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研究
2015-01-02陈长民
○陈长民
(西安财经学院陕西西安710061)
陕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研究
○陈长民
(西安财经学院陕西西安710061)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四化同步”发展背景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的必然选择。陕西具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较好基础,但存在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加快陕西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成长,需要巩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农业产业组织、破解土地与资金约束、加大农业科技支撑、提升农业劳动力结构水平。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科技劳动力结构扶持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四化同步”发展背景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的必然选择。实践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成长,推动了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组织化及适度的组织规模金融市场的发展,已成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主要组织形态。
陕西和全国各地一样,在发展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有一些学者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但在对陕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成长方面的研究有些滞后、零散和匮乏,亟待予以加强。
一、培育陕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条件与现状
陕西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良好的基础条件。一是资源禀赋丰富,产业基础比较坚实。陕西地域南北狭长,各地自然气候、资源条件差异大,资源丰富。关中地区自古就有“沃野千里”的美誉,是现代农业基础优越的区域;陕北滴灌等节水技术不断推广、旱作农业技术不断完善、高产的旱作新品种不断落地生根;陕南随着循环经济生产模式的推广,农业的立体空间得到利用。陕西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大幅提高,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为加快土地流转推动适度规模经营创造了有利时机。二是综合科技力量较强,农业科研成果转化潜力大。尤其是杨凌作为全国唯一的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其自身在高新技术产业上的环境、人才、机制等方面优势,对全省农业起着示范带动作用。三是政策保障有力。国家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对粮食、生猪、油料等主产区予以倾斜,陕西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培育陕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了可靠的政策保障。
陕西利用自身良好的基础条件和机遇,积极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壮大。其一,推动专业户向种粮、养殖、农机等专业大户发展。陕西的专业大户具有农业区域特征,如作为全省的玉米主产区,陕北出现了规模上千亩的种粮大户。其二,积极培育家庭农场。2014年上半年,陕西家庭农场突破2万户,户均年纯收入超过20万元。其三,率先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体系。陕西在全国率先出台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办法。在总结推广“宜川模式”,开展农校对接、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和组团参展的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体系不断完善和提升。2014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达27680家,农户入社率20%。其四,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14年底,陕西省农业龙头企业2460家,其中有456家省级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总值达到786亿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日益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骨干力量和推动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市场主体。
二、培育陕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1、农业基础薄弱,农业产业组织发展不完善
一是农业发展的耕地与水利资源压力大,农机化水平低。全省农业资源不仅短缺,而且分布极不平衡,耕地数量逐年减少,可作耕地只占到全省总面积的14%,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占常用耕地的44.6%,比全国低7.4个百分点,旱涝保收面积仅占28.4%,比全国低7.7个百分点;水利设施落后,全省水库1045座,水库容量在全国排第26位。水资源短缺,且时空分布不均,使得农业抗灾减灾能力较低;陕西农业机械总动力在全国排第19位,每公顷粮食生产面积投入农业机械动力5.85千瓦,在全国排第23位;农机化程度低,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仅为52.2%。二是陕南、陕北、关中三大区域发展不平衡,特色产业链短、附加值低,品牌规模效益不高。三是农业深加工水平低。农产品加工主要还是初级产品加工,缺乏大而强的龙头企业带动。全省农业龙头企业仅占全国的2%左右。龙头企业仍然存在生产规模小、加工水平低、带动能力弱等突出问题。全省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率,比全国低0.6个百分点。同时,基地+农户+产业的衔接还不够完善。
2、土地与资金约束严重
2012年6月底,全国土地流转面积占总承包地面积的20%左右(钱克明、彭建军,2013)。而到2014年底,陕西省土地流转面积仅占承包地面积的15.8%,陕西明显低于全国水平。从流转方式看,农户间以转包、租赁、互换为主,占流转土地总量的94%,农户向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流转的现象还不普遍。农业发展中的配套设施用地已日益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瓶颈。
陕西农业经营主体因授信担保困难、申请手续繁复、隐性交易费用高等问题存在资金融通困难。如:种粮大户缺乏足够的抵押担保,难以获得满足其自身扩大再生产的大额资金需求;合作社获得贷款的额度整体较低,获取贷款的渠道相对单一且贷款的利率整体偏高,只有36.2%的合作社从金融机构获得过贷款,贷款也主要用于建设生产基地。据调查,目前有54.7%的合作社认为当前的融资额度不能满足合作社的需要;陕西家庭农场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家庭农场面临的首先是土地租金成本较高,100亩土地规模年的租金至少在10万元以上,且租金逐年递增,何况农场后期运营的基建成本和生产成本使其需要更大量的资金投入,农场自身投资显得力不从心,而目前政府对家庭农场投资在借贷方面缺乏优惠政策。资金不足已成为制约新型主体经营发展的瓶颈。
3、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弱
陕西全省农业科技力量排全国第5位,但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弱,贡献率较低。1999—2011年上半年,全省共申请农业新品种102件,仅居全国第22位。据中国科技统计年鉴显示,陕西1999—2011年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授权数在全国排位中位列第20名,远低于河南、四川等省份。有关资料表明,陕西在1991—2010年,科技进步始终是农业增长的重要源泉,但农业科技进步对农业的贡献不高,农业科技增长对农业的贡献几乎保持不变,科技对农业的贡献始终没有超过物质收入。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十一五”时期农业科技贡献要达到60%,2014年,陕西为53%,相差较远。另外,陕西农业科技资源在区域、产业、部门之间配置失衡;农科教、产学研合作不够紧密,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相对滞后,企业在农业科技创新中发挥的作用有限。
4、农业劳动者素质结构性下降,后继人才缺乏
一是从业农民文化素质低下。根据《中国农村统计年鉴》的数据加权平均计算得出,陕西农村成人受教育程度,2011年,小学及以下6.2、小学22.1、初中54.9、高中及中专13.4、大专以上3.4,加权平均受教育年限8.39。职业农民培育接受群体有弱质化趋势。二是农业从业者结构失衡。农业劳动力中“386199”人员趋势明显,从业结构呈现出青壮年劳动力短缺、农忙季节性短缺。据调查显示,陕西农村留守人口中,40岁到60岁劳动人口占39.8%,20岁以下60岁以上人口累计占41.39%。农村土地耕种主要依靠40岁以上人口。三是后继乏人。有关分析表明,不同类型主体的经营者在年龄、学历、培训经历、非农工作经历等特征上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但总体上都有较高的主体素质要求。企业经营对经营者的学识与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依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者,农业专业大户户主。由此看来,培育新型经营主体需要在技术推广、市场拓展、品牌营销、组织农民等方面具有较高学识、较强能力或威信。然而,农村新生代劳动力在农村从业或生活意愿低下,高素质农民的加速城市流动或非农转移,高素质农业劳动者出现后继乏人现象。
5、政府支持政策不足,政策落实效率不高
近些年来,国家和陕西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出台了不少支农政策,对农业稳定发展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政府支持政策不足。2004年以来,在“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和“多予、少取、放活”基本方针的指导下,我国财政支农资金快速增加。但大多数支持政策主要用于民生事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对传统农户的支持,国家对新型经营主体缺乏有效的支持政策,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很难得到项目和资金的扶持。二是各项支农政策还存在脱节现象,不少支农政策是通过部门条条下达的,各项政策之间缺乏整合性和衔接性。三是部分扶持政策的灵活性不足,与实际工作的需求不匹配,许多政策具有明显的时滞性。
三、培育陕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思考
1、巩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与发展农业产业组织
一是巩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保护耕地,改善水利设施及条件。打造关中高效农业区、陕南生态农业区、陕北有机农业区三大板块,整体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为农业规模化经营创造条件。二是进一步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以全省农业资源禀赋为坐标,形成陕南以茶叶、生猪、中药材为重点的特色产业加工带,关中以粮油、果蔬、乳品、肉牛、生猪为重点的主导产业加工带,陕北以羊只、红枣、果业、杂粮为重点的优势产业加工带。三是培育壮大龙头企业。重点支持银桥、石羊、西凤、秦宝、本香等一批优势企业做大做强,形成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消费品牌。做好粮油加工、果蔬加工、羊毛加工等行业龙头企业,带动农业产业组织的优化与发展。此外,引导合作社兴办经济实体、推进合作联社发展,提升组织化水平。
2、破解土地与资金约束
其一,加快土地流转。一是明晰农民土地权益。加快土地承包确权登记,规范流转程序与合同,稳定农民土地预期,支持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开展宅基地流转、抵押、转让试点,鼓励农民带地、带股、带房进城,让进城农民有创业和就业的机会;三是建立基层土地信托服务中心和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担保基金,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平台;四是鼓励新型经营主体与转出土地的农户建立稳定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土地在租赁、转包、入股或自用过程中实现资产增值,为入股龙头企业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
其二,加大资金支持。一是加大财政扶持。政府应严格按照《农业法》的规定和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要求,确保财政对农业投入的增加和国家新增财力向农业倾斜,以及确保财政支农的增长速度超过财政其他支出的增长速度,形成稳定的增长机制。陕西(省、市、县)各级财政应重视通过财政投资项目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通过提高土地流转费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开展信息、培训、技术推广、市场营销、商标注册等服务。二是强化信贷支持。首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探索扩大经营主体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诸如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帮助解决贷款难问题。其次,搭建银企交流合作平台,探索直接投融资方式,扩大龙头企业资本规模。再次,发挥省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公司作用,引导各地成立专业性融资担保公司,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的农业产业融资担保体系,发挥果业、畜牧等产业基金作用,支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加大农业科技的支撑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成长关键在于知识和科技等无形生产要素的不断涌入,取决于“人力资本+科技研发”这些核心构件,这无疑需要农业科技的支撑。一要加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二要引导其他投资主体支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大场大户等生产经营主体在发展规模化经营、良种繁育、绿色产品等方面的科技创新与应用活动。三要利用陕西的科技资源优势,鼓励涉农企业、农业院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园区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满足农业科技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创新人才培养等不同需求,以“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利益联动机制,形成科技创新的合力,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成长提供科技支撑体系。
4、优化农业劳动力结构,建立人才回流机制
一是健全农业人力资本成长的教育培训机制,优化农业劳动力结构并提高其素质。抓好农村中小学生教育,对农村初、高中毕业生进行系统的职业培育,做好青年农民和农村后备劳动力的学历教育和培训工作;依据农广校体系、现代农业园区等实训基地,尽可能地发挥“三网合一”工程的远程教育网络优势,加强对农民的专业培训。落实《陕西省现代农业职业教育发展工程实施方案》,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队伍。重点培训合作社、龙头企业负责人和专业大户等,使之尽快成为专业化、职业化农民。二是确立农业人才回流的动力机制,营造人才发展和创业的良好生活环境,鼓励投资农业的企业家、大学生、新生代农民工去农村创业,并为其创造发挥才能的空间和机会,破除当前农村高素质从业者后继乏人的困境。
5、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高政策落实效率
一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首先,在公共政策上给予新型农业主体以更大支持。应当尽快出台有关家庭农场工商登记、税收管理等制度性规定;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组织、运行与内外部关系做出规范;进一步完善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使之真正成为权利人的资本要素。其次,在经营环境创造上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更大支持。政府部门要在发展规划、人才培养、信息获取、资金筹措、物质装备方面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更多支持;加大土地流转的政策扶持,引导土地向种田能手、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各种专业合作组织流动。再次,政策帮扶激励。加大财税支持、经济补贴、技术指导和风险控制,催生新型职业农民大量涌现。二是增强各项支农政策之间的整合性、衔接性、灵活性、时效性,纠治政策支持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提高政策落实效率。
值得强调的是,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善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将发生符合自身逻辑的变化,呈现出不断演进、完善和规范化的动态变化过程。新型农业经营各主体专业化、综合化,甚至联盟化的趋势将日益显现,应审视各主体的创新发展趋势,从战略层面上考量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成长。
(注:基金项目: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陕西现代农业发展质量评价与金融支持研究”(项目编号:12D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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