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与风险监管策略分析
2015-01-01钱佳慧厦门大学
钱佳慧/厦门大学
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与风险监管策略分析
钱佳慧/厦门大学
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带动了我国国民经济财富不断积累,很多的大型公司、个人投资者等一些私募基金也在日趋增长,并且在证券市场、行业投资等领域的活跃性非常广泛。据相关实践调查,我国现有的私募基金在规模上已将近高达万亿元。由于私募基金的发展还很短暂,同时又正好处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改革以及我国很多产业不断地政策调整,在这种特殊的经济、社会背景下,我国的私募基金的阶段性特征呈现出非常独特的现象。本文根据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进行分析,探究其风险监管的有效方法和策略。
私募基金;风险监管;证券管理
引言
所谓的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的方式进行募集,投资者不管是在收益上还是在风险上都共同承担的一种集合资金管理方式。在我国自从资本市场的建立,私募基金在我国民间通过委托理财的协议形式在悄然的发展着。然而,随着私募基金的发展,很多现实问题也随着而来,如在法律上缺少认可和保障、不能够开立独立的账户等,这些问题也造成了我国现如今很多私募基金的正常有序发展。在我国整个基金行业的发展中私募基金的发展对其有着重要的重要,它是我国基金未来版图中缺一不可的一部分。然而由于我国公募基金的垄断给其带来了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我国需要资本市场实施多元化投资体系才能使我国的私募基金的相关立法进程得到加快,使其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从而使其走出发展困境。
1.我国私募基金发展问题
1.1 在法律上长期缺乏保障和认可
在我国现如今的诸多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含义、运营方式、资金方向等问题。当下我国的私募基金都是以一种委托理财的方式来进行的,这种方式在合法性上遭到很大的质疑,很多人认为其并没有违反法律,双方都是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也有人认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存在这很大的欺骗因素等诸多看法,对此我国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其到底合法还是不合法[1]。所以,这种现象就造成其始终处在一个比较边缘的地带。不管是委托人还是投资管理人之间都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例如双方中的某一方违约了,不管是委托方没有给投资管理者收益还是投资管理者使用一些不正当的投资行为造成利益损失,另一方想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维权是非常困难的。这就造成在我国当下利用这种方式进行操作的几乎都是双方具有某种关系,合作是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这就造成想在社会上进行大面积的推广是非常困难的。
1.2 很多都不证监会监管
在我管香港或是在国外,私募基金都是由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统一的管理。而在我国,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上都没有对私募基金的管理制度,这就致使私募证券基金必须从一些信托平台上进行运作。从相关的法律上来说,受托人在本质上还是信托公司,只是私募基金公司会以一种投资顾问身份来进行信托公司的基金管理。而信托公司都是由银监会进行监管的,所以其遵照的都是信托的相关法律法规。由于私募基金是属于证券的行列,其本身属性并不是信托,这就造成监管信托公司的银监会间接的监管私募基金[2]。而银监会在管理的框架上和私募基金是对立的,并不适合私募基金的运行。例如银监会是类似于银行管理的方式。这就促使私募基金在监管体制上非常的不适应,很难得到发展。
1.3 无法建立专门的独立账户造成管理风险和税收问题
私募基金通过信托平台可以单开一个账户,就可以使投资者不需要再信托公司进行交税,完全可以自行去交税。对于企业来说只需要交百分之二十五,而个人是不需要交税的。但是如果不借助信托平台,根据相关的法律就只能在交易所开设一个账户,投资者的资金和自身持有的资金混在一起就形成了非法集资的情况出现,这在法律上是严厉禁止的行为。而且就算双方有着密切关系,对彼此存在着信任,其资金却是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一旦保证金和自己账户没有区分开,私自的挪用就会对投资者造成很大的损失,此外还有很多的问题。而在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账户是可以开设多个的,而且基金账户和基金公司的账户也都是独立存在的,当有新的基金是还可以开设新的账户,对于需要交纳百分之二十五的基金公司来说,其基金账户在银行托管是可以不用立地交税的,个人也是免税的。
2.我国私募基金发展问题的对策
2.1 尽快的建立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
首先应该在给予私募基金有效的法律保障,应在《基金法》的修订上纳入私募基金,使其成为合法的市场投资机构,并且对其进行相对应的界定,使其在未来的监管中可以有法可依;其次,因为在《证券法》制定时就有留空间,因此只要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认可并有证监会发文让私募基金具有合法地位就可以了;此外,我国政府应该重视起FTF的建立和发展,并且鼓励一些大型的国有企业将一些资金委托给私募进行管理,不应该对私募存在歧视,要根据私募的专业管理能力强弱以及其业绩的成效,通过对私募的资产上的组合、基金上的考核来对其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进行实现[3]。这不仅仅可以对投资体系进行多元化的培育有着重要作用,也让资本市场在有效性的提升上得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同时多元化的投资其本身就对市场波动的平抑有着很大的帮助,使得资本市场的发展得以稳定。
2.2 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
基于私募基金本身具有的属性以及其灵活多变的投资特点,再结合监管主体的选择,可以把私募基金交由证监会作为主要的监管机构,在此基础上根据私募基金的实际情况对其他监管主体在彼此的监管合作以及信息上进行加强[4]。首先可以将私募基金的监管主体设置在证监会所监管的范围内,并且以之前的监管为重要监管;其次可以对私募基金发放牌照等,让私募基金可以很好的达到阳光基金制度化;此外建立高于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的协调委员会,并且在其基础上使监管的所有品种得到延伸,也是各个机制间的合作得到有效的强化,在私募基金不断发展和多元化的过程中,使得事中监管的作用得到合理的发挥,从而提高私募基金在当下金融混业经营局面下的生存发展,进而让国家的金融安全得到保障,也很好的保护了投资者以及对资本市场的完善。
2.3 对私募基金的自律管理进行加强
在私募基金得到牌照之后,私募基金就能够在交易所开立一个对立与公司的单独独立的账户,在证监会批准下,交易所就能批准私募基金可以开立与公募同样的账号。这种单设的基金账户的第一好处就在于它可以解决私募基金原先存在的交纳双重的税的情况,并且只要交易所同意了私募基金开户,私募基金就可以享受和公募基金相同的待遇[5]。另外,私募基金如果在交易所开立了一个独立的账号,就能使私募基金的运作得到有效的循环,一些开户银行以及一些券商都会自己主动的找上门来,而且因为有了托管的费用,券商也就会非常的乐意为私募基金进行服务,同时由于产生了交易佣金的收益,私募证券基金就能不再依托信托公司,不需要缴纳一系列的费用,使其成本得到很大的降低,从而也就促进了私募基金的发展,以前依托信托公司产生的一些费用还可以用来完善自身的研究建设和内部的一系列的机制,从而使得更多的人才得到聚集,让其资源配置的能力不但得以提升还在其基础上得到有效发挥。
3.总结
总而言之,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金融制度的创新结果,其不管是在国外还是在我国都在日趋增长。在我国私募基金的增长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我国国民财富积累的重要要求,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与我国的经济运营上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本文结合当下我国私募基金在发展上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究,通过对私募基金的一些实践调查,分析了私募基金当下的现状以及其发展的特点,并结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私募基金的监管政策和意见[6]。在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过程中不当要依法管理,还要给予其相应的政策扶持,同时对其监管的成本进行分析,从而使私募基金可以得到稳定的发展,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国民经济的提升。
[1]朱国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IPO退出机制的法律研究[J].中国城市经济,2011,18:46-53.
[2]陆晓湘.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风险成因分析及相关管理策略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1,21:47.
[3]刘东波.基于Pre-IPO项目下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浅析[J].商业经济,2012,06:102-104.
[4]熊超.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问题探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2,13:110-111.
[5]杨静.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问题及建议研究[J].现代商业,2012,18:74.
[6]丁世国,张保银.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问题与对策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2,12:11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