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错必纠当成法治“新常态”
2014-12-30王琳
王琳
在延宕9年之后,11月20日,备受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终于进入了再审程序。
1996年,内蒙古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认定奸杀一女子,被执行死刑。9年后,身负多起命案的赵志红落网,自称他是“呼格案”的凶手。这种“真凶浮现”的桥段,本应成为平冤纠错的戏剧化前奏。但就在2006年8月由内蒙古政法委组成的案件复核组认定“呼格案”确为冤案后,该案离奇地陷入了僵局。从“真凶”浮现到启动再审,居然耗时长达9年。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18年前呼格案从案发到执行死刑,却只用了62天。
如我们所知,一件刑事案件从发案到执行,中间还要经历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这三个主要环节。两个月办完一宗争议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都嫌太紧张。对于多了一道死刑复核程序的死刑案件来说,则近乎一件“不可能完全的任务”。但“呼格案”却做到了。
观察近年来为媒体所披露的一些典型冤案不难看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制约、监督机制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一步错、步步错”的背后看似很“和谐”,实则既伤害冤案苦主,又伤害司法本身。重新调整公权力之间的关系,还原各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关系,已成为新一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破除法制建设初期的“以侦查为中心”,“保证庭审发挥决定性作用”,就是要防止侦查环节的“破案”成了“决定性”环节。每一宗个案都关乎民生与民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权威和公信的基础。冤案或许无法完全杜绝,但必须尽最大努力避免。对业已发生的冤案,坚持“有错必究”是唯一的出路,这也是重树司法公信的前提。