日益走向多样化的当今社会中,“必须确保属于多元的、不同的和发展的文化特性的个人和群体的和睦相处。”文化多样性增加了每个人的选择机会,它是发展的源泉之一,应促进面向所有人的文化多样性。宣言为文化遗产保护的多样性与多元性提供了理论依据。
2003年国际产业遗产保护联合会于俄罗斯发表了《关于产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又把产业遗产纳入到了遗产保护范围之中。宪章指出,产业遗产是工业文明的遗存,它们具有历史的、科技的、社会的、建筑的或科学的价值。这些遗存包括建筑、机械、车间、工厂、选矿和冶炼的矿场和矿区、货栈仓库,能源生产、输送和利用的场所,运输及基础设施,以及与工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如住宅、宗教和教育设施等。产业遗产是产业活动的见证,它作为普通人们生活记录的一部分,应当被视作普遍意义上文化遗产的整体组成部分。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认为无形文化遗产是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密切以及他们之间进行交流和了解的要素,它不仅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也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公约对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概念进行了详细的阐释。“无形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它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保护”指采取措施,确保无形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和振兴。
四、从强调文化遗产的保护到注重文化遗产的价值
2005年世界遗产与当代建筑国际会议在维也纳召开,《保护历史性城市景观维也纳备忘录》是这次会议的重要成果。备忘录指出,“历史性城市景观指自然和生态环境内任何建筑群、结构和开放空间的整体组合,其中包括考古遗址和古生物遗址,在经过一段时期之后,这些景观构成了人类城市居住环境的一部分。”这些景观是现代社会的雏形,对我们理解当今人类的生活方式具有重要价值。备忘录中的历史性城市景观的含义超出了各部宪章和保护法律中惯常使用的“历史中心”“整体”或“环境”等传统术语的范围,涵盖的区域背景和景观背景更为广泛,更注重发挥文化遗产的价值。
2005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西安通过了《关于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保护的西安宣言》,强调有必要“充分应对由于生活方式、农业、发展、旅游或大规模天灾人祸所造成的城市、景观和遗产线路的骤变或渐变”,“充分认识、保护和延续遗产建筑、遗址和地区在其环境中的存在意义,以减少这些变化进程对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意义、价值、完整性和多样性所构成的威胁。”遗产建筑、遗址或地区的环境,是其重要性和独特性的组成部分。文化传统、仪式、精神活动和理念、历史、地形、自然环境价值、用途和其他因素,共同形成环境的各种有形和无形的价值和内涵。宣言将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扩大到遗产周边环境以及环境所包含的一切历史的、社会的、精神的、习俗的、经济的和文化的活动,提出了文化遗产保护的新理念。
2007年在北京召开了“东亚地区文物建筑保护理念与实践国际研讨会”,会议通过的《北京文件》,就中国、东亚地区、东方乃至世界文物建筑保护的一些问题达成基本共识,尤其对东方木结构建筑的保护与修缮等一系列问题提出了操作准则,充分表明了全球对文化遗产保护多样性的认识在不断深化[1]关于东亚地区文物建筑保护与修复(北京文件)(2007).http://www.tlf.gov.cn/info/6155/82084.htm.。
2008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加拿大魁北克通过《魁北克宣言》,提出捍卫有形和无形遗产,以保存场所精神。场所精神由有形(场址、建筑物、景观、路径、物件)与无形元素(记忆、口头叙述、书面文书、仪式、庆典、传统知识、价值、气味)构成。这些元素不仅对场所的形成有重大贡献,还赋予它灵魂。场所精神让人对生活,同时也对纪念物、场址及文化景观亘古不变的特色,有较全面的了解。它提供了文化遗产更丰富、更动态的全方位视野。场所精神应人类之社会需求而生,以某种形式存在于全球文化之中。在场所内定居的群体,特别是传统社会,与群体记忆、生命力、持续性与性灵的捍卫,应有密切关联[2]场所精神的保存 (魁北克宣言)(2008年).http://www.wenwu.gov.cn/htslsy/contents/644/26145.html.英译文参见http://www.international.icomos.org/quebec2008/quebec_declaration/pdf/GA16_Quebec_Declaration_Final_EN.pdf.。
2011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巴黎召开,会议围绕“遗产是发展的动力”这一主题,分遗产与区域发展、回归建筑艺术、旅游与发展以及遗产经济学四个方面展开讨论,通过了《巴黎宣言》[3]巴黎宣言.http://www.international.icomos.org/Paris2011/GA2011_Declaration_de_Paris_EN_20120109.pdf.。会议强调,无论是在城镇还是乡村,有名或无闻,只要是在结构、用料、建造、建筑和功能特色方面有价值的建筑遗产,都应结合其自然和人文环境加以保护。同时指出,遗产作为其所在地的身份标识正在逐渐被认同,这种认同也使之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杠杆,应该了解遗产保护的经济影响[4]郑军.巴黎科学研讨会宣言解读.中国文物报,2012-1-13.。
2014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意大利佛罗伦萨召开,大会的主题是“作为人文价值的遗产和景观”,分为“旅游与阐释”“文化栖息地”“传统知识”“赋权社区”“保护工具”5个副主题[5]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8届代表大会聚焦主题:作为人文价值的遗产和景观.http://www.icomoschina.org.cn/news.php?class=212.,进一步强调文化遗产的价值。
历届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大会主题
总之,通过对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国际文件的梳理,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随着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不断发展,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理念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历届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大会主题亦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这种情况。(见上表)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经历了从历史性纪念物的修复保护到城市景观和遗址及其环境保护的过程,从建筑遗产的保护到历史地区、历史园林、历史城镇及其环境保护的过程,从考古遗产的保护到乡土建筑遗产、产业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从强调文化遗产保护到注重文化遗产价值的过程。虽然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在自然条件、人文环境等方面有着显著的差异,但作为主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国际理念,对我国仍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