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民企参军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核心问题研究

2015-01-08张楠楠张翼飞张宏坤安孟长

军民两用技术与产品 2015年1期
关键词:公共信息参军军工

张楠楠 张翼飞 张宏坤 徐 曼 安孟长

(中国航天系统科学与工程研究院,北京 100048)

民企参军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核心问题研究

张楠楠 张翼飞 张宏坤 徐 曼 安孟长

(中国航天系统科学与工程研究院,北京 100048)

在分析民企参军和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的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提出了民企参军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的主体及其目标诉求、经济属性、基本特点等关键要素,分析了目前民企参军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核心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研究了建设高效运转的民企参军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的条件,提出了相关建议措施。

民企参军,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核心问题,建议

引 言

自从党的十七大提出“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以来,我国军民融合事业快速发展,军民融合式发展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规划、体制机制建设、法规建设,进一步明确了军民融合式发展的重点和需解决的关键问题。2013年11月14日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在国家层面建立推动军民融合发展的统一领导、军地协调、需求对接、资源共享机制……完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制,改革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和武器装备采购体制机制,引导优势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这表明,我国军民融合工作已逐步进入深度发展阶段。

民用企业参与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简称“民企参军”),对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多项鼓励民企参军的政策法规,如2006年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的《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和《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指南》,2008年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9年总装备部发布的《关于加强竞争性装备采购工作的意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放开类2010年版)》,2010年5月10日起正式实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及2012年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实施意见》等。特别是,2010年发布的《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7号文)中提出,加强信息共享服务,在符合国家安全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拓宽信息发布渠道,分类、分级发布武器装备发展需求信息,为民用企事业单位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及时提供信息服务;建立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政府、军队、军工及民用企事业单位的信息交流合作提供支撑。这些措施大大加快了我国民企参军的进程。与此同时,为了引导优势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加强信息共享服务,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民企参军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但是,我国目前的民企参军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尚不完善,未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有必要对其建设过程中的核心问题进行研究分析。

1 对民企参军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几个基本认识

1.1 基本内涵与外延

(1) 民企参军的内涵与外延

广义上来讲,民企参军中的“民企”是指“民用企业”,即经济社会中所有从事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所需产品和服务的研发、生产或销售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不仅包括国防科技工业体系以外的民用企业,也包括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内各级法人单位投资成立的全资或控股的民用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企业。从所有制角度来讲,民用企业应当包括不同的所有制类型,即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民营企业。从更广的范围来看,参军的单位,也可以延伸到民用领域的高校、研究机构等。但是,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从所有制角度来讲,民企参军的重点是非公有制企业即民营企业参与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工作。

(2) 民企参军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的内涵与外延

通常来讲,信息服务就是用不同的方式向用户提供所需信息的活动。而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主要是指以政府为主导、以社会团体和私人机构等为补充的供给主体,以为公民及相关组织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信息服务为主要目的,而研究建立的一系列有关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机制、服务政策等的制度安排,主要特点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体制创新。基于此,民企参军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是指在政府主导下,有关各方广泛参与的、以提供民企参军相关信息及服务等为主要任务的、长期运行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软硬件保障体系。该体系以民企参军相关信息的获取、管理、分析、发布、交流及对接为核心功能,通过规范统一、安全可靠、高效运行的信息化平台及实体信息服务网络,实现民企参军需求、民企高新技术和产品、民企参军相关政策法规等信息的有效管理与高度共享,最终达到引导优势民用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实现军民深度融合的目的。

1.2 关键要素识别

民企参军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涉及参与主体、服务内容、软硬件保障,以及运行体制与机制保障等方面,下面首先对影响该体系有效运转的关键要素进行识别分析。

(1) 关键参与主体及其目标诉求分析

在民企参军的过程中,主要涉及政府部门、军队或军工单位、民用企业、中介机构等主体。各主要参与主体在民企参军过程中的目标诉求不同,各主体目标诉求一致性的达成就促成了整个民企参军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的有效运行。

其中,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民企参军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的主导建设主体。由于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具有“公共”特性,并且民企参军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涉及军队或军工有关部门的信息,因此,其应该以政府为主导来建设。如中央政府负责建立并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制定投资及整体规划,依托专业性强的中介机构具体承建通用性强、应用面广、影响重大的骨干级关键公共服务平台;地方政府负责建设符合所在地发展现状、特点和需要的区域性公共服务平台。政府希望通过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引导优势民企参军,一方面为民企开辟新的发展空间,提高其市场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民企的资源优势,利用国家科技和国民经济的基础,开放式发展武器装备,既能满足国防建设需要,又可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建设经济、有效的国防。

军队是我国国家安全的保障力量,是我国武器装备的主要用户,是民企参军需求信息的主要来源。军队在民企参军过程中的目标诉求非常明确,即获得保障和提高战斗力的武器装备等产品、技术,以及相关维护保障等服务。

军工单位是我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既是军队所需武器装备的供应商,在民企参军过程中也可以作为需求方,因此,其在民企参军过程中的角色较为复杂。一方面,军工单位希望将军方订单把握在自己手中,以获得更高的收入。另一方面,军工单位也希望通过引入民用领域的资金、技术、管理和人才等优势,解决自己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军品的技术升级,提高军品质量和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促进军事技术成果向民用领域转移,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

民企是民企参军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的关键供应商主体。改革开放30多年来,民企在我国国民经济体系和社会各个领域占据了重要地位。有些民企的技术能力和水平在某些领域甚至已经超过国有军工企业,具备了支撑武器装备发展的基础和能力。民企在参军过程中,一方面希望能够获得产品订单,拓展产品应用范围,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信誉度;另一方面,希望在参军过程中吸收军工科研生产中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增强企业实力,提高自主创新水平,实现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信息服务体系需根据用户需求提供服务,而公共信息覆盖面广,来源多样,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系统庞杂,单独依靠政府部门难以有效建立并实现高效运行。中介服务机构是民企参军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的必要补充力量。近年来,我国第三方中介机构举办的以民企参军为主题的交流推广活动很多。这些中介机构通过举办民企参军相关政策培训、民用高新技术成果推广展示会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民企参军的进程,但效果有限。这些中介机构掌握了大量的民企及其相关科技成果的信息,在民企参军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的构建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应充分调动这些机构的积极性,使其在政府的监管和指导下,建立面向特定目标、特定领域,专业化程度高,能提供个性化服务的特色公共服务平台,成为民企参军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体系的经济属性

根据以上分析,结合我国军民融合的发展现状,考虑到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的公共特性,我们认为,民企参军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应该是由政府主导,中介机构等社会资源广泛参与,面向军队和军工单位需求,引导优势民企参军的多元化的,兼顾中介机构和企业利益的微营利性体系。

(3) 主要参与者目标诉求一致性的达成是保障体系运行的条件

民企参军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涉及的参与主体具有不同的目标诉求,其目标诉求一致性的达成形成顺畅的体系运行规律。通常,军队或军工企事业单位提出需民企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等需求信息,通过体系的信息发布、信息征集、信息管理,以及信息评价模块,收集民企的相关技术成果信息,提供给军队或军工企事业单位,经过供需双方的多次沟通磋商,实现民企资源和军方需求的有效对接。

(4) 民企参军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的基本特点

民企参军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是以技术或产品服务为载体的转移应用服务,以达成民企成果和军方需求的有效对接为最终目标。因此,其不仅仅是信息的发布过程,还需要通过多次、反复的面对面沟通交流,甚至多次产品的试用和改进过程,才能够起到应有的效果。该体系不仅包括网上信息平台,还包括线下的实体信息服务网络。只有将网络信息平台与实体信息服务网络相结合,才能真正实现供需双方的有效对接。

2 民企参军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核心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一些社会化的服务网站,但受限于其信息知悉范围和深度加工处理能力,一般仅能提供一些普适性的信息公告和活动通知等信息。而为推进军民融合发展,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组织建设的国家军民结合公共服务平台已正式开通试运行,将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查询、利用军民结合相关信息资源搭建交流与合作的桥梁。但是,通过调研,我们发现,我国目前在民企参军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体系作用的有效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对体系的基本特点认识不深

目前,在我国的民企参军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中,政府主要提供了线上的信息服务平台,涵盖信息发布、信息查询等服务,对于进一步深入对接民企和军队或军工企事业单位的活动基本未开展,而且仅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而中介机构主要通过线下的各种会议、展览展示等活动开展民企参军对接服务,对于信息的筛选、审查,以及对接针对性的把握较差。这种情况造成民企参军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的线上和线下服务脱节,实际对接效果较差。

2.2主渠道建设与投入上存在缺位

在调研中,72%的民企表示,想参军但问路无门,技术持有方与技术需求方相互不了解,缺少提供双方信息的中介服务平台;而68%的民企认为,现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鱼龙混杂、缺少公信力。这表明,目前我国还缺乏民企参军公共信息服务的主渠道,导致大量富有参军热情、又拥有技术和资金等优势资源的民企不知道如何参军。此外,对于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举办的军民结合相关活动,50%的民企认为,服务内容的效果有限,收费偏高,这与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缺少经费支持,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目标紧密相关。这也说明,我国对民企参军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中主渠道建设的投入较少,影响了现有体系的服务效果。

2.3 主要参与者——军工单位的目标诉求不够清晰

由于军工单位在民企参军过程中的角色独特,其在民企参军过程中的目标诉求较为复杂。根据对军工单位的调查,目前,军工单位的军民融合工作大多是利用军用领域的技术转化和能力共享,促进军转民产业的发展,而其推进军民融合的主要原因是着眼于单位可持续发展采取的战略举措和现实需求。而对于民企参军,军工单位很少将自身遇到的技术、生产难题交给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外的民用企事业单位解决,即使是较弱势或者效益较差的项目也是如此。军工单位自身对民企参军所能获得的效果没有充足的信心,积极性不高。这就形成了军工封闭的体系思想对民企参军的壁垒,导致军工单位与民企的目标诉求不能达成一致。

3 民企参军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3.1 建设高效运转的民企参军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的条件分析

(1) 尊重并实现各参与主体的目标诉求

主要参与者目标诉求一致性的达成是保障体系运行的必要条件,因此,必须尊重并实现各参与主体的目标诉求,才能保障民企参军过程顺利进行。特别是,要使民企参军过程中重要的需求方——军工单位明确其自身对于民参军的目标诉求,并通过民企参军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的高质量信息筛选和处理服务,以及针对性强的对接活动服务,保障其目标诉求的达成,实现体系的顺畅运行。另一方面,中介服务机构作为民企参军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该获得足够的引导和支持,以提高其积极性,发挥其作用,实现其价值,提高对接效果。

(2) 政府指导支持与市场化运行相结合

民企参军公共信息服务内容的广泛性和来源的多样性决定了该体系的信息服务主体应从政府拓展到其它社会公共组织,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用户对所提供的信息的满意度是衡量信息服务效果的关键指标。由于民企参军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必须从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民企参军运行环境的宏观整体出发,由政府指导、支持。同时,该体系也要充分、有效、合理地利用现有中介服务机构的人才、信息、软硬件基础设施、有关制度机制等资源,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和力量,有效整合资源。

(3) 线上与线下并重

民企参军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以技术或服务为核心载体的转移应用服务特点决定了其必须将线上和线下服务有机结合才能达到较好的效果。其中,线下的多次、反复沟通服务在民企参军过程中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直接关系到对接能否成功。因此,在民企参军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中必须坚持线上和线下并重的原则。

3.2 建议措施

(1) 加强以主渠道为核心的线下实体网络体系建设

在参军的途径方面,50%以上的民企希望能够直接与军工单位对接,但事实上,由民企直接与军工单位对接会造成交流工作量大、对接针对性差、对接成功率低等问题,使军工单位不堪其扰,影响对接的积极性。为解决这一问题,应投入建设具有公信力的民企参军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的主渠道,支持其通过线上的信息发布,以及线下的军民技术对接交流活动、点对点的对接咨询服务等方式实现对民企供应方与军队或军工需求方的服务。

(2) 加强政府对军工单位吸纳民企参军的政策指导与支持

军工单位在民企参军过程中的目标诉求不清晰导致其对于民企参军的积极性不高。此外,军工单位一直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也使其对民企参军的重视程度不够。但目前,军工单位已经认识到了民企参军带来的竞争压力和机遇,但对于如何获得相关信息还存在困惑。因此,政府应加强对军工单位在民企参军过程中的政策指导与支持,鼓励军工单位采用先进的民企技术、产品及服务,以实现其可持续发展。

(3) 加强政府对当前市场中介活动的规范与引导调研表明,当前中介服务机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官方渠道的不足,加强了民企与军队或军工单位的信息交流,但是还存在鱼龙混杂、服务效果有限、收费偏高等问题。政府应通过官方认证、行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等方式加强对当前市场上中介服务活动的规范与引导。对于做得较好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促使其提高服务水平,不断发展壮大,切实在我国民企参军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1 丁锋, 魏兰. 民企“参军”必读[M]. 北京:兵器工业出版社,2008

2 许嵩, 刘海林, 梁栋国, 等. 关于构建我国军民结合公共服务体系的探讨[J].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11, 28(23): 16~19

3 夏义堃. 公共信息服务的社会选择[J]. 中国图书馆学报, 2004, 30(151): 18~23

4 王毅, 修祎. 发展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转化中介服务体系的若干思考[J]. 中国科技资源导刊, 2009, 41(3): 62~66

5 王伟军, 孙晶. 我国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初探[J]. 中国图书馆学报, 2007, 33(168): 33~36

6 李晖. 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工业的政策分析[J]. 现代商业, 2010, (7): 67~69

勘 误

由于工作疏忽,本刊2014年第12期(上)“专栏”栏目中《基于军工核心技术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初探》一文的第一作者“李俊斌”应为“李俊彬”,特此说明。编辑部对由此对作者造成的不便表示诚挚的歉意。

《军民两用技术与产品》编辑部

2015年1月

1009-8119(2015)01(1)-0055-03

猜你喜欢

公共信息参军军工
长江航运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发展思路
唐代参军戏角色服饰的考证与推定
古人为何爱看“反腐戏”
公共信息标志系统建设对旅游的影响
军工品质 行创未来
雄安新区 河北军工新未来
舟山江海联运公共信息平台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顾帅圻:将“军工范儿”进行到底
军工版“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
建设国家多式联运信息互联互通基础交换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