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5-01-03
共产党员(辽宁) 2015年10期
4月13日,辽宁省政府发布《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完善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体系,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 明确,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经国务院批准,省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政府代为举借,市县级政府负责按时足额偿还。政府债务举借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各级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省政府对省本级和市县级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限额管理。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加强政府债务预算管理。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把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作为一个硬性指标纳入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