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401K”计划对中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启示
2015-01-01任梨
任梨
美国“401K”计划对中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启示
任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制度,逐步提高企业年金的替代率水平,扩展养老保障的空间,既是养老保障制度今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应对日趋严重的老龄化挑战的必然要求。文章通过比较美国“401K”计划与中国版“401K”计划的制度模式,分析中国企业年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潜在风险,并进一步提出完善建议。
美国“401K”计划;中国版“401K”计划;延税型储蓄;资本市场;“制度歧视”
一、美国“401K”计划
(一)制度扫描
美国是国际上实行企业年金制度较为成功的例子,“401K”计划作为美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二支柱的主要形式,已成为美国养老保险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401K”计划源自美国1978年《国内税收法》新增的第“401”条K项条款的规定,又称“工资减持”计划,通常由雇主在投资公司、保险公司或信托公司为雇员建立个人账户,雇员自愿将自己的部分工资存入该储蓄投资账户并自主决定投资方式。为了鼓励雇员参加计划,不少雇主会以1:0.5的比例为雇员的个人账户投资,即雇员每缴纳100美元,雇主就相应为其缴纳50美元,雇员存入账户中的钱不计入应纳税工资收入中,只在提取账户资金时才缴税。
(二)制度优势
1.“DC”模式下给予计划参加者更多的投资选择
“401K”计划不同于传统养老金方案下的“DB”模式,采用的事“DC”模式,即缴费确定型,雇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投资方向完全由雇员本人决定,美国发达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也为广大计划参加者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自由选择环境,此外,雇主的参与也使得该计划明显优于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2.政府的税收扶持政策充分调动了参加计划的积极性
美国政府在税收政策上给予“401K”计划很大的支持,根据美国税法规定,雇员参加“401K”计划的缴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且雇主也会搭配雇员的缴费额缴纳相应的额度,也准许其在税前扣除,这样一来与在职收入相比,雇员退休后领取的本金和投资收益所适用的税率会大大降低,从而充分调动了雇员参加计划的积极性,而且在这种情况下雇主也乐于为其雇员参加计划。
3.“401K”账户良好的便携性使得制度更具灵活性
雇主和雇员每年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缴费额进行适当调整,也可以在任何时候停止缴费,当雇员离开公司时其账户可以转移,而且美国以立法形式推行这一计划,具有统一性和规范性,这些都使得美国的“401K”计划更具统筹性和灵活性,制度便携性很好。
二、中国版“401K”计划
(一)制度扫描
中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于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此后2000年、2004年又相继出台了一些办法,2011年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对企业年金的发展框架、治理结构、管理及运营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为企业年金的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从1991年至今,中国企业年金从无到有,经过二十余年的建设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规模已突破3000亿元,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近4万个,参加职工约1400万,发展速度很快,但总体规模仍然很小,覆盖面狭窄,现阶段中国企业年金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
(二)“401K”计划制度优势难以在中国充分发挥
美国的“401K”计划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引得国际上众多国家争先效仿,纷纷建立自己国家的“401K”计划,我国也积极借鉴美国经验,提出建立中国版的“401K”计划。纵观中国企业年金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国能否建立一个自己的完善的“401K”计划,“401K”计划的制度优势在中国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出来,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方向究竟在何方,这无疑是值得深思的。
1.税收支持不足致使中国的“401K”计划覆盖范围受限
中国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按照09年颁布的办法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在成本中列支,个人缴费不得在计算当月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很明显,中国企业年金的税收模式为前端征税“TEE”模式,即缴费环节纳税,运营和领取环节免税。然而,与“DC”模式相适应的有效税收模式应是后端征税“EET”模式,“DC”型企业年金的本质就是“延税型储蓄”,如果没有税收优惠,个人缴费的积极性将严重受挫。对个人来讲,与其在缴付企业年金时就扣缴个人所得税,而直到若干年后职工退休时才能领取到这笔退休金,还不如直接给职工发放奖金。
2.不完善的资本市场致使中国“401K”计划参加者的投资选择受限
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时间尚短,资本市场还不成熟,养老保险基金无法在资本市场上得到很好的投资运营,积累制的优势难以充分发挥,虽然相比较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而言,企业年金的投资方向已经宽了很多,但与发达的资本市场相比,无疑我们的投向还是有很大限制的,且风险也更大。
3.“制度分割”致使中国“401K”计划的制度便携性非常有限
“制度分割”一直以来是中国社会的一大症结,是各项社会政策实施的一大障碍,企业年金也“难逃”制约,首先表现在中国的企业年金是选择性的制度,仅仅是“有能力者为之”,其次表现在缺乏全国性的优惠政策,不同省份的税收优惠标准不同,从而很难制定跨省区经营的统一的年金计划,雇员的自由流动受到限制,从而很大程度上减弱了制度的便携性。
(三)潜在新问题拷问中国版“401K”
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的一个最大问题是不平衡,包括宏观的区域不平衡和微观的行业及所有制不平衡。从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企业年金发展最快的是大型国有企业和垄断企业,大部分民营企业仍无力加入;从个人层面来看,由于缺乏对享受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对象的审查制度,导致企业年金成为高薪雇员的特有收益,企业年金“异化”为垄断企业和高薪雇员的“特权”,这无疑背离了建立计划的初衷,企业年金是为弥补基本养老金保障不足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所以,它应该更多地体现那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比较低的人群的利益,然而在实际运行中却演变成为只有高薪企业和人员的才能享受得起的“奢侈品”,从而使本已悬殊的待遇差距被进一步扩大,存在扩大社会不公平的潜在风险。
三、美国“401K”计划对完善中国“401K”计划的启示
如何正确看待中国版的“401K”计划,究竟我们该不该建立美国式的“401K”计划,我们该如何构建自己的“401K”计划以及今后如何更好地发展这一计划?自我国1991年探索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来,历经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401K”计划已然初具规模,美国“401K”已经进入中国,所以无需再讨论该不该,我们要做的是应该结合中国国情对其加以改良,针对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解决的途径,不断完善制度模式,我们应客观地、正确地看待“401K”的作用,不忘其养老的根本。针对我国企业年金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今后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一)国家应对企业年金给予更大的税收优惠
政府对企业年金的优惠政策能够激励企业积极参加计划,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因此,中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采用“EET”税收模式,允许企业员工与企业自身从他们的税前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的年金缴费额,减免养老金投资收益所得税,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二)拓宽企业年金投资渠道,发展多样化的投资工具
企业年金属于长期积累资金,存在基金贬值的风险,所以要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必须积极投资运营,而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是企业年金得以长期投资的重要依托,我国资本市场发育不成熟,配套法规不完善,投资渠道较为单一,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资金保值增值面临巨大压力。因此,必须拓宽养老金投资渠道,实现投资工具多样化。
(三)加大对民营企业和小型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制度的公平性
国营企业、垄断企业规模大、能力强,福利全面,而民营企业则规模有限,很多都没有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这种变相的“制度歧视”客观上进一步拉大了贫富差距,扩大了社会不公平,我国构建和发展自己的“401K”计划必须充分考虑这一问题,增加对能力弱小企业的政策倾斜,鼓励并帮助其建立企业年金,真正发挥“401K”的养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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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梨,女,内蒙古呼和浩特人,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社会保障专业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城乡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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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428(2015)02-7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