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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2015-01-03王俭敏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5年17期
关键词:征管税务税收

王俭敏

(河南科技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3)

随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热衷于在实体店试穿试用,然后根据商品货号到网店“淘宝”,实体店沦为了网店的“试衣间”,而现行的税收制度是以有形贸易为基础制定的,对电子商务的纳税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给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前瞻性。处理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对促进网络经济时代中国电子商务乃至整体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对保证我国税收收入的稳定,防范新形势下的财政风险,以及保障国际交往中我国的税收主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 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现状

网络、互联网信息技术对整个经济的拉动作用非常大,对我国来说包括互联网在内的整个信息产业,都给予了税收政策的倾斜。为保护税制的权威与公正性,我国不会像部分发达国家那样对电子商务免税。总体来说,我国政府对电子商务征税比较谨慎和矛盾,倾向于“让电子商务自由发展”,只有当其必要性非常清楚时才采取准确的行动。这就表明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处理方向:短期政策——暂时免税,长期对策予以征税。同时,与传统贸易相比,电子商务主要是贸易的方式发生了变化,交易的实质还是相同的。尤其是对于离线交易,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利润仍将和传统交易一样照章纳税,根本不存在不征税的问题。

然而现行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并不是很完善,未能完全适用于现有的电子商务模式。这主要是因为,拟定一套有效的电子商务征税法规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国家税务总局的石坚研究员就这一问题在发表的讲话中指出:“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网站已达到1100多家,电子商务的交易额飞速增长,但由于对电子商务征税将涉及法律使用、税收管辖、交易地点确认及经营性质确定等多方面的问题,决不是一两年就可以解决的问题。”针对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也相继制定了一些规范电子商务产品的税收文件。因此,未来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于电商征税这方面的管理还有待加强,电子商务纳税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 我国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

2.1 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

我国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税收、缴费、罚没等几个方面,其中缴费收入、罚没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份额甚微,因此,税收收入对国家财政收入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虽然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还很低,如征税所带来的收益也较少,但从电于商务在我国发展的迅猛势头来看,对电子商务长期免税势必会使我国的税收蒙受巨大损失。以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美国为例,美国的函购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上以后,政府每年大约损失的各种税收约为30亿美元。据国家税务总局保守估计,1998年网上交易就造成我国税收流失13亿元,并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长。由此可见,当我国电子商务逐渐完善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免税或征管措施不力将会导致极大的损失。

2.2 避免税收流失的需要

税收制度的确立是为了将所有应税行为纳入征收管理范围之内,从而更好地为国家聚财。电子商务的出现对纳税人服从税法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给黑色(地下)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机会。电子商务的黑色经济手段是高科技的,交易结果是隐蔽的。在互联网大环境下,交易实体是无形的,但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在交易活动中要维护自己的网站,要将货物运送到客户所要求的地方,会产生成本,像所有的传统企业一样,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目的也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所有的企业都应该履行向国家纳税的义务。

3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面临的问题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与深化,电子商务中的相关税收问题越来越复杂,不同利益主体间的争议也变得更加尖锐。从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以及发生相关问题来看,电子商务税收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与税收原则产生冲突

随着网络技术与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与普及,电子商务课税与传统的税收原则产生了冲突,给目前的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困难,使国家税收流失的风险加大。首先,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在国际互联网基础上的这种与传统的有形贸易完全不同的“虚拟”贸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现有的税制所涵盖,导致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课税方式和税负水平不一致,税赋不公又导致经济的扭曲,因而对税收中性原则产生冲突。其次,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间人如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中间人的消失,将使许多无经验的纳税人加入到电子商务中来,这无疑影响到税收的效率原则。

3.2 征收监管难度大

在电子商务税收的管理过程中,由于征税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行审核,而网络上的交易基本上都是通过相关平台进行的交易,并没有相应的实体资料和凭证,从而大大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同时,纳税单位如果不主动申报税收,税收工作的运作也会陷入困境,所以,在对电子商务的征税管理水平和力度还有待加强和提升

3.3 纳税人身份的判定

互联网的使用大大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是也给一些纳税人提供了偷税、漏税的可能行。一些电子商务企业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采用一些不法手段逃避税收责任。尤其是纳税人身份判定的问题,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一部电话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移至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造成了对纳税人身份判定的难度。

4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建议

根据我国电子商务面临的问题,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制度应进行如下方面的政策调整:

4.1 坚持税收中性与效率原则的有机结合

根据我国国情及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状况,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应当保持税收中性,即对电子商务既不开征新的税种,原则上也不予以免税。在不影响纳税人对贸易行为选择的前提下,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以扶持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增值税名义税率要逐步向国际平均水平看齐,以平衡国内外税负水平;在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移时,应把电子商务企业的基础设施投资纳入其中,以鼓励企业的投资行为;对电子商务企业的所得税应实行适当优惠,可放宽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式、投资抵免、工资扣除及研发费用等方面的限制。

4.2 局部改革现行税种

许多国家在对电子商务征税时,都基本上沿用了过去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对诸如软件、信息等非实体性商品交易实行减免税优惠。参考各国做法,我国也考虑对现行税制进行局部改革,对电子商务征流转税。在电子商务的供应商和进口商按现行税法要求申报纳税的前提下,在电子商务的支付系统中由金融机构(如电子商城或电子超市)向供应商或进口商代征、代扣网上交易预提税,并可抵扣销售或进口环节申报应纳的流转税。关税和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对于离线货物交易,仍延续现行政策;对于在线交易关税以及代征的进口环节继续征收流转税,这样不仅能有效保护国内的IT产业,而且可以较好地平衡国内、国际以及网络交易、常规交易之间的税负。

4.3 完善纳税主体的身份判定制度

(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和备案制度。所有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在办理上网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取得专门的税务登记号,作为其身份的识别代码,网站的访问者可以凭此查定网站的合法性后再进行交易,也便于税务机关掌握网上交易的情况。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资料要进行严格审核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2)使用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验证机构(CA)。所有参加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必须获得验证机构颁发的电子证书。确定其电子商务服务器的合法性,相当于在网上领取营业执照。

(3)加强商业用IP号码分配和转让的管理。如果有相关主体(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的配合,IP号码用于确定网上计算机的位置、所有者身份、姓名、地址是可行的。

4.4 加强税务监管、完善税收征管方法

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手段明显落后,技术含量低,主要凭经验和手工操作,缺乏税收信息自动收集和分析机制,难以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实施有效征管。因此,有必要尽快提高税务部门的电子信息技术水平,加强电子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适应电子商务时代的税收征管方法。

(1)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可以将有形征管空间有效拓展至无形的网络世界,网络税务登记、网络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以及网络税收宣传等网络税收征管功能才有可能实现。

(2)使用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是指纸制发票的电子化,是一串电子记录。纳税人可以在线领购、在线开具、在线传递发票,并可以实现在线申报;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在线、实时监控。

(3)建立监控支付体系。目前,电子商务的支付手段有信用卡、客户账户和电子货币体系,前两种体系一般须经银行支付。因此,应实现税务与银行联网,企业在进行交易向银行划出资金时,税务机关可以实施有效监控。

4.5 加强国际的交流与合作

在当今全球化的趋势下,任何国家如果想独善其身是不可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相关的税收问题不仅仅是一国的问题,它涉及各国的利益,它的开放性、无国界性,使得一个国家的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交易的情况,所以,应该加入各国的交流与合作,共同解决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问题。

总之,电子商务的发展改变了人们传统的交易模式,是社会发展的一大进步,对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探讨,还将是日后的重要话题。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于税收来说也是一个契机,建立良好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系不仅可以保证国家的稳定税收收入,也能进一步带动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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