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依法治省加快中原崛起——省政协十一届十三次常委会议专题议政发言撷要
2015-01-03本刊编辑部
◎本刊编辑部
九三学社河南省委社员、九三学社郑州市委专职副主委郑高飞代表九三学社河南省委发言——依法完善工作机制 推动土地房屋和谐征收
目前,我省各地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仍存在着征收难、征收慢、抢栽、抢种、抢建,违法违规强征强拆、有法不依和违法不纠、“钉子户”层出不穷等突出问题。对此建议:
一、推动两个立法,打造关权力的“铁笼”。一是尽快修订《土地管理法》,将目前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征地条件、征地程序、补偿标准等,统一上升到法律层面,从立法上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二是完善地方性配套法规,建立规范统一、便于操作的土地房屋征收标准化程序。
二、推行两个公开,切实做到阳光透明。一是程序全公开。按照集体土地征收前、批准后的程序要求,对各个环节予以明确,形成规范化的时间表、流程图。二是内容全公开。向群众公开征地批准文件、征地范围和面积、补偿程序、补偿标准、补偿项目、补偿金额等,确保政策知晓率、宣传到户率均达100%。
三、实行两个禁止,阻断非法利益链条。一是禁止开发商介入征收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模式,逐步探索建立土地房屋征收预备金制度。二是禁止行政强拆、畅通司法强拆。不经法院判决和裁定,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强征强拆;严禁执法部门采取非法方式迫使群众搬迁。
四、探索两个机制,形成维权长效机制。一是探索同地同权同价机制。在城市规划区内逐步实现集体与国有建设用地、一般农用地与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提高农民利益分享比例。二是探索群众维权机制。一方面,法院要对土地房屋征收纠纷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引导群众依法处理争议问题;另一方面,引导被征收人成立自治性组织,发挥该组织反映诉求、监督维权、化解矛盾的作用。
五、强化两个监督,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一是加强对政府决策行为的监督,杜绝“拍脑袋”决策、随意修改规划、擅自批准以租代征、未批先征、少批多征等行为。二是重点查处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违法违规征地拆迁、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严肃责任追究和领导约谈制度,遏制土地房屋征收纠纷案件多发势头。
农工党河南省委副主委、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黄红霞代表农工党河南省委发言——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无论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还是全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都要求各级政府牢固树立法治理念,用法治眼光审视发展问题,用法治思维规划发展路径,用法治手段解决发展难题。为此,建议在我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为推动各级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建设法治河南作出积极贡献。
一、制定政府法律顾问的地方性法规,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深入实施。进一步探索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产生、服务、考核奖励等制度,逐步拓展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领域,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的产生机制。通过公开招标、协商推荐或其他公开透明的形式,择优选择信誉好、执业能力强的律师事务所,组成法律顾问团队,以灵活机动的方式,向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以定期风险提示报告及工作日志等方式向政府部门提供法律工作成果。
三、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内容。政府法律顾问应在法律咨询、法制宣传、审核合同及文件、法律风险防范、突发事故处理等方面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确立政府法律顾问地位和工作程序。建立和完善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规则和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五、建立健全以实绩、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符合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展要求的考核评价体系,作为选聘、解聘和评优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形成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培训机制,不断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有针对性地逐步开展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在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中深入开展核心价值观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教育,确保法律顾问队伍主动、依法、诚信、尽责执业。
民进河南省委副主委、郑州市政协副主席、民进郑州市委主委张民服代表民进河南省委发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目前,我省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全省各级政府应当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对此建议:
一、增强法治意识,科学界定政府职能。一是不断增强公务人员法治意识和执法能力,切实加强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二是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完善各级政府行政权力清单;三是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二、坚持正当程序,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一是明确行政决策范围、权限、规则和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二是完善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三是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三、积极探索,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一是推进各行政领域综合执法,合理配置执法力量,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资格管理;二是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和罚没物品依法处理规定;三是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行政执法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推进各行政领域综合执法,合理配置执法力量,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资格管理。图为郑州市金水区城管局执法现场。
四、防微杜渐,加强行政行为监督与制约。一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受理机制,依法纠正违法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二是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行政效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关系公共利益事项的专门监督;三是在行政机关内部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四是优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监督和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增强司法监督工作力度,人民法院要稳妥实施行政诉讼案件交叉管辖、异地管辖等机制,检察机关要大力查办渎职犯罪行为。此外,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
致公党河南省委筹委会主委王鹏杰代表致公党河南省委筹委会发言——稳步推进县级政府依法行政
县级政府在社会生活和法治实践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与社会预期相比,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县级政府行政执法的现状不容乐观,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从根本上消除。为此建议:
一、更新观念,建立健全对依法行政的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县级领导对加强县级政府法制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重点解决好县级政府法制机构中存在的建制不统一、机构不独立和人员编制过少等问题,解决好县级政府法制机构规格过低、缺编缺人缺经费的问题,为政府法制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其依法行政的素质与能力。要严把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入口关,同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严格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另外,加强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培训,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提高其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明确决策权限,完善决策程序,不断提高依法决策水平。要严格界定县级政府各部门的决策权限,在法定权限内作出决定。同时,建立健全决策规则,规范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必经程序写进规则。对超越决策权限或违反决策程序进行决策、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四、抓住重点,健全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积极完善县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程序及相关制度。要在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的基础上健全县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配备和充实行政复议的专门人员,保障行政复议的专项经费。
五、加强制度建设,强化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切实健全和落实县级政府及部门的主要领导定期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常委会报告依法行政情况的工作制度,包括定期走访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制度、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制度、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质询制度等,并接受其日常监督。以建立主要领导出庭应诉制度为重点,强化司法监督。
周口市政协副主席、市工商联主席刘振亚代表河南省工商联发言——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省委九届九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总目标。为使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有更强劲的法治保障,对此建议:
一、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确保个人和非公有制企业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完善激励创新的法律制度,进一步优化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法治环境。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维持统一开放的市场秩序。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着力解决政府、企业、个人信用缺失问题。加强和完善立法监督实施制度、解释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设。
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细化量化处罚条款,严格确定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科学决策机制,明确规定民营企业参与的权利和义务、事项和程序。加大对各地自行制定的优惠政策清理力度,对执行优惠政策中出现的遗留问题,妥善予以解决,对个别矛盾突出的问题,省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专题调查处理。
三、着力解决司法不公问题。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理念,依法慎重采取对民营企业的诉讼保全、扣押财产等措施。支持和推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支持商会参与民商事案件的调解、仲裁,采取多元方式及时化解民营企业的民商事纠纷。坚持以公开促公正,加快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逐步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和事项。提高审判执行效率,法检两院对涉企案件应主动开展诉讼引导和法律释明服务,注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涉企案件,对于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提高执行效率,使企业尽快实现债权。
完善激励创新的法律制度,进一步优化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法治环境。图为郑州市知识产权局在进行普法活动。
四、健全完善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体系。依托商会组织,联合有关法律服务部门,加强与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联系与合作,积极搭建法律服务平台,建立长效法律服务机制。支持工商联法律服务机构建设,在机关设立公职律师,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维护权益、理性表达诉求。
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崔秉哲代表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发言——健全完善调处机制 依法化解医患纠纷
医患纠纷是长时间各种矛盾积累而成,问题错综复杂。当前,根除医患纠纷的调处机制还未完全形成,医患矛盾依然突出,医患纠纷频发多发,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健全和完善调处机制刻不容缓。为此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教育引导。一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加大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升全民法治意识,切实提高公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二是加强对医疗科学知识的宣传,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理性对待医疗风险。三是加强对医患纠纷调处相关情况的宣传。加强对医患纠纷调处机构职责、工作范围、流程等的宣传,扩大调处机构的群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面,有效引导民众通过调解渠道解决医患纠纷。四是加强正面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深化医疗改革,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一是加快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二是加强内部管理。医疗机构应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提升业务能力,规范诊疗行为,切实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从根本上减少和避免医疗事故和责任性差错。三是建立和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医疗责任保险等有效方式合理分担和化解医疗风险。
三、提高工作效率,健全医患纠纷调处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应切实把建立好医患纠纷调处机制体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大对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力度,积极落实好医调机构的经费、人员、场所等各项保障。同时,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整合政法、卫生、司法、公安等相关部门资源,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加强对医患纠纷调处机构职责、工作范围、流程等的宣传,扩大调处机构的群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面,有效引导民众通过调解渠道解决医患纠纷。
四、加强综合治理,严格依法调处。一是加快立法。建议尽快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医疗纠纷预防与调处工作的法规,规范医患纠纷调处的相关工作。二是强化部门职能,严惩恶意闹事者。摒弃“息事宁人”的错误观念,对扰乱医疗秩序、医闹、暴力伤医等违法行为,公检法等部门要依据职权依法从快打击,震慑不法分子,营造良好医疗环境,促进平安河南建设。
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刘永奇代表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发言——认真贯彻实施人口计生条例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目前,我省人口发展正处在重大转折期,人口不均衡发展问题突出,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战略部署,加快人口发展战略全面转型,建设人口均衡型社会。为此建议:
一、把建设人口均衡型社会纳入“十三五”规划。编制人口均衡型社会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制订人口均衡型社会发展目标体系和各个局部均衡的具体“均衡点”。开发人口均衡发展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开展评估并发布各地人口均衡型社会建设状况和人口均衡发展指数。
二、创新人口均衡型社会建设的体制机制。成立各级政府人口均衡型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人口均衡型社会建设工作格局。加快机构改革步伐,有效整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提高行政效能。强化部门职责分工,做好基层基础工作。
三、建立健全推进人口均衡型社会建设的公共政策体系。一是对当前分散的人口政策进行有效整合。二是出台更多计生家庭奖励优先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高奖励扶助标准,把计生优先优惠政策与国家普惠政策衔接到位。三是扎实稳妥地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在中央进一步调整生育政策后,我省应尽快跟进修改《条例》。四是加强流动人口流入地管理,严格落实流入地管理服务工作责任。五是加大源头治理力度,严厉打击“两非”行为。
四、加大对人口均衡型社会建设的研究和宣传教育力度。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人口均衡型社会研究的课题规划,加大研究投入力度,加强对各地人口均衡型社会建设具有全局性、前瞻性、系统性的理论指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类媒体应加大培训、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共同推进人口均衡型社会建设的共识与合力。
五、认真总结人口均衡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示范市创建活动经验。积极开展人口均衡型社会示范市创建活动,通过实践探索为制定推进人口均衡型社会建设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鹤壁市政协主席张俊成代表政协鹤壁市委员会发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存在着体制机制不顺畅、法律法规不健全、中介机构管理不规范、重审批,轻监管、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诸多问题。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既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建设法治政府和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为此建议:
一、加强改革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安排。进一步加强改革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加大综合协调力度,统筹规划、协调和推进改革。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界定,区分行政许可与其他行政权力,清理只设定依据而对相关人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及流程没有规定的“空壳条款”和“僵尸条款”,使行政许可、审批的范围更合理、更清晰、更严格。
三、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通过资金支持、政策帮助等多种方式培育新的、有竞争力的中介机构,鼓励行业组织发展壮大,自主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加强对各类中介机构的引导和管理,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失信惩戒机制、自律保障机制和退出机制,推动和引导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公开、高效服务。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不断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防止监管“缺位”;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对下放给地方和转移给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既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建设法治政府和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图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取消午休延长服务受好评。
五、强化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全面推进“阳光审批”,建立并完善公开制度、时效制度、听证制度、告知制度等制度法规和工作标准。完善“后评价”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对审批之后有关事项的实施情况加强动态跟踪监管,形成纪检监察机构、舆论媒体和社会公众共同进行监督的制约机制。健全“权责统一”的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好管理职责。
新乡市政协副主席王宁代表政协新乡市委员会发言——推进司法公正 建设法治河南
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法治的核心诉求,因此,司法公正对于建设法治河南、推进依法治省至关重要。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明确提出了以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为重点,以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根本任务的法治中国建设的总目标。尽管我省各级司法机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但目前的司法现状仍不容乐观。
目前存在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的具体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审判行政化,法官不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二是司法队伍人员法律素质、道德水准参差不齐;三是法院办案法官少,案件多,工作量大,超负荷工作无法保证办案质量。由于法院一线办案法官人少案多,又缺乏科学管理,许多基层法院法官即使加班加点也无法保证每起案件都能及时作出判决,不仅导致案件超期当事人不满,而且也会导致个别案件审理质量下降甚至出现错案。为此建议:
一、加强司法队伍建设。通过学习培训等多种举措,提高司法人员法律信仰和道德水准,永葆职业良知。
二、重塑司法权威,在全社会建立司法公正的价值观,培养对法律的敬畏感。公正是司法的第一要义,和谐是社会的终极追求,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根本取向是一致的,司法公正能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三、补充审判力量。按照辖区人口数量、受理案件数量、法院人员编制等数据,重新核定法院的人员编制;提高一线审判法官的现有待遇,做到既能引进人才,又能留住人才。
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法治的核心诉求,因此,司法公正对于建设法治河南、推进依法治省至关重要。图为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在庄严的国旗、国徽下重温法官誓词,进行集体宪法宣誓。
四、完善审判方式改革。建立符合基层法院工作特点的科学高效的诉讼机制,优化管理模式,注重繁简分流,结合实际快捷审理简易案件;规范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进一步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五、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调整基层法院审判业务部门人员与行政人员的配备比例,增加一线办案法官比例,增加书记员等辅助人员。
省政协常委、武警河南省总队政治委员徐元鸿发言——把双拥工作纳入立法轨道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是我党我军的光荣传统和特有政治优势,随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逐步展开,改革力度进一步加大,双拥工作既迎来难得发展机遇,但也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尤其是相关法律依据的缺失越来越成为制约双拥工作发展的瓶颈,与时俱进推动双拥立法工作,成为军地双方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
从存在问题看,双拥立法顺应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从发展出路看,双拥立法是保证双拥工作长远有效开展的根本之策。健全的双拥法规体系,更具规范性、权威性、稳定性和连续性。解决双拥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路在立法、在军地联合立法。
双拥立法要在通盘考虑的基础上,把握关键,以点带面,使之符合国情军情,顺应军心民意。在具体实践中,要着重把握好三个关键:一是围绕提升部队战斗力来立法。当前,我国国内及周边安全形势复杂多变,习主席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提出了强军目标,强调军队和武警部队要按照打仗的标准搞建设抓战备,确保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双拥立法应着眼这一形势要求,牢固树立“军队打胜仗,人民是靠山”的观念,把基准点放在提升部队战斗力上,为部队能打胜仗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保障。二是围绕增强军人荣誉感来立法。习主席在全军政治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注重发挥政策制度的调解作用,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和军人使命感、荣誉感。这启示我们,双拥立法应坚持物质和精神并重,在军队精神激励和提升军人社会地位上多做工作,使军人职业更具吸引力和稳定性。三是围绕军民融合大方略来立法。习主席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解放军代表团全体会议上,明确提出“把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要求强化法治保障。在双拥立法上,要把军民融合的战略要求贯彻进去,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作用,为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和支撑。
省政协常委、洛阳市政协副主席、九三学社市委主委肖宏滨发言——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援助服务机制
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纳入“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将司法鉴定行业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范畴。但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司法鉴定的相关体制还不甚健全和完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司法鉴定援助制度的立法缺失。社会救助问题日益引起广泛重视,当前司法鉴定援助立法的缺失就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一些弱势群体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国家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司法鉴定援助。二是司法鉴定援助成本承担主体不明确。三是司法鉴定援助成本的承担方式不具可持续性。为此建议:
司法鉴定既已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政府应当成为司法鉴定援助的成本承担主体。图为总面积达426平方米的郑州市法律援助服务大厅投入使用。
一、国家立法确立司法援助制度。呼吁在国家层面通过司法鉴定立法确定司法援助制度。在全国立法前,我省可借鉴其他7省市的经验,制定我省的司法鉴定相关法规,并对司法援助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
二、明确政府作为司法鉴定援助的成本承担主体。司法鉴定既已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政府应当成为司法鉴定援助的成本承担主体。在非国家投资司法鉴定机构占据司法鉴定行业主体的现行条件下,通过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司法鉴定服务的方式来进行司法鉴定援助,既可明确政府作为司法鉴定援助成本承担主体的地位,又可避免由国家投资建立公共司法鉴定机构所造成的公共成本的不适当增加。
三、将司法鉴定援助成本承担与法律援助全面连接。目前,有司法鉴定援助相关制度的6个省市,除青海外,其他5个省市的司法鉴定援助均参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进行,效果良好。希望有关部门设计出可吸取社会资金参与司法鉴定援助的制度,在此之前,则可借鉴贵州、重庆、陕西、山东、福建等5个省市的经验,将司法鉴定援助成本承担与法律援助全面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