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包模式分析及风险管理——以京东众包为例
2015-01-01石月红殷燕楠
石月红,殷燕楠
众包模式分析及风险管理——以京东众包为例
石月红,殷燕楠
随着互联网平台的日渐盛行,很多依附其构建的产业链已经开始形成。众包模式作为互联网平台的一大亮点,已经为京东物流所运用,目前尚在试点运行。众包物流相对于外包来讲,是一次历史性的突破,它提高了企业的效率,集思广益,减少企业经营的成本。通过价值链理论和长尾理论角度作铺垫,为人们参与众包提供强有力的理论基础。然后对众包这一流程系统地做出风险评估,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京东众包;大众创造;物流模式;京东到家
工业革命到技术革命的划时代转变,直接对商业模式的转变产生催化作用。从外包到开源,再到众包的发展,既是传统商业模式与现代商业模式融合的过程,也是资源整合、优化管理的过程。外包服务、开源技术已被广泛地应用于商业实践中,但是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些弊端,比如导致成本的不断上升,开源技术的更新造成使用上的困难以及知识产权维护等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众包”一词脱颖而出。2014年李克强总理在杭州会见中外代表的会议上指出,要结合“电脑”和“人脑”的力量,使用众包、众筹等方式获得知识信息,并对接一些创新投资项目,激发大众创新创造的热情。因此,众包也可以理解成将传统的由内部人员或者外包给其他机构的任务,分派给没有清晰界限的群众去做,利用群众的智慧,合作完成组织分配的项目任务。
对众包的研究建立在价值链理论和长尾理论基础之上。波特的“价值链”理论揭示,企业与企业的竞争,不只是某个环节的竞争,而是整个价值链的竞争,而整个价值链的综合竞争力决定企业的竞争力。当众多的人参与到众包中去,每个人就成为这条价值链上的主体,个体创造的价值则决定了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只有每个人都发挥他的长处,企业的价值链才能连续且完整,进而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企业要想使这个价值系统的价值或利润最大化,可以把那些影响整个价值体系中价值增值的环节拿出来,交由外部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或质量更好的擅长此类业务的企业来完成,其扩展的结果将形成供应链系统。
所谓长尾理论是指,只要产品的存储和流通的渠道足够大,需求不旺或销量不佳的产品所共同占据的市场份额可以和那些少数热销产品所占据的市场份额相匹敌甚至更大,即众多小市场汇聚成可产生与主流相匹敌的市场能量。长尾理论与“二八定律”完全悖逆,它通过降低准入门槛,使得更多的消费者进入市场,抢占强大的市场份额,从而可以在利润上提高空间。当众包的准入门槛降低后,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其中,为企业共同制造丰厚的利润。所以就会出现像人人快递、滴滴打车这种适应市场的大众消费品。
2015年5月12日,京东到家上线的众包物流模式“京东众包”在北京正式开抢。这一产品是“京东到家”的延伸,O2O产品“京东到家”已在北京开通,在上海在试运营,提供超市商品、鲜花、外卖三类线下实体店优质资源的配送,在居住密集地区实现“2小时快速送达”服务。由于O2O业务本身具有及时性特点,借助社会化平台的配送力量来完成就显得尤为重要。刘强东披露京东更想做的是物流众包平台,这个平台会向社会开放,每个人都能“顺手牵快递”,利用社会的运力来服务更多用户。凡18岁以上都能报名,配送时间自由,配送范围在3至5公里,主要包括鲜花、外卖和超市商品;经培训后可上网,抢单配送完成后每单有6元的奖励。截至目前已有约100余人具备抢单送货的能力。
FMECA,即失效模式影响及危害度分析,可用来分析、审查系统的工作及状态影响,将每种影响因素按其影响的严重程度及发生概率排序,从而发现系统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供可能采取的预防改进措施,以消除或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保证系统的可靠性。众包风险衡量是以损失概率和损失程度为主要测量指标来确定众包风险的大小和高低的。用公式可表示为:R=P×L,R指预期风险损失,P指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L指风险事件造成的损失。
据此,本文总结以下三种风险。
法律风险:众包物流会对现有快递业务和行业管理体系造成冲击。由于众包物流刚刚兴起,没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所以这也是被攻击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像目前市场上同样热议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一样,对于新兴事物,中国监管者需要在“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两者之间实现平衡,群起而攻并不是解决办法。很显然,京东众包物流的推出在法律上还不是很完善。例如物品丢失问题,员工劳动合同签署问题,以及委托关系不明确等。传统的物流模式是层层递送的,所以风险就会被摊薄,一旦遇到法律上的风险,由于职责分明,维权相对比较容易。而对于众包来说,风险降临到个人头上,维权道路比较坎坷,由于整个模式的不成熟,加上没有建立规范的市场体制,个人的风险承担威胁将会无限制的加大。
道德风险:在众包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业务欺诈、出卖情报、拿回扣等各种现象。出现这种情况的因素,一是众包人员的道德风险;二是众包人员的心理风险。道德风险的发生主要是由于众包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低下,不认真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或者是由于社会道德素质差具有恶意行为或不良企图。心理风险的发生主要是由于众包人员主观上的疏忽与过失导致外包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损失扩大,主要表现在业务素质差,也可能是由于众包人员的心理素质差,如不善于谈判,害怕得罪人等。法律风险需要由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公司规定来解决,而道德风险却需要企业HR的配合完成,在录用快递员的时候就要把好人心关,通过对个人品质的考察,确定其是否适合成为一名合格的快递员。
内部管理风险:众包是一个活跃在网络平台的模式,它以大众参与为特征,动员社会全民参与,是互联网时代的一大亮点。但是相对于管理比较严格的传统物流来说,它分散了管理权力,员工参与过程便是一个自导自演的过程,自己做领导和主宰,企业的权力过度分散,可能会造成组织失控的风险。这样的情况很容易出现在股权众筹中。由于传统的大股东占有较大的股权比例,权力过于集中,而现在实行股权众筹,则是分散企业的管理权,交给大众来管理。像阿里当初选择在纳斯达克上市,部分原因是马云要巩固这些元老们的地位,防止在中国上市后面临股权被瓜分的风险。马云内心是不愿意接受同股同权的游戏规则的。
面对京东众包出现的风险,一系列措施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来。
完善法律制度:京东众包率先开展的物流众包活动势必会在互联网领域掀起一场波澜,或许会成为很多家企业的众包模板。但是众包路线的人员走向法律化和规范化则是一道难题。未来的电商一定是以资源整合为主要手段来打破目前物流壁垒的,众包与合作是电商业未来的主调。不少商业模式和科学技术的创新,就是在不断试错中突围而出。对试错的鼓励宽容和承受能力,将成为考验一个公司甚至一个国家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对于之前出现的国家司法部门叫停“人人快递”这一举措,是对众包快递的严重打压。而逐渐放开的京东众包物流亟需一个开放、健康的法律环境来鼓励其平稳发展。法律与创新的平衡将是未来不可避免的一个话题。
健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作为电商领域的一大创新,必须具备的优势条件就是天时地利人和。而这当中,人和是最重要的。HR尤其要挑选诚实守信、积极上进的员工作为联络人,在运营中能为企业建立良好的形象,用服务至上的态度去打动客户,影响别人,提高企业和个人的竞争能力。所以说道德风险并不可怕,可以通过层层考验去选拔合格的快递员,任人唯贤,通过严格的培训,择优录取并获得合格证书;奖罚分明,通过每个月记录送货情况,评选出最高效的人,委以重任,并对失误率较高、效率低下的员工实行惩罚措施,务必确保每个人都能用最好的状态去完成任务。
平衡集权与分权:为了防止权力过于分散,企业需要集中部分权力。比如说原有的优秀管理层保留他们的管理权,而新加入的员工具备一定的资格后才能放权管理。例如,成为众包成员满3年,工作绩效突出,订单完成率达到95%以上,服务态度优越,好评率达到95%以上,只有满足以上几点要求,才能有资格参与众包的管理,而且人数控制在20~30人之间,这些人可以是区域的优秀之星,也可以是订单交付达人。企业要平衡好集权与分权,不能一味的操纵一切,这样会缺乏实践基础,也不能任意的放任管理,造成企业管理混乱,人员冗杂。
研究结论与不足:虽然京东众包才刚刚起步,但是出于个体的需要或者其他动机参与者会与日俱增。我们预想几年后,众包会成为电商领域的一大特色。从通过人际关系实现彼此帮助的熟人社会,到借助技术手段提供个性化服务的陌生人社会,众包模式提供的大规模业余化将给予人们在多种职业里追求价值的机会。也许不远的将来,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时代就会真正实现。这是一个全民参与的时代,也是一个缺乏信任和沟通的时代。每个人都将自己的私人空间封闭,来实现对自我的保护,而众包会是开启人际交往新理念的一扇门,进而深入大众内心,增强人与人之间的信赖感。然而,一项新事物的产生必然要经历这样一个萌芽阶段,道路坎坷曲折。企业和个人将会面临着道德、信用、管理等方面的挑战,因此众包从起步到成熟还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
[1]谭婷婷,蔡淑琴,胡慕海.众包国外研究现状[J].武汉理工大报, 2011,33(2):263-265.
[2]龙啸.从外包到众包[J].商界,2013,(04):98-99.
[3]张晓霞.众包与外包商业模式比较及其启示 [J].商业时代,2010,(16):19-20.
[4]张克英,瑞华,汪忠.基于合作创新的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因素分析——理论分析框架[J].管理评论,2006,18(5):9-14.
[5]魏拴成.众包的理念以及我国企业众包商业模式设计[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0,(01):38-39.
[6]肖岚,高长春.“众包”改变企业创新模式[J].上海经济研究,2010,(03):35-38.
石月红,女,江苏南通人,江南大学学生,研究方向:管理学;
殷燕楠,女,浙江绍兴人,江南大学学生,研究方向: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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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428(2015)08-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