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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营改增”对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影响

2015-01-02杨捷

当代经济 2015年1期
关键词:营业税税负税率

○杨捷

(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83)

试论“营改增”对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影响

○杨捷

(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83)

“营改增”是推动现代服务行业走向健康化、国际化的必然选择。目前的试点改革,最主要是优化了税制结构,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推进了结构性减税。本文在总结了“营改增”对于企业税负、财务管理战略、企业产业链结构等方面影响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现代服务业营改增效果等方面的相应解决对策。

营业税 现代服务业 增值税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环境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当中,存在着营业税和增值税两个并行的流转税税种,增值税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建筑业除外),而营业税则主要覆盖在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当中。基于我国当前两种税制并存的环境,第三产业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变得更加普遍且难以避免,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服务业的发展。2011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自2012年1月2日起,上海市在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其中部分现代服务业的涵盖范围有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随后,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征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八个省直辖市和宁波、厦门、深圳三个计划单列城市。

作为首个“营改增”试点的上海,受到的关注度无疑是最高的。而国家对于上海作为改革试点的选择也是由上海的产业状况决定的。在全国平均工业生产总值的增速不断增长的情况下,上海工业生产总值的增速却在下滑。(2010年全国平均增长8.70%,2011年9.20%;上海2010增长9.90%,2011年增长8.20%)根据上海当时的产业状况,大力推进服务业的发展是上海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最重要的机遇和挑战。

二、营改增对我国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影响分析

1、对于税负方面的影响分析

2012年根据试点城市的推动情况,试点的各行业减税效果明显:物流服务行业总体收益,税收增加企业占15.50%,税收减少企业占84.50%;信息技术行业整体税收减少,行业收入提高,税收减少企业占89.60%;试点中文化创意行业的减税效果尤其明显,税收减少企业占90.90%的高比例,使得企业业务量迅速增加。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推广,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完成营业税向增值税的逐步过渡,最终取代营业税。“营改增”后,在原有17%的增值税标准税率和13%的增值税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了11%和6%的两低税率档。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按照简易办法征收3%的税额。也就是说,当应税的服务年销售额低于500万时,企业就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要按照新的征收率3%缴纳增值税,其税负大大减轻了。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按照11%和6%的税率缴纳,虽然看似税率增加了,但在之前的营业税坏境下确实按照营业收入进行全额缴纳。“营改增”之后,根据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实行抵扣政策,可将部分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进行扣除,这样一来所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就大大减少。所以,大部分的服务业企业可以通过政策减轻税负,降低税率。

“营改增”后,服务业的税收障碍消除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既可以促进整个服务业体系的专业化细分,又可以进行自身的结构调整。企业还可将在税收调整中的所获转投到技术创新领域,既促进了市场的稳定发展,也促进了行业的公平竞争。同时在发展国际贸易出口时利用出口服务贸易免退税的政策,可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竞争力的进一步提高。

2、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战略的影响分析

“营改增”实施后,企业可按照增值税的政策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这就使企业的税收统筹有个丰富的选择,在原先营业税的征税前提下,统筹的规划较为单一。在企业需要购进固定资产的同时,好的规划不但可以加强行业内的企业间互相合作,也可以加强关联方的交易,这使得企业的财务管理战略需要借助“营改增”的政策进行一个新的发展战略规划。

一是为了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企业需进行包括生产成本、生产成果、资金运用及财务成果等方面涵盖于整个生产经营全过程的核算,之后通过设备利用率、单位产品生产成本、资金利润率和流动资金周转率等指标体现出来。

二是由于新政策导致的增值税发票的引入,凭发票税款扣税,既是经济业务发生的证明,又是完税凭证,将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流通环节联系起来,体现了税收连续性的特点。此种发票的开具、管理、传递和作废制度都较为严格,对于经营范围多样化的企业,会计核算的难度加大,这就要求企业会计人员提高自身的财务管理水平,充分了解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不同计税方法。增值税先征后返、免抵退等多种形式的税务优惠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内部的现金管理和财务统筹,正是考验企业如何利用新政策准确合理的对税额进行申报,体现企业财务管理适应性的时刻。

3、对于企业产业链结构的影响分析

“营改增”以来,我们可以通过各试点的实施情况得知,大部分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在新计税方法下,应缴纳税额减少。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巨大优势,企业可以通过更多的资源,发展出更加完善的上下游产业链。

由于服务业间重复征税问题的环节,试点地区的大部分企业的供应商也成为了增值税的纳税人,企业可以获得供货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销项税额的政策,企业便可通过抵扣的方式扣减进项税额。面对改革带来的机遇,部分服务业企业采取了集中精力提高核心技术,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的措施,将部分服务外包,这样既可以避免劳动力资源分散,又可以增加进项抵扣,降低了自身税负。外包之前需要承担转嫁成本的业务,将除了核心业务之外的大部分服务外包,集中精力进行核心研发,既提高了专业化程度,也有利于利用高标准的专业素质向境外提供业务服务,进而享受增值税的零税率、免抵退政策。这无形之中促使更多不同类别的现代服务业加速发展,加快新产业链的诞生,甚至于拓展海外产业链。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后,企业的上游产业链更加分散到全国各地,尝试更多的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合理配置业务目标。另外,还可通过定价方面的策略来降低产业链下游企业的采购成本,在合法的条件下达到互利互惠的目的。但从长远角度看来,交易双方都应该遵循一定的社会约束,以避免一方损害对方利益以求得独大的局面发生。

三、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税率档次分类过多

从理论上来说,增值税不因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内容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税负,所以要求的税率档次相对少,不同于之前征收的营业税的行业差别税率的性质,对于增值税而言,过多的税率档次不利于资源的配置。我国目前的增值税税率由一般纳税人的17%和13%,零税率,还有11%、6%的过渡税率,3%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目前的试点改革使得现代服务业的不同行业也因为投入比率的差异产生了差异税负的情况,增值税的税种情况变得更为复杂,不适应市场经济高效率的要求,同时也违背了作为开征增值税的初衷。

2、中小型企业不适应税改新政

现代服务业中大多都是中小型企业,其企业经营业务简单,经营流程较为单一,在财会人员的配备方面也有明显的不足,此类企业的会计核算通常是采用一人多岗的工作模式或直接聘请事务所、财政公司的兼职会计,这就使得企业的会计人员缺乏对企业全面经营状况的深入了解。在新的税改政策下,此类企业更容易出现因不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而产生的偷税漏税行为。

3、传统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过高

试点方案中明确写出“以500万增值税应纳税销售额为标准,将纳税人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界定标准有二,一是根据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否超过五百万元作为鉴定,相对于我国50万或80万的现行增值税划分标准,差别十分明显。根据新标准,大部分的服务业企业都成为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并没有实现“消除重复征收”的核心目标,这样难以体现出营改增政策的真正意图。二是过高的划分标准使得半数以上的企业被排除在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之外,出现了增值税抵扣不彻底的情况,甚至影响了增值税机制的正常运转,同时还出现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商品和劳务排除在供应链之外,严重制约了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发展和业务情况。从长远来看,终将制约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小规模纳税人也出现了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用而不主动要求业务对象开具专用发票的现象,导致开具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反映的销售额并不符合实际销售情况,纳税人的偷漏税空间加大,税款流失情况严重。

4、营改增对于地方财政影响较大

营改增后,由于税率、抵扣项目和其他要素的改变,使得税改后增加的增值税额小于税改前征收的营业税额,故虽然原归属试点的营业税收入在税改后仍归属于原试点地区,但是地税从宏观角度而言也是减少的状态。其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就获得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利,下游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款时就可以通过多抵扣进项税额的方式来减少增值税应纳税总金额,在中央与地方财政3∶1分成比例的约束下,地方税收收入的减少成为必然现象。

四、完善现代服务业营改增效果的措施

1、减少增值税税率档次,保持较低税率

针对新税制档次过多的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可以发现,单一的增值税征收税制,不仅是我国目前增值税改革的目标,也是国际社会的发展方向。单一的税率将代表着所有产品的进口和销售、应税劳务都要按照统一的税率来征收,更加有利于市场发挥其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不仅方便了纳税工作的开展,降低了税收监管的难度,也为纳税人节省了成本投入。在国际社会中,大多数实行增值税政策的国家都实行了单一的增值税税率。以我国面向国际市场的需要和趋势来看,增值税应当尽可能保持统一的税率,以期实现税制的优化。我国应当抓住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时机,顺应国际形势,实行单一税率结构(零税率除外),不再设低税率。这就使得增值税变成了不区分消费货物和劳务种类的一般消费行为税,而且进一步解决了因增值税不同税率档次问题带来的复杂情况。同时,增值税适用减免税规定运用不当可能会打破增值税抵扣的格局,产生税负不公平的问题。因此,依据税收改革初衷,应尽量少的对税收减免政策的使用,对需要政策扶持和特殊照顾的纳税人,制定“先征后退”等相应的解决办法,帮助企业减少因税收方面的压力,实现企业发展。

2、政府给予扶助,着重实验测算

针对现行“营改增”中出现的部分行业税负不降反升的问题,各试点省市政府纷纷出台了一些补贴政策,例如广东的《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政府财政扶持的对象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试点所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税制规定计算的营业税金额月平均增加1万元及1万元以上的试点企业。但服务业企业大多为中小型企业,很多小企业的税负月增加额未满足1万的补贴要求,故这部分小公司不在政府补贴政策的范围内,而这些小企业正是最无力承担税负加重的主体,甚至会直接影响到小企业的持续经营。

一个企业能否持续经营是判定社会经济是否稳定的关键,也是经济发展的基石。我国的中小型服务企业是解决大量人口就业问题的重要支撑之一,也是促进社会稳定的关键所在。而这部分中小服务业企业由于其行业的经济特性和员工的构成结构决定了这些企业普遍为微利行业,而因为小企业实力较弱且未能到达补贴标准而导致其倒闭,是与我国进行税制改革目的相违背的,所以在“营改增”的后续执行方面,特别需要注意把握好社会经济特性的关键点,出台相应的服务于中小型企业的政策,摆脱因为税制转化升级过程中所带来的压力。这样既有利于经济结构转型,也可以保障维持中小企业的持续经营。税负增加,企业必然提高服务价格,服务产品的价格上涨又将导致整体物价水平的上升。故在“营改增”全面推行的实际过程中,政府应该重新对设计对象进行测算,在试点的实践中吸取经验和教训,达到优化现行税率体系的目的。

3、改革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为了防止传统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过高而导致不适应税改后的社会经济情况,建议将试点方案中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降低到离改革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50万、80万标准不远的120万,提高一般纳税人的比重,同时建议达到一定规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全额征收增值税的模式改成按增扣税办法征收,使之将增值税的税负成本投放到投资、研发等领域上,进一步增强企业的活力。根据资料统计,全国纳税人中小规模纳税人占应纳增值税总户数的80%,其所缴纳的增值税款占税额的20%,由此说明未达到一定规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占了我国税收收入中的很小部分。建议可以制定将个体服务业经营人等达不到增值税纳税人的服务业经营者转为享受增值税免税的纳税人群,这一举措既体现了税改降低课税压力的目的,也可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有利于对纳税人进行管理,同时还能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广泛延生、增值税内在机制的高效运行,进一步实现消除重复征税的目标。

4、协调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的关系

“营改增”政策下达前,营业税作为地方税的主要税种,是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改革实行后,地方财政收入必然会受到冲击。从长期角度来看,调整中央和地方的财税分配关系非常有必要。近10年来中央财政对我国增值税的实际分成比例约为74.80%,而对营业税的分成仅有2.70%左右。故在改革的中后期,我国应该逐渐通过增加地方财政对增值税的分成比例,以补偿地方的财政收入,这同时也将有效促进地区经济的增长,争取到地方政府对于“营改增”改革的支持。

[1]潘仁怡:初探“营改增”对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影响[J].北京经济,2013(7).

[2]徐玲:“营改增”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改革[J].财经界,2013(5).

[3]黄翠玲:浅议“营改增”对企业税收的影响[J].财会研究,2013(2).

[4]吴斌:“营改增”试点要兼顾地方税源的稳定[J].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8).

胡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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