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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版权侵权及其防范举措

2015-01-02撰文高宏亮罗涛涛

创意设计源 2015年3期
关键词:计划书版权保护侵权人

撰文:高宏亮 ,罗涛涛

一、前言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把版权定为一项基本人权,《宣言》第二十七条宣称:“(1)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2)人人对其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或物质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1]我国作为有着璀璨历史的文明古国,又是纸张与印刷术的发源地,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由于我国历史上受到了封建专制主义的漫长统治,以至于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出现的现代版权观念未能在我国广泛传播。时至今日,我们的现代版权观念仍然十分淡薄,没有意识到版权在当今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导致版权侵权屡见不鲜,时常发生。

图1

二、版权侵权的表现形式

正如吴汉东教授所指出的,“凡违反法律规定而损害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权利的行为,均为侵犯知识产权”[2]。现代社会侵犯版权的形式大致可分为两种:

1、直接侵权,是指未经原作者或者其他的版权人许可而以各种方式复制、发行、出版、改编、表演、展出、翻译、广播、摄制影片等;2、间接侵权,这里的“间接”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某人的侵权行为系其他侵权人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其二是指侵权人应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负一定的责任,但他自己并没有直接进行任何侵权活动。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各类经济活动如火如荼的开展。在这些活动中,知识产权不但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反倒遭受了严重的侵犯(图1)。当一家企业在开展某一项目时,为了能够更好地取得盈利,必定会制定好该项目的计划书。然而在实际制作项目计划书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剽窃他人的作品情形。虽说他人作品里面有涉及到通用信息之处,但也有创作者的个人独创性表达的存在。如果直接剽窃过来进行使用,会对原作者的版权权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所以在该种情形下的版权侵权就需要进行准确的鉴定,对此我们可以使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来进行区别。项目计划书只是这种类型的一小部分而已,比如推介书、标书和投融资计划书等或多或少涉嫌版权侵权的情况。然而上述的情形却很少被人所关注,这给了侵权行为人一个可乘之机,也对我国版权产业埋下了暗疾,逐渐造成了一定程度隐性损伤的影响。

三、版权侵权所产生的影响

随着版权产业在我国的高速发展,版权侵权模式变得纷繁复杂。在实践中,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均可成立侵权责任。[3]由于版权侵权所带来的后果是多样化的,会对不同群体产生影响:1、在版权侵权模式下,受众吸取文化受到了极大影响;2、版权侵权导致权利人不仅在经济上遭受了巨大的损失,而且在权利上的救济难以得到有效的救助,更会使其在创作方面的积极性遭受重创;3、大范围的侵权案件的产生给版权行业带来沉重的负荷,也使我国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遭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图2

文化读者是带有各种特定目的和诉求的知识寻求者。版权侵权事件频繁地发生与读者的需求功能是密不可分的。读者基于其自身的工作需要、生活需求和文化需求,利用便利的文化传播方式,购买一些侵权作品进而满足自身的需求。集体的力量无疑是巨大的,大量读者的参与将这个体力量凝聚为一股巨大的社会能量,这种趋势对版权所产生的损害无限蔓延,不止伤害到单独的权利人、一家公司的效益甚至会导致一个产业的消失与沉没。正如郑成思教授所指出的,版权的一个主要方面是“禁的权利”[4]。只要有受众需求和市场效益,商家就会使用一些手段得到相应的作品并进行大量复制、出版、传播,从而导致版权人被侵权。商家所作出的行为对于版权人的经济损害程度无疑是巨大的。正是商家的所作所为,使得权利人为了维护正当权益,不惜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跟侵权单位交涉甚至诉至法庭。个人正当权益得不到有效保证,在很大程度上对版权者的积极性予以了打击。实际上,这将导致版权人禁锢不前,不发表新作,使得文化产业难以注入新鲜血液,使得人类文明难以进入可持续进步的轨道。

在商业竞争中,公司的项目企划书、标书和投融资计划书不仅对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商业整体的健康发展也有着极为重大的影响。针对在商业竞争中产生恶意竞争,商业单位在进行企划、招投标和投融资时候,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对自己本单位的工程、项目和相应情况都有着深刻的了解。如果这些文书中有恶意抄袭他人的章节,这将会严重侵犯他人原文书的版权并且在后续商业竞争中产生恶意竞争,导致市场经济进入不良的恶性循环,这将不仅对我国文化产业造成重大影响,也对市场活动的重大打击。

四、单位承担的版权侵权法律责任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版权侵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曾世雄先生曾说过:“民事责任,指违反私法之义务,侵害或损害他人之权利或法益,因致必须承担私法关系之不利益之谓。”[5]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10种。其次,在《著作权法》中规定:如有造成侵权后果的,应视具体情况阻止侵害行为,并且及时消除侵权行为所带来的影响,若造成损失后果严重的,不仅要对被侵权人赔礼道歉而且赔偿具体损失。综上所述,单位承担的版权侵权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几种形式。若单位利用他人成果(如项目计划书)为自己所用,当著作权管理部门确定其侵权后,单位将承担撤回项目计划书,重新予以制定,也需要消除该计划书所带来的影响,更需对被侵权者进行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

由于知识产权(图2)是私权,所以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对于著作权侵权尚未规定行政责任。[6]然而鉴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现象较为频繁与加重,所以我国对侵权人的行政处罚仍然是由著作权行政部门进行主要管理。该部门可对侵权人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制止,在合理范围内对侵权人进行处罚。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此办法不仅从立案取证,作出处理决定和进行处罚等程序上作出了详实的规定,而且在罚款方面,对侵权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对侵权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数额的罚款。因为单位侵权所带来的影响远大于个人,所以单位侵权行为也更容易损害公共利益,即单位需要承担的后果无疑比个人更严重。

为了有效打击严重侵权行为,我国对于著作权侵权的刑事责任,即侵权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须承担法律后果。实际上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刑事责任条款,仅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犯罪。对于该罪,有以下几个要点:1、以营利为目的;2、违法所得数额较大;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首先,从主体上说,单位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从客体来讲,单位会对于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破坏效果更为明显;从客观方面表现看,单位也更易于获得著作权客体,进而衍化出更多侵权行为。其次,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对违法所得数额中较大做了规定。对于单位,只要违法数额在10万元以上就达到了较大的程度。最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囊括了下述情节:因侵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在50万元以上;因侵犯著作权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7]我国法律对于单位犯罪数额有了大致范围约束。虽然对于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远远大于个人非法经营数额,然而对于单位来说,若产生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所得到的收益无疑是巨大的。因此法律对于单位非法经营所拟定数额为50万元以上是较为精准的。

图3

五、防范版权侵权现象的举措

版权问题的混乱现状切实地摆在知识产权界面前。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出版商的利益受到冲击,层出不穷的版权侵权现象始终是个诟病。对此,我们应当重视侵权行为的泛滥,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有关部门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采用有效的方法解决这些问题,来确保版权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使我国的版权产业保持蓬勃发展的活力。

图4

(一)严格执行法律规范,大力维护作者权益。虽然我国在保护版权方面有《知识产权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但侵权现象仍然像牛皮癣,屡禁不止。纵观我国现有的版权方面的法律规范,在保护和规范版权上依然是负重致远。在很多情况下我国对于版权保护仍然需要依靠行业规范,但这种行业规范并不像法律那样具有强制力。现如今,法律是保护版权人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为了给版权产业创造良好环境,一方面,执法部门按照我国法律规范对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后果的侵权人在适当范围内严厉惩处,来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设立专门的版权侵权纠纷的执法机构和巡视机构,进而可以对版权侵权行为进行快速鉴定和有效阻止,提高对侵权行为处理的应变能力,也避免出现各个机关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

(二)积极发挥单位作用,强化落实版权意识。按照李克强所言,政府机构应适时简政放权。要高效发挥出中国著作权协会、中国出版社等相应专业机构的作用,强化这些行业协会在调查、鉴定方面的权威,这将提供高效的武器来打击版权侵权,为打击版权侵权提供强大的后盾与保障。各类出版单位和制造单位可以大力在公众中开展普法活动,使公众知法、懂法并守法,使其自觉践行法律义务,以此来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强化公众的版权观念。对于那些徘徊于道德和法律边缘的侵权行为,依旧需要积极发挥出单位的效用,在这些侵权行为产生之始,就采取有效的措施将其扼制。

(三)构建良性循环体制,推动版权持续发展。所有行业的持续发展都需要健康有序的市场基础。版权产业的大力发展需要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保驾护航(图3)。对内,通过建立优秀循环机制使得版权业进入可持续发展。对外,通过落实有效的监督体系使得版权业得以良性和透明的发展。在各类市场经济活动中,尤其是涉及到公司项目计划书和招标书等类型的资料,对版权侵权渐成隐形化趋势,无形中对版权造成了隐害。对于该类型,亟需构建良性循环体制,诱导公司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进入持续发展。依靠建立强有效的企业文化,杜绝版权侵权,强化公司修养,净化市场活动。

(四)适当加强行政调控,促进版权健康发展。政府部门要适当加强行政调控,加快推进版权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从创新文化市场到可持续发展的递进角度出发,逐渐打破现有的区域垄断现象,使版权的发展得到健康的循环。如此,大部分企业可以通过合法程序参与到版权竞争中来,进而形成双赢,而不是让企业通过版权侵权的方式来拓展企业的业务。因此,政府的主导是必不可少的,对其进行行政调控是为版权行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以及竞争秩序,引导版权产业进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六、结语

版权保护可以为文化创新提供激励措施。在目前市场经济下,文化创新者不仅需要依靠作品获得相应的社会地位,而且也需要从中获得相当的效益。因此失去了版权保护,这将会极大程度上的打击文化创新者的创新积极性。这对于我国文化发展是不利的,所以我们要坚决杜止版权侵权现象,在最大程度上对文化创新者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对文化创新者的劳动成果给予尊重,对文化创新者所创造的经济效益予以保护(图4)。文化创新者的积极性大幅度提高更利于文化创新的繁荣与发展。

版权保护可以为文化产业提供发展潜力。在版权保护中,各个因素之间是相互衔接的。版权保护不仅给文化创新保驾护航,同样给文化生命力的保持和增强进行应有保护。任何文化的发展都离不开创新,固本守旧是没有发展潜力的,是没有未来可言的。虽然我国是千年文化古国,底蕴极其深厚,但如果不能给予持续创新的活力源泉,文化产业的发展也难以焕发出崭新的蓬勃生命力。所以为版权提供保护,这将会为文化产业提供了最大效益的发展潜力。

版权保护可以为文化传播提供平台媒介。在文化产业中,作品都具有复制性强、传播迅捷和使用方便等特点。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传播媒介渠道的日渐多样,版权作品的传播也随之变得快捷。在作品的传播过程中,必须通过具体版权保护的高效形式搭建出合作交流的平台媒介,给文化传播搭建有效沟通渠道,从而切实保障版权人的正当权益。这也将激励版权人不断进行文化创新,极大地促进了文化产品在国内外的交流和传播。

[1] 中国版权研究会.版权研究文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78.

[2] 吴汉东.知识产权保护论[J].法学研究,2000(1):68-79.

[3] 梁慧星.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J].北方法学,2011(1):7.

[4]郑成思.版权法(修订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207.

[5] 曾世雄著.损害赔偿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

[6]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265.

[7]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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