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政策
2015-01-01
前沿政策
■政府购买服务和PPP新规出台 采取两阶段采购模式
近日,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财政部发布了两项政府采购规则,即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磋商办法》)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PPP办法》),以促进政府采购实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财政部首次依法创新的采购方式,核心内容是“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倡导“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而《PPP办法》则是在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下,充分借鉴了国际经验,进行了诸多制度创新:为保证项目采购的质量和效果,创新采购结果确认谈判、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等程序;结合PPP项目金额大、后续监管链条长等特点,创新监管方式,对项目履约实行强制信用担保,用市场化手段引入担保机构进行第三方监管,引入社会监督。
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的出台可以在需求完整、明确的基础上实现合理报价和公平交易,并避免竞争性谈判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实现政府与社会资本的良性合作,将相关手段最终聚焦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上来,实现公平、质量、价格、效率的统一。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发布
2015年1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试点办法》共30条,包括“股票期权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与股票期权相关的业务资格”等五方面内容。
《指引》共34条,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有关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营、做市及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票期权的有关要求”等三方面内容。
《试点办法》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31条,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与条款直接相关的意见,除涉及交叉持牌和产品细节的意见外,《试点办法》对第2条、第12条及第18条等个别条文的文字表述做了调整;二是涉及整个衍生品市场顶层设计的意见,不属于《试点办法》范围,证监会将在后续工作中持续研究完善;三是与产品方案细节相关的意见,在《指引》和所司业务规则已有明确规定,无需在《试点办法》中重复规定。
《指引》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36条,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建议明确允许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参与期权做市业务。经研究,已在《指引》中明确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经证监会批准,其子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二是建议交易所在配套自律规则或指引文件中,对《指引》中提及的中间介绍业务协议等事项进行细化,明确具体要求,此部分意见已转交交易所在相关规则中予以明确。除前述两方面意见外,对部分涉及《指引》文字表述的意见,《指引》已进行相应修订。
■ 两部门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扩大了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给予了递延纳税政策,进一步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政策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降幅高达1/3,这一比例在国际上处于中等偏下水平,大大扩展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
新政策还明确了对集团内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行为,给予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交易双方均不确认所得。这将大大降低集团内企业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促进企业的资源整合和业务重组。同时,新政策还将上海自贸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推广到全国适用,明确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实现的资产转让所得,可在5年内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行为,缓解企业纳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