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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陆军知识产权管理经验与启示

2015-01-10刘国锋,李红军,宋志强

装备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美国陆军启示知识产权

美国陆军知识产权管理经验与启示

刘国锋,李红军,宋志强

(装备学院 装备采办系, 北京101416)

摘要美国陆军知识产权管理在法规依据、管理机构、主要做法上具有鲜明特点,形成了深刻认识知识产权地位作用、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规制度、合理划分知识产权权利义务、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等有益经验。完善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需要在顶层设计、法规制度和组织机构建设、核心内容构建、人才培养等方面不断努力。

关键词美国陆军;知识产权;经验;启示

收稿日期2014-12-16

作者简介刘国锋(1988-),男,助教,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防知识产权管理。24822895@qq.com

中图分类号E92

文章编号2095-3828(2015)06-0052-05

文献标志码A

DOI10.3783/j.issn.2095-3828.2015.06.012

AbstractU.S. army has distinctive characteristics in bases of regulations, management institutes and main practices so as to accumulate valuable experience like deeply realizing the position and rol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keeping perfecting regulations and systems related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asonably divid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sitively facilitating the transform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highly emphasiz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related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 paper concludes that, to perfect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China, we need keep working with top-level design, construction of regulations, construction of organizational , creation of core contents, talent cultivation, etc.

KeywordsU.S. army;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perience; enlightenment

Experience and Enlightenment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of U.S. Army

LIU Guofeng,LI Hongjun,SONG Zhiqiang

(Department of Equipment Acquisition, Equipment Academy, Beijing 101416,China)

二战之后,美国军方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对军方研究开发合同中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管理。这一政策对提升美国国防科技水平,提高美国军工企业竞争力,保持美军武器装备长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起到重要作用[1]。其中,美国陆军经过多年发展,逐步形成了法规制度完善、组织机构合理、权力职责明晰、内容详尽完备、运行效果良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研究美国陆军知识产权管理的具体做法,总结和借鉴相关经验,对提升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管理质量效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美国陆军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1.1 法规依据

作为法治国家,美国十分强调整个法规体系的协调统一。反映在陆军知识产权管理上,主要表现为其工作依据首先是美国国会层面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其次是联邦政府和国防部层面的法规,最后是陆军部及其下属部、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的各种指南等规章制度。按照制定机关和效力等级的不同,3个层次的法规具体包括:一是国会级。主要包括《武装部队采购法》《拜杜法》《联邦技术转让法》《2009年武器系统采办改革法》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拜杜法》和《联邦技术转让法》,这2部法律分别就由政府投资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和转化实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二是部门级。主要包括《联邦采办条例》和《联邦采办条例国防部补充条例》。这是包括陆军在内的所有军种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的最直接依据,在这2部法规中,对军方研究开发合同中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做了全面、详细的规定。三是部局级。主要包括《陆军部知识产权指南》《陆军部采办程序》以及陆军所属的各个部、局、研究所制定的各类知识产权规章制度,这一部分的文件数量最大,内容最具体,是陆军开展知识产权管理的必备依据。

1.2 管理机构和职权划分

依据相关法规,陆军建立了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明确划分了其相应职责,主要有[2]:一是负责研究、开发和采办的陆军助理部长(以下简称“助理部长”)。助理部长是美国陆军知识产权管理的最高长官,掌管美国陆军知识产权的所有重大、决定性事项。例如,代表陆军部长对陆军拥有的专利和专利申请颁发独占许可证;代表陆军签署解决专利申请前的程序冲突、优先权确认或者发明放弃的协议等。二是陆军部军法署署长。陆军部军法署署长负责陆军知识产权法律程序的控制、管理和监督。三是陆军部军法署知识产权法律处。该处的职权几乎涵盖了陆军知识产权管理的方方面面。例如,就陆军所有的专利进行许可证谈判;为陆军和部分国防部部局办理和维持商标注册;为未指定专利律师或代理人的陆军机构准备和提出专利申请,等等。四是陆军知识产权法律顾问。该职位由知识产权法律处处长兼任,具有广泛的职权。例如制定陆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政策、条例和指南;代表陆军部长对陆军拥有的专利和专利申请颁发非独占许可证;任命陆军加入武装部队专利咨询委员会的成员;是代表陆军部解决专利、版权、商标诉讼问题的最高领导,等等。五是专利律师。除军法署知识产权法律处的律师之外,陆军所属的部分研究机构还与当地的专利律师签署协议,由签约律师为研究机构提供诸如专利检索、专利申请、专利保护、纠纷处理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六是采购合同官。采购合同官主要负责在各种合同中落实各种知识产权规定,例如,如果采购合同中规定的知识产权条款与标准条款不一致,需要向知识产权法律处提供证明文件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在得到知识产权法律处的批准后该条款才生效[3]。七是其他机构:主要有军法署下属的合同法律处、合同申诉处、采办欺骗处理处等,主要负责处理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装备采办纠纷。

1.3 管理的主要内容

以知识产权的类型划分,美国陆军知识产权管理主要包括专利、版权、计算机软件和商标,其中专利管理是重中之重。具体内容包括:一是专利。由于陆军研究开发合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因此,陆军部及其下属部局的知识产权政策都以专利为核心,管理的内容包含了从发明构思到专利转化应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研究开发前的专利检索制度、发明报告制度、发明人确认制度、专利申请制度、专利维持制度、职务发明相关制度、专利权权利归属制度和利益分配制度、专利权转让制度、专利报告制度等[4]。二是版权。主要包括版权的归属以及使用制度。陆军承认与陆军利益相一致的资料的版权归属作者,一般情形下,未经版权者允许,不得复制、散布或者演出版权作品,紧急情况下,只有经过陆军知识产权律师的批准,陆军才可以在未得到版权者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其作品。此外,对于雇员作品,做了个人作品和美国政府作品的区分,其中雇员只有在其正式职责范围内创作的作品,才属于美国政府作品,雇员对于美国政府作品的转让不享有任何权利。三是计算机软件。主要包括软件的权利归属制度和直接购买软件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于研究开发合同中产生的软件,其版权归属由采办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定,对于从第三方购买的已有软件,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复制。四是商标。陆军对商标的管理规定较为简单,主要包括商标申请的条件、程序等。五是知识产权纠纷处理。陆军对知识产权纠纷处理非常重视,详细规定了知识产权诉讼相关制度,如诉讼代表、诉讼期限、诉讼程序、调查时限内容、诉讼结果的处理,此外,还规定了相应的申诉、复议制度等[5]。

2美国陆军知识产权管理的经验

2.1 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作用

美国陆军的知识产权管理,无论是机构设置、权利归属、利益分配,还是转化实施、纠纷处理等规定,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提升国防科技水平,提高武器装备建设质量效益。例如,对于陆军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摒弃了“谁出资,谁所有”的观点,而从激励创新的角度,原则上将军方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给予承包商,并为保证这种政策的实施制定了非常详尽的规定。尽管有反对观点指出,军方为国防目的投入的科研经费属于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来自公民税收,把由财政拨款产生的知识产权给予发明人或者承包商,公民如果要使用这种类型的知识产权,还需向发明人或承包商付费,由此产生了“二次付费”问题。尽管这种经济学观点具有逻辑上的合理性,但美国的知识产权决策层站在国家安全和促进国防科技创新角度,仍然实施了上述政策,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从一定程度上说,正是这种具有远见卓识的知识产权政策和陆军不遗余力的贯彻实施,极大地提高了陆军下属科研机构和承包商进行研究开发的积极性,为美国国防科技工业的持续高速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2.2 不断完善和细化知识产权法规制度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能够有效实施的关键在于具体细化,可操作性强。为落实美国国会和联邦政府制定的一系列调整国防知识产权的法规,陆军制定了《陆军部知识产权指南》《陆军部采办程序》等法规,陆军所属各个部、局、研究所也都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将国家层面的法规根据陆军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几乎达到了事无巨细的程度,例如对研究所的记录程序,记录内容都进行了详细规定。正是这一系列分工明确,内容详尽具体的法规,将陆军知识产权管理的方方面面,包括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专利申请、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纠纷处理、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内容都进行了明确。为落实一系列的知识产权法规,陆军成立了合理的知识产权组织机构,高效地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形成了负责研究、开发和采办的陆军助理部长、陆军部军法署署长、陆军部军法署知识产权法律处、陆军知识产权法律顾问、专利律师、采购合同官等层次分明,责权明确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层次。完善的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和合理的组织机构为美国陆军知识产权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3 合理划分知识产权权利义务

陆军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义务的划分,总的来说,针对不同对象,一方面,在与承包商的合作开发中,对于全部由军方出资或者双方共同出资形成的知识产权,总的原则是,政府在拥有政府目的使用权的条件下,最大程度地将其他权利给予发明人或承包商。另一方面,对于陆军下属科研院所的政府雇员做出的发明创造,无论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都根据不同的情形,合理划分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对于政府雇员的非涉密职务发明,雇员在颁发给政府不付使用费许可证的前提下,拥有发明的所有国内或者国外权利。对于雇员的非职务发明,如果颁发给政府不付使用费的许可证,则该雇员不用为该发明的专利申请支付任何费用。对于非职务发明,如果利用了政府的设施、设备、材料、资金,还要对政府对于做出发明的贡献率进行评价,从而合理确认双方的权益划分。此外,对于陆军拥有的专利,如果陆军决定不进行维持,要及时通知(承包商)发明人,让(承包商)发明人有足够的时间自行出资维持。此外,为促进创新,还规定了对做出发明的政府雇员的奖励制度。

2.4 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转化实施

知识产权的价值最终在其实施和运用的过程中体现出来,为推动知识产权转化,在美国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转化机构的基础上,详细规定了陆军承担这一任务的人员和职责[6]。其中,由负责研究、开发和采办的陆军助理(副)部长代表陆军部长对陆军所有的专利和专利申请授予独占许可证,由陆军知识产权法律顾问代表陆军部长授予陆军所有的(Army-owned)专利非独占许可证。知识产权法律处的处长和该处的律师或代理人就陆军所有的专利进行许可证谈判。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陆军雇员在为了利益进行专利许可或转让时,应当告知知识产权法律处和对该发明拥有利益的任何机构,最终让采购合同官知晓,以防止在采购过程中被企业不合理地索取这些专利的使用费。

2.5 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纠纷解决

陆军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在事前和事后2个层面做出各种化解纠纷的规定。在事前注重通过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尽量避免纠纷,如合同官员与承包商签订合同之前,需要估计装备设计、研制、试验、生产中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并在拟定的合同征求书中,列入避免或解决冲突的条款,并要征求律师的意见。事后层面,如果发生了知识产权纠纷,则有协商、申诉、调解、诉讼等多种解决手段。例如,如果确认政府拥有雇员的某项发明的全部权利,或者确认发明的所有权由雇员保留,政府保留发明的许可证,雇员具有向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申诉的权利。知识产权所有人如果认为陆军侵犯了其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行政索赔或者到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就诉讼来说,详细规定了诉讼的政策、代表陆军进行诉讼的人、诉讼的相关要求、诉讼时调查报告的内容、诉讼报告的提交、诉讼信息的发布、发送等内容。正是对纠纷解决的高度重视,为双方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3对我军的启示

3.1 加强顶层设计,深化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

2009年,中央军委出台了《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专项任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国防知识产权的指导思想、实施目标、主要工作任务、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进行了规划,或许出于《方案》文件性质的考虑,《方案》内容大多属于具体措施,尚未从顶层设计上对国防知识产权的核心问题,如权利归属、转化应用、纠纷解决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本文认为,应当积极参考美国国防领域的知识产权管理,结合我国国情,加强国防知识产权顶层设计。具体来说,应当以市场经济的思维,站在提升国防科技创新水平,提高武器装备建设质量效益的高度,统筹考虑军队、研究院所、承包商、科研工作者的权益关系,充分尊重并创造条件使创新主体享有国防知识产权利益。同时,要坚决摒弃依靠行政权力进行行政干预、行政导向和行政考评的国防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彻底消除申请专利仅为评功评奖、评职称、完成任务量等行为。

3.2 完善法规体系,组建高效的国防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目前我国的国防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虽初步形成了以国防知识产权专门性法规为主,其他法规中分散性规定为辅的立法格局,但是在立法的系统性、科学性上还存在诸多问题,已经难以满足当前国防知识产权工作快速发展的需要。在组织机构上,除了总装国防知识产权局外,总参、总后以及其他军兵种总部均没有专门的国防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大多数军队所属科研院所,各军工企业,也都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单位甚至只有1个或者2个兼职管理人员。本文认为,应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立法,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国防知识产权法规,消除现有法规中的冲突条款,细化法规条款,增强法规可操作性,着力构建法律、法规、规章等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内容完善的法规体系[7]。组织机构上,考虑到编制问题,在全军大范围建立专门的国防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较大难度,可以考虑在总装备部国防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扩大总参、总后、海、空、二炮等相关总部和军兵种法律顾问处的职责范围,在其下设立国防知识产权服务部门,设立知识产权顾问,统一管理本系统内的国防知识产权问题。在合同层面,在建立知识产权标准条款的基础上,所有与标准条款不一样的规定都要经过知识产权顾问批准。各军队所属研究所,也应尽量聘请专门的知识产权律师,全程参与到单位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专利申请、知识产权转化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纠纷处理等全过程。

3.3 明确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

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代表的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财政性资金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问题,终因国防知识产权价值取向的特殊性和不完全的市场属性致使实践中得不到有效的落实[8]。这种状态一方面致使军方应享有的权益由于承包商的不配合而无法享有,另一方面由于军方在某些情况下的强势地位,也引起承包商的诸多不满。经济利益最大化是所有市场经济主体追求的目标,在国防知识产权领域,军方过多占有相关权益,一方面直接导致科研工作者和项目承包商权益的减少,不可避免地会削弱其开发利用研发成果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知识产权管理的工作量和经济成本。本文认为,要在相关立法中明确国防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抛弃“谁投资,谁拥有”的旧观念,建立知识产权归承研承制单位所有为基本原则的权利归属机制。同时,为了各方的利益平衡和更好地保护国家利益,其例外条款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国防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国家可因国防建设的需要对国防知识产权进行实施、许可等行为;知识产权人在进行国防知识产权实施、许可、转让等行为时,要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同时,为激励科研人员的创新能力,要对参与科研项目的人员给予与其智力贡献相匹配的报酬[9]。

3.4 建立顺畅的权利转移机制

在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大背景下,军转民、民转军已是大势所趋。国防科技成果要转化为生产力,完善的产权转移机制是必要条件。当前,我国既缺乏负责国防知识产权转移的机构,也缺乏国防知识产权信息共享机制,除科研机构和承包商自身申请的部分专利,申请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保留的技术秘密,以及作品著作权之外,大量军方、科研机构或者承包商保留的可以申请专利的技术,以及可以申请登记的软件等都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致使国防科技潜在的巨大经济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本文认为,应当在明确权利归属的基础上,推动非涉密国防知识产权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进行产权转移。具体内容包括明确转让条件、转让程序、批准权限、补偿奖励、税费优惠条件等[10]。对于涉密知识产权,以《国防专利》为例,由于申请实施他人国防专利,需要总装备部或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权限过高,建议将批准权限下移,统一由国防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处批准,对于国防专利转让的,可维持目前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或总装备部批准的做法,但是也应当明确到具体由谁来批准。

3.5 探索多途径的纠纷处理机制

由于国防知识产权专门性法律的缺乏,当前,还没有任何专门针对国防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法的规定。在装备采购领域,当前的纠纷处理方式主要是协商和调解,但由于没有明确调解的主体和程序,实践中协商是最常用的解决方式。《国防专利条例》中增加了诉讼,但自《国防专利条例》颁布以来,实际中从未有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先例。考虑到纠纷解决的重要性,在未来的国防知识产权法规中,有必要规定专门的国防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条款。总体上,本文认为应在已有协商解决基础上,明确现有的调解程序,对调解的机构、内容、程序做出相应规定;探索相对独立的装备采办仲裁机构,以仲裁方式解决包括国防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装备采办纠纷;司法作为纠纷解决的最终、也是最权威的途径,同时也是体现装备采购法治化的体现,也应当逐步引入到国防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中。最终建立协商、调解、仲裁、司法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的纠纷处理机制。

3.6 加快人才培养

大量的国防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律师、代理人是美国陆军开展知识产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当前,随着我国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的深入推进,国防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与不断发展的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愈发突出。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人员偏少,专业基础薄弱、管理能力不足等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国防知识产权工作开展的重要瓶颈。以需求为导向,通过院校培训、远程教育等手段加快国防知识产权研究人员、国防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军工企业管理人员、科技工作者、国防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另一方面,可以引导国防军工企业和科研院所与地方知识产权律师合作,签署相应的合作协议,为部队提供相关服务,可以有效弥补部队当前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短缺的困境。

4结 束 语

国防知识产权事关国防科技兴衰,事关部队武器装备建设质量效益,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在借鉴美国陆军知识产权管理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国防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对推动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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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田丽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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