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思想中理性作为唯一的价值标准出现
2014-12-31林青青
林青青
[摘 要]在启蒙运动早期,霍布斯的政治思想鲜明的以理性主义作为价值标准,并且由此开了其后诸多政治思想中理性至上原则的先河。而从中世纪神学价值标准到理性至上价值标准,有两个步骤最为重要:一是对旧道德和神权的脱离,二是理性概念被明确。
[关键词]霍布斯;理性;价值标准
从但丁到马基雅维利,政治思想经历了从以“是否符合基督教神权权威”作为价值标准到以“国家政权是否稳定”作为价值标准的变化,开现代政治学先河的霍布斯给出了答案:取代基督教教义和所谓的“正义”与“美德”成为价值标准的,是理性。正如萨德勒所指出的那样:近代早期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对理性的重视,特别是对那些由社会关系和结构评判的理性的重视。而霍布斯,正是各种代表。[1]
理性在霍布斯的政治思想中主要起到了五种作用:
第一,理性引起了自然法的出现,并导致人们彼此订立契约,形成社会、组建国家。
霍布斯首先根据其完备的机械唯物主义原则(正是这一哲学基础引申出了霍布斯关于“语词”概念的诠释)[2],给理性下了一个完整的定义:理性是一种计算,是将一些普通名词相加减。[3]并且认为正是这种理性,导致了人类区别于野兽[4],而且理性本身具有一定的预见性,人类可以通过理性推知怎么做其他事。[5]进而,霍布斯指出,在尚不存在国家的自然状态下,人们会陷入一种混乱当中。随后,霍布斯又依据理性分析得出了两条自然法。他先是指出,自然法是正确理性的的指令[6];随后又提出了一条推导出一条、环环相扣的自然法,包括:人当力求和平、为了和平可以放弃一些权利。由此,社会契约这个重要概念就被引入到了论述当中。紧接着,霍布斯又依据理性,推导出人们由于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分歧,必将陷入彼此之间的斗争,使得整个群体陷入纷乱和内战,因此,为了抵御外来侵略、直至相互侵害,必须建立一个共同权力,所以,每个人都把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样,全体就真正的统一于唯一的人格中了。这个人格就成为国家。
这样,我们可以理出一条霍布斯所勾画的从每个人天生具有的理性,到国家形成的一个清晰脉络:由于人人具有理性,人们在自然状态便会陷入纷争;由于害怕这一自然状态,人们订立契约,彼此放弃部分权利,由此形成社会;进而,为了彻底避免纷争,人们进一步签订契约,舍弃一部分自己的权利,将它赋予一个人或一个集体,从而使得一群具有不同人格的人们团结在一个人格中,这就是国家。于是,霍布斯藉由理性,解释了“自私而又弱小的人类如何联合起来建立一个公民社会。”[7]
第二,理性决定了在这个国家中,主权者所拥有的权力。
霍布斯将他所设计的这个国家称作“伟大的利维坦”,他将国家的领导称为“主权者”。在霍布斯的构想里,主权者的权利实施是不会受到任何干涉的,甚至即便他对臣民肆意施暴,臣民也不能做出反抗。因此,他所设计的伟大国家“利维坦”里,主权者的权力就必须绝对化。当然,理性对主权者有所限制,因为主权者也必须服从自然法[8]。
第三,理性决定了国家的政体。
霍布斯在其著作中不遗余力的去证明君主制的优越。而这个论证过程,同样被霍布斯对理性的理解所主导。
首先,霍布斯对于国家形成的认识给了他能够理性的分析国家政体构成的可能性。霍布斯将国家看做了一个人,既然人体可以被解剖并得到科学认识,那么国家也可以被认识。此外,霍布斯还坚持认为,一个人创造了什么,他就会懂得什么知识。那么既然人创造了国家,人就应该懂得有关国家的知识[9]。在这个基础上,霍布斯通过理性剖析了国家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政体。
之后,霍布斯对比了民主制、贵族制共和以及君主制三种政体。在《利维坦》中,霍布斯指出了君主制对比民主制、贵族共和制具备的另一个理性层面的优势:在君主体制下,个人利益同公共利益没有什么区别,二者不会发生冲突,个人感情也就不会影响到对公共利益的理性评判[10]。由此,霍布斯从理性层面论证了国家应该采取君主制。
第四,理性是霍布斯的道德评判标准。
首先,理性决定了一个人对他人的评判。在《利维坦》第十章中,霍布斯罗列了权势、价值、地位、尊重、资格这样几个概念。而这几个概念的标准是由理性来厘定的。
其次,理性解释了人们为何行善,以及如何行善的问题。按照霍布斯的说法,理性的目标——和平和自我保存——是永远不会改变的。[11]而如前所述,理性有具有预见性,它引申出的自然法会教育人们推知将来怎么去实现这一目标。而道德,则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方法。另外霍布斯还以理性目的为准则,推导出了人们行善的原因。而其道德哲学的基础,同样也由理性推倒而出。
第五,霍布斯彻底摆脱了中世纪神学思想的束缚,他将神权至上、《圣经》至上的价值观改为了理性至上。
霍布斯在论证国家起源问题时,曾指出“证明国家源自自然法,是通过理性和《圣经》。[12]”然而,这其中理性和《圣经》谁是标准、谁是工具,谁在谁之前,是一个很值得深思的问题。西方曾有学者认为,理性对于霍布斯而言只是工具性的(1),然而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实难站得住脚。
首先,霍布斯彻底摆脱了神学思想的桎梏,对于基督教,他已经不再是仰视,而是充满批判的平视。在这种情况下,神权自然不可能成为其价值标准。上帝在他眼中只是一个政治形象。但丁、马基雅维利笔下那个神圣到让人不敢论及的上帝,在霍布斯这里不复存在。至此,霍布斯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同传统基督教神权价值观的彻底决裂。
此外,另外两个原因,也导致霍布斯无论是基督徒,无论信仰是否坚定,也不可能再坚持以宗教教义和神权权威来作为价值标准:一是宗教改革导致基督教信仰的松动。二是世俗权威在此时的强盛。
综上所述,在启蒙运动早期,以霍布斯为代表,形成了理性价值标准。
注释:
(1)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30.原文为“推理是一种计算……”,但英译本中用词为“reason”,根据英译本上下文,译为“理性”更为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