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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依法征兵难题 推进依法征兵实践

2015-01-08马洪国韩文瑞

国防 2015年6期

韩 兵 马洪国 韩文瑞

破解依法征兵难题 推进依法征兵实践

韩 兵 马洪国 韩文瑞

内容提要:依法征兵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征兵工作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当前征兵面临矛盾问题的有效方式。征兵工作是国家行为,兵役机关必须紧跟依法治国进程,从法治角度观察问题,以法治思维分析问题,用法治方式解决难题,积极推进兵役法规的执法创新和执法实践。

关键词:征兵工作 依法征集 兵役执法

作者:韩兵,宁夏军区司令部动员处处长,上校;马洪国,宁夏军区司令部动员处副处长,中校;韩文瑞,宁夏军区司令部动员处参谋,上尉

征兵工作,是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础工程。依法征兵,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措施,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征兵法律法规,各地也结合实际制定了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法开展征兵工作提供了法律遵循。但由于多种因素制约,依法征兵的社会氛围还不浓厚,大力推进依法征兵健康发展,是摆在各级政府和兵役机关面前的现实课题。

一、当前依法征兵中存在的矛盾问题和原因分析

虽然军地各级出台了不少征兵方面的法律法规,但现行法规种类单一,总体上处于兵役基本法层面,原则性重于操作性,柔性强、刚性弱,实体法多、程序法少;对执法者缺少必要的执法支撑,对公众缺乏有力的行为规范。目前,依法征兵存在的矛盾问题主要有:一是认识不足。有的职能部门和领导没有把征兵工作当成一项政府行为和政治任务,口头上重视,实际上忽视;还有的把征兵当成兼职任务,认为是占用人员、浪费时间、耗费财力,只投入、无效益的负担。大部分适龄青年及家长只关心当兵待遇如何、怎么安置,很少有人留心“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等法律条文。有的应征青年把兵役登记、体检和政治考核不当回事,想来就来、想走就走。有的专业执法部门认为征兵工作是兵役机关的事,在兵役执法上的投入和配合不多。二是有法不依。一些征兵工作人员对兵役法规学习掌握不够,征兵中依经验、凭关系、讲人情、靠行政干预搞征兵的现象普遍存在;大部分兵役机关在征兵中,多依靠政府出台经济政策刺激参军热情,依法征兵的观念还没有树立;有的兵役机关认为,拒服兵役属思想问题,对适龄青年教育引导多、执法处理少;有的在征兵体检、政治考核等关键环节中随意性较大,存在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的现象,对边缘性问题把关审定不严,造成退兵人数较多。三是执法不严。有的兵役机关因《兵役法》关于处罚的规定不够具体,对拒绝或逃避兵役义务的违法行为不敢轻易认定;有的兵役机关对违反兵役法规行为的处置失之于宽、失之与软,重视经济处罚、忽视兵役执法;有的对不参加兵役登记或逃避兵役的其他行为采取沉默态度,既不追究,也不处罚,甚至怕认真执法惹来麻烦;有的对拒绝或逃避兵役人员实施处罚后,缺乏适当公告,造成个别受罚者仍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被事业单位招聘。

分析感到,从客观上讲,我国人口众多、兵员储备较足,致使履行兵役义务人人平等的原则没有充分体现。首先,服役者自身存在义务与权利不均衡。对于大学生而言,服役前的身份大体相同,但入伍后待遇反差明显。比如,国防生毕业进入军营成为军官,直招士官入伍后成为士官,而其他大学生入伍则只能从列兵起步。其次,服役者与非服役者之间存在义务与权利不均衡。据统计,我国每年服兵役的人数不到适龄青年的2%,客观上造成适龄青年之间在履行兵役义务上的不均衡:服役者履行了兵役义务,却没有享受到更多的利益回报;而大部分非服役者鲜见因未服兵役而受到影响和制约。第三,相同服役者因地区或户籍差异导致权利与义务不均衡。不同地区、不同户籍服役者间的义务与权利也不均衡。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城市户籍与农村户籍之间,各地在补贴数额、安置政策上差异很大,造成服役者尽义务相同,享受的权利却不同的非均衡现象。从主观上讲,其一,宣传普及不深入。不知法、不懂法是造成当前兵役法规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兵役法规的宣传缺少固定渠道、稳定阵地、规范要求,大多临时突击,很难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没有真正纳入各级普法和社会法律服务体系,处于征兵部门一头热的“失衡”状态。其二,规范细化不具体。对违反《兵役法》的行政处罚,应由政府的兵役机关即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来承担,但多数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未取得行政处罚权,不具备应有的执法能力,因此,对拒绝和逃避兵役等违法行为往往束手无策。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比,兵役法规执行起来明显缺乏力度。其三,监督约束不到位。虽然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相关军事部门,以及社会团体、组织、公民都有对兵役法规实施监督的权力,但有些职能部门存在不作为现象,不能全力监督兵役机关是否依法征兵、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履行兵役义务,也很少依法查处违反兵役法规的人和事。

二、推进依法征兵实践的对策建议

军队的基础在士兵,士兵的质量在征兵,征兵的根本在依法。应建立完善权责明确、奖惩分明、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构建“政府依法主导、单位依法履职、公民依法服役”的良好征兵工作格局,推动征兵由适龄青年自愿应征参军向个人依法应征、政府择优选送入伍的转变。

加强宣传教育,营造依法征兵浓厚氛围。知法、懂法是依法征兵的前提。应把征兵宣传教育纳入全民国防教育体系,纳入社会教育范畴,实现由临时性、突击式宣传向常态化宣传转变,作为一项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来抓。一是抓好社会宣传,使全民增强国防观念。人民群众具有强烈的国防观念是开展依法征兵的基础和条件。要把全民国防教育当成基础工程来抓,纳入地方思想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和报刊等多种媒体,重点对领导干部、青少年学生和社会各界人员进行以形势战备和爱国主义教育为主的国防教育,着力提高全民国防观念。二是加强政府宣传,使职能部门牢固树立依法征兵意识。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是依法征兵的具体实施者。应由中宣部、教育部和国防部从国家战略层面统筹规划,省部级领导干部依托国防大学、地县级领导干部依托军兵种院校或省级综合训练基地进行轮训,使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领导学习兵役法规,认清依法征兵是政府行为和政治任务,是职能部门的自身职责,从而牢固树立依法征兵意识,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开展征兵工作。三是突出校园宣传,使青少年强化依法服役意识。把国防教育和兵役法规学习列入中小学教育内容和教学计划,筑牢青少年国防观念和参军报国的思想根基;积极指导高等院校搞好学生军训和国防教育实践活动,将国防教育和兵役法规纳入高等院校的必修课程。对适龄青年进行依法服兵役宣传教育,逐条逐项组织学习兵役法规,端正思想态度,使他们认清应征入伍是履行法律义务和职责,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服从和遵守,从而不断强化依法服役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完善配套法规,推进征兵工作健康发展。依法征兵是征兵工作科学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征兵面临的形势和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必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新出台征兵法规政策,提高法规的操作性、针对性、时效性。一是要科学统筹规划,解决好同役同酬问题。进一步调整完善政策规定,按照城乡一体、同役同酬的原则,将履行兵役义务与享受社会保障、生活福利和安置就业、扶持创业挂钩,设立退役军人生活保障金,国家明确并给予基本标准,各省区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当给予补助,确保士兵退役后有基本生活保障。国家应明确规定,公务员须有服役经历,遴选乡镇(街道)专武干部,应从退役军人中考录;符合条件的退役官兵家庭优先享受城乡低保和廉租房、公租房。参照北京等地的做法,大学生入伍可获得入伍地户籍。二是要制定刚性措施,解决好均衡负担问题。建立科学的征集数量指标体系,综合评估各地人口数量质量、经济水平、公民文化素质或大专院校数量等要素,明确各要素所占权重,科学确定征集地域和征兵数量。建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兵役负担的保障机制,改革义务兵优待金发放办法,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通过立法出台国防代役金制度,征收对象是在法定服现役年龄内而未服役的人员。加快军队职业化进程、提高军人待遇,均衡兵役义务权利,增强部队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三是要明确执法主体,解决好依法行政问题。兵役机关是征兵工作的行政部门,应依法明确兵役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赋予其行政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同时,还要依法明确其他专业执法部门对兵役执法的强制功能或配合兵役机关行政执法的强制手段。

健全执法机制,促进征兵工作规范运行。依法规范征兵工作,严格执行政策纪律,公平公正征接兵员,确保兵员质量,是部队、应征青年及其家长的共同期盼。一是要建设过硬执法队伍。从各地实践经验看,兵役执法工作取证困难、程序复杂、责任重大,培养一支素质过硬、责任心强的执法队伍很有必要。要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聘请专家进行法律专业授课,由执法经验丰富的公安系统人员传帮带,确保执法人员言之有据、行之有度。二是要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对违反兵役工作法规的行为,应采取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方式。查处违反兵役法规的行为,应按照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依法处罚、送达决定、处理争议等程序严格执行。兵役机关调查取证后,应对调查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评议,向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处罚决定书。将有关情况备案存档,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代收人和所在单位。对不服处罚决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向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申请强制执行。三是要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征兵执法调查制度、执法检查制度和事案查询制度,将执法监督的介入阶段,从事后监督发展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并重;执法监督的模式,从突击性、被动式、静态监督发展为动态、长效监督模式;执法监督的内容,从行政处罚行为延伸到行政许可、行政不作为。把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廉政制度、举报办法和电话等,一律向社会公布。在坚持自我监督、上级监督、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的同时,通过党内、政府、人大、政协等多种途径,全面监督兵役机关是否依法征兵,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法履行兵役义务,进而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真正把执法活动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保证执法行为的公平公正。

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兵役法规刚性落实。征兵作为一项国家行为,应注重从法治角度处理问题,以法治思维分析问题,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一是要增强依法办事的思维定力。依法办事是开展工作的基本方式。但有的征兵工作人员习惯于拉关系、讲人情、凭经验办事,使本该阳光公开的环节变得阴暗庸俗,使有些可以预防和化解的矛盾成了棘手问题。各级要从强化法治思维入手,自觉以法治方式引领、创新和规范征兵工作,养成决策用权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习惯。二是要固化执法必严的行为习惯。兵役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征兵理念,绝不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确保兵役法规得到严格执行。比如,在政治审查上,以考核本人表现为主,考核亲属表现为辅,重点考察品德,拒征思想不纯的青年入伍。在体检科目上,要把握好政策尺度,既不搞大问题缩小化,也不把边缘问题扩大化。三是要坚守违法必究的铁律底线。各级要对违反兵役法规的人和事采取“零容忍”态度,严肃处罚不依法参加兵役登记、不依法服兵役的人员,切实维护兵役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拒不接受处罚或滋事闹事的人员,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努力推进征兵工作依法运行、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郑 宁)

中图分类号:E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ISSN1002-4484(2015)06-005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