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跨境贸易融资新动态
2015-01-01陈咏晖编辑靖立坤
文/陈咏晖 编辑/靖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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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陈咏晖 编辑/靖立坤
在市场不断开放、主体参与度提高的情况下,面对境内外两个市场、两个利率和汇率,以及市场的频繁变化,企业和银行利用贸易融资实现套利的情况势必会长期存在,产品和方式也将更加多样和灵活。外汇局湖南省分局在货物贸易监测核查工作中,发现了企业通过贵金属加工贸易、转口贸易、构造贸易等形式进行跨境融资套利的一些新变化。
跨境贸易融资新变化
在货物贸易监测核查工作中,湖南省分局发现了辖内企业运用贸易融资套利的四类典型模式:
一是利用贵金属加工贸易融资套利。企业利用贵金属体积小、价值大、易于反复进出口报关的特点,用出口收汇资金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再以理财产品为质押办理汇出汇款融资用于进口支付,支付的进口款项又以出口货款的形式回流,如此反复操作实施套利;同时签订远期购汇协议,约定理财产品到期购汇偿还融资。
二是构造转口贸易融资套利。由境内企业构造有境外关联公司参与的、以仓单为交易载体的转口贸易:境外关联公司利用境内公司开具的进口远期信用证从境外获得融资,再通过仓单转让将资金调入境内实现套利。
三是利用保税区交易实现进出口双向融资套利。买卖双方经过协商,引入境外一家关联公司,将本可以在境内直接完成的交易经过保税区中转,然后再借此贸易背景分别进行进、出口融资实现套利。
四是以不真实、不合法的交易背景进行融资套利。银行积极营销出口保理融资产品,企业予以响应后提供不真实、不合法的交易单证,银行则对真实性审核仅做表面文章,借助贸易融资路径,银企联手进行跨市场套利。
通过对上述典型模式中的具体案例进行剖析,可以发现,跨境贸易融资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一是多种短期产品复杂组合,企业普遍存在组合运用多种短期融资工具现象。这种变化一方面基于汇率波动,希望通过组合操作保持较高的流动性,降低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还可以规避有关外汇管理规定。二是进出口贸易双向融资增多,企业多以加工贸易业务为主要背景,借助双向融资,增加了套利空间。三是融资背景出现新动向,表现为转口贸易最重要的商业单证——仓单,由境内保税区转移到境外(香港、新加坡);贵金属加工贸易收付汇的结算与融资由本省转移到外省;个别企业通过引入境外关联公司在境内保税区通过“一日游”构造融资的贸易背景。四是银行企业联手推动,互为犄角,攻守同盟。
套利融资的影响
企业开展跨境贸易融资,是自主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市场行为,本无可厚非,但是以套利为目的的贸易融资快速增长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应予以重视。
一是导致市场主体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实体经济的长远发展。由于大企业的示范效应,一些中小企业盲目“跟风”,投入大量资金专注套利操作,导致银行信贷资金脱离实体经济体外空转,容易产生资本泡沫和诱发金融风险,不利于实体经济的长远发展。
二是不利于国内银行的可持续发展。跨境融资规模的增长,意味着企业的有效信贷需求流失,境内银行主动将这块奶酪拱手境外银行分享,不利于国内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三是加剧国际收支波动风险。跨境贸易融资的逐利性特点,注定它的流动会顺应国内外经济形势,因此一旦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它必将随之逆转,导致国际收支项目短期内出现大幅度波动,影响国际收支平衡和人民币汇率的稳定。
强化监管
为规范企业跨境贸易融资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实施科学监管。
政策制订层面。一是推行负面清单,以有效限制套利行为。例如对企业通过缴存高比例(如超过80%)保证金,在境内以保证金叙做协议存款、购买理财产品,在境外进行融资或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纯粹投机套利行,外汇局应将其列入负面清单,从政策上加以限制。二是遏制利用转口贸易、加工贸易进行跨境融资的行为。根据企业开展转口贸易、加工贸易等业务,一般具有贸易及其结算的时间周期较短的特点,可以从融资业务实际需求出发,对这类融资业务的最长期限进行限制(如融资总期限不得超过90天)。这样既能满足此类业务的实际需要,又可以有力地遏制投机套利行为。三是规范对境内外关联交易融资行为的管理。跨境融资业务多数是由境内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联合运作完成,一般建立在关联交易基础之上。因此,应当对关联交易下的融资行为进行适度规范,如可对关联交易下融资的额度占进口、出口总规模的比例加以限制(如不得超过进口、出口总量的100%),也可对融资的最长期限进行适当限制(如不得超过180天)。
科学监管层面。一是实施定向分类管理,增强分类管理的灵活性。建议分级别建立转口贸易、加工贸易等跨境融资关注企业名单,当跨境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有序、分步将这类企业降级B、C类,及时引导企业预期;同时,进一步完善分类管理措施,增强灵活性,如合理调整分类管理期限、加大对B类企业的惩戒力度等。二是加强和完善银行贸易融资管理:首先,要完善银行贸易融资数据采集,改进采集方式,完善信息要素统计;其次,要建立贸易融资新产品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新贸易融资产品和表外业务的统计监测;此外,还应设置并不断完善贸易融资监测指标,实现系统的自动筛选和预警。与此同时,要加强对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检查,公开通报违规典型案例,严厉打击不真实、不合法的贸易融资行为,提高银行执行“展业三原则”的自觉性、主动性。
作者单位:外汇局湖南省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