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载体
2015-01-01廖元昌德宏州委党校
廖元昌/德宏州委党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载体
廖元昌/德宏州委党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是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是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载体。
合作社;农业现代化; 载体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涵
合作社在《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的解释是“合作社是指成员能够使用其服务并获取合作利益的共同拥有的企业或组织”,“农业合作社是一种企业组织,通常由农业生产者成员所结社、拥有和控制,为作为生产者或惠顾者的成员或股东的共同利益,在允许用于运营、存续和其他经过认可的用于发展和必要积累的扣除之后,在成本基础上运作。”合作社是合作经济组织最具有代表性的组织形之一。国际合作联盟章程规定:“只要以促进其成员的经济与社会进步为目标,以互助合作为基础所经营的企业,并遵循罗奇代尔所确定的、国际合作联盟第23届代表大会所修订的合作社原则的,均可被认为是合作社组织。”该章程在解释合作社原则时指出:参加合作社应自觉自愿;合作社是民主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合作社的盈余应归全体成员所有,扣除发展基金后,按社员的业务交往量比例大小分配。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100 周年大会上,国际合作社联盟把合作社定义为“人们自愿联合起来,通过联合所有以及民主控制的企业,从而来满足他们的经济、社会以及文化需求与抱负的自治联合体”。可见,合作社既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生产或经营企业,又是群众性的社团组织。
国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界定很长时间都相对来讲比较模糊,没有普遍认可的一个定义。2007 年7 月1 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该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出了明确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根据《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以下五条原则:第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第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第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第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第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2012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应用先进技术、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作用,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辅导服务,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2013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提出,“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合作社,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201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引导规范运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以上这些表述,既考虑到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实际,更明确了今后既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也要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社等多元化、多类型、多形式的农民合作社,以“农民合作社”为基本载体,构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政策定位。也表明了农民合作社将成为引领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的重要主体。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
(一)沟通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桥梁。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将社员(农民为主)的各种信息和诉求收集整理后理性地传递给政府,并将政府的农业政策传达给社员。借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可以通过较少的投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比较全面、真实的信息,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帮助政府决策方面发挥独特的作用;同时政府可以通过专业合作社的帮助促进政府政策的顺利推行,促进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
(二)农民利益表达的有效渠道。农民是我国最大的社会群体,居住比较散,组织化程度不高,其利益的有效维护和意愿的充分表达较为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联合起来的,代表着当地农民的利益,产业的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代表和维护社员权益的组织,能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的要求、建议和意见,争取相关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分散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个体意愿,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内形成行业整体利益诉求,维护行业利益。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组织,农民有了与政府进行对话的″代言人″,政府也可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载体对相关产业的政策进行落实。
(三)科技示范。在科技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农村,要把科技转化为真正的生产力,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因为农村信息不灵,农民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科技信息;农民家底普遍薄弱,承受风险能力小,加上传统观念意识,喜欢“眼见为实”;新技术一般投入较大,单家独户的农民难于承担技术投入费用。现实中不可避免出现农村科技与农民实际应用之间的“脱节”现象,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能较好地承担起这一科技“桥梁”作用。
(四)抵御风险。由于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完善,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风险较大,其中既有自然风险,也有市场风险,还有技术风险、农资风险等等。在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全程化、系列化服务,努力把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对一些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业龙头企业来说,通过为社员提供服务,与社员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一方面可以提高社员发展生产的积极性,解决“订单农业”中存在的合同履约率低的问题,保证自己的货源;另一方面也可以变集中生产为分散生产,一定程度上化解了企业的市场风险。
(五)市场开拓。解决农产品“卖难”是提高农民收入的关键,而解决这一难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功能。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组织,社员之间互通信息,调剂余缺,更为有效地拓展农产品市场,扩大农产品销售。以芒市轩岗乡果蔬专业合作社为例,该合作社2007年10月成立,注册资金49万元,2008年合作社组织销售沙糖桔210吨,农民收入59万元,对社员实施二次返利2万元,有效地缓解了胡柚“卖难”问题。2012年统一组织销售沙糖桔总量达到2868吨,产值1437万元,社员收入1386万元,对社员实行二次返利15万元。
(六)推进农村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对专业合作社组织的管理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贯彻“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原则,实行自愿组合、民主管理,使成员真正当家作主。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使广大农民在经济活动中养成行使民主权利、进行民主管理的习惯,增强民主管理意识,提高民主决策能力。广大农民在参与合作经济活动过程中,能逐渐体会到合法守序、诚信经营的重要性,依法维权的意识增强。同时,专业合作社深入农民群众,联系当地实际,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尊重农民意愿,集中农民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建议供群众选择,并在为群众所接受的基础上及时采用,这不仅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且有助于推进农村民主管理进程。
三、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
(一)因地制宜,引导发展
1.着力政策鼓励。要充分运用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根据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在制定农业产业政策时,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纳入执行政府产业发展政策目标的组织体系中去,积极运用产业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各类主体兴办不同类型的专业合作社(组织)。在农业产业化项目、发展农业标准化、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开展农业科技推广等方面,优先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作为实施的载体,创造各种机会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通过政府订购、定向委托、招投标等方式,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参股龙头企业。
2.积极引导发展。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针对不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组织类型,采取不同的发展策略。对于有效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规范,进一步提高运行质量,促进健康发展;对于运作比较规范但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要进一步加强引导,努力做大规模、做强实力;对于己经具有相当的规模,且发展潜力较大的,要按照“示范社”的要求,帮助其树立不断发展壮大的信心和目标,努力创新特色产品和品牌,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更好地发挥在农业产业化中的支撑和带动作用。要发现和培养一批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富于献身精神,能够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农村能人,鼓励并和支持他们创办农民合作社。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应用先进技术、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作用,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辅导服务,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参股龙头企业。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
3.摒弃“官办”色彩。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自主发展,尊重农民的意愿,摒弃“官办”作风。要坚持充分尊重农民的选择和意愿,坚持“民办、民管、民收益”原则,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农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依照“责权平等、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要求,尊重农民意愿,由农民自主选择并加入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让农民享受到专业合作组织的实惠。
(二)加大扶持,持续发展
1.加大财政资金扶持。2013年中央1号提出,要“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支持合作社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发展能力。”建议设立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并逐年增加,用于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息开发、人员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
2.加大项目支持力度。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安排部分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引导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合作社管护,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护机制。”要不断改进涉农项目建设方式,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涉农项目建设的主体之一。农业财政专项和基本建设项目,要向进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尽可能优先委托其承担和实施。在项目建设中,相关部门应按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3.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开展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对接,构建合作机制,降低合作组织的贷款门槛,采取贷款额度授信、产品和销售合同抵押等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资金支持。涉农金融机构要尽可能满足合作组织贷款需求,可以通过合作组织自有资产抵押或成员联保等方式办理贷款。认真落实2013年中央1号提出的“对示范社建设鲜活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兴办农产品加工业给予补助。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有条件的地方予以贷款贴息,规范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4.加大税收优惠力度。认真贯彻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的“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把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做好合作社发票领用等工作。”的精神,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采购、加工、生产、销售等环节给予相应税收优惠。
(三)优化发展氛围,营造良好环境
1.完善土地支持政策。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要“落实设施农用地政策,合作社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要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权利的保护,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鼓励农民用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新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流转的形式,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探索建立以土地经营权对外融资设定抵押的农业贷款担保机构,通过政府土地担保,搭建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向金融机构融资平台。
2.优化政务环境。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激励政策;要创新政府项目资源分配与管理,在项目安排和支农政策扶持上,着重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要简化办事程序,加快商事制度改革力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登记、注册、税收及其他办事方面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营造优质的政务环境。
3.加强人力资源开发。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要“建立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和培训基地,广泛开展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培训,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合作社工作。”要加强对现有的农户及合作社内部人员的技术培训,宣传农业科技知识,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增强其科技意识。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业实用技术方面的培训,尤其是对农产品深加工及相关的实用技术进行培训,提高合作社的技术水平,开阔农民的视野,使农民的综合素质迈上新台阶。要引进一批农业专业技术知识丰富的高素质人才,通过校园招聘、网上招聘、人才交流中心等平台,引进部分发展潜力大、知识能力强的高校毕业生,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注入新活力,提高技术服务水平。要加强同高校的联系和交流,鼓励和支持高校在本产业区建立实习基地,联合建立专门的农民技术服务中心、职业培训学校等,开展对农民及合作社成员的培训。
(四)创新发展保障机制,创造发展空间
1.推进“互联网+”模式。农民合作社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模式,注重开展信息化建设,建构网络信息体系,依托网络的便利和信息公开化壮大经营和服务规模,扩大业务范围,利用信息网络为自身发展提供便捷的通道。要在合作社内部进行网络信息化建设,通过网络工具了解行业最新动态,加强与其他机构联系,及时向农户传递生产、销售等信息。建立网络交易和销售平台,推动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2. 创新发展保障机制。要积极引导农民合作社建立健全章程和管理制度,健全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完善合同约束,建立规章,强化内部管理,完善经营决策规则、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完善合同、协议、契约等,以明确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完善利益分配机制,真正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不断完善农民合作社中各利益主体的利益保护机制,突出农民的主体利益,处理好农民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组织内部农户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政府要探索建立风险基金、制定最低保护价等机制,组织间要探索合理让利、预付定金、利润返还、赊销生产资料等有效的经营方式,创新发展保障机制。
3.依法严格管理。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据现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相关操作细则,明确界定各级各类农民合作社的性质、地位和任务,鼓励和保护农民合作社稳步健康发展。农民合作社必须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和要求,依据自身特点,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以确保合作社健康快速有序发展。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和出台农民合作社建立的要求和规范,构建出具有农业产业化特色的新型农民合作社,并就其运行机制、监督保障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和政府在发展农民合作社中的职能定位等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增强专业合作组织的累积能力,逐步建立起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身积累的发展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