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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农户的前途与经济性质文献评述与反思

2015-01-03徐振宇副教授曹立杰北京工商大学中国食品安全研究中心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北京100048

商业经济研究 2015年23期
关键词:小农理性农户

■ 徐振宇 副教授 曹立杰(1、北京工商大学中国食品安全研究中心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北京 100048)

引言

从全球范围内来看,如果基于平均土地规模(无论是从人均,还是农户户均,或每个农场平均来看),大致有两种典型的农业类型,即大规模农业和小规模农业,前者以欧洲多数国家、前英国殖民地和拉丁美洲为典型代表,后者以东亚地区为典型代表。相应地,农户或农民(农场主)就是所谓的大农(大农场主)和小农(小规模农户)。

与中国大陆类似,日本、韩国地区农业面临的基本资源约束都是人多地少。但是,人多地少的日本、韩国,在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的进程中,以超小规模农户为主体的小规模农业,仍然同步实现了农业现代化。根据世界银行的研究,日本和韩国的农场平均土地规模分别从1955年的1.0和0.9公顷缓慢增长到了2004年的1.6和1.5公顷(2004年,韩国有约120万农户,约340万农业人口,约180万公顷的可耕作土地面积)。相比之下,欧洲和美国的农场平均规模(基于土地面积)远高于日本:欧洲的农场平均规模是日本的20到45倍,美国的农场平均规模则是日本的125倍。不仅如此,美国农场规模仍在扩大,1980年,美国多数农场的面积不到600英亩(约合3600市亩),而到2013年,美国大多数农场的面积超过1100英亩(约合6600市亩)。

总之,无论是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的历史经验,还是中国大陆地区的农业现实和未来发展趋势,都表明,以小规模农户为主体的农业,都将是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中国农业的基本研究议题。中国的资源禀赋基本特点(尤其是人地关系)、刚性的土地制度、经济发展史乃至文化,都将决定了,以小规模农户为主体的农业,并非中国大陆农业的“问题”,而是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不得不面对、也很难根本改变的基本现状与特征,同时也是制定和完善农业政策的基本出发点、立足点。由此也就决定了,在我国,研究小规模农户的经济前途、经济性质和组织方式等问题,具有极端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应用价值。实际上,该问题也是各国学者重点关注的重点议题。本文将对经典作家、经典文献关于小规模农户的定义、经济前途及经济性质的讨论进行系统梳理,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支撑。

小规模农户的概念界定

在词义上,小规模农户与小农、农民十分接近。实际上,很多学者是将这些概念进行混用的。19世纪以来,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经典作家的相关著作中,经常可以见到小农或农民等概念。恩格斯给“小农”下定义是“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地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恩格斯《法德农民问题》)。列宁将小农看作农业中的小生产者。他说,谈到小农,总是指从来都不靠雇佣劳动维持的那种农业(《列宁全集》22卷)。苏俄农业经济学家恰亚诺夫在著名的《农民经济组织》中指出,小农以家庭为基础,靠它拥有的劳动力来进行活动,生产是为了满足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它兼有业主和工人两重身份,它更类似一种特殊计件工资制的工人,因为它可以独自决定其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它的生产目的和经营机制受家庭劳动力数量和全家生计的制约(转引自刘运梓,2006)。

一般而言,可以将农民(小农)定义为通过食物或其他原材料维持生计的农业经营者,这适用于那些种植玉米的人,适合经营果园的人,适合饲养家禽或牲畜的人,也适合从事以上组合事业的人。在发展中国家,农民更多地与身份挂钩,一般使用peasant(该单词源于法语paysan)这一术语,一般也翻译为小农。有时小农或农民是一个贬义词,用来轻蔑的指那些被认为是下层阶级的人,或接受教育少、收入低的人。即便是《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小农(peasant)的界定也不一致,分别是“居住在乡村并在土地上工作的人”(斯特恩,1996)和“耕种土地的人,无论他对他的小块土地是否拥有绝对的所有权,他都有地可种”(福斯特,1996)。换而言之,只要是耕种土地的人,无论他对他的土地是否拥有绝对的所有权。他可能是一个独立的所有者或占有者,一个租地农场主,一个农作物分成者,甚至一个农奴。只要可以得到耕种的土地,或具有对土地使用期限的某种保证,他就是一个“小农”(在中世纪,据个人身份,欧洲的小农(peasant)有奴隶、农奴和自由人这三个阶层。农民要么持有一块具有永久地产的土地,要么以农役租赁或租赁等方式占有土地)。

艾利思(Frank Ellis,2006)将农民(peasant)界定为“主要从农业中获得生活资料、在农业生产中主要利用家庭劳动的农户(farm households)”,而且“部分地参与常常是不完全或不全面的投入和产出市场”。根据这个定义,农民(peasant)与农户(farm households)获得了一致性。在发达国家,一般使用farmer这一术语指代农民,而在我国一般翻译为“农场主”。实际上,发达国家的农民(farmer)虽然也是主要从农业中获得生活资料、在农业生产中主要利用家庭劳动的农户,但是,他们的生产往往是全面参与投入和产出市场的,而且投入和产出市场也往往比较完全。在这种场合,农场的雇佣工人被称为农业劳工或农场工人。据《不列颠简明百科全书》对“小农”的界定,小农可以是耕种土地的小土地所有者,也可以是农业劳工。

综上所析,小规模农户(small farm households)基本可以与小农(peasant)划等号,也可以与小规模农场主(small scale farmer)划等号。艾利思(2006)将农民/小农(peasant)界定为“主要从农业中获得生活资料、在农业生产中主要利用家庭劳动的农户(farm households)”,可以说这是一种比较准确的界定。小规模农户具有如下基本特征:通常拥有简单的技术,按年龄与性别分工;基本的生产单位是家庭或家族;小农家庭自给自足,虽然一部分产品可以在市场上出售或付给地主;劳动者的平均生产率和土地单位面积产量通常都很低(引自《不列颠简明百科全书》)。

小规模农户的经济前途

关于小规模农户的经济前途,是经典文献中探讨的较充分的议题。在思想史上,一直就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小农将注定消亡,一种观点认为小农将长期存在。至今,两种观点仍各有市场,远未达成一致。权威的《不列颠简明百科全书》有这样的总结,“随着社会的工业化,小农阶级趋于消失,但是类似小农的社会结构仍将可能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存在”。

(一)注定消亡论

关于小农的发展前途及未来命运的争论中,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一般都认为小农最终必走向灭亡。马克思、恩格斯身处资本主义浪潮大发展时代,目睹了资本主义工业化和城市化,非常了解圈地运动的历史,也目睹了当时小农的命运。在他们看来,随着现代大农业的发展及其与小农经济的竞争,小农阶层的经济条件不断恶化,小块土地所有制不可避免走向灭亡(何增科,2005年)。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小农由于种种原因,正趋向于没落和灭亡”,“小农这种生产方式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转引自刘运梓,2006)。由于小农越来越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其灭亡也就成为历史的必然。恩格斯也指出,“资本主义的发展,必然导致小农土地所有制的消灭”,,“我们的小农,正如任何过了时的生产方式的剩余一样,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他是未来的无产者”(转引自刘运梓,2006)。列宁在其著作中系统论证了小农是注定要灭亡的:“在自然经济制度下靠双手劳动谋生的宗法制农民,是注定要灭亡的”(《列宁全集》第6卷),“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国家的环境中,小农的自然经济只能混一天算一天,慢慢地被折磨死,绝不会有什么繁荣”(《列宁全集》第13卷)。列宁的解释是,“面对国内外市场竞争、价格波动,小生产很难适应。资本主义农业能够更好地适应国际市场的要求,因此,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小农户必定是最保守、最落后、最不适应市场要求的”(《列宁全集》第5卷)。

经过计算,得到地质灾害易发程度评价数值。在GIS平台下,采用突变点法,找出易发程度分区界线值,从而将研究区划分为高易发区(0.615 894~0.975 623)、中易发区(0.385 697~0.615 894)和低易发区(0.149 179~0.385 697)三个不同等级的区域(图4)。

考茨基在其著作《土地问题》中也驳斥了小农稳固的观点。他指出,农业经济越带有资本主义性质,就越能表现农业大生产与小生产在技术上的质的差异,就越表现出大生产的优越性。小农浪费时间和农具,其过度劳动和消费不足正体现了其落后性,而且会阻碍技术进步(转引自丁泽霁,2002)。斯大林很反感恰亚诺夫提出的小农稳固论,他说:“这种稳固性比任何不稳固性都坏。只有一个目的:赞美和巩固那个使千百万小农群众破产的资本主义制度”(《斯大林全集》12卷)。斯大林认为:“农业中的大经济,不管是地主经济、富农经济还是集体经济,它的力量就在于它有可能采用机器,利用科学成就,使用肥料,提高劳动生产率,因而生产的商品粮食最多,相反的,小农经济的弱点就在于它没有或几乎没有这种可能性”(《斯大林全集》11卷)。毛泽东与刘少奇都认定小农将注定消亡。然而不同的是,毛泽东认为小农将会经由合作化和集体化迅速消亡,而刘少奇认为小农的消亡将是一个渐进的长期过程。

(二)长期稳固论

古典经济学代表人物西斯蒙第和约翰·穆勒都支持小农制。西斯蒙第在批判资本主义造成农民和小生产者破产的同时,主张政府支持小土地所有者和小农场主。穆勒支持斯密的分工学说,认为大生产优于小生产。但是,他认为,分工在农业中的作用很小,农业大生产的利益不明显,而农民小土地所有制是最符合农民利益的(转引自刘运梓,2006)。

最早对小农的长期稳固性进行系统论述的,是苏俄著名农业经济学家恰亚诺夫。恰亚诺夫认为,在商品化程度不高的背景下,小农必然会长期存在,农民甚至会通过过密化的劳动投入来满足家庭的消费(华裔学者黄宗智关于长江小农和华北小农的研究与之很接近),维持小农的稳定。恰亚诺夫的小农经济模型是一个典型的农民家庭行为模型,它强调农民的动机是简单再生产,并用农民家庭内部的人口因素加以说明(艾利思,2006)。他认为,家庭农场有独特的运行机制,具有极强的生命力,稳固性是它的基本特点。即使资本主义农场由于种种原因陷于毁灭,家庭农场依然能继续存在。恰亚诺夫指出,农业由纵向一体化走向横向一体化,即土地大规模的集中,需要一个较长时期的发展过程。在生产力未发生重大变革的条件下,以个体家庭农场为单位进行经营,比大规模土地集中经营更具有优越性,农业发展应走以农民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合作制道路(参见侯建新,1999)。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舒尔茨认为,家庭农场制更能促进农业的发展,传统农业的改造完全可以寄希望于农民为追求利润而创新的行为(参见郭于华,2002)。

无论是基于日、韩、我国台湾地区等东亚地区的经验,还是基于欧洲、北美、澳洲的经验,以及南美和南亚、非洲等地经验,都表明小农稳固论具有更多有利的经验证据。艾利思(2006)总结了小农经济稳定性的7个具体论点,分别是:

第一,农民维持自身简单再生产的能力取决于他们对农业生产资料尤其是土地的支配;第二,农民共同体的社会规范是互惠而非单个农民利润最大化(斯科特所谓的“道德经济”观点);第三,由于农民总是把土地分给下一代人,因此,农民家庭的生命周期,即从一代人到另一代人之间的人口因素,能够阻止土地集中到少数农民手上;第四,农民有能力通过自己投入到生产中的劳动来抵制市场压力(有时被称为农民有能力“自我剥削”,这在列宁和恰亚诺夫那里得到非常充分的阐述);第五,农业生产所面对的自然和技术条件的特殊性使农业生产资本没有吸引力(例如生产周期漫长、气候多变、巨大的减产风险、监工的困难等);第六,把农业丢给小农经营给资本主义带来的功能性好处(如更低廉的食品,更小的风险);第七,家庭生产在其他方面所具有的灵活性,例如,耕作方式、劳动投入、在农业和非农业生产中获取收入等。

另外,小农稳固论也具有更坚实的理论基础——实际上,无论是道德经济(或道义经济)还是理性小农,都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支撑小农稳固论。

小规模农户的经济性质

关于小农户的经济性质(尤其是是否理性),一直以来就存在诸多的争论。在过去几十年间,产生了大量新的见解,也出现了一些一流的解释工作,尤其在南亚和东南亚地区(Adams,1986)。最基本的争论,就是“道义经济”与“理性小农”之争,即著名的“斯科特—波普金论题”,两派学者对小农的经济性质的认识,至少在表面上存在着较大分歧。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制度学派代表人物缪尔达尔(Myrdal,1968)认为,在欠发达国家,市场和价格的作用极小,很少有人计算成本和收益,即使他们这样做,这种计算并不是决定他们行为的主要因素。他争辩道,在南亚,许多交易根本不是市场类型的;在市场确实存在的地方,市场远不是完善的。因此,他认为应该对行为和经济运作进行制度的分析(转引自斯特恩,1996)。斯科特(2001)将缪尔达尔(Myrdal,1968)的以上观点进一步发挥,他的研究对象是东南亚的传统小农。斯科特(2001)从生存伦理的道德含义方面阐述小农的行为,他认为,生存取向的农民家庭的特殊经济行为来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其与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它既是一个消费单位又是一个生产单位(这一观点与恰亚诺夫如出一辙)。在斯科特看来,以可靠和稳定的方式满足家庭生存的最低需求,是农民做出选择的关键标准(郭于华,2002)。换而言之,“安全第一”原则是斯科特(2001)的核心命题,因为农民从不会为了增加收入而去做一些冒险的行为,这样就可以避免不确定性带来的经济灾难。他们也不会选择收入回报高同时又有高风险的行为,他们的选择只会是那些稳定的尽管不能增加多少收入的策略。“传统小农就像一个人长久地站立在齐脖深的河水中,只要涌来一股细浪,就会陷入灭顶之灾”。因此,在长期的互动过程中农民形成了尊重人人都有维持生计的基本权利的道德观念,以及“主—客”之间的互惠关系,形成了其生存的伦理道德和社会公正感。正因为如此,农民的经济行为是基于道德而非经济理性(转引自潘璐,2012)。

但是,在经济学界,更为主流的观点则明确主张农民理性论。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舒尔茨(Schultz,1964)认为,即使在相当贫穷的社会里,农民也是理性的。作为经济人,农民比起任何资本主义企业家来一点都不逊色。以舒尔茨为代表的学者强调每个人都有企业家的因素(在舒尔茨(Schultz,1975)看来,企业家在经济从非均衡到均衡过程中发挥作用,除包括熊彼特(1990)所定义的企业家外,还包括小企业主、农场主等自我雇佣者以及其他决策主体。以上观点在舒尔茨(Schultz,1993)得到进一步的重申,他认为,企业家活动是一种普遍的经济行为,即使是象牙塔中的教授与制度化的牧师也难以逃避使企业家精神得以产生的非均衡,甚至连学生、研究人员的活动都是企业家行为,因为他们也要面临风险与不确定性,承受一定的损失与收益,所以企业家行为可以说遍及整个人类生活领域。在整个生命期的各个时点上,每一个人都是企业家)。这一观点与奥地利学派“所有人类行动中都含有企业家要素”的观点也非常接近(Kirzner,1973;1997)。农民/小农在其有限的知识范围内,尽量使用他们可以利用的资产,做出生产、工作或支出的决策,使效用或利润最大化。实际上,农民理性是古典经济学家们的基本共识。在重农学派的领袖人物魁奈看来,企业家就是农民,或者说是农场的经营者,即在别人的土地上从事自己的事业,是一项事业的实施者。斯密(1972)指出,“关于可以把资本用在什么种类的国内产业上面,其生产物能有最大价值这一问题,每一个人处在他当地的地位,显然能判断得比政治家或立法家好得多”。萨伊(1963)也指出,“农民是自己利益最清楚的知晓者——唯一的问题就是,谁最清楚地知道哪种农作业产生最高利润,农民呢?还是政府呢。我们可相当合理地假定农民知晓得最清楚。理由是,农民住在当地,把它作为孜孜不懈地研究和调查的对象,对于它的成败,他比任何人都有更大的切身关系”。波普金(Popkin,1980)继承了舒尔茨“理性小农”的观点,从多方面系统论证了农民理性。他认为,通过长期和短期的公共及私人投资,小农的不断努力提高了他们的生活水平。农民的理性体现在他们本身是参与市场的(Popkin,1980)。农民所担心的,并非是农村社区的瓦解带来的市场影响。农民想要的,是能够使他们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且有一个使他们更加自由利用的市场。商业化的农业和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发展对农民社会并不是完全有害。根据具体的条件,农业的商业化也可以使农民的生存状况变得更好(Popkin,1980)。波普金认为,农民会根据他们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去寻找最合理的解决方式,农民拥有在实践中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小农无论在市场活动还是在政治活动中,都是理性的投资者(参见郭于华,2002)。

在舒尔茨和波普金之后,很多学者都系统研究过农民理性问题。部分学者从规避风险和追求利润的角度论证了农民理性。Eswaran 和Kotwal(1989)从规避风险的角度说明了农民的行为是理性的,他们讨论了农民把风险规避当成保证家庭消费持续稳定的手段。Rudra(1983)对印度农民的实地研究发现,农民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理性的经济人。Rudra 调查了当地农民对耕种的作物组合的选择以及何时销售他们生产的作物。他的答案是,农民仅种植那些能在生产环境中带来最大利润的作物,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条件下会使他们卖掉所有获取的作物中盈余最大的农作物。实际上,农民往往种植一系列农作物,显然并不是所有的都能实现利润最大化,而且他们在几个分期分别出售他们的作物,以期获取最好的价格。Lipton(1968)认为,那种认为农民保守的说法早已过时,经济不发达国家的经济学家也开始认识到,农民不仅不愚蠢,而且可以在不同的环境下都生活得很有“效率”。鉴于农民的价值观念和约束条件,做到这一点并非易事,而且,农民还能很好的将这一做法传授给他们的孩子。

深入剖析“道义经济”与“理性小农”之间的争论,不难发现,两种观点之间的真正差异,要么存在于目标函数,要么存在于约束条件。就目标函数而言,“道义经济”论者强调小农的目标不是利润最大化或效用最大化,而是集体主义原则、“安全第一”原则与互惠共存,“理性小农”则强调小农个体的利润最大化或效用最大化;就约束条件而言,“道义经济”强调市场不完全性、知识不完全性和嵌入其中的制度的重要性,而“理性小农”认为即便考虑这些约束条件,小农仍然能够按照理性人的假设进行行动。在某种程度上,农民是否理性取决于论者对理性的理解(Adams,1986)。从这个角度而言,“道义经济”在某种程度上是“理性小农”的特殊情形。

讨论与结论

(一)相关讨论

第一,关于农业的规模经营。当前,理论界和政界都将推动规模经济作为缓解中国农业困境的重要方向。大多数讨论规模经营的文献,都暗含着基于户均土地增长的规模经营。然而,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为基础的规模经营,绝不应该是中国大陆农业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前文的分析已经指出,日本2004年的农场平均规模达到1.6公顷,而欧洲的农场平均规模是日本的20到45倍,美国的农场平均规模则是日本的125 倍。而中国农户的户均土地规模尚不及日本的一半。因此,即便是户均土地规模成倍甚至十倍的增长,以户均土地衡量的中国农户规模仍然是非常小的,仍然无法与人少地多的欧美国家进行竞争。然而,较小的土地经营规模,如果从资本、技术、知识投入以及产出和销售额来看,也有可能是较大的规模。正如列宁所言,“农业发展的主要路线就是按土地面积计算仍然是小规模的小经济,变成按生产的规模、畜牧业的发展、使用肥料的数量、采用机器的程度等计算的大经济”。“土地的数量只能间接地证明农户的规模,而且农业集约化进行的愈广泛,愈迅速,这种证明就愈不可靠。只有农户的产值能够直接地而不是间接地证明农户的规模,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证明”(转引自张晓山,2006)。由此,有必要区分外延式的规模经营和内涵式的、与集约化经营相结合的规模经营(张晓山,2006)。当前,中国大陆很多地区比较成功的农业发展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种集约式的规模经营:每家每户的土地经营面积基本上没有多少增长,但是,单位土地上的增加值却出现数倍的增长(从粮棉油糖等低附加值产品调整为水果等园艺作物为代表的高附加值产品)。从这个角度而言,在黄宗智(2007)所设想的“小规模多种经营”和舒尔茨(Schultz,1964)所设想的“大规模专业化经营”这两种模式之间,还存在着另一种相当成功的发展模式,即“小规模的专业化经营”,这种模式与舒尔茨所言的“大规模专业化经营”实际上是殊途同归(徐振宇,2011)。不过,难点在于,如果以水果等园艺作物为代表的高附加值产品可以通过“小规模的专业化经营”提升竞争力的话,粮棉油糖等土地密集型农业却“此路不通”。从这个角度而言,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在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市场实行的对外高贸易壁垒和对内高价格、高补贴政策,将可能逐渐成为中国土地密集型农业尤其是粮食种植业不得不采取的政策。中国大陆的土地密集型农业能否走出既不同于欧美也不同于日韩的第三条道路,至今尚未找到答案,需要继续探索。

第二,关于提升小规模农户组织化程度的方式和路径。既然中国大陆农户的户均土地规模不可能大幅增长,因而,提升小规模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就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一项核心任务。为提升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农民合作社被寄予厚望。通过农民主导、自愿联合的农民合作组织(合作社)提高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既是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包括东亚地区)农产品流通的成功经验,也是中国农业发展的大趋势,但由于各种原因,真正的农民合作组织在相当长时期都很难顺利成长。各地的实践并未证明合作社能够作为提高小农户“组织化程度”的微观基础,因此不能过高估计合作社对农民的实际带动能力。AchimFock 和赵钧(2012)对中国大陆的专题研究得出的结论是:越是小规模的农户,就越是不愿意加入合作社;越是较大规模的农场和公司,越有激励参加与组建合作社。放眼全球,不难发现,农民合作社真正搞得很好的国家,恰恰是那些户均土地规模较大的国家(美国、西欧);而那些户均规模较小的国家(地区),则一般都要借助政府力量而搞变相的“合作”,如中国台湾的农会、韩国和日本的农协(农业协同组织)。但无论是我国台湾的农会,还是韩、日的农协,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合作社,而是政府自上而下创设的,带有经济、政治、社会等多重职能的半官方组织。本文认为,提升我国小规模农户的组织化程度,欧美那种经典意义的合作社,很难在中国这样的人多地少的国家搞成功,反而是东亚地区的经验可在一定程度上加以借鉴;除了韩、日农协或我国台湾农会那种自上而下的具有社会、经济、政治综合功能的半官方“农民”组织外,我国台湾特色的产销班也是可以借鉴的。不过,这些借鉴都需要我国农村经济社会体制的配套变革。考虑到我国区域之间的巨大差异,需进一步探索符合我国各地区实际情况的组织模式。而且,提升小规模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其答案应该主要由农民自己来提供。徐振宇(2011)发现,依赖于富有企业家才能的小农户之间的非正式合作,完全可以通过不断扩展市场范围而分享农产品运销的增值。在农村中土生土长的农产品经纪人,从生产领域进入流通领域,专门或兼业从事农产品运销,成为包括农产品运销的整个农产品产业链上挑大梁的中坚力量。

(二)主要结论

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和小农内在的长期稳固性决定了无论城市化、工业化进程有多快,无论采取何种力度推动土地规模经营,中国大陆地区农户(农场)的平均土地规模不可能有显著提高,绝大多数的农户都仍是小规模农户。黄宗智(2014)指出,美国式的农业发展模式将不少农民转化为农业雇工,压低农业就业机会,是一条既与中国历史也与中国现实相悖的道路……而中国过去三十年来已经走出来的“小而精”农业现代化模式能提供更多的农业就业机会,并可能逐步推进农村地区的发展。我们虽然不完全赞同以上观点,但是,本文的研究认为在相当长时期内,中国农业都必将是超小规模为主体的农业,而包括粮食在内的绝大多数农产品都是由中国小规模农户提供的。因此,小规模农户和以小规模农户为主体的农业,应该成为中国未来涉农政策的基本出发点。我们可能不得不接受粮、棉、油、肉、奶等主要农产品的自给率不断下降和价格不断攀升的现实。

本文对小规模农户的前途的讨论发现,小农稳固论不仅具有更丰富的经验证据支撑,也有更坚实的理论基础,因为无论是道德经济(或道义经济)还是理性小农,都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支撑小农稳固论。斯科特的道义小农和波普金的理性小农理论,是分别基于对不同地区的小农的研究而得出的,在不同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小农对效用容易有不同的理解,所面对的约束条件也不同,对闲暇和工作间的权衡取舍也会不同,从而可能是劳苦规避型的农民,或者是风险规避型的农民,也可能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农民。当农民身处生存边缘之时,“安全第一”和“互惠共存”显然是理性的;当小农的生存状态不是那么严峻时,他们去追求利润最大化当然也是理性的。有些行为,在那些外在于农村的学者、专家、官员看来或许难以理解,但从小农自身的角度而言,却往往是理性的。或者说,世界上绝大多数地区的小农都是基于实际的外部约束条件,做出对他们当时(或今后)最优或至少是次优的选择。因此,“道义经济”在某种程度上是“理性小农”的特殊情形,如果更全面地考虑约束条件,重新审视目标函数,“道义小农”在本质上也是理性小农。唯有真正站在农民的角度上去思考、去决策,才会真正体会认知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

未来关于小规模农户的前途、经济性质的争论还会继续下去。但是,如果在讨论时能够明确小农的目标函数与面临的约束条件,应该可以减少很多无谓的争论,也能够将讨论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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