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育工作中的惩罚教育之管见
2015-01-08杨顺忠
杨顺忠
【中图分类号】G6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8 -0213-01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素质教育的推进,“尊重学生、善待学生、赏识学生”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于是,赏识教育、无批评式教育、激励教育等提法越来越热。但是在教育实践中确实存在惩罚的不合理性引起的恶性事件,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惩罚在人们心中的负面影响。因此社会反对惩罚的呼声越来越高,甚至是反对教育中的一切惩戒性教育,似乎惩罚不但伤害了学生,而且违背了教育规律。“惩罚”二字更成了教育中不可触及的“高压线”,以至教师在工作中承受着来自家长和社会的压力,如履薄冰。一味的使用赏识教育而不倡导执行惩罚教育的传统教育使教师在面对纪律观念日益淡薄的学生时无所适从,特别在一些“问题孩子”面前更显得苍白无力,这让老师忧心忡忡,头痛不已,认为在德育实践中惩罚教育仍有存在的必要。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作为传统的教育手段,惩罚在今天的中小学教育中是要保留还是要彻底抛弃?如果要保留,怎样使用才能使惩罚教育更具教育性呢?下面,本人针对以上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正确理解惩罚教育的涵义,“惩罚”不等于“体罚”
什么是惩罚教育?惩罚教育是以尊重爱护学生为出发点,以教育学生为最终目的,对不良行为的一种强制纠正。是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通过使其承担自身过错而带来的责任,达到使学生认识错误,不再犯错误为目标的教育方法,它与表扬表面上对立,实质上统一,都是要达到教育的目的。如果说赏识教育肯定优点、鼓励进步,那么惩罚教育就是否定缺点、改正错误。
现在有很多人误认为“惩罚”等于“体罚”。其实,惩罚对个人或集体的不良的品德行为作出否定的评价,目的在于控制和促使改正不良品德行为。而体罚是指通过对少年儿童或成人的身体进行的惩罚而企图达到教育目的的手段,如罚站、罚跪、鞭打等。体罚和变相体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有极大的伤害,在生理方面,可能使学生致伤致残,甚至导致死亡;在心理方面,使儿童变得恐俱,缺乏安全感,并摧残学生的心灵,扭曲学生的人格,损害学生的尊严,窒息学生的思想。而作为教师,更要改变传统教育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不要把学生当作被动接受知识的“容器”,要把学生当作有思想、有感情、有独立人格、有自觉能动性的人,要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关心学生、帮助学生。
二、根据德育的实际,认识到惩罚教育的必要性
“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学生的坚强性格的形成,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格,能培养学生抵抗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马卡连柯《论共产主义教育》)。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认为,在提倡表扬、奖励、赏识的同时,不应该忽视“惩罚”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让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懂得为自己的过失负责任。感到一种责任,一个能承担责任的人,才是现代的教育者。教育本身就是十八般武艺,表扬、批评、奖励、惩罚,什么都应该有。没有惩罚的教育既是不完整的教育,也是一种脆弱的教育,即是不負责任的教育。
1.惩罚教育是符合当前教育的一种需要。
2.惩罚教育是符合儿童心理特征。
可见,就当前教育现状和儿童心理特征来看,在德育中保留适当的惩罚是完全必要的。
三、严格遵循惩罚教育的原则,做到惩罚的合理性
我们在使用惩罚教育时,必须严格遵循教育的原则,选择合适的方式,做到惩罚的合理性。
1.情理结合。在苏霍姆林斯基成功的惩罚中,有罚学生“画画”的,有罚学生“写作”的,与其说是一种惩罚,倒不如说是一种特别的关爱。这种充满人情味的惩罚,犹如温暖的春风更容易被学生接受,更容易催人奋进。情理结合的惩罚教育才不会走向师生对立的极端,才会充满人性关怀,变得美丽动人。
2.注意方法。惩罚一定要讲究艺术,做到公平合理,在“罚”的过程中培育人,能使学生的某些方面在“罚”中取得进步。
3.把握尺度。惩罚教育有尺,《教育大词典》给我们列举出了惩罚的方式:“一是表示否定的语气和表情:二是口头批评;三是警告:四是记过;五是留校察看。”把握一个度,切忌把话说绝,把事做得没有余地,对学生不得抱着“治病救人”的宗旨、目的,而是“一棍子”打死。对学生罚要适当。这“适当”二字的含义就是对学生的惩罚不但要让学生能够接受,并且乐于接受,包括生理和心理两方面实施某种惩罚时,要看他身心健康的承受能力,还要考虑性别和年级。惩罚学生要看他违反校纪校规的程度有多大,即该对他处于何种程度的惩罚,避免走两极,刚柔相济,因人施教,因势利导,就是最基本的。
总之,作为一个教师,只有正确理解惩罚教育的涵义,认清使用惩罚教育的必要性,学会恰当地运用这一种教育手段,才会使德育工作深入学生内心,触及学生灵魂,使得惩罚教育真正具有教育意义,达到素质教育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心理学基础[M].北京教育出版社
[2]马卡连柯.论共产主义教育.人民教育出版社
[3]戴涛,刘丹.试论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权.云南教育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