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网络舆情的引导机制
2015-01-01中共来安县委党校
蒋 迪/中共来安县委党校
政府网络舆情的引导机制
蒋 迪/中共来安县委党校
现阶段正是我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同时,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分化的加剧等一系列因素使得社会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不断爆发。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使得网络越来越成为现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由于缺乏高效的舆情引导机制,信息不对称的普通老百姓很容易被网络上的一些不实信息、偏激言论所吸引,偏离事情真相,从而引发更多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如何建立起高效的网络舆情引导机制,更好地利用网络舆情反映现实民意、缓和矛盾对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有重大意义,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课题。本文就政府网络舆情的引导机制建设进行探讨。
政府;网络舆情;引导
一、网络舆情的特点
网络舆情首先具有与传统媒体的相同的特点:主观性。、公开性、评价性。网络舆情还具有自身的特性,从某一方面来说是其载体的特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的结果,主要包括:(1)即时互动性。即时互动性主要是与它自身的载体特性相关的,网络技术的发展扩大了人们言论发表的自由度。通过IM(即时通讯技术)沟通变得十分便利,微博、QQ、MSN等平台都为民众提供了实时交流的舞台,这也决定了网络舆情对于突发性事件的传播有其独有的优势。(2)内容多元性。网络舆情信息中所包含的社会问题包罗万象,民众观点又大相径庭,信息呈辐射状在民众间传播。民众各自态度、看法的不同以及自身价值观的多样化都在网络舆情内容多元性中体现出来。此外,东西方的意识形态的交流、渗透更加频繁和深入,受其影响各种不同意识形态思想下的言论相互交织。(3)情绪非理性。网络舆情在很多情况下促进了社会公共事件的解决,然而正由于民众对事件没有完整的认识,因此网络上的观点只会注重事件的某一方面,从而造成非理性的结果。(4)群体极化性。网络舆情的主体是民众,舆情表达中蕴含着个人的意志,当很一部分人有着相同的观点时,就会渐渐将观点统一起来,并变得更加的极端,就形成了群体极化的特性。
二、政府网络舆情引导不当的原因
各级政府在网络舆情应对与引导上存在明显缺陷,这从每年频发的各类网络舆情事件中就能看出来,想要建立正确的舆情引导机制,就一定要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做好分析:
(一)对负面网络舆情的畏惧
当辖区中出现一些如食品安全、暴力执法、执法不公等事件时,各级机关的领导们总是要被追究失职、不作为等责任,因此对于这些事件政府都采取一种极力掩盖的态度,比如煤矿事故中的瞒报、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否认等。然而在信息传输如此发达的今天,这些事件往往会被网民首先在网络公布,反而导致一些主流媒体由于事实被掩盖丧失了第一时间的报道,使网民最先接收到网络传播的可能并不十分准确的信息。当上级政府意识到无法掩盖而进行辟谣、公开真相的时候已经失去了主动权,使网络舆情愈加往负面发展。
(二)对网络舆情力量的低估
政府认为在主流媒体发表观点的时候,网络舆情只是网络一小部分人的意见无法形成足够的影响力,孤立的个人不会“肆无忌惮的”公开自己的观点。然而,网络的传播中个人不会先考虑是否与自己意见相合后再发表意见,而是自由发表意见或支持“少数意见”,这种少数派强势的思维甚至足以改变多数派的观点。民意的自由发挥削弱了主流媒体的影响力,而政府盲目低估网络舆情的力量最终只能是自己陷于被动。
(三)网络管理调节手段单一,缺乏针对性
网络的参与性和网民平等的“话语权”以及发言的“匿名性”,有利于调动网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积极性。网民积极关注社会问题、发表意见甚至是批评意见,是社会民主、进步的表现,对网上积极、正当的舆论应予以提倡。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不满情绪会在网上表露,一些负面的东西会在网上出现,对这些消极的方面应当积极予以引导。目前在应对网络舆情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过于强调行政命令和使用行政管理的办法。通常就是通过落实网站管理制度,对网站论坛类、交互式栏目管理人员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严格审核发贴内容,采取“先审后发”的办法,确保网络信息的合法性和与主流思想的一致性。这一管理过程,体现了行政命令和行政管理的强制性。问题是由于对网络信息判断和把握的尺度不尽相同,一些正常表达网民心声、正确表达对政府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被过于苛刻地删除,导致网络无法反映网络舆情的全貌,甚至会导致对网络舆情的误判。在这种过于刚性的管理体制下,网络的声音也呈现出单一性的趋势,这与网络舆情的属性是相违背的。
三、建立合理的政府网络舆情引导机制
现行的网络舆情管理手段单一,以“堵”为主,简单粗暴,手段单一,缺乏针对性,效果也很差。因此,必须建立合理的政府网络舆情引导机制:
(一)政府网络舆情引导部门专门化
我国网络舆情的引导一直以来秉持“谁的问题谁负责”的原则,比如“温州高铁碰撞事故”是由铁道部出面回应舆情、“上海染色馒头事件”由上海政府及食品检验检疫部门应对舆情。然而我们可以从很多案例中发现,其实这样的舆情引导并没有起到很好的效果。因为首先从日常对网络舆情的监管来看,公安、宣传部门、信息部门都对网络舆情有着监管的职责,甚至在网络舆情引导过程中不同部门给出不同的声音,反而让网络舆情的引导没有明确方向,自相矛盾。其次相关部门作为网络舆情的客体,在对其引导过程中,总会存在趋利性,往往给出对自身有利的言论,不能做到公正、客观,让广大网民广为诟病。
因此政府在网络舆情引导中必须建立独立的网络舆情引导部门,让专门化的部门作为网络舆情引导的主体。这样的引导部门必须具备这样的特点: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其职能应能监控日常网络舆情、并与公安、信息、宣传等部门保持联动机制,在网络舆情发生时协调相关部门给出统一意见对舆情走向予以引导。
(二)充分利用新闻发言人制度
在顶层设计中建设专门的网络舆情引导部门之余,各个部门在应对网络舆情的时候更应该利用好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我国很早就采取的一种政府部门与民众、媒体沟通的制度。新闻发言人应该在各部门网络舆情引导过程中更加的被重视起来。各部门要成立专职的新闻发言人,这点在中央各部门做的相对比较完善,而在基层单位基本是由宣传部门代替,这是远远不够的。各部门的新闻发言人不仅是该部门的内部人士,对舆情的了解要胜过宣传部门,而且由部门新闻发言人对网络舆情发表政府的态度更能显示政府对问题的重视,而避免了被认为是逃避责任。
(三)社会力量促进网络舆情引导的优化
政府对于网络舆情引导有着责无旁贷的职能,不仅因为它通常作为网络舆情的客体出现,又因为它真正能解决其中包含的问题的一方。但是,在网络舆情发生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普通公民对于政府话语真实性的怀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有第三方的社会力量介入,除了网络舆情主体、客体外,在网络舆情中扮演重要角色的非当事民众、NGO等因为其特殊的属性,能在网络舆情引导过程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首先社会力量的参与有利于网络舆情引导的公平公正。社会力量的介入作为网络舆情主客体外的第三方,并不会因为利益关系而有所偏颇。因此在对于事件的处置上能真正的做到尊重事实。其次社会力量的参与可以减少非理性言论生长的环境。近年来我国网络舆情事件的发展愈加频繁,受关注度也日益高涨。随着社会中更多的人加入到网络舆情引导中来的时候,事实上一支更有理性的网民队伍,对于网络舆情中非理性观点也有抑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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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曹劲松.政府网络形象管理的原则与方法[J].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