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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退出的实践与改革展望——以浙江省为例

2015-01-02张日波

北方经贸 2015年11期
关键词:农房使用权宅基地

张日波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杭州 311121)

一、文献综述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土地变得越来越稀缺,宅基地制度改革被学术界广泛关注。宅基地制度该如何改革,大体有两大类争议:一是是否该私有的问题。该问题有三派观点:私有论者(杨小凯,2002;蔡继明,2003;陈志武,2008)强调私有的效率性,重视宅基地对农民的财产性功能;公有论者(陈柏峰,2007;赵小军,2007;温铁军,2010;贺雪峰,2010)坚持现在的宅基地制度,强调宅基地公有的公平性,重视其对农民的保障性功能;折中论者(张五常,1985;秦晖,2007)主张绕开所有权这一改革的底线问题,关注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流转的完善。二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流转问题。此问题的争论延续了宅基地是否该私有的立场。支持派强调宅基地使用权对农民的发展性、财产性功能,支持使用权的抵押、流转,以实现其财产价值(赵之枫,2001;吴敬琏,2002;张德元,2011)。反对派强调宅基地使用权对农民的稳定性、保障性功能,认为宅基地是农民的福利保障,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利于稳定,因此不能把“福利”当“商品”来交易(孟勤国,2004;赵小军,2007;周春山,2012)。

无论是宅基地私有与否,还是关于使用权抵押、流转问题的争论,都旨在使土地要素在市场的作用下得以优化配置。本文所说的宅基地退出与传统意义上将宅基地使用权退还给集体、国家的理解不同。笔者认为,宅基地退出,在本质上是相关主体响应土地相对价格的变化,从而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

二、宅基地退出的方式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既要“改革完善”又要“慎重稳妥”,而且从“选择试点”开始,说明其中有弊端要改革,但又关系重大,故而应十分谨慎。近年来,土地资源紧缺的浙江各地因地制宜,进行了很多宅基地退出、流转的尝试,促进了土地资源的有效使用。本部分的分析在广义宅基地退出的意义上,围绕浙江省宅基地退出的类型进行介绍。

(一)出租、出售、抵押

由于房地一体,农房出租的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也在出租。出租是宅基地用途变化的一种常见方式。这种现象一般发生在区位好的地方,如工业园区周围、自然风景好的村落、城市郊区等地方。不过,这些流动人口聚集的地方,往往存在社会治安、消防安全等管理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的出售分两种方式,即集体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前者发生在村集体内部,是依附于农宅流转的宅基地使用权变相流转,这种流转方式交易程序灵活,交易成本不高,受法律保护,但其交易主体受到严格限制,只局限于本村符合条件的村民。集体外部转让模式往往发生在地理位置好的农村。伴随农房的集体外流转,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变相地实现了流转,实现了宅基地的退出。在浙江的很多地区,都在进行集体外流转的尝试,并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文件。

抵押是将宅基地、农房抵押给他人作为信用担保,申请贷款进行融资。有研究表明,农民60%的资产集中在房产上,因此通过开展农房抵押贷款,会激活农民“沉睡的资产”。浙江的很多地方都在进行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温州的乐清市早在1995年就有一些“自发的”农房抵押行为,嘉兴市2007年也出台了暂行办法,湖州市的德清县2013年制定了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并于当年11月发放了第一单农房抵押贷款。嘉兴的嘉善县也于2014年开始了抵押的探索。

(二)置换

置换应该属于狭义的宅基地退出。目前主要流行的置换方式是宅基地换房,也有宅基地换股、社保、养老保险、货币等方式。农村原有的住宅所占面积过大,通过将农民住房集中、高层安置,可以节约宅基地的占地面积,节约率在30-80%左右。节约出来的宅基地转为工商业用地可以实现更高的经济价值,部分土地租值可用于对农民的各种补偿。例如嘉兴的“两分两换”,义乌的新社区集聚建设、温州的“三分三改”等模式。以嘉兴的“两分两换”为例,“两分”指的是将宅基地与承包地分开,搬迁与土地流转分开。“两换”则是以承包地换股、换租、换保障,推进集约经营,转换生产方式,以宅基地换钱、换房、换地方,推进集中居住,转换生活方式。按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否变更,宅基地的置换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将安置房继续建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另一类则是将安置房建在国有的土地上。地方政府往往热衷于后一种方式。因为按目前国家的土地政策,城市的国有土地相对集体土地,有更少的用途管制,土地的价值较高。其运作方式是:首先由地方政府根据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和农民的流转意愿,将纳入城市发展规划的宅基地进行整理和置换,然后将节约出来的宅基地转为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者复垦为耕地后换取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即耕地占补平衡),最后将城市建设用地,在城市土地一级市场上按照协议、划拨、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出让给用地者。

杭州、温州、宁波等地还探索了留用地补偿模式。即政府在征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时,按照征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一般为10%-15%)核定用地指标,返还给集体,让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二、三产业。较之一次性的补偿,留用地模式对被征地者具有可持续性,而且政府的补偿负担较轻。

三、宅基地退出中存在的问题

(一)产权主体模糊导致收益分配难

产权主体模糊阻碍土地的增值收益分配,进而制约了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推进。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究竟归哪一级集体所有却是模糊的。集体经济合作组织、乡政府、村委会等都有可能成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现实中,往往是村委会替代农民集体充当土地所有者。产权主体的模糊,使得宅基地在城市化过程中的土地增值很难分配。很多地方之所以能在宅基地制度改革方面有所推进,就是因为妥善地解决了多个权利主体的利益分配问题。在深圳、湖州等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如此,在宅基地方面更是如此,如温州乐清的宅基地制度改革所表明的。

(二)产权不完整阻碍改革推进

产权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几种权利的集合。在我国现行的土地所有制安排下,住房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是两权分离的。不过,同为住房,农房与城市住房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流转程度又有所不同。《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只有转为国有用地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这种规定增加了宅基地的交易成本,降低了其使用价值。即便农房能转让,也受很多约束,且现有政策存在很多的冲突。例如,根据《土地管理法》,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又规定农民只能在集体内部出售房屋,而集体外部转让是不允许的。然而,房屋在转让的同时,也将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这就可能违反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另外村民通过合法继承而来的房屋,也会产生“一户多宅”现象。不过在巨大的需求、利益驱使下,目前城郊农村宅基地的地下交易非常旺盛,且随着城市化过程的加快有加剧的趋势。例如在很多地区出现了一宅多卖的现象,引起了很多纠纷。私下交易缺乏公开的竞价机制,缺少法律保障和社会监督,不利于交易双方权益的保障。

抵押问题与转让密切相关,因为抵押处置必然面临转让的问题。不仅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如此,对农房的抵押更是如此。由于房、地所有权的分离,对农村房屋能否设定抵押,历来存有争议。传统观点以《物权法》《担保法》中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为由,认为农村房屋不能作为抵押财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房屋能否设定抵押,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农村房屋可以作为抵押财产。实施上,浙江很多地区所推行的宅基地制度改革就是以“地随房走”为原则来推进的。

(三)征用补偿标准缺失

与农用地的征用补偿不同,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宅基地征用补偿标准的相关法规规定。在宅基地的征用补偿的实践中,存在两类极端的问题。第一类是补偿太低引发矛盾的问题。由于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权并不具有独立性,而是依附于国家所有权,加之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较弱,在宅基地征用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权利很难得到保障。甚至一些发达地区,宅基地征用采取的较低的、一次性、短期性的补偿,使得宅基地被征用的农民的后续生活和就业得不到长期保障。这剥夺了其分享城市化和发展改革红利的权利。第二类是补偿太高引发的系列问题。有些地方政府出于任期内政绩的考虑、财政支出的压力、以及土地出让的高价诱惑等多方面的原因,为在短期内顺利拿到土地,不惜大幅提高征用的补偿标准。这会造成新的福利分化和不公。因为过高的补偿造就了大批的食利者阶层,该阶层的财富状况,无论与普通城市居民相比,还是和远郊偏远地区的农民相比,都极其具有优势,这是新时期的福利分化现象。

四、展望

宅基地制度要取得突破性进展,需要围绕处理好“两个导向”和“三大关系”。改革必须以人为本,顺应于时代的发展,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宜疏不宜赌。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的改革的两大导向:一是公平导向。即打破对集体土地的歧视,赋予它和国有土地同等的可流转性;减少城乡福利差距,使农民与市民享有同样的社会保障。二是效率导向。即减少行政力量对宅基地流转的过分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所谓的“三大关系”:一是产权关系: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农房财产权的捆绑性。二是功能关系:宅基地、农房的保障性功能与财产性功能的冲突;三是利益关系: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村集体、农民多方诉求的冲突。另外,相对于农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中央对宅基地制度改革非常谨慎。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提出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的表述之后,首次提出农民住房财产权概念,暗示了这或许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突破口。

解决宅基地退出过程中的问题,除了完善宅基地流转中的具体问题外,更重要的是其他领域改革的配套和同步推进。改革既需要赋予地方基层充分的自主探索性,也需要发挥顶层设计的作用。因为地方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瓶颈,有很多不是源自地方政府本身,而是由于上层刚性制度的制约,因此地方改革探索的空间非常有限。如果改革仅仅局限有现有制度框架下的创新,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改革的空间必然越来越少。因此中央必须赋予地方更大的自主性,并积极关注地方的改革经验。一方面,要鼓励地方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允许地方有试错的空间,积极将现实中大量“合理”但不“合法”的问题进行制度创新,尊重潮流,顺势而为。另一方面,要加强中央与地方的互动,中央需要将地方的先进经验进行推广,改革不完善的上层制度。总之,无论是各领域的配套改革,还是中央地方的互动,其根本目的在于根据时空的变化,不断将“不合理”但“合法”的做法杜绝,将“合理”但“不合法”的做法通过制度的完善加以认可,实现“合理”与“合法”的动态统一。

[1]肖绮芳.农地制度与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整体性变迁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

[2]张五常.经济解释[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

[3]杜润生.中国农村制度变迁[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

[4]张日波.宅基地制度的演进机制略论[J].台州学院学报,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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