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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实施后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2015-01-01朱丽洁

市场周刊 2015年8期
关键词:汇总总公司专用发票

朱丽洁

营改增实施后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朱丽洁

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启动。由于行业特殊性和税制改革的不完善,营改增实施后对企业产生了税收负担上升、营业收入和成本下降、会计核算难度加大、企业纳税管理水平亟待加强等影响,笔者对上述相关问题提出了应对的策略。

营改增;铁路运输;影响;对策

一、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政策概述

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营和核算具有自身行业的特点,铁总财 [2014]77号文《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的营改增实施和具体操作办法。主要内容有:

(一)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和纳税范围

各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股改企业和控股合资公司(以下简称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基层单位(含站段、货运中心、分公司等)由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而未纳入汇总范围的其他铁路运输企业(非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和地方铁路企业)则应按照增值税条例进行属地缴纳。汇总纳税的业务范围包括了铁路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其中物流辅助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而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进行属地申报纳税。

(二)税率

铁路运输服务适用11%的税率,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的税率,其中国际铁路运输服务适用0%的税率,向境外单位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享受免税政策。

(三)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铁路运输企业在确定销项税额时,不同运输主体之间提供的运输作业服务需要在铁路运输企业间相互办理清算。铁路运输企业之间的服务清算收入,不缴纳增值税;而铁路运输企业与其他铁路运输企业之间的服务清算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

确定进项税额时,抵扣原则是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由谁认证,但是需要分别抵扣汇总缴纳和属地缴纳的进项税额。汇总缴纳的纳税单位在取得进项税额时,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认证申报后逐级上转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

(四)增值税预缴

铁路运输企业应按照规定的预缴基数和预征率计算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公司按季汇总计算缴纳。当前,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基层单位的预缴率为1%,控股合资公司、股改公司的预缴率为3%。

二、营改增实施后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前,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每个铁路局设有收入处,所有收入全部上缴铁路总公司,跨局的收入由总公司统一分配,但最终不管有多少种业务,都由总公司统一按照3%的营业税税率缴纳。营改增后,铁路局需要首先把收入细分到客运、货运、物流辅助服务等项目中,并确定相应的税率。从目前来看,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后,不仅影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的经营成果,且对企业的纳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企业的税收负担上升

营改增政策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允许其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扣除,达到企业减轻税收负担和增加利润的目的。铁路运输企业自实施营改增以来,税收负担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增加了。针对税收负担总体上升的现象,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营改增前企业的营业税率为3%,而营改增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有11%和6%,都明显高于之前的营业税率,根据营改增后计算税额的公式(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在进项税额不确定的情况下,显然税率的提高必然会引起应纳税额的增加,增加了企业税负。第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窄。比如在铁路运输企业中,其固定资产中线路及房屋建筑物占了很大比例,之前购置时的进项税额是无法抵扣的,增加了企业税负。第三,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取得。由于目前第三产业未全部实施营改增,从而使铁路运输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很难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进项税额不能够抵扣,增加企业税负。

(二)企业的营业收入下降、成本降低

在收入方面,铁路运输企业的收入主要包括客运收入、货运收入、提供服务收入。营改增前,铁路运输企业是按照3%的营业税率由总公司汇总缴纳税款,其计税依据是营业收入全额,即收入额中包含了营业税款。假定营业收入为S,则营业税为S×3%。而营改增后,增值税是价外税,需要按照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计税,即在销售总额中扣除所含增值税后才是企业真正计入利润表的营业收入。假定营改增前后的营业收入水平不变,即含税营业收入仍为S,则计入利润表的营业收入为S/1+增值税税率,当增值税税率为11%时,营业收入为0.9S,当增值税税率为6%,营业收入为0.94S。由此可见,如果运价不变,按同等收入水平计算,营改增后的营业收入必然是下降的,但下降的比例取决于增值税率。

在成本费用方面,营改增前营业税作为成本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而营改增后,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不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导致成本降低。另外,铁路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只要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支出,换算为不含税金额时的公式为成本支出/1+增值税税率,将导致营业成本的减少。如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成本中不再包含购进时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原值的减少必然导致计提折旧的减少。

(三)企业会计核算难度加大

营改增前,铁路运输企业在进行纳税核算时,只需要根据实际营业收入额入账即可,操作简便。营改增后,企业在确定收入入账时,是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来确定,需要新增会计科目,核算要求明显提高。根据铁路总公司《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并根据铁路汇总缴纳和属地缴纳增值税的实际情况,分设汇缴和属地这两个三级明细,如需要增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汇缴/属地——销项税等”、“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汇缴/属地”等科目;试点期一般纳税人需要设置“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不符合税法抵扣条件,暂时不能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且当月未从对方企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进行税额,也在本科目核算;若期初企业有留抵税款的,需要增设“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进项税额”;为了方便核算税额的流转,还需要设置“内部往来——XX单位——增值税流转”科目。

(四)企业纳税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营改增前,铁路运输企业涉及的流转税主要是营业税,计税简单方便,纳税易操作,所以财务人员对其他流转税没有专门的学习和培训,了解甚少。营改增后,随着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纳税申报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是流转税中最复杂的,且铁路运输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增值税专用的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上都非常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比照有价证券严格管理,单位负责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另外,增加了对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抄税和进行认证等环节的工作,这也对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和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仍存在增值专用发票的使用不当,超过抵扣认证期限导致进项无法抵扣等问题,所以不仅要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更要提高企业的纳税管理水平。

三、铁路运输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对策

(一)适当调整税率

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有17%、13%、11%、6%四档税率,设置多档税率会加剧行业间税负不公平,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同时也扭曲了增值税税收“中性”特点,影响市场资源配置,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据统计在21个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成员中,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的平均标准税率为11.15%,而17%和13%均高于此平均税率,所以建议取消13%税率,降低17%的税率。

(二)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通过加强与国家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建议将目前铁路运输投入最大的线路等资产(目前作为不动产管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购置过程中承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

(三)应合理选择供应商

在实际中,对于一些大宗物资采购,铁路运输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比较顺利,但由于铁路企业的特点是点多线长、基层站段众多,全路共有18个铁路局,即使按照平均每个局有30个运输站段来说,全国各地也有540个运输站段,他们所面对的是众多的供应商。如此多的站段在零星小额采购时,特别是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交易时,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虽说数额不大,但汇总后对于铁路总公司来说,将是一笔巨大的成本支出。因此在选择供应商时应认真对待,尽量选择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保证铁路运输企业后续能够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减轻税负。

(四)完善企业会计核算等相关制度

面临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对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清算办法、收支核算办理、固定资产管理办理、预算编制及定价管理、会计核算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合理调整企业的预算管理系统、资金核算管理系统、计划管理系统,确保在现行的系统中每一品目都是以不含税价格入账的。

(五)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一方面要增加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在保证购置货物的质量和控制购进成本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在经济活动中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方面需要制定相应的适应发票管理的新制度。作为提供劳务方,必须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使用、核销等方面的管理事项必须规范执行,并且应在企业中设置专人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强发票的日程管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经济风险。

(六)争取国家资金补贴

铁路运输企业要详细计算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对于增加的税负,铁路运输企业应积极与各级政府和税务机关沟通,建议设立相应的过渡时期政策,力争税负增加部分的补贴,确保铁路运输业这一对国民经济运行影响巨大的行业税负平稳。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2]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试行).铁总财[2014]77号.

[3]何华芬.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后的困境与对策[J].财会月刊,2015,(03).

[4]李华,孙倩,龚亚洲.铁路运输业“营改增”运行分析[J].税收经济研究,2014,(05).

[5]肖江涛.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的影响及对策[J].铁道运输与经济,2013,(12).

朱丽洁,女,管理学硕士,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财税。

F506

A

1008-4428(2015)08-54-03

项目来源: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高级访问工程师项目(项目编号:2014FG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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