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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试卷中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

2015-01-08胡博晨

环球人文地理·评论版 2014年2期
关键词:合理使用

胡博晨

摘 要:近年来,高考试卷中对他人作品的引用成为了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结合高考试卷中的合理使用问题。本文试图从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意图出发,简要对其在高考试卷引用问题的延伸与边界上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自己对解决该问题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合理使用;高考试卷;他人作品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回顾:央视记者胡浩波的文章被高考试卷引用但未署名,因此状告教育部考试中心,他的起诉书称,2007年他发现2003年的高考语文考卷现代文阅读,引用了其在1996年发表的文章《全球变暖———目前和未来的灾难》一文,但相关部门并未通知他,也没有给他署名,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要求考试中心赔偿他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考试中心出高考试题属于执行公务行为,因此在高考试卷的合理范围内使用著作权人作品,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另外,在公共利益较著作权人利益明显重要时,应有条件地限制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以取得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因为高考保密的严格要求,很难事先征询相关作者的修改意见;高考出题者考虑试题的难度、篇幅和背景等特点,可对文章进行一定的修改增删,以适应出题要求,而不构成对原告修改权的侵害。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但是以上这些都体现了一个共同的焦点,那就是试卷中对于他人作品合理使用的法律认定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此进行探讨,以得出在该问题上的解决之法。

二、对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界定

现代社会,考试多种多样,尤其是语言类考试,更是不胜枚举。在诸多语言类考试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引用他人文学艺术作品的现象,这样就关系到对原著的著作权保护。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相关使用人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必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设计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于均衡版权的保护途径,从而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因此版权作为独占权利,在一定使用范围内不应阻碍作品的传播与使用。美国学者劳伦斯·莱斯格曾经提出:“无论何时何地,自由资源对于创新和创作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缺少他们,创作就会被削弱。”著作权法的作用就在于既保护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某种程度上享有垄断的利益,积极鼓励著作权人创作更多的优秀作品,同时又在一定限度上限制这种“垄断行为”。人类文明的延续、文学艺术的创新都离不开前人的智力成果,可以说所有的作品都是在借鉴前人的成果基础之上,加以创作,才形成了当今文化的繁荣。任何智力成果,其实在本质上都是属于全人类的,所以应当为全人类所共享。

三、对高考试卷中使用他人作品行为的思考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回到案例中,案例中体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试卷是否可以归为我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范畴?高考本质上是由教育部进行的一种公务行为,那也就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属于正当的合理使用。

而案件的争议点似乎并不在这方面,我们看到的是命题考试中心将原著修改,而且不进行任何注明以表示该作品是原告所著,从而造成在接下来市面上高考习题集的大量出版造成对著作权人的侵害。在侵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的情况下,使得人们得以分享他人智力成果,未免有“过线”之嫌。然而,我们到此仅仅看到了一方面,那就是公权力机关侵犯著作权人应有的权利。实际上,我们似乎忽视了作为公权力机关也存在一些“难言之隐”。就拿高考命题来举例,如果命题考试中心事先通知著作权人要使用其作品进行命题,那势必将造成试题的大面积泄露,反而侵害了公共利益。我们知道,高考试卷属于国家绝密级文件,一旦泄露后果不堪设想。就算事后通知,也会出现因命题需要,而对原著进行必要的修改, 以及出现不注明著作权人姓名的情况。 到此,似乎又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其实,对于该问题的解决之法,还是应当建立在合理使用制度之上。鉴于之上提到的诸多试卷命题中的不便情形,笔者认为对试卷进行合理改动是可以理解的,在这里可以适当的借用部分法定许可制度。即在公务性命题情形下,对他人作品做必要的改動、不注明作者姓名等情况下就不应再认定为合理使用,依照法定许可制度,命题人须支付一定的使用费用,该使用费用的缴纳终结于习题册出版商。这样既补偿了著作权人的损失,同时命题人也可以避免出现命题困难的情况,甚至就连将来的试题出版商也免去了查证修改的负担;为此,既保护了著作权人,有维护了公共利益以及著作权法的公信力,可谓一举多得。

实际上合理使用制度的本质就在于“一方面为保证作者个人利益的实现,规定了作者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而收取转让费用,另一方面为保证公众利益的实现,在一定的范围内,允许其不经作者同意,不需支付报酬而使用版权作品。”而对于法定许可制度,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对于合理使用的一种有效限制,那么我们何不把不属于或者不能由合理使用解决的问题部分的纳入法定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解决。当然,无论我们采取怎样的途径,实际上我们的目标是一致的,那就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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